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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建议 “安乐死”写入民法典,你怎么看?

2020-06-03

金秋 2020年1期
关键词:安乐死痛苦病人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杰、马一德建议,“安乐死”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

李杰说,“重度癌症患者到了晚期的时候实际上就是镇痛,往往人到最终没办法治疗的时候就是癌痛。每当逢年过节的时候,有很多老同志找到我,希望我们能给他一点麻醉药品镇痛,但是麻醉药品必须经过医生才能给,可是医生也不敢给,怕担责任。给了就违法,医生给了,万一病人死了,就找麻醉医生的责任,麻醉医生担不起,而真正的患者在这个时候只想安乐死,实际上就是给予镇痛,而现在人格权里没有这一条,我认为应该有安宁疗法或者是姑息疗法。人的最终尊严应该受到保护”。

你建议“安乐死”写入民法典吗?请看本期来自读者观点。

正方

王传涛:安乐死的目的,不是杀人,甚至不是为了解决死亡还是生存的问题,它是为缓解特殊人群的痛苦。我们要知道,癌症患者在晚期时,肿瘤遍及全身,活着是非常痛苦的事情,是一种折磨和摧残。当死亡无法避免,对重症患者实施安乐死就应该成为可能。

再者,我国实际上也有另一种形式上的安乐死,即到患者到了一定的阶段,家属可能会有选择放弃治疗、停止用药、拔氧气管等方式让生命自然结束。对于安乐死,许多国人是有自己的理解的,也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全国政协委员赵功民表示,有关部门曾对上海等地进行调查,民间测评赞成安乐死的比率很高,上海对200名老人问卷中,赞成安乐死占73%。而且,许多国家已经有了这方面的经验和先例,在荷兰、澳大利亚等地,晚期癌症患者被当成特殊人群,需要在生命的最后时刻来一些人道主义关爱,减少一些痛苦。必要时,我国是可以向这些国家学习的。

郭元鹏:想起看到的两篇报道。一篇是,安徽霍邱县河口镇熊先生夫妇痛不欲生,他们才1岁多的儿子熊俊怡受重伤,在家中靠吸氧和注射维持生命,医生告知已无治疗价值。看着最后一口气没咽下的亲生骨肉,父母含泪祈求为孩子实施“安乐死”,但因此举涉嫌违法,被相关部门拒绝。一篇是成都眉山城区的一起车祸中,朱素芬伤情严重,躺在重症监护室里,插呼吸管维系生命。朱素芬孩子前来探视时,却趁机拔掉了她身上的呼吸管,以此想提前结束母亲的生命。朱素芬不久离世,目前包括她的两个子女在内的多名家属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父母祈求终结儿子的生命”“儿子在病房偷偷杀母”,这在很多人看来是寒冷无情的,因为依据现有法律,这显然是违法的。按照现有法律,在中国地盘上要想实施“安乐死”,等待你的只有三种结果:一是,被严厉的拒绝;二是,没有相关药品;三是,偷偷实施被举报被追究刑事责任。“安乐死”一直在我们国家纠结着。有的专家认为,生命是同样宝贵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剥夺别人的生命;有的专家认为,在中国实施“安乐死”不符合人情伦理;有的专家认为,这容易留下漏洞,比如有人会故意杀人。总之,反对的声音众多。可以说,这些观点都很有道理。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了个体的合理诉求。

郝冬梅:医学是一个永远也攀越不到顶点的山峰。面对生命的不幸,总有着技术的无奈,总有着科技的伤痛。当无论如何也挽救不了亲人生命的时候,当他们躺在床上用绝望的眼神无奈的、祈求般的看着我们的时候,当他们连摇摇头的力量也没有的时候,勇敢的放手也是一种理智的美。笔者有一位亲属,是我爱人的外公,他已经躺在床上多年,氧气瓶陪着他度过了10多个春节,畅快的呼吸对于他来说已经是奢望的事情了。他曾经痛苦地告诉我说:其实,我是为孩子们活着的,他们都不愿意让我死,可是我真的想死去,活着的痛苦没有人能理解。

看过一篇医生自媒体发布的文章,这位医生是北京一家大医院的专家,他的父亲患有恶性疾病,经常处于昏迷状态。他并没有让父亲在自己工作的医院做手术,而是把父亲送回老家。他叮嘱家人说:“如果发生昏迷,请不要进行积极治疗,就使用一些减轻痛苦的药物。死去对于他来说会比活着更幸福”。

笔者不是无情的人,更不是冷血的人,不过面对这种痛苦,我们更应该懂得尊重科学。当然,实施“安乐死”确实会有漏洞,但是,只要将这些漏洞堵上,在实施“安乐死”的时候严格审批就行了。法治时代,文明时代,不能对“祈求安乐死”的群体视而不见。对于“身上插满管子的人”,对于“已经没有意识的植物人”,生命对于他们来说还有多少意义?多活10天或者少活10天,也仅仅是一个悲伤的数字。

“祈求安乐死”,不能只是悲伤的眼泪,也应该刺痛法律人性化的神经。因此,如果能将“安乐死”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则是一种理性的进步。面对无奈生命,放手也是一种理智的美。

许双福:这个话题比较沉重,不去描述具体细节。其实,得了不治之症,通过医生的评估,认为此病根本无法医治,亲属们完全可以决定让医院进行“安乐死”。当然,在法律层面上,医院应有“安乐死”评估委员会,对实施“安乐死”的方案进行集体研判,由委员会做出决定,这样,是对生命的敬畏,对科学的尊敬。

痛苦中人没有了尊严,犹如行尸走肉,如此之下,不如有尊严地离去,减少更多的痛苦,完美的走完一生,是人生最好的结局。

反方

马静:对于人类的生命权、生存权,除了生命本身,没有任何人有权结束人的生命。也就是说,将生与死的问题,要交给自然,要服从于人类的自然属性和动物性,否则就是对生命的亵渎。对许多人而言,这是不能挑战的哲学底线。

再者,给患者实施安乐死,在伦理和法律上也有很大的挑战性,谁也无法界定注射一针安乐死的药剂与注射死刑药剂的区别,进而,“主观故意”式的杀人,自然会遭受到种种伦理层面、法律层面的质疑。

事实上,言重一些,故意杀人、谋杀并不是危言耸听。所谓“久病床前无孝子”,在罪恶的人性面前,在高昂的医药费面前,在长期的疲惫与倦怠面前,失去意识的患者被自己的家人、亲人实施安乐死,将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所以,实施安乐死,还是要慎之又慎。

叶祝颐:尽管有少数国家和地区已进行关于安乐死的立法,但是,安乐死毕竟是生命攸关的大事,绝大多数国家并不支持安乐死。从本质上讲,安乐死是一种自杀行为。在医学实践中,实施安乐死是一个道德难题,会让医生陷入两难的境地。

其一,生命权是人的最高权利。任何人都无权让人提前结束生命,谁来帮助病人实施安乐死实际上是一个道德难题。亲人帮助病人实施安乐死面临亲情伦理的考验,如果亲人厌弃甚至虐待病人,逃避赡养义务,导致病人希望安乐死寻求解脱,怎么办?抢救生命是医生的天职,医生帮助病人安乐死违背人道主义精神和救死扶伤的宗旨,也会淡化医生挽救生命的责任感,不利于医生攻克疑难杂症,不利于医疗事业的进步。

其二,什么样的人需要实施安乐死也是一个现实难题。病人深受病痛折磨希望寻求解脱固然是安乐死的一个重要条件,但是希望安乐死的病人是否真的无法救治呢?有生命迹象就有救治的可能。且不说病魔缠身容易让人失去理智,就是医生眼中的不治之症有时也会产生生命的奇迹、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癌症病人存活期越来越长,生存质量越来越高,一些被医生认定无可救药的病人也在顽强生存,和正常人一样生活,有的植物人甚至创造了苏醒的奇迹。安乐死可能会让病人错失被救治甚至康复的机会。

总之,安乐死不是解除病痛的根本办法,还会产生法律、伦理、道德方方面面的问题和风险。被病痛折磨的病人需要的是更多的关怀和更好的治疗。

史德民:“安乐死”是个很复杂的问题,至今,世界上也没有几个国家实行过“安乐死”。对“安乐死”在法律上是很难界定,何种情况可以实行,如何能禁止将此种人为终止生命被滥用,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目前还没有较为成熟的办法,更不说立法“安乐死”了。身患绝症,而类似绝症的病种多了,如类风湿病到了晚期,不亚于癌症晚期的痛苦。“植物人”“白痴”等,本人没有意识,一些心存不测者,想让其“安乐死”,行吗?一个人的生命长与短,是自然法则决定的,任何人不能无故地主宰其生命,更不要说终止其生命。“安乐死”涉及法律、道德、人权、人格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很多,很复杂,目前条件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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