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产权市场的再认识(一):规范是根
2020-06-01赵红光
赵红光
我国的产权市场源自国有权益交易的规范。自设立以来,产权市场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低效资产出清、混改等方面配合实施了大量项目,有力地维护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不得不看到,产权市场在这一过程中,是从属的、配合的,在实现国有项目按政策进场的同时,更多作用体现在项目信息的审核、披露这一环节,而对于项目价值挖掘、项目达成等方面还少有作为,越来越难以在进一步深化改革中作出应有贡献。怎么办?笔者以为,产权市场需要在规范、增值、高效等方面作出新的巨大努力,才能使市场公信力更加提升、交易流程更加顺畅、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更有作用。本文首先就规范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分析研究。
规范是产权交易的根。可以想象,如果一个市场披露出来的信息是虚假的,那么不仅交易对手将会远离、具有同样信息发布需求的其他相关方也将远离,即便项目所有方最终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担责,即便受损方有向虚假信息发布方追责的权利,但最终产权市场的公信力将大受影响,因为(持续)出现虚假信息的现实后果是交易各方都将远离。所以,产权市场必需对所发布信息的审核、确认以及错误信息的纠正和提示等负责,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针对这一规范性的要求,产权市场除了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定制定出严密、实操性的交易规则并加以严格执行,籍此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规范程度之外,还需要关注交易行为的全过程,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文件审核”重在比对。目前,在产权市场交易的项目以国有为主。因此,该类项目(尤其是股权项目)绝大多数都在国有主体的管控下,在内部决策、审计评估及备案、产权登记、申请交易、确认签约、标的交割等方面遵循国资规定,所发布的每个信息均有严格确认流程。此时的产权市场所关注的更多是实际情况与发布信息的一致性方面,以及潜在交易方的资格条件是否有排他性等的合规方面。这些内容都不涉及现场查证等工作,大多是相关文件的对比检查(为方便计,我们称之为“文件审核”)。这些操作也包括实物资产、不动产等的国有项目在内。
事实上,即便是“文件审核”也使得产权机构投入较大人力加以把控。因为每类项目的特质指标有所不同,即使同类项目也有差异。比如股权项目(资产负債、损益、现金流等)和不动产项目(地段、房型、配套等),A公司的增资项目(放弃控股与否等)可能与B集团不同。因此,需要就每类项目建立不同标准的重点审核事项清单,并随着项目新发情况而不断丰富。
此外,产权市场也欢迎非国有项目的进场交易。万变不离其宗,产权交易机构在聚焦于项目信息的真实(包括合理商业考量)、准确、完整的同时,对于所发布信息的支撑相比国有可进一步简化,亦形成相应的审核事项清单。
二是 “现场审核”逐渐出现。实务上,对于除适用“文件审核”的其他交易项目,产权市场还负有“现场审核”的义务,比如不动产租赁,相关文件载明的信息不够完整,需要确认标的状态及周边配套,这需要出差、补充查证等额外投入,大大增加了项目审核周期(初估2-3天),并有交通费用等支出,若该类项目交易金额较小,则有可能出现投入产出不匹配的现象。
针对此状况,产权交易机构需要立足“交易平台”这一定位,在确保规范的前提下,携手政府机构(如房产登记、相关管理部门等)、社会各方(如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共同负担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是参与各方合理担责。最后,针对与发布信息有关的各方责任主体(产权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申请发布主体、经纪会员等),产权交易机构需要以交易项目运行“零差错”为目标,审核部门是产权交易机构交易项目工作质量最终把关部门,对其他参与主体依其工作质量明确相应等级、分类加以对待,形成“优秀免检、其他谨慎”的工作格局,并在合理范围内加以沟通和展示,籍此直接或间接提高参与各方的责任感、荣誉感,共同把好信息发布的规范关。
最后,除了对信息发布的规范要求,产权交易机构还需关注意向交易对方的规范性,就其社会诚信、履约能力等方面安排调研,并将所发现的问题及时提示交易各方。确实有违公平规范的,需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相关主体和实际控制人的交易行为加以限制。
(作者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副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