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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同意年龄应提至16周岁?

2020-06-01宛瑾王丽娜

财经 2020年10期
关键词:对性性关系监护

宛瑾 王丽娜

2020年3月,“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一案引发广泛关注。此案中,鲍某某曾回应称双方是“恋爱关系”,且认识女孩时其已满14周岁。

上述案件引发公众对性同意年龄的普遍关注。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刑法》中的性同意年龄,具体分为三档:在监护、师生、管理等信赖关系中,将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8周岁;如果未成年女性与男方年龄相差不超过5岁,其性同意年龄可以仍保持为14周岁;对其他一般情况,性同意年龄一律由原先的14周岁提高至16周岁。

出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考量,中国《刑法》中设置了“性同意年龄”(又称“最低合法性行为年龄”“自愿年龄线”),《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因此,性同意年龄或自愿年龄线在中国是14周岁。

朱列玉认为,将性同意年龄细化为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三个层次,不仅可以推动司法实践,使执法更加便利,也能够有效惩治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从而有效制止针对儿童的性暴力,加强对儿童的性保护。

特殊关系中的性同意年龄提至18岁

朱列玉对《财经》记者表示,他一直在关注“上市公司高官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一案,思考立法上可能存在的问题。

朱列玉表示,当未成年受害人与犯罪者处于监护、师生、管理等特殊关系中时,容易受到犯罪人的强迫或诱导。而在之后的司法过程中,侵害者经常会以对方自愿、同意为由为犯罪行为进行辩护。因此,他认为,在监护、师生、管理等信赖关系中,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高于一般的同意年龄,提高至18周岁,这样才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女性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也已经关注这类现象。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其中,特殊职责的人员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但朱列玉对《财经》记者指出,司法解释只是对强奸罪中一种特殊情况的说明,和年龄并无关系。在上述特定情境中,未成年女性向特殊职责人员表达的性同意是否有效,法律依然语焉不详。

不少国家都对信赖关系中的性同意年龄做了特殊要求。德国规定,对未成年人有监护、保护责任的人,如果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必须等到该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成年。英国规定,对于存在特殊信任关系的群体,如教师与学生、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等,未成年人的同意年龄是18周岁。教师只要与不足18周岁的学生发生关系,就一律以犯罪论处。

一般性同意年龄提至16岁

朱列玉建议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的性同意年龄从14周岁提升至16周岁。

“(提出议案前)我咨询了妇联、教育工作者、心理学研究者和法院、检察院中的工作人员,大家普遍认为现行刑法将性同意年龄规定为14周岁不能反映心理成熟度,而16周岁是比较合适的界限。”朱列玉告诉《财经》记者。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在中国,由于性教育起步晚并且不完善,14周岁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性同意的后果并没有明确的认知,大多对性侵害还没有形成明确的观念,缺乏性保护意识。

此前,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儿童保护官员苏文颖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曾表示,虽然如今未成年人身体发育的年龄可能有所提前,但并没有充分证据表明,14岁的孩子就具备了认识和接受“性”的过程和结果的能力,特别是当前各种网络信息良莠不分,网络社交又让孩子能接触到的人群范围大大扩展,14岁时就能基于自由和理性的判断作出性同意值得怀疑。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赵合俊在其论著《中国同意年龄法的缺陷与完善》中指出,偏低的同意年龄是中国同意年龄法的一大缺陷,大量性侵14岁-18岁儿童的行为因14周岁的同意年龄而为法律所豁免,导致法律对儿童的性保护不足,也无疑从另一方面放纵了性侵儿童的犯罪行为。

目前世界各国对性同意年龄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各国的立法例,進行合法性行为的最低年龄大多在16周岁左右。据学者在2003年进行的统计,在有相关资料的200多个法域中,法定强奸的意思表示年龄为16周岁以上的有154个法域,占据75%以上。在美国,其50个州立法规定的性同意年龄均在16周岁-18周岁这一区间;在澳大利亚,这一区间是在16周岁-17周岁。

韩国受“N号房”影响,4月29日韩国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通过了《Telegram“N号房”事件防治法》,包括《刑法修正案》将未成年性自主决定权从13周岁提高到16周岁。而在此之前,韩国刑法虽然规定13周岁是性同意年龄,但特别法《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也将该年龄设定提升至19周岁。

在将一般情况下性同意年龄提高到16周岁的基础上,朱列玉认为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应做出细致规定。他指出,如果未成年女性与男方年龄相差不超过5岁,其性同意年龄可以仍保持为14周岁。

目前《刑法》中对“两小无猜”尚无明确要求,但2000年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有类似规定,即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2013年的《意见》再次强调,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将年龄差距设置为5岁主要是考虑到中学生恋爱的情况。”朱列玉表示,如果不加区分地对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加以限制,可能会限制未成年人合理的性自主权,也会伤害到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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