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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绅商阶层与地方治理
——以清末天津县自治为中心的考察

2020-06-01杨兴隆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议事会印花税商会

杨兴隆

(天津博物馆 历史研究部,天津 300201)

在经历了19 世纪末20 世纪初的内外交困,特别是中日甲午战争和日俄战争的两次冲击,面对如何稳固政治基础,加强社会管理,进而稳定上层集团的统治地位等一系列棘手问题,清政府不得不正视政治制度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1905 年清廷派遣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政治后,朝野内外关于预备立宪的声音即不绝于耳。“地方制度,必先乎立宪政治而兴”①《奏报天津试办地方自治情形折》,廖一中、罗真容整理:《袁世凯奏议》,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 年版,第1520 页。,“立宪当以地方自治为基础”②《论立宪当以地方自治为基础》,《东方杂志》,1905 年第2 卷第12 期,第218 页。,在这样的认识下,开展地方自治被广泛视为一种应对时局的有效手段而提上日程。作为着力主张推行新政的代表,直隶总督袁世凯于1905 年7 月与周馥、张之洞联衔上奏清廷,“请自今十二年后实行立宪政体”。③《中国大事月表·乙已五月》,《新民丛报》,1905 年第21 期,第119 页。随后,袁世凯委任天津县令唐佩元、保定知府朱家宝及候补知府凌福彭提前筹备自治,“拟先从天津县办起”,并“一俟五大臣考察回国后即行议定实行”。④《袁督注意地方自治》,《申报》1905 年9 月7 日。1906年夏,清廷下令先于直隶、奉天两地试办地方自治,开启了改革地方政治制度的先声,袁世凯随即着手天津县的试办自治事宜。在这场地方自治政治试验中,天津绅商凭借自身的权势、地位和影响力跻身其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一、从在商言商到参政议政

在中国传统的四民社会中,商人群体居于“士农工商”之末,低下的社会地位和认可度致使其在政治领域集体失声,故数千年来商人绝少染指政治。“在商言商”常见诸商人之口,与其说是商人的心理写照,不如说是出于无奈的说辞。如梁启超所言,“我国自昔贱商,商人除株守故业、计较锱铢外,无他思想”。⑤李华兴、吴嘉勋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 年版,第578 页。晚清以后,中国开始由传统农业社会向西方资本主义工业化社会过渡。四民社会的解构,社会结构的分化重组,科举制的废除,加诸重商主义思潮的盛行,多种因素的作用破除了昔日位处四民之首的士绅与位于末端的商人之间的壁垒,从中打开一条互融互通的通道。随着绅与商的相互渗透、对流,在19 世纪末20 世纪初逐渐形成了与此过渡社会形态相适应的绅商阶层。这种权势与财富的结合产生出巨大效力,使绅商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阶层。这一阶层“既有一定的社会政治地位,又拥有相当的财力,逐渐取代传统绅士阶层,成为大、中城市乃至部分乡镇中最有权势的在野阶层”。①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93 页。特别是20 世纪初商会在各地的普遍设立,为绅商阶层提供了平台。通过商会及各种民间组织,绅商将自身的影响力渗透到城市生活的各个领域。在这样的背景下,绅商逐步摆脱商人“在商言商”的传统,开始广泛涉及地方事务乃至政治改革中,并表现出新兴阶层的新特性。在开展地方自治之前,天津绅商就通过公举于1904 年组成商务总会,并以共同议决这样民主的方式来讨论地方事务。而在清末天津县试办自治的进程中,同样可以看到以天津绅商为代表的地方精英广泛而积极地参与到地方政务的筹备和实施中去。可以说绅商这一阶层从一诞生就形成了不容忽视的社会影响力。

1.天津府自治局

根据袁世凯的规划,天津府于1906 年8 月成立了下属的天津自治局。作为规划、筹办及实施天津地方自治的官方机构,自治局成立初始便定下“委用员绅,各司其职,不假手胥吏,以期洗除积习”②天津府自治局编:《天津自治局文件录要初编》,1908 年版,第2 页。的基调。自治局除去督理和部分参议为在职官员外,其他诸课(法制课、调查课、文书课、庶务课)课员几乎均为在籍士绅,体现出浓厚的“官督绅办”的特点。实际上,在办理自治之前,官方就表现对士绅的重视和培养。1905 年袁世凯曾派遣直隶士绅出国考察,袁认为“作民望者绅也,而绅之蒙昧如故。欲求民智之开,非由官绅入手不可”。③《遣派官绅出洋游历办法折》,廖一中、罗真容整理:《袁世凯奏议》,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 年版,第1161 页。在自治即将开办之际,袁世凯还特别嘱咐自治局,“此次试办地方自治,为从前未有之事,凡在官绅,务必和衷共济,一秉大公,以为全省模范”。④《批天津自治局禀试办地方自治章程由》,骆宝善、刘路生:《袁世凯全集》(第16 卷),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2013 年版,第4 页。

此外,出于治理经验、经济实力及地方名望等方面的考量,官方当局特别注重对新型士绅的代表——绅商的倚重和利用。自治局在开办简章中明确提到,“本局随时函邀天津府属著名绅商集议自治事宜,以备采择施行”。⑤天津府自治局编:《天津自治局文件录要初编》,1908 年版,第3 页。为了给自治储备人才,袁世凯还饬令直隶提学使卢木斋仿照1905 年派遣绅士游学日本之例,继续从直隶各州县选派人员赴日学习,“以备地方自治之选”。⑥《札饬直隶提学司卢靖通饬各州县限期选派绅士游学文》,骆宝善、刘路生:《袁世凯全集》(第16 卷),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2013 年版,第39 页。接到饬令后,卢木斋即与自治局商讨东游士绅的资格及选派方法,最终议定游绅资格为“举贡生员或中学堂以上卒业之学生或家道殷实曾办地方公益事务之绅商”。⑦《直隶提学司卢拟定通饬各州县筹备公款续派绅士游学日本考察地方自治办法》,甘厚慈:《北洋公牍类纂》(一),台北:台湾文海出版社,1990 年版,第106 页。值得注意的是,绅商不仅为自治的参议人员及后备人才提供了必要的人事储备,还为自治的运行提供了财力支撑。例如,由于地方财政的紧张,自治局本身的开办经费就主要来自天津大盐商“振德黄”家的八万两报效银。⑧《民国天津县新志》,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 年版,第11 页。

2.天津县期成会

自治局成立后,为尽快推行地方自治事宜,袁世凯于1906 年11 月面谕自治局督理凌福彭、金邦平,令从天津县先行试办议事会、董事会,并要求一个月之内开始办理。凌福彭在与自治局商酌后,认为“创设议事会、董事会,非先定法制不可,而欲定法制,非合有学识有经验之本地绅商公同协议,不足以昭慎重”⑨天津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 年版,第2288 页。,因而决定仿效日本,先成立天津县自治期成会,为议事会、董事会的创立规划制度章程,并“招集本邑学界商界及素在本地办事之绅士共同协议”⑩甘厚慈:《北洋公牍类纂》(一),台北:台湾文海出版社,1990 年版,第78 页。,以收集思广益之效。1906 年11 月9 日,自治局给天津总商会发去电报,要求商会公举十名绅商,与天津自治局、天津劝学所等机构代表共同组成天津县自治期成会,商讨自治事宜。官方希望通过建立自治期成会这样的临时机构,搭建起一个政府与包括绅商阶层在内的地方精英交流互通的平台,以促进地方自治的顺利推进。天津绅商当然乐见这一情形,期成会的成立表明政府对绅商在地方政治上地位和影响力的肯定与需求,借此更可彰显绅商的话语权。于是,在接到自治局照会的七天后即11 月16 日,天津总商会回复自治局,表示已选出十名绅商代表参与建立期成会。①商会选出的十名绅商分别为:同知衔纪联荣,五品衔候选知县王用勋,生员李向辰,同知衔候选州同芮玉坤,同知衔刘锡保,花翎二品衔广东补用道徐诚,举人刘承萌,蓝翎同知衔胡维宪,五品蓝翎候选县丞曹永源,举人刘钟霖。详情参阅天津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 年版,第2289-2290 页。

天津期成会会员主要由自治局职员(17 人)、自治局公举人员(12 人)、劝学所公举人员(20 人)和商会公举人员(10 人)构成,其成员多出自经营地方学务和商务的学绅和绅商两大阶层。②详见《自治期成会会员衔名清单》,天津府自治局编:《天津自治局文件录要初编》,1908 年版,第20-22 页。值得注意的是,除去来自商会的十名会员外,由自治局和劝学所公举的会员也多有商人出身者。例如在自治局推举的12 人中,至少石元士、杨俊元、李士铭、卞宝廉、华承瀚、林墨青、卞禹昌、王贤宾、宁世福9 人均系绅商,且其中半数以上为盐商出身。③关文斌:《文明初曙:近代天津盐商与社会》,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9 年版,第190 页。自治期成会主要用来规划天津自治制度层面的事宜,如商讨议事会、董事会的成立章程、自治经费、监督机制等,且根据期成会简章规定,凡自治议案均由自治局拟稿并交由期成会开会讨论,超过半数以上会员同意方可通过。因而,在天津县议事会成立之前,天津自治期成会可以说是整个天津自治活动的核心决策机构,天津绅商参与其中,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影响政府的决策和自治活动的走向。

1906 年12 月6 日,天津县自治期成会正式成立并开会,当天期成会会员共同议决草拟议事会章程四条。因劝学所及商会士绅均兼有个人事务,又规定此后逢单日开会,工作日为晚七点半至十点,周末为下午两点至五点。④《自治期成会开会纪要》,《申报》1906 年12 月27 日。此后,自治局局员与学界商界士绅前后共举行会议十九次⑤关于自治期成会开会事,详见《大公报》1906 年12 月5 日、14 日,1907 年1 月14 日中的相关记载。,最终共同议决拟定《试办天津县地方自治公决草案》,共八章一百一十条。1907 年2 月18 日,直隶总督袁世凯在草案基础上稍加修改后予以批准,遂形成天津县自治的纲领性文件——《试办天津县地方自治章程》。

3.天津县议事会、董事会

作为绅商与地方官员共同协商讨论的产物,《试办天津县地方自治章程》(后文即称《自治章程》)不可避免地反映出天津绅商的精神意志和利益诉求,这在关于议事会议员选举资格的限定上表现的尤为突出。根据《自治章程》的规定,享有选举权的本籍人士需满足下列条件:25 岁以上有业之男子;能自写姓名、年岁、职业、住址者。而被选举为议员的本籍人士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高等小学堂或与之同等及以上之学堂毕业者,或有著述经官鉴定者;自有二千元以上之营业或不动产者,或代人营业至五千元以上者;曾办学务或地方公益事务者;曾经出仕或得科名或在庠者。同时,对于非天津县籍的本国人,若想享受选举或被选举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在天津县境内继续满五年以上,且在境内有二千元或五千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方可。作为议事会执行机构的董事会,会长由本县知县兼任,副会长、会员则由议事会选举而出,被选举人的资格限定与议事会议员相同。⑥详见《试办天津县地方自治章程》(节录),天津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 年版,第2290-2298 页。

《自治章程》对于议事会议员和董事会会员的被选举人资格做了诸多限定条件,对于这些额外规定,自治局解释称,“被选举人理当听有选举权者自择之。然初行选举,茫无头绪,不如列一二资格以为标准。”看似漫不经心,实则反映了选举的内在标准和潜在导向。如规定财产标准,自治局认为此类人“皆有阅历之人于市面,商情知之最悉,使为议员,必有益处”;又如选择曾办地方公益事务者,当局认为“自治原为办理公共事务,曾经办过者最合被选举资格”。⑦《试办天津县自治章程理由书》,天津市档案馆、天津市和平区档案馆编:《辛亥革命与天津档案资料选编》,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1 年版,第22 页。自治局所列举的标准,主要体现对被选举人员的知识学历限定、财产限定、经验限定和功名限定上。无论这些限定是否有意为之,其客观结果都使得政治利益最终偏向于垄断天津知识、文化、经济的各类士绅阶层。

1907 年6 月16 日,在经历了近一年的宣传、组织和筹备工作后,天津当局按照选举规章制度正式开始选举工作。自6 月16 日至8 月18 日,经过初选、复选两轮选举,最终从2 572 名候选人中选出30 名议员(见表1)。天津县议事会的成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具有近代意义的民主选举,“它与天津的政治、经济、军事、教育、文化的近代化进程密切相关,意义重大而深远”。①郭剑林:《袁世凯、徐世昌与天津地方自治》,《历史教学》,2004 年第7 期。

表1 天津县议事会第一届议员构成表

第一届天津县议事会选举出30 名议员,具体议员名单及结构参见表1。议员主要由绅商和学绅构成,夹杂以自治毕业的士绅。其中明确为绅商身份的有七人,分别为杨柳青石家的绅商石元士、石作桢,“李善人”家的盐商李士铭,“长源杨家”的盐商杨希曾,“土城刘家”的绅商刘恩林,长芦盐商李家桢以及绅商郑文选。此外,即便是从事新式教育的学绅,亦有经商出身者,例如孙洪伊即出身天津北仓富绅之家,林兆翰(墨青)则为盐商出身。绅商为议员中所占比重最大的人群当属无疑。在30 名议员中,经议员互选最终确定议长由“李善人”家的大盐商、度支部郎中李士铭担任,副议长由从事地方学务的直隶学务公所议长王邵廉担任,此二人均属极负地方名望者。1908年7 月,天津县董事会正式开选举会,除会长按照规定由天津知县张寿龄兼任外,选举出绅商石元士为董事会副会长,刘恩渠等六人为会员。此外根据董事会相关规定,“凡本籍曾办学务或办地方公益之正绅,皆为董事会名誉会员。”第一届天津县议事会和董事会的选举结果彰显了以绅商为代表的新型士绅在地方事务上的话语权,此后,1909 年议事会议员经过第二次改选,其人员结构虽然发生了较大变化,但仍能保持一定数量的绅商代表参与其中。此外,除了官方机构,天津绅商还活跃于各种主张地方自治和君主立宪的民间组织中。1910 年,天津“绅商学界自治各界组织天津县城研究会”②《组织研究会》,《大公报》1910 年11 月1 日。,并推举盐商王观保、李家桢为正副会长。同年,绅商李士铭筹建组织宪协会议,被地方政府称赞“上慰君主立宪之望,下树国民舆论之鹄”。③《关心宪政》,《大公报》1910 年7 月27 日。

综上,在清末天津自治这场政治活动中,地方政府对于参与者有着一以贯之的准入要求和资格规定:或为科举正途出身、有功名的传统士绅,或为新学背景出身、从事学务的学绅,或为家境殷实、从事地方事业的绅商。政府清晰地认识到,所谓地方自治即以地方之人、财兴办地方之事,其核心要素在于人和钱。办理地方事宜靠的不仅仅是公益心,更是权威和财力。在政府职能萎缩、权势丧失、财力匮乏的大背景下,官方不得不倚重地方精英来操作具体事宜。政务处在对自治批示中提到,“不必拘定乡官之名,但求能办地方之事。”④《奏报天津试办地方自治情形折》,廖一中、罗真容整理:《袁世凯奏议》,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 年版,第1519 页。而绅商因其亦官亦商、半官半商的双重身份兼具威望、财力和经验,在地方上享有很高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无疑是推行自治的上佳人选。从实际情况来看也确实如此。在天津县自治推行的整个过程中,可以看到天津绅商自始至终参与其中,并担任重要角色。这表明虽是初始形成,绅商阶层已经在地方事务上掌握相当的话语权。有学者指出“清末地方自治运动的主体是绅商阶层”①梁景和:《清末国民意识与参政意识研究》,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 年版,第185 页。,实为确论。

二、共进中的龃龉——以抵制印花税风波为例

天津自治筹办之初,袁世凯对于地方自治的定位即“以自治补官治之不足”,随后中央在向各地推广地方自治时,也想当然地认为,“自治事宜,不得抗违官府之监督,故自治者,乃与官治并行不悖之事,绝非离官治而孤行不顾之词。”②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史料档案》(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 年版,第725 页。然而,由于天津初次推行地方自治,官治与自治间的界限并不明晰,因而在具体实践中,官治与自治推进的同时也伴随着绅商、议事会与官府间的龃龉和摩擦,这在天津绅商抵制征收印花税一事上得以体现。

关于征收印花税一事,在1903 年初直隶总督袁世凯即上奏朝廷仿行印花税,并拟于天津试办,然而因清廷考虑国内时局紧张,办理阻力较大,遂以“恐滋扰累,着从缓办理”。③《时事要闻》,《大公报》1903 年4 月15 日。1907 年初,直隶提学使卢木斋召集直隶各州县学务代表召开特别会议,提出以印花税来筹款兴办地方学务,俟与会代表讨论时,“各代表人所议意见不同,言论互异,一时竟无所适从”。④《全省学务代表特别会议》,《申报》1907 年3 月10 日。1908 年,直隶总督杨士骧又以政府推行禁烟,“不得不以印花税为抵补鸦片税之所失”⑤《直隶将行印花税》,《申报》1908 年9 月16 日。为由,于4 月1 日创办天津印花税局,意图再行试办印花税。此举一出,遂引起天津商民广泛而强烈的抗议。尽管尚未收到办理印花税的办法章程,天津商会还是于4 月11 日、22 日,分别给农工商部及总督杨士骧发文,表示“时事艰难,商民困苦,实有不宜轻于一试者”,并呈请暂行缓办,表达了自身对于印花税的强烈关注和迫切要求。杨士骧对于商会这样的轻率做法表示不满,饬令商会“剀切劝谕商民,静候妥定章程遵照办理”。⑥《津商会为津埠商务疲困洋布商亏欠洋债案关乎全局请缓办印花税事禀农工商部及直督杨文》,天津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 年版,第1688-1690 页。然而杨士骧低估了天津商民的汹涌民意,此后政府收到了关于缓办印花税的源源不断的请求。6 月12 日,天津796 家商号联名向政府上书,申诉天津的困苦商情,并呈请裁减捐税,可以视作天津商界的集体呼声。当局面似乎再次向着缓办迈进时,1909 年,天津地方政府突又发布告示,拟于当年10 月16 日通行试办印花税。度支部尚书载泽也于此前后表示“行用印花税事宜已议决,不再从缓”。⑦《京师近事》,《申报》1909 年11 月14 日。官府此举引发了天津商民的新一轮更大规模的抵制风潮。1909 年9 月,天津1 877 家商号联名上书农工商部及直隶总督端方,痛陈捐税苛重,以致“凡居民之衣食住,无论巨细,一切日用必需之品,罔弗层叠进,逐项增捐;甚至舞伶歌妓,粪土秽泥,亦皆有捐”⑧天津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 年版,第1705 页。,强烈要求从缓施行印花税。面对激昂的民情,端方委派长芦盐运使张镇芳、津海关道蔡绍基及天津知府知县等一系列地方大员齐赴天津商会劝谕各行商通行试办,而商会总理王贤宾则委婉表示“尚望督宪恩施格外,倘各处有从缓豁免地方,津埠亦求援例以免向隅”⑨《津商恳求缓办印花税志详》,《申报》1909 年10 月16 日。,仍不放弃争取缓办的机会。

除了通过联名和商会上书政府表达诉求外,考虑到作为地方议事机构,天津县议事会有议决“地方用款之清厘及筹集事”之权,天津绅商遂将缓办印花税的希望置于议事会身上。10 月9 日,“天津绅商民等约有千人到议事会呈递说帖,要求立即开会核议展缓印花税事宜”⑩《议事会提议缓行印花税》,《申报》1909 年10 月15 日。,接到绅商及民间的请求后,议事会决定由议长面见端方以申诉求。10 月12 日,议事会议长赵承恩、副议长刘孟扬赴直隶总督署谒见端方,赵承恩痛陈“我国正当贫弱之时,而津埠自庚子以后又亏累万分,若再征此税民力更难担负”,刘孟扬则表示“观绅民等之情形,似非但以敷衍办理所能了事”,端方遂答允“必想一办法”。①《议事会吁请缓行印花税纪详》,《申报》1909 年10 月19 日。随后,端方晋京向摄政王载沣禀报津埠困难之情形,并与度支部尚书载泽商谈印花税一事,中央的答复为,“可以缓办,不能不办”。②《电一》,《申报》1909 年10 月25 日。中央虽有缓办印花税之意,但可以缓办,不能不办的方针却未给商民吃下定心丸。清廷显然是持观望态度,可行则行,不可则缓,“曰可以缓办者是稍救燃眉之急也,而曰不能不办者则其祸仍伏诸后也”。③《论各省人民对于实行印花税之惶恐》,《申报》1909 年10 月26 日。而地方政府也是伺机而动,不时发起试探性进攻。1909 年底,直隶印花税总局又向天津县议事会发文,称将于次年春实行印花税,面对官方的催促和激烈的民意,天津议事会内部意见分歧,一筹莫展,最终表示“议事会权力薄弱,不克议此重大问题,是应函请咨议局联合各省定夺行止”。④《议事会纪事》,《大公报》1910 年1 月15 日。政府的阴晴不定和县议事会的示弱,促使天津绅商转而寻求更高层——直隶省咨议局的支持与帮助。1909 年11 月11 日,天津各行商董与咨议局议员代表孙洪伊共同筹议包括印花税在内的苛捐杂税问题。之后,在处理印花税问题上,商会与咨议局似乎保持着相同的口径。在1910年初的一次咨议局会议上,有议员表示“如政府不准早开国会,则国债会及印花税二事我国民绝不担任”。⑤《藉此要求》,《大公报》1910 年1 月23 日。而在商会的一次会议上,与会各绅商也均认为应等“朝旨允准国会与否,再定印花税之行否。如国会不开,人民即无参政权利,则印花税之义务决不能承认”。⑥《津商籍印花税要求国会》,《申报》1910 年6 月11 日。咨议局以不办理印花税为资本要求政府早开国会,而商会以政府不开国会为由不承认印花税,二者虽目的不同,却有着相同的利益追求。此后,面对地方政府的多次催促,商界始终虚以委蛇,表示碍难办理,政府也苦无良方,印花税之事遂不了了之。

在实行印花税一事上,天津绅商借助商会、议事会、咨议局等机构传达自身诉求,通过联合发声扩大声势,以迫使政府缓办印花税。官方则因财政窘迫而必欲实现印花税的征收,遂与地方绅商、议事会及咨议局之间展开了持久的拉锯战。

官方推行地方自治,本欲“以专办地方公益事宜,辅佐官治为主”⑦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史料档案》(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 年版,第728 页。,孰料在实际运行中官治、自治跳脱出预定范围。地方自治机构不仅要求缓行天津印花税,还希望政府将地方捐税拨归其下作为自治经费,因而在地方税费问题上,官府与自治间不断地发生龃龉和摩擦。时人因之评论到,“官与议会争权,议会与官争利,两失之”。⑧《民国天津县新志》,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 年版,第81 页。

三、半新半旧、亦官亦商——局限与不足

天津绅商在清末地方自治中突破传统束缚,参与到地方政治秩序的构建中,凭借自身的权势、威望和财力对地方事物产生了重大影响力。但由于半官半商的双重特征和双重性格以及“在商言商”的传统阻碍,导致其在参政议政过程中暴露出自身诸多的缺陷和局限性。

以绅商为代表的新型士绅对于地方文化、财力及权威的垄断,导致在早期试办的天津县自治中,上至议长下至议员多数为其把持,议员构成缺乏多元化和广泛性,地方自治权几乎成为少数绅商阶层的政治特权。当时人即尖锐指出,“今之称地方自治者,不曰自治,曰官治也。吾则曰非惟官治,亦绅治也。绅治、官治,一而二,二而一者也。”实际上,绅商因其半官半商的身份特质,在自治事务的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地会以传统官方思维行事,导致自觉或不自觉地与地方政府产生各种联系,进而模糊官治与自治间的界限。《大公报》就曾发表评论,暗中讽刺当时议事会议长李士铭,“今之所谓议长者,其代表也,一模棱之代表而已;其监督也,一禀承之监督而已”,抨击议长“视官意之向背而左右之,官之所可吾可之,官之所否吾否之”。⑨《论议事会议长之资格》,《大公报》1907 年10 月30 日。此语或许略显偏颇,却反映出绅商在参与政治时的身份问题和自身的局限性。

毋庸置疑,绅商在地方事物中处于重要地位,并产生巨大影响力,“绅士者,实地方自治之代表也。欲问中国地方自治体何在,则绅士是也”。①《敬告我乡人》,《浙江潮》,1903 年第2 期,第8 页。绅商也因此自恃甚重,认为在地方自治中应享有不同的政治待遇。1910 年4 月10 日,天津商会总理、绅商王贤宾在顺直纳税多额者议员选举会上发表讲话。以纳税之多少来选举议员,从选举公平、普及的原则来看,似乎既不公平,也不能普及。然而在王贤宾看来,“义务较重者,权利亦必较多。纳税多额,其纳税义务既较一般人民为重,则其特享有此权利,亦为理所当然”,且绅商肩负有振兴国家实业之责,“关系于我国前途,亦云大矣”。②天津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 年版,第2322 页。然而,与其在地方事务上享有的重要地位及话语权相比,绅商在一些政治问题上表现出的低参与度可以说极不相匹。在地方公益事业中,绅商因传统优势而驾轻就熟,从容应对。但涉及国家政治,绅商往往畏葸不前,临阵退缩。这一点从天津绅商对国会请愿一事的态度中可以明显看出。1910 年5 月,天津商会众绅商开会讨论是否请求速开国会事。会董杨筱林认为“商会不能出名办国会,商会有节制,总协理亦有节制”;郑彤勋则认为“商会自应办商界事”,且“不但不必办国会,商界以外之事均可不办,以符名义”;胡子斌更是提出“国会事重,商人不够资格,更不能办”;杜筱琴虽主张“请开国会,商界亦有担负之责”,但建议“以商会半官半商之性格,倘若商会诚恐大部阻难,仍须由商民出名为正办,较比商会出名尤为妥善”。③天津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 年版,第2360-2361 页。可以看出,商会诸绅商仍保留着商人“在商言商”的传统意识,以商界之事故步自封,除此之外均可不办。且绅商与商会相类似,具备“半官半商之性格”,在涉及政治问题上,也就自然不得不左右权衡,甚至流于保守了。

近代绅商阶层在办理地方自治事宜上,一方面因自身半官半商的特殊属性致使自身与官方割舍不断的联系,从而模糊官治与自治间的界限;另一方面因“在商言商”的传统仍挥之不去,导致绅商惯性地偏向固守眼前利益,与己相关则努力争取,稍涉其他则心存疑虑,不愿轻易尝试,在许多事情尤其是政事中,表现得尤为谨慎小心。如一些学者所说,“‘言商仍向儒’的价值观念追求,使近代绅商在气质和行为方式上趋于稳健、务实,甚或流于拘谨、保守。”④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333 页。从天津县自治进程中绅商的表现行为可以看出,身份与传统的桎梏使这一新兴阶层在参政议政上未能迈开步子,而是瞻前顾后、患得患失,这反映出在近代中国社会的转型时期,绅商作为由传统商人向近代资产阶级过渡的特殊群体,正在新与旧、官与商之间徘徊挣扎,并试图从传统与近代的平衡之中找到一条自身的转型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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