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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融合贯通的方法探析

2020-05-29

审计月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都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站在构建全方位协同监督工作机制、全面从严治党、全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纵深发展的高度,推进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融合贯通形成合力,既是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又是进一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路径。

一、可行性分析:贯通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一)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主体和目标具有趋同性。从监督主体看,各级审计委员会相继成立,审计机关既是政府组成部门也是党的政治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都是党委直接领导下的政治机构。法律赋予不同的监督主体以不同的监督权限,这也意味着各监督主体在进行监督时,难免受到权限或手段的限制,必须紧密合作,力求形成监督合力。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大背景下,二者监督的目标具有统一性,具备良好的协作基础。从工作目标看,二者虽然作为独立的机构和部门分别开展工作,其工作性质、主要职责和工作方式各有不同,内容各有侧重,但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等方面,两者使命职责高度一致。因此,把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监督有效贯通起来,加强协作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必将形成更强的监督合力。

(二)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对象和内容具有关联性。从监督对象看,纪检监察监督的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而审计工作也同样涉及这些人员,特别是经济责任审计通过查事而评价人,具有“人格化”的鲜明特征,其监督对象是纪检监察监督的重点对象。从监督内容看,审计作为“经济体检”,更多关注经济方面存在的问题,纪检监察监督更多体现的是“政治体检”功能。一般而言,政治腐败与经济腐败相伴而生,政治腐败是现象,而经济腐败则是根源,政治方面存在问题,往往在经济方面也存在问题,只是问题的大小不同而已。贯通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不仅可以使对干部的考核、监督内容更加科学完整,对干部的评价更加客观、全面、公正,而且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

(三)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方式和手段具有互补性。从作用方式上看,纪检监察部门在领导干部政治表现、工作作风及生活作风等方面发挥的监督作用较大,而审计部门在其经济方面发挥的监督作用较大。从结果处理上看,审计监督重在揭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但对查处的问题缺乏刚性措施,而纪检监察部门重在查处问责。如果把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有效融合贯通,不仅审计监督可丰富纪检监察的监督手段,为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大案要案提供更加科学、可靠的依据,而且纪检监察部门可为审计部门查处经济案件提供可靠线索,促进二者技术和手段有效融合,实现优势互补,既能使监督重点突出、事半功倍、规避风险,又能形成强大监督合力,对违法违纪行为形成更加强烈的震慑。

二、问题导向:推进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的现状和困难

(一)工作融合不够。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而审计机关是对经济行为的监督主体之一,两类监督应严格依纪依法各司其职,在纪律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不能缺位、越位和错位。基于此,长期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双线并行,泾渭分明,在审计项目计划和巡视巡查、纪检监督计划方面对接沟通不够,在推进审计全覆盖和纪检监察监督全覆盖过程中,既存在交叉重合,又存在共同的“盲区”和空白。缺乏协调机制,仅仅依托反腐败协调小组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等会上工作,合作的领域还不够宽,合作的方式比较简单,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专项巡视等党内监督之间的信息共享、经验分享、资源整合、优势互补方面,缺乏顶层设计。各监督主体之间在业务交流方面的实践和探索还缺乏渠道和途径,在提高监督合作效率、培养复合型监督人才方面还缺乏合作手段和平台。

(二)成果共享不够。体现在信息共享不够,在发现问题调查取证、疑难问题定性、重大案件会商移送、重要情况沟通、相关资料查询、数据安全共享、合力促进审计整改、加强成果运用、研究提出体制机制制度问题解决建议等方面缺乏合力,特别是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尚未建立,还存在信息碎片化和信息孤岛的情况。此外,在加强监督成果深度开发利用、推进成果共享方面探索不够,未将监督成果运用于干部考核任用的前置环节,并且双方共同研究提出合理化对策建议,促进单位规范管理等方面也还有待加强。

(三)容错衔接不够。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的目的都是发现问题、纠正问题、解决问题,党内监督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审计监督的重点是查找、解决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政策措施过程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问题,阻碍和影响改革发展进程的体制机制性问题等。二者目的的差异性,决定了二者容错纠错的途径有所不同。纪检监察监督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更多运用“四种形态”容错纠错。而审计机关坚持依法审计、鼓励创新、推动改革的原则,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等标准来判断、分析和处理审计监督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此,二者在容错纠错方面,缺乏有效沟通,各自出台容错条目,容易导致监督对象无所适从,出现一方免责,而另一方不予认可的情况。

三、方法路径:组合拳推进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有效贯通

(一)加强立体机制共建,拓宽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的维度。在不影响两者相互独立性的前提下,建立纪检监察和审计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实现监督资源的整合和监督力量的优势互补,提升监督工作效能。应立足各自优势,建立“五共”机制,做到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一是计划共商。把审计全覆盖和巡察全覆盖有机结合起来,既避免监督交叉重复,又消除监督“盲区”。审计机关确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征询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将纪检监察机关确定的重点监督事项纳入年度审计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安排年度工作任务或重点问题整治计划时,应与审计机关沟通,努力做到同向同力。二是信息共通。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纽带”作用,建立固定的例会联系制度,双方就各自需要对方支持、配合的相关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对接会,通报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发现的普遍问题和重要情况,安排部署重点任务。对于拟开展的重点监督工作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重要风险隐患以及接受监督检查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信息加强沟通交流,并及时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监督信息的沟通与共享,及时交流各类监督信息。三是力量共助。审计机关可派出审计干部参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巡视巡查,培养查处大案要案的能力和水平;纪检监察机关派出干部参与审计工作,提升揭示问题的能力。同时,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的前提下,在查处问题线索过程中,在人员调配方面可以优势互补,抽调骨干力量组成联合专案组集中办案,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将财经、法纪、计算机等专业技能运用到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四是监督共进。共同推进相互体检常态化,纪检监察机关定期组织对审计机关开展巡察,审计机关定期对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例行审计,加强相互监督,防止“灯下黑”。五是差错互融。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之间容错纠错沟通协调,共同建立容错纠错清单,共同支持改革发展。

(二)加强业务深度融合,提升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的精度。一是立足“靶向更准”,发挥审计“探照灯”作用。实现监督全覆盖,必须注重深挖潜力,创新机制,加强巡视监督、审计监督、派驻监督的联动,全方位多角度了解掌握综合监督单位及监察对象情况,精准发现和纠治问题,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可借助审计专业性强、触及面广、反应快速的优势,积极探索实行先行进驻审计机制,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当好“前哨”,通过审计人员全方位、无死角、细致入微的前期审计,让纪检监察机关提前做到“心中有数”“手中有策”,以便更好靶向定位,确保有的放矢。特别是查出大案要案过程中,通过审计机关打前站,纪检监察机关再会同审计机关共同分析线索、交换意见,商讨下一步突破重点、调查措施和调查对象,把涉嫌违纪初核中可能遇到的困难预想到位,把证据间的关联研判准确,从而扩大发现违纪线索成果。二是立足“拳头更硬”,建立查案“直通车”机制。积极推进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在内容和方式上相互渗透,通过审计监督执纪监督发现风险隐患,收集违规违纪问题线索,主动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规问题线索提供给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精准“点穴”式监督核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解决在全面从严治党、内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助力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十指攥紧形成强有力的双拳,凝聚监督合力,打出监督组合拳。三是立足“效果更好”,切实发挥“防护墙”作用。对日常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建议,通过问责利器来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到位,定期对已到审计整改期限的项目进行督查,对已整改问题全面梳理,对审计项目未整改、部分整改、已整改到位等情况实行动态化管理,全过程跟踪,切实提高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明问题的重视程度和整改力度,使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形成专长互补、互相借力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成果共享共用,增强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的深度。建立监督协同机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监督的实效,在于监督结果的运用。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应依托双方监督范围、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的互补性,综合运用监督结果,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的深度融合机制,构建监督协调大格局。一是将成果运用于规范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要从各自业务的角度出发,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分析,特别是对发现的重大经济问题及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向监督对象和管理部门发出风险提示,有针对性地组织后续跟踪监督,同时要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分析原因、查找漏洞,提出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强化监督等意见,推动源头整改和整体规范管理。二是将成果运用于干部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不仅同为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而且同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探索将日常巡视巡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干部离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计入干部廉洁档案,推动监督结果与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有机衔接、深度融合,为干部管理、选拔、任用提供全面、客观的依据,做好与履职尽责管理、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的文章。三是将成果运用于追责问责。审计部门更关注发现问题,在推动问题整改和查处问题时采取的处理手段缺乏刚性。因此,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强化审计成果运用,切实把监督和纪律挺在前面。在信息共享过程中,将审计常规经济体检与纪委监委运用“四种形态”相结合,发挥双重作用。对于一些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谈话,防微杜渐,从而保护干部,防范系统性廉洁风险的发生。针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尤其是对涉及“踩红线”“越底线”的问题,严肃追责问责,绝不姑息手软,着力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强烈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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