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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送达引入“委托当事人送达”机制探析

2020-05-29徐晓璐

关键词:委托共情民事

杨 凯 徐晓璐

引 言

送达之于民事诉讼程序,如鸟之翼、车之轮,在诉讼中起到承前启后的“关节”作用。然而,司法实践中民事送达经常遭遇诸如“人难找、门难进、字难签、话难听、事难证”等现实障碍,导致法院送而不达或者送达不能。民事送达为何如此艰难?为何法院送达工作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与送达效果如此不一致?通过实务观察和分析,不难发现,原告作为诉讼程序的启动者和推动者,法院向其送达并无困难,原告更为关注的是如何在短时间内实现诉讼利益;“送达难”问题的症结则在于被告故意逃避导致法院难以完成向其送达。根据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当事人在民事送达实践中的种种非理性行为,根源在于其均站在各自的诉讼角色立场上认知民事送达,从而产生了民事送达认知的“共情断裂”,即各方当事人无法真正地感知、体验和理解法院送达工作的制度设计和程序规范。现行民事送达制度结构是否能够进行“微调”?如果可以,如何引导当事人适当、有序地参与法院送达工作?如何通过积极的反复的司法实践,重新调整当事人的送达认知?

根据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①思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实践决定认识,是认识的基础、认识的来源;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用,正确的认识能够指导实践取得成功,错误的认识会把人们的实践活动引向歧途;同时认识具有反复性、无限性和上升性。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在民事送达实务中的种种非理性行为,根源在于其固有的思维偏见导致了外部行为的偏差。本文以基层人民法院360件样本案件送达数据和三个真实的送达案例入手,浅析民事送达认知中存在的“小题大做”“读心术”“认知从众”等三种表现较为突出的“认知偏见”。同时,通过表象深刻剖析,认为职权主义色彩浓厚、送达方式适用混乱、诉讼角色心理定势、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是造成当前民事送达认知“共情断裂”的主要原因。在解决困境的路径选择上,本文结合了应用诉讼心理学、认知心理学等学科的内容,分别从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思考:在立法层面上,借助乔拉米卡利共情认知行为理论,认为突破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应对我国现行的民事送达制度进行“微调”,即通过构建法院职权送达为核心、当事人辅助送达的民事双轨送达制度;建立法院送达为主、当事人送达为辅的民事送达原则;确立当事人送达优先、法院送达兜底的民事直接送达顺序三个维度增加诉讼各方的参与度,奠定民事送达“共情认知”的制度基础。在实践层面上,设计了“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法院授权当事人送达或法院兜底送达”的委托当事人送达运转模式,同时通过智慧法院建设尤其是智慧办案系统与司法送达系统的开发运用等技术支持作为委托当事人送达流程设计的根本保障。

一、压力来源:民事送达认知“共情断裂”之实证初探

认知(recognition),是指人脑的认识和知觉活动,包括人的意识、感知、注意、记忆、推理以及问题解决等心理活动。②参见[美]罗伯特·L·索尔所等:《认知心理学》(第七版),李林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9页。现代应用诉讼心理学认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民事送达工作的满意度和公正感,来源于他们接近或参与司法送达的一系列认知活动,并受他们已有的经验和知识的深刻影响。①参见鲁千晓:《应用诉讼心理学——诉讼主体心理指南》,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74页。

(一)民事送达实务中的“认知偏见”②“认知偏见(cognitive bias)”是认知心理学的一个概念,是指一种功能失调的思考模式,造成了个体处理信息过程的困难,从而导致其外部行为活动的偏差和不合时宜。一般认为,认知偏见包含假设相似性、小题大做、认知从众、感情用事、忽略情境或语境因素、读心术、标签化等具体类型。

本文选取东部沿海福建省的一个山区基层法院,所在地泉州市德化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全省居中等水平,③该县现辖18个乡镇,总面积2232.16平方公里,总人口33万,建成区26平方公里、人口24万、城镇化率73.6%,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15.35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77亿元,GDP指标在该省58个县域中名列第27名。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在平衡兼顾案件类型、庭室、承办法官、实用程序等因素的前提下,从该院2018年度已结案件中随机抽取360件案件作为研究样本。通过审判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以及与案件承办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交流,经统计,上述案件的送达总次数为3578次,平均每件案件送达9.94次。

通过统计分析可知,直接送达虽然还是最主要的送达方式,但是已经与邮寄送达次数相差无几。然而,在法律规定的八种送达方式中,由于邮寄送达经常被反复退件、留置送达程序繁琐、委托送达陷于扯皮、公告送达效果不佳、转交送达利用率较低、电子送达范围受限较大,直接送达仍然是民事送达司法实践中采用最多的、最主要的送达方式。④参见王群:《民事送达制度的解构与重建——基于某基层法院120件民事案件的实证分析》,载《山东审判》2017年第1期。民事送达实务中,法官、司法辅助人员牺牲休息时间,巧打时间差,走街串巷、起早摸黑亲自送达,与各色各样的当事人斗智斗勇,个中辛苦与酸甜,唯有送达者本人才能体会。笔者以作为法官助理亲身经历的三个送达案例入手,试图以管窥探原告、被告以及社会公众在民事送达认知中普遍存在的思维偏见,浅析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民事送达认知心理。

【送达案例一】“小题大做”⑤小题大做(catastrophizing):指放大问题并认为一切事情的结果都会是消极的。:呕心沥血仍遭原告投诉

A、B、C三人联保向D银行申请贷款,并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A的配偶E,C的配偶F分别在“共同借款人”一栏签字捺印。经审核通过,D银行向A放款20万元,后A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D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A、E偿还借款本息,B、C、F承担连带清偿责任。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告A、C、E、F首次送达法律文书(包括起诉状副本、举证期限通知书、答辩状等),总共耗时76.5天。⑥法院在送达过程中发现,C、E已离婚,E为J省人,下落不明。法院在向4名被告首次送达法律文书时,前后经历了电话送达、微信送达、邮寄送达、网格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6种送达方式。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原告B胜诉,但是B认为法院送达效率低导致178天的审理时间过长,遂向法院的纪检监察科投诉。

【送达案例二】“读心术”①读心术(mind reading):假设你知道其他人的想法。:法官一定是在替原告办事

A经营一家木制家具手工作坊,年底欠12名雇员工资拒不偿还,雇员起诉后,A拒收法院文书。电话联系多次,A今天说在新疆,明天说在广西,后天又说在宁夏,始终不到庭领取法律文书,通过邮寄送达A又拒收,导致案件无法顺利审理。于是,法官助理B和书记员C决定逆时送达,早上6点钟来到A居住的楼区敲门,始终无人应答。后无意了解到A的小孩正在上小学,于是送达人员决定不再敲门,而是耐心等待。7点半左右,以为法院的人已经走远的A终于敞开门,送达工作最终得以成功。最后,经过庭前调解,A同意分期偿还雇员的未付工资。案件审结后,笔者询问A为什么找各种理由拒收法律文书,A表示法院这一个月来“兴师动众”、锲而不舍地跟他联系,他错误地认为法官一定是收了雇员的“好处费”,在替雇员们“办事出气”。

【送达案例三】“认知从众”②认知从众(cognitive conformity):指对待世界的看法来自你周围所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因经营需要,A长期向B购买农作物种子,经双方核算,A尚欠货款2万元未偿还。经多次催讨未果,B遂诉至法院。承办法官和笔者前往A户籍所在村送达时,因不清楚A住所的具体方位,遂走下警车向路过的村民询问。村民们先是望望警车,异口同声表示不认识该人,却又紧张地询问A到底吃了哪门子的官司。法官只好前往村委会,请求村干部协助送达,村干部们面露难色,支支吾吾道:“A好像不在家,你们自己想办法找吧。我可不想给自己添麻烦……”最后,送达人员只能叹气无功而返。

(二)民事送达实务中“不能承受之重”

从上述送达数据和三个案例可以看出,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对法院送达工作的“认知偏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原告追求送达效率的“狂热”,虽然法院在向原告送达法律文书时基本无障碍,但是原告更为关心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实现自己的利益,由此即使原告胜诉,即使法院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原告也可能因为审理周期拉长“小题大做”地对法院送达工作不满;二是被告错误地使用“读心术”,往往将诉讼程序的对抗等同于对原告诉权的对抗,采取频繁更换电话、拒不签收、离家出走等方式故意逃避法院送达;三是社会公众普遍存在“认知从众”的心理,认为协助法院送达会给自己惹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二、拨开云雾:民事送达认知“共情断裂”之根源探寻

送达难一直是法院工作的顽疾,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法院送达的原因复杂多样,既有制度设计层面、司法应用层面的因素,也有诉讼心理层面以及人文环境层面的因素。笔者认为,造成目前民事送达认知“共情断裂”的原因主要体现在职权主义色彩浓厚、送达方式适用混乱、诉讼角色心理定式、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四个方面。

(一)制度设计层面——职权主义色彩浓厚

送达,是指法院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行为。①参见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91页。我国现行的民事送达制度系法院“大包大揽”的“全责型”送达制度,法院“全权承包”文书送达,当事人仅需承担签收这一消极的配合义务。②参见陈杭平:《“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再考察:以“送达难”为中心》,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因此,当事人并没有真正参与到送达中,没有表达、处分的权利和自由。加之浓厚的职权主义制度设计,进一步弱化了当事人的送达参与度,导致当事人与法院在送达上缺乏“共情认知”的制度基础。“没有调研就没有发言权”,正因为参与的极度缺失,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无法真正地感知、体验和理解法院送达工作的制度设计和程序规范。

(二)司法应用层面——送达方式适用混乱

针对民事送达工作,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8种送达方式,但除了公告送达作为兜底送达方式外,其余7种送达方式的适用先后顺序、送达方式的适用次数以及送达方式之间如何衔接、转换并无详细规定③参见林浩:《我国民事送达难的现状剖析及其化解》,华东政法大学2017年硕士学位论文。,导致实践操作上较为混乱,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实务中,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下,“不管黑猫白猫,能抓住老鼠的就是好猫”,送达过程往往让位于送达结果,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针对同类型案件采取的送达方式和送达顺序也经常不尽相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对法院送达工作的不确定性和不信任感。

(三)诉讼心理层面——诉讼角色心理定式

关于诉讼角色心理过程的研究一直以来是法律心理学界的重要课题。由于各方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法律关系中所处的角色不同,因此不可避免地对其他角色在心理上有一定程度的不可包容性,即所谓的角色偏见。日本学者齐藤勇认为:“自我利益行为只注意自己利益的大小,谋求自己利益最大化”④[日]齐藤勇:《100种心理欲求》,刘芳译,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7年版,第125页。。这种心理状态在原告、被告之间最为突出。原告、被告由于参加诉讼活动而被法律规定为某种角色时引起心理定式,并且具有强烈的自我保护心理。因此,各方诉讼参与人站在各自的诉讼角色立场上认知民事送达,一些“认知偏见”的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人文环境层面——法律意识相对淡薄

在送达过程中,笔者通过与当事人、周遭群众深入交谈发现,被送达人排斥、阻碍法院送达的原因主要在于其对送达的法律认识不到位。换言之,许多被送达人并未正确认识送达的法律效力,通常认为法院送达的是“权利剥夺书”而不是“权利告知书”,有的当事人认为签收法律文书就意味着自己承认并必须履行对其不利的后果,有的当事人则认为只要拒收法律文书就可以规避诉讼、不受裁判的约束。加之部分中国人“厌讼”倾向性强,怕惹事、好安稳,因此送达人员即使找到了受送达人的房子而驱警车送达,也往往吃到“闭门羹”;而且鲜有“好事者”介入,许多邻居、乡亲对法院工作人员虽无恶意,但是也不愿意协助送达。①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研究室:《关于民事案件送达问题的调研报告》,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

三、突破藩篱:共情认知行为理论引入民事送达工作之初探

“共情能力基于事实而产生,这种对人内心和大脑的重新训练意义非凡,它能够让我们拥有更清晰、更客观的感知并作出利他主义的行为”。②参见[美]亚瑟·乔拉米卡利、凯瑟琳·柯茜:《共情的力量》,王春风译,中国致公出版社2018年版,第49页。如前所述,造成目前民事送达认知“共情断裂”的症结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层面浓厚的职权主义送达制度的桎梏;二是实践层面当事人参与送达活动的匮乏。本文试图借助乔拉米卡利的共情认知行为理论,以委托当事人送达这一全新送达方式为切入点,为实务中民事送达认知“共情断裂”寻求突破口。

(一)理论基础:乔拉米卡利“共情认知行为疗法”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亚瑟·乔拉米卡利博士基于长期的心理咨询实践,总结出一套针对“认知偏见”的“共情认知行为疗法”。他认为行为人的外部行为偏差产生的过程大致为:“激活事件”即“触发器”在“大脑认知”的信息处理下产生了若干“思维偏见”,进而影响行为人的“外部行为”。但是,这种思维偏见并非不可逆,只要通过“新的积极的实践”重新训练大脑认知,那么就可能催生出“共情能力”,从而达到纠正外部行为的效果。

(二)反思借鉴:委托当事人送达方式之有益探索

著名导演北野武有言:“虽然辛苦,我还是会选择那种滚烫的人生。”如前所述,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法院送达工作的不理解、不支持和不配合,实质上是因为其固有的思维偏见导致对送达工作的消极应对甚至是阻碍对抗。如何通过新的积极的司法实践来重新调整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民事送达认知?借助乔拉米卡利的共情认知行为理论,本文构想了委托当事人送达对催生民事送达“共情认知”作用图,认为解决实务中送达“共情断裂”的困境应当追本溯源,在民事送达的整体制度设计上更加灵活、开放,循序渐进地让当事人更多地、真正地参与到民事送达活动中来。

1.构建法院职权送达为核心、当事人辅助送达的民事双轨送达制度

西方法谚云:“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目前我国民事送达制度中,法院是送达人,当事人只是受送达人;当事人只有接收送达的义务而无送达的权利,这使得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缺乏互动关系,在送达上缺乏“共情认知”的制度基础,导致诉讼程序中缺少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和反馈机制。通过对域外美德日法等国家有关民事送达规定的研究。其送达主体均未局限于法院,尤其是采用职权送达模式的德国和日本,都不绝对禁止当事人送达①如德国的律师送达制度规定,双方当事人都有律师代理时,书状可由一方律师送达给另一方律师。又如日本新民事诉讼法认可当事人将文书的复印件直接交付或传真递送对方的方式。,只是针对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罢了。反观我国只能由法院依职权送达而绝对禁止当事人送达的做法,显得十分单一和不足。因此,有必要在尊重我国民事诉讼法传统承继的基础上,对现行的民事送达制度进行“微调”,逐步构建以法院职权送达为核心、当事人辅助送达的双轨送达制度,从而奠定民事送达“共情认知”的制度基础。

2.建立法院送达为主、当事人送达为辅的民事送达原则

要实现民事送达制度功能的“换血再造”,首先必须重新建立民事送达的适用原则。借助经济效益理论中的成本与效益对比分析②假设经济效益为B,产出为O,成本为I(包含取得成本、人力成本、耗材成本、管理成本和风险成本)。在产出和时间相同的情况下,成本越低效益越高。,在前期准备成本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委托当事人送达能够很大程度上节约法院成本,带来更大效益。经过实证观察,在法院委托当事人送达的情形下,成本主要集中在前期准备成本(Setup Cost),包括当事人心理建设、相关数据平台建设等。根据经济效益公式:B=O/I=O/C,法院只要集中精力降低前期准备成本,建构较高效率的数据平台、通过制度设计做好当事人心理建设,便能够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整体效益。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在法律特质上仍不可脱离大陆法系传统,因此,在重新确立民事送达原则的问题上,应坚持诉权保障与诉讼效率兼顾的审慎适用原则。笔者认为,现阶段确立“以法院送达为主、当事人送达为辅”的送达原则较为适宜,这样可以确保委托当事人送达被审慎适用,而不是沦为程序促进的“冒进”甚至是“激进”工具。

3.确立当事人送达优先、法院送达兜底的民事直接送达顺序

本文认为委托当事人送达作为民事送达制度的“新鲜血液”,其功能更主要的是强调当事人的送达举证责任,通过当事人积极、反复参与民事送达活动以重新训练其大脑认知,从而改变其对法院送达工作的思维偏见。因此,委托当事人送达作为职权主义送达制度的补充,应遵循自愿原则,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符合委托送达的条件,法院(含委托当地法院)仍应依职权予以送达。换言之,在直接送达顺序方面,应形成以委托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直接送达为优先顺序、转交受送达人管理单位转交送达为特别顺序,法院工作人员直接送达(含委托当地法院直接送达)为兜底顺序的管理模式。

四、精雕细琢:勾勒委托当事人送达细节之“工笔画”

针对法院送达工作面临的窘境,各地法院均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如2017年8月,福建省永安市法院与公证处联合设立送达公证室;又如2018年2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互联网法院通过与天猫等电商平台合作,上线电子送达平台,自动检索受送达人名下的收发件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等……然而,这些探索大多还是从法院职权送达的角度出发,较少地思考当事人在法院送达工作中应扮演何种角色、享受何种权利和需要承担何种送达失败的诉讼风险。本文试图以民事送达实务中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认知偏见”为思考点,在现行民事送达制度中引入委托当事人送达方式,通过合理配置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送达权利义务分配,更多地赋予当事人送达的主体地位的同时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通过当事人积极反复的民事送达实践,改变其对法院送达工作的“认知偏见”,进而催生民事送达“共情认知”,促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逐步支持、理解和配合法院送达工作,最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法院的送达难题。

(一)具体模式构建——委托当事人送达的运转

委托当事人送达,是指根据自愿原则,由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或法院告知引导当事人申请,通过签订送达承诺书方式,允许符合条件的原告申请自行送达,并由原告适度对送达风险、送达成本进行分担的一种送达方式。2019年5月6日至8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举行的第二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上,福建、深圳等地法院研发的统一送达平台构想第一次将“授权当事人或律师直接送达”这一概念引入大众的视野。遗憾的是,目前实务界尚未对委托当事人送达的具体构建模式进行全方位探索。我们结合自身送达经验,在走访相关送达人员的基础上,大胆设计了“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法院授权当事人送达或法院兜底送达”的具体运转模式。

如图所示,我们对委托当事人送达的运转流程进行了构想,本文抛砖引玉仅对几个关键点予以简略阐述以供探讨,该送达方式的具体细节和其他配套制度还有待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委托当事人送达运转流程图

1.委托当事人送达的主体界定

(1)送达主体。委托当事人送达的主体首先可以限定在金融机构、政府部门或者有委托代理律师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这三大类,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考虑我国目前的送达实践和当事人、社会公众的可接受度,委托当事人送达在前期推行阶段应本着谨慎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可以在一些案件事情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小额速裁、金融借款合同、信用卡纠纷等简易案件中先行适用;二是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及代理律师的法律素养较高,相较于其他当事人更易于接受委托当事人送达这一新型送达方式。

(2)受送达主体。受送达主体可以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

2.委托当事人送达的运转流程

(1)申请材料。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授权委托送达,应签署《授权当事人直接送达申请表及承诺书》,并提供下列材料:a.申请书;b.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c.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d.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送达诉讼文书的名称、具体理由、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送达内容。申请委托送达人可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实体性诉讼文书原则上还是由法院送达。在送达过程中,可商请对方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为法院进行的后续送达提供方便。

(3)送达要求。当事人(含代理律师)在送达过程中需保存相应送达凭证,并在送达期限内分别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送达证明》,连同取证材料及时交回法院。因故无法完成送达工作的,同时将《授权直接送达令》及相关送达文书一并退回法院,法院终止委托事项并依职权送达。

3.委托当事人送达的法律效果

(1)送达效力。人民法院通过受送达人身份信息核查、电话核实、庭前询问等方式,对当事人(含代理律师)提交的送达凭据及送达情况等进行审查,确认送达效力。当事人(含代理律师)须对送达凭据等证明送达情况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法律后果。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根据法院授权直接送达,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拖延送达、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送达信息;当事人(含代理律师)在送达过程中存在恶意拖延送达、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送达信息,导致不能送达或诉讼程序不能正常进行的,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训诫、罚款;其中由代理律师送达的,可向其所在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由所在律师协会根据危害程度对其采取处罚措施;受送达人在送达过程存在不配合送达、恶意逃避、拒绝送达等怠于履行送达义务导致委托送达工作未能完成的,法院将按照违反诚信诉讼原则,对其采取罚款、纳入失信名单等处罚措施。

(二)数据平台建设——智慧办案系统与司法送达系统的技术支撑

拥抱大数据,已经成为时代的最强音。当前,中国进入了“人人有终端、处处可上网”的移动互联网时期。委托当事人送达并不是一味地将送达责任转移给当事人,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其最终目的在于实现当事人与法院的双赢。如欲使委托当事人送达方式充分运用于司法实践中,流程设计是出路,而技术支持则是根本保障。可以预想,智慧法院建设尤其是智慧办案系统与司法送达系统的开发与运用,将为新型送达方式的“异军突起”奠定坚实的数字化、信息化基础。

1.内部:开发智慧办案系统

在法院内部局域网方面,各法院可以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各地法院实际开发法院智慧办案系统,推进各个法院之间材料收转和电子卷宗的同步生成工作。只有实现所有送达材料均通过智慧办案系统快速、无缝衔接流转,逐步形成一定地域范围内法院统一送达平台的建设,法院委托当事人送达的工作才能更便捷、更高效、更有效地进行,才能真正意义上减轻法官的送达压力,从而打破法院送达难的僵局。

2.外部:开发司法送达系统

各方诉讼参加人在送达过程不诚信送达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上福建法院统一送达平台构想图

只有赋予民事诉讼各个参与者特别是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民事诉讼程序才能建构一个既独立于外部环境又对外界开放的诉讼空间,以实现司法正义。①参见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31页。对外司法送达系统的建设,笔者认为可以建立“全国司法送达网”,当事人可以凭借姓名、身份证号码、案号等基本信息登录并在线签收,这一方面能够大大节约当事人和法院送达的成本,另一方面也能降低当事人的签收成本、减轻诉累以及防止虚假送达等不诚信现象。同时,各地法院还可以开发一些送达便民小程序,例如送达微信小程序、手机刷脸在线签收等,如泉州法院于2018年6月正式上线的“泉州微法院”微信小程序,就包含了“在线送达”的功能。总之,只有让当事人共享智慧法院、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改革红利,切身感受到自行送达事务的便捷性和可操作性,委托当事人送达这一新型送达方式才能真正在当事人内心深处生根、发芽,进而长成参天大树。

五、委托当事人送达程序运行的相关文书样式及程序规制设计

古人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由于我国职权主义送达制度和当事人送达参与的长期缺失,整个社会对法院送达工作产生了诸多“认知偏见”,导致送达实务经常陷入尴尬的窘境。我们认为,委托当事人送达作为民事送达制度的补充,能够承担重新训练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大脑认知、催生送达“共情认知”的使命。“纸上谈兵终觉浅”,当然,新事物的引入不能操之过急、一蹴而就,应当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地运用宏观思维对微观规则予以设计和重建,并将其贯穿到整个民事送达制度的始终。尽管本文的主要聚焦点在于民事送达制度,但是,委托当事人送达的功能远远不止于民事诉讼,它还可以广泛运用到案件执行、司法公开等诸多领域。

(一)关于授权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达意见文书样式

(二)申请法院授权由当事人直接送达告知书文书样式

申请法院授权由当事人直接送达告知书

(20 )民X 号

一、本院送达过程中,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以外的各种送达材料和文书,符合以下条件的,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授权其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达:

1.申请一方的当事人为银行的;

2.申请一方的当事人为政府部门的;

3.申请一方有委托代理律师的。

二、当事人(含代理律师)申请或者同意法院授权其直接送达的,应当签署《授权当事人直接送达申请表及承诺书》,经法院审核同意出具《授权直接送达令》,在10日内完成送达。

三、当事人(含代理律师)在授权范围内直接送达应当依法文明进行,送达过程中存在恶意拖延送达、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送达信息的,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训诫、罚款。其中系代理律师送达的,可向其所在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由所在律师协会根据危害程度对其采取处罚措施。

XXX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置于诉讼服务窗口或者随《案件受理通知书》一并送达)

(三)授权当事人直接送达申请表及承诺书文书样式

XXX人民法院

授权当事人直接送达申请表及承诺书

(20 )民X 号

一、申请事项

申请人:申请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执行送达人:送达人员身份(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姓名身份信息,或者代理律师的身份信息)

受送达人:(受送达人身份信息、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承诺事项

1.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透露案件信息及当事人隐私;

2.执行送达工作时,应当同步视频或者拍照取证,以确保送达的真实性、合法性;

3.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拖延送达、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送达信息;

4.受送达主体可以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受送达主体拒不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收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或者以拍照或者摄像记录送达过程;

5.送达材料由受送达人本人签收的,应让受送达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准确填写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等信息,以方便二次送达;

6.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情绪激动、态度恶劣的,执行送达人应灵活处理,确保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

申请及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四)授权直接送达令文书样式

XXX人民法院授权直接送达令

(20 )民X 号

当事人(申请直接送达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姓名):

申请人:申请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持令送达人:送达人员身份(拟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达的工作人员姓名身份信息,或者代理律师的身份信息)

受送达人:(受送达人身份信息、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

因(案件名称)一案,本院在向(受送达人姓名或者名称)送达(送达材料名称)过程中,已于XXXX年XX月XX日向(受送达人姓名或者名称)发出电子送达,为保障受送达人及时收悉了解送达材料,经(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同意授权(执行送达人员姓名)于XXXX年XX月XX日前向(受送达人姓名或者名称)直接送达,特此出具授权直接送达令。

请受送达人在核对持令送达人姓名、身份并确认无误后,在人民法院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并接收法院授权由当事人(含代理律师)直接送达的材料和文书。受送达人也可通过司法送达网凭账号或者电子送达微信小程序手机刷脸登录在线签收查看。

受送达人应当于收悉本送达令现场或者7日内填写交回《统一送达地址确认书》,向法院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逾期人民法院将按《统一送达地址确认书》及相关法律规定,推定你(单位)的送达地址。

年 月 日

(院 印)

(本授权直接送达令有效期限截止年月日)

(五)授权直接送达令回执文书样式

授权直接送达令(回执)

(20 )民X 号

XXX人民法院:

你院(案件名称)一案授权直接送达令及送达材料已收悉。你院同意并授权(申请当事人姓名)指派(执行送达人姓名)向(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直接送达事项,现我(单位)经直接送达后反馈如下:

XXXX年XX月XX日在(XXX地点)向(受送达人姓名或名称,如果非受送达人本人的,应当写明受送达主体与受送达人的关系)送达,(送达情况写明,受送达主体是否接收,是否有邀请他人见证,是否通过视频或拍照取证等);

(多次送达的分别写明情况,并用序号1、2分开)

附件:送达回证、送达记录照片和视频。

执行送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或者加盖公章)

(此联由授权直接送达人的当事人(含代理律师)填写并签名或者盖章后退回法院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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