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妇女文化启蒙研究
2020-05-28强蓓
强蓓
【摘要】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妇女工作方面的一系列探索,尤其是在妇女文化启蒙方面的实践,使陕甘宁边区妇女的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实质性改变。受到文化启蒙后的女子成长为革命女性的有益经验,更是推广到其他革命根据地,大范围解放妇女的同时扩大了党的群众基础,为民主革命时期党的群众工作与中国妇女运动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妇女;婚姻 ;解放
民主革命时期,文化建设是妇女工作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妇女文化启蒙是开展妇女工作的重要切入点之一,是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不可缺少的工作环节。1935年10月,中央红军长征落脚点选在中国最为贫困落后的乡村地区——陕甘宁地区。受自然环境的影响,陕甘宁地区闭塞的交通与相当落后的经济水平导致人们的思想封建传统、愚昧落后,使得这一地区在蓬勃发展的革命形势下显得更为落后。
一、陕甘宁边区成立前女性婚姻的原生性状态
(一)潜移默化的婚姻教育
陕甘宁地区人们的受教育程度非常低,對女子的教育完全靠家庭。对待嫁阶段的女子婚前教育仅限于传授家庭生活规范与妇女生活经验,文化的匮乏直接影响了她们婚后的生活质量。传统观念里,女儿终究要嫁出去,重男轻女的思想导致家庭对女子的忽视。母亲们大多是文盲,只能靠仅有的生活经验来教育子女。由于人口出生率非常高,女性平均要生5到7个孩子,且要从事繁重辛苦的劳作,孩子们基本很难得到母亲的悉心照料。女子的童年记忆大多是替母亲照料弟弟妹妹,做家务活。母亲逆来顺受的日常生活与处境就是对女子潜移默化的教育。做好女人、好媳妇也是当地对女人的传统标准,包括婚后要听婆家的话,一切顺从夫家,不与丈夫和公婆顶嘴,吃苦耐劳,全身心地伺候公婆与丈夫等。陕甘宁地区普遍早婚,女子长到十五六岁就要出嫁,由于气候干冷与生活条件困难,很多女子生理卫生常识、育儿知识更是知之甚少,这也是陕甘宁地区人口出生率高死亡率也高的原因之一。
(二)封闭的择偶方式
陕甘宁地区的男女婚配由双方的父母来决定,一桩婚姻往往和血缘关系、财产、权力等结合在一起,家长尤其是父亲起着决定性作用。女性在择偶上更加注重男方的门第和经济状况、弟兄的多少等,夫贵女子方能有立足之地。这种选择本身就证明了女子对男子的依附。从择偶到迎娶的过程,都是由双方的男性家长说了算,女子完全处于被动、被选择的状态,毫无自主选择的权利,根本不能作主,更没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情感要求。订婚之后不可以悔婚,一旦有反悔的成婚当日男方便去抢亲。即使婚后婚姻不满也不可以重新选择,丈夫对自己再不好也只能“活着指个门,死了指个坟”。
(三)地位低下的婚姻生活
闭塞的陕甘宁地区沿袭了封建社会制度,女性较男性相比所处的境遇更为艰难。在以男子为中心的传统家庭模式下,当地的社会风俗与习惯完全倾向于对“夫权”的维护,家庭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男性劳动力,女性的活动仅限于家庭内部,在生存与生活上对男性完全依附,导致其在家庭内部地位十分低下,供养女性的目的是延续香火和供给后备劳动力人手。女性是生育的主体,但其生育意愿却往往是被忽视的,妇女群体的日常行为是靠当地习俗指导和制约,其一生的价值体现就是生儿育女,陕北地区俗称“养儿抱蛋”。夫妻结合只为传宗接代,加上盛行已久的早婚现象,夫妻之间几无感情可言。“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观念奴役着传统的女性,不被男性家庭认可,或是不称职的妇女往往会面临被夫家典卖、“出休”的境遇,生存与生活毫无安全感可言。任意买卖妇女的现象时有发生,早婚、纳妾、冥婚这样的陋俗也非常普遍。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妇女的文化启蒙
(一)将为妇女争取婚姻自由与自主纳入民主革命的范畴
陕甘宁边区成立前,陕甘游击队和陕甘边苏区已经开展了卓有成效的革命运动,但在革命过程中更注重打土豪与分田地,旨在建立新的政权替代原有的封建乡村政权。在革命宣传工作中倾向于动员妇女群众搞后勤,未曾以妇女为切入点进行深层次的群众动员,触及妇女解放的运动更是寥寥无几,庞大的女性群体并未纳入革命中,直到中央红军长征到达陕北,稳定陕甘宁根据地政权之后,为妇女择偶自由、婚姻自主提供了切实保障。陕甘宁边区是长征胜利的落脚点,更是中国民主革命走向胜利的起点。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之日,就明确了反帝反封建的革命任务,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自觉地把解放一切被压迫人民为己任,关注妇女解放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民主革命中的应有之义。
(二)从法律的角度废除荼毒女性的封建陋习
1939年4月,陕甘宁边区颁布具有宪法性质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明确指出实行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的地位,实行自愿的婚姻制度,禁止买卖婚姻与童养媳。陕甘宁根据地适时颁布《陕甘宁根据地婚姻条例》,1939年,陕甘宁根据地第一届参议会通过《提高妇女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案》,提出“废除一切歧视妇女的制度”“尽量帮助群众妇女,满足她们的切身利益,并从她们实际问题与切身利益出发,提高她们的地位”。这些政策得到了妇女群众的广泛支持。
(三)为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提供制度保障
为保护与扩大妇女的各项权利,1939年、1944年、1946年边区政府三次颁布并修改婚姻法规:首先,婚姻成立的基本原则就是个人自愿,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及童养”。其次,男女双方实行离婚自由。《婚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有一方重婚、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同居、虐待他方的现象,可通过政府请求离婚,制度上对妇女的保护有所倾斜,要求离异妇女再婚前,如果不能维持生活,其前夫必须在经济上进行帮扶。《婚姻条例》彰显了新民主主义文化的优势,其所推崇的现代婚姻观念在长期闭塞的陕甘宁边区产生了极大震动与反响。婚姻制度及婚姻关系改革是边区广大妇女极其关心的事情,关系着广大妇女群众的切身利益,《婚姻条例》的实施,成功吸引了这一群体支持革命政权建立与壮大。“婚姻自由”“男女平等”这样的新名词成为动员边区妇女积极参加革命事业的口号,《婚姻条例》的宣传与实施,使得男女平等,婚姻自由、自主的观念也开始深入到山沟里的妇女心里,并被更多的妇女接受或是付诸行动。
三、陕甘宁边区妇女婚姻家庭观念重塑的意义
(一)为抗日战争时期大后方的稳固与和谐提供保障
陕甘宁边区颁行的婚姻政策引起了陕甘宁边区婚姻家庭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一系列变动,直接影响了陕甘宁边区女性新婚恋观的重塑。这些措施对当前全面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开创了有益探索,为当代党的妇女事业提供了有益的历史经验。陕甘宁边区的婚姻风俗改革,有力地冲击了封建统治秩序,废除了落后的婚姻习俗,为新中国婚姻法的制定、颁布与实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尤其是在妇女婚姻政策上的灵活性,为战时构建稳固和谐的大后方起了积极的作用。
(二)促进陕甘宁边区妇女自主意识的新觉醒
在陕甘宁边区,婚姻自由是以法律的高度强制性规定为基础,这给陕甘宁边区传统的婚恋观以沉重的打击,边区妇女通过法律的保护可以为自己争取幸福的婚姻、美满的生活,而且在家庭生活中女性也有了保护自我、争取自主权和人身自由的有效武器。广大劳动妇女婚恋观的重新构建,其中最鲜明的特点之一是,婚姻仪式、程序就简,提倡婚礼新风尚,自主、自由、自愿的婚姻广为流行,择偶观念的变化让人们更加注重婚姻质量。这对处于物质生活丰富的现代女性正确解读男性价值、提高恋爱与婚姻质量有着深刻的现实启示。
(三)为当前党的妇女扶贫工作提供历史经验
大批知识妇女进入陕北地区活动,两种不同层次的妇女由于历史的机遇处于同一个时空之中,这也是中国近现代史中一段非常独特的经历。妇女群体中的姐妹情谊使妇女之间更容易获得彼此信任,进一步促进了陕甘宁边区妇女积极效仿知识妇女,在大批知识妇女的影响与引导下自主更新观念。根据地妇女干部向群众宣传男女平等,不许打骂、虐待妇女,妇女有参加抗日工作的权利和义务。这对当前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决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在扶贫工作中对妇女的精神扶贫、文化扶贫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更为解决发展中的不平衡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历史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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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7年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人文社科类)“陕甘宁边区妇女文化启蒙研究”(17JK117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