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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反洗钱主动合规的“势”与“行”

2020-05-28杨出山

中国经贸导刊 2020年5期

杨出山

摘 要:近年来,国内外反洗钱处罚力度不断加大,监管要求不断提高,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面临巨大压力,原有的形式合规已不能满足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本身的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主动转化为主动合规,通过拓展国际视野,发挥金融科技的尖刀作用,内部审计加外部评估,实施全员合规活动来提高反洗钱工作有效性。

关键词:反洗钱主动合规 反洗钱有效性 FATF互评估

近年来,由于国际国内众多因素的互相推動,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压力愈发加大,在这种“大势所趋”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加大反洗钱主动合规力度已是“势在必行”。所谓主动合规,即商业银行摆脱原有的在监管部门“强迫”下的被动合规方式,不再是为了合规而合规,而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合规;不再是流于形式的合规,而是实质有效的合规。唯有主动合规,在视野、思维、手段等各方面做出深层次改变,才能实现真正的、价值最大化的合规,才能推动商业银行稳健发展,实现合规建设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一、大势所趋——反洗钱主动合规新形势

(一)主动合规是监管高压下的必由之路

自2018年以来,国际大规模洗钱丑闻接连爆出,国际社会的处罚力度空前,处罚金额屡创新高。2018年9月,荷兰国际集团因反洗钱违规失责,被处以总计7.75亿欧元的大额罚单。2018年11月,法国兴业银行因为向古巴、伊朗等美国制裁国家实体提供美元汇款服务受到美国监管机构的反洗钱处罚,处罚金额超过20亿美元。2019年4月,意大利裕信银行同意就其违反多项美国针对伊朗等多个国家的制裁项目的行为达成和解,将向美国多个监管和执法部门支付高达13亿美元的罚款。反洗钱调查和处罚力度的不断加大,标志着国际社会对反洗钱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各国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压力空前之大。

国内反洗钱监管处罚方面,2018年人民银行共对368家反洗钱义务机构进行了处罚,处罚金额突破亿元大关,共计1.3亿元。对个人处罚金额总计941.37万元,将近千万。在全国各省市,处罚金额前3名分别为四川省(1161.45万元)、重庆市(1079.7万元)、陕西省(884万元),而在所有被处罚的义务机构中,银行类机构数量达到246家,处罚金额8249.9万元,机构占比66.85%,金额占比63%。可见银行业仍然是反洗钱处罚重点。与2017年相比,2018年银行类机构处罚金额同比增长68.33%,金额几乎等同于2017年人民银行对各类反洗钱义务机构处罚总额(8994.71万元)。从2018年的处罚来看,处罚力度有明显的增强,反洗钱处于高压状态。

(二)主动合规是缩小与国际监管标准差距的迫切需要

2018年中国接受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以下简称FATF)的互评估,从FATF公布的中国互评估报告来看,我国反洗钱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也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从整体有效性评估结果来看,FATF整体有效性11个子目标评级中,有效性被评为高的0个,较高的有3个,中等和低等次各有4个。被评为低等次的子目标分别是“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采取预防性措施,报告可疑交易”“防止滥用法人进行洗钱/恐怖融资,主管部门无障碍地获取其受益所有权信息”“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的募集、转移和使用资金活动得到遏制且其无法滥用非盈利组织”“涉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个人和组织的募集、转移和使用资金活动得到遏制,与联合国安理会一致”。

从技术合规性评估结果来看,FATF技术合规性40个子目标评级中,合规的7个,大致合规15个,部分合规12个,不合规6个。部分合规包括“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金融部门的处罚力度”等。不合规包括“对扩散融资相关的定向金融制裁”“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客户尽职调查”“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其他措施”、“透明度和法人的受益所有权”“透明度和法律安排的受益所有权”“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的监管”。

由此可见,尽管我国通过了本轮互评估,但是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反洗钱处罚力度有待提高,对特定非金融行业的监管以及受益所有人信息获取有待加强等。这些问题也将是未来一段时间监管的重点。2019年7月1日起,中国正式成为FATF主席国,可以预见,未来我国在加强与FATF合作交流,落实FATF反洗钱工作要求的力度将只增不减。

另外20国集团(G20)近年来也愈发关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在2016年杭州峰会上,各国对不断改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达成高度一致,标志着全球监管环境持续趋紧。

(三)主动合规是适应国内监管新标准的必然要求。

2017年8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三反意见》)正式印发,《三反意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颁布十周年以来对国家反洗钱体系最全面的顶层设计,也是我国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工作领域深化改革的总体规划。《三反意见》提出健全预防措施、有效防控风险,其中最关键的措施就是加强反洗钱监管,强调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三反”合力。结合人民银行发布的《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以及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难看出,“合力”效应已逐步显现。

从《指引》来看,人民银行明确了反洗钱的匹配性、有效性原则,从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风险管理架构到策略、程序、系统、检查等各方面都提出了要求。特别是在架构方面,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反洗钱部门、业务部门、审计部门、人力部门、科技部门都提出了要求,同时还明确了工作责任,构建了一个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完整监管链条。如果金融机构再按照以前的被动、应付的方法来面对反洗钱工作,那么是不可能达到《指引》要求的。

从《办法》来看,银保监会作为金融监管部门,除了明确反洗钱各项工作要求外,还明确了会对金融机构新设机构、增设机构、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批准。而对于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除对机构进行处罚外,还会对董事、高管进行处罚,甚至规定其终身不得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追究刑事责任。《办法》可以看作是与《指引》互相呼应,而《办法》中对高管任职管理提出的反洗钱要求不止会对高管形成巨大压力,也会在金融机构内部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压力传导。

在国内国外反洗钱的新形势下,金融机构改被动合规为主动合规,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有效性已是“大势所趋”。

二、势在必行——反洗钱主动合規新作为

(一)拓展国际视野

1.主动关注国际反洗钱形势,吸纳国际反洗钱精粹。随着中国反洗钱工作的步伐逐步与国际社会趋同,监管要求逐步与世界接轨,国际反洗钱形势对国内也越来越有参考价值,国际上反洗钱的优秀做法也越来越值得借鉴。国际上许多国家反洗钱工作起步比我国早,银行反洗钱工作经验丰富,在风险评估、尽职调查、科技手段方面都有值得学习的地方,同时监管机构对反洗钱查处的力度也更大,其合规要求、关注要点、处罚案例都能够给我们的反洗钱工作带来启示。以美国处罚为例,其最终处罚情况公开且翔实,无论违规背景、适用法规、违规事实、还是整改措施和罚金都可查阅,通过对处罚案例的研究和借鉴,银行可以更为深刻地理解国际反洗钱要求,在重视程度、合规管理、工作方法等方面寻求极具价值的参考。

2.主动参与反洗钱国际组织和国际行动,积累经验,弥补不足。尽管中国反洗钱工作开展已历时十余年,但从国际上来看,中国反洗钱开展时间并不算长。长久以来,以欧美国家为主导的国际反洗钱领域已形成了一套独有的标准和体系,中国想要融入其中,必然面临着在语言、文化、法律体系、重点关注领域、行业惯例等许多方面的差异。以受益所有人要求为例,欧美国家原有法律和制度中已有相关要求,而在FATF“新40项建议”发布之后,各国也采取了一些强化措施,比如欧盟在2015年通过欧盟反洗钱4号令明确了对受益所有人集中登记和保存的要求等。而对中国来说,受益所有权穿透要求对于反洗钱来说几乎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反洗钱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未将受益所有权纳入其中,无论是监管者的监管机制、手段还是被监管者的意识和合规方法均不完备,直到2018年6月人民银行才出台了第一个明确受益所有权的专门文件。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此后与包括FATF在内的国际组织的来往、交流或评估活动将会更多,融入国际反洗钱的大局甚至是发声、主导已是大势所趋、不可避免。因此,拥有反洗钱国际视野,主动参与反洗钱国际组织和国际行动,并在其中主动学习,积累经验已是势在必行。

(二)发挥金融科技的尖刀作用

1.大数据画像,还原真实的客户。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分析一直是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银行受限于自身服务要求以及信息来源有限等问题,很难获取到足够的信息来还原一个真实面目的客户,而随着金融科技的发挥,大数据画像成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工具。银行可以利用客户办理业务形成的大量数据进行分析,无论是客户建立的风险评级信息,或是交易办理的渠道、地点信息,以及各类可以获取的诸如公检法信息、舆情等“辐射”信息等都可以用来对客户进行刻画,再辅以现有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形成一个全方位、立体的画像系统,从而为金融机构还原一个真实的客户,为反洗钱工作提供巨大助力。

2.科技搭桥,打破机构内部信息壁垒。反洗钱天生是一个跨部门、跨环节、跨渠道的工作。但是在一个金融机构内部,由于不同管理层级,不同管理方式,大量部门和人员的存在,导致人员和信息的流动是不可避免的出现壁垒和迟滞的。而科技系统则可以有力的打破这种壁垒,实现让信息多跑路,人员少跑路的效果。一是在客户信息管理方面,建立一个全行统一的客户信息共享机制,可以以客户为单位,统一收集全行客户身份信息和风险信息,保证全渠道的客户身份信息唯一性和更新统一性。二是在反洗钱黑名单预警方面,一个全行统一的黑名单预警系统,一方面可以保证外购黑名单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可以将各渠道的开户、交易等信息汇总进行筛查,避免新渠道的没有筛查,已有渠道的重复筛查,保证各渠道的同一判别标准,并能在全行的大数据基础上提高预警准确度。此外,一个统一覆盖全行各渠道的系统在黑名单回溯、数据统计和抽取等方面发挥出人力所难以企及的作用。

(三)内部审计加外部评估

目前在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无论是内部反洗钱审计还是外部反洗钱风险评估,都处于起步阶段。

从内部审计层面上来说,目前的审计方式都是以检查合规性为主要目标,审计内容集中在内部制度是否完善,内外制度执行是否到位,反洗钱培训是否开展等。审计方式上,以抽取查阅资料、档案方式为主。但是反洗钱工作特点在于一个仅仅形式上合规的反洗钱工作是很难实现有效性目标的,既不能真正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于自身洗钱风险也难以实际防范和把控,因此反洗钱内部审计不仅要“有”,而且要“专”,要以提高反洗钱工作质量,提高反洗钱工作有效性为目标,提高反洗钱审计人员的知识和技能,改变原有单一手工审计方式,加入信息化、电子化手段,对各系统、各渠道的业务数据、反洗钱数据、风控数据进行整合分析,甚至模拟洗钱行为以检验反洗钱相关系统的识别能力,并最终从审计上分析出全行洗钱高风险点、弱点、低效率点,为决策层提供提高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有用建议。

从外部反洗钱风险评估方面来说,《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明确提出可以引入反洗钱外部评估机构,对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外部评估机构诸如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等相较于内部审计有其特有的优势,包括其外部独立性、客观性、行业熟悉度和专业性等。因此,一个优秀的外部评估机构不仅可以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制度、产品、流程、架构、有效性等做出评估,更能以外部的视角来看待一个金融机构整体的反洗钱工作成效,让金融机构能够了解自己的实际工作成效和风险点,在行业中的整体水平,以及在监管机构眼中可能的形象。

(四)推进全员合规

1.持续提高反洗钱工作重视程度。把洗钱风险提高到银行最高风险等级,将洗钱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提高到最高合规部门,将是必由之路。现今反洗钱工作经常面临跨部门、跨系统、多种业务融合的问题,也只有在最高合规部门的统筹安排下,反洗钱工作才能形成合力,实现对全体部门、全体单位、全体员工的一把抓。

2.发挥反洗钱“三道防线”的作用,建立全流程洗钱风险监测管控体系。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压力和责任集中于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岗位人员上,没有形成一个全行、全员的责任和压力传导,造成主动合规的意识不足、推动力不够,正因为如此,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意义显得格外重要,因为文件首次明确了金融机构“三道防线”中涉及的董监高、业务部门、反洗钱管理部门等各部门在风险管理架构中各自的职责分工,为下一步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全员合规、主动合规、协同提升起到了引导作用,并提供了制度保障。

同时,各部门的协同参与也为建立全流程洗钱风险监测管控体系打下了基础。反洗钱工作与各项业务紧密挂钩,而银行各项业务的设计、开发、管理、风险防范分布在各个不同部门,单一的反洗钱部门很难获取全面的信息,给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带来了不便,而有了各部门的协同参与,各项业务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第一手反洗钱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汇集,针对业务不同阶段的反洗钱要求也能在第一时间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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