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行宪法的结构看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完善
2020-05-28王明有
王明有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全国人大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并对1982年通过的宪法进行了包括公民权利与义务在内的五次修正。现行宪法不仅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地位,而且整体结构更加合理,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也有所增加,内容更加充实。
【关键词】现行宪法;结构;权利与义务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法律,是一个国家稳定发展的基石,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一、现行宪法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即1982年宪法(简称《82宪法》)。在此之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通过了三部宪法,即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一部宪法,也是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简称《54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二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简称《75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1978年宪法(简称《78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在认真总结了改革开放乃至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经验,特别是在前三部宪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既吸收了前三部宪法特别是《54宪法》的优点,又剔除了《75宪法》《78宪法》的缺陷。因此,总的来说,《82宪法》完全符合当时中国的国情,代表了中国共产党和最广大各族人民的意志,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和意志的集中反映。
《82宪法》与前三部宪法相比较,就整体结构来说,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地位。《54宪法》《75宪法》《78宪法》这三部宪法均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放在了所在宪法的第三部分,也就是“国家机构”之后,而《82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由原来的第三章移到第二章,即“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表明最高立法机关认为,公民权利的地位重于国家机构,反映了公民权利和义务与国家机构之间的价值取向。另外,章节的名称也有变化。《54宪法》《75宪法》《78宪法》的第三章均称“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而《82宪法》改称为“权利和义务”。笔者认为,这样的改称无论是就权利主体还是就权利内容来说都更明确、具体,也更符合我国当时乃至目前的国情。
二、现行宪法完善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82宪法》经过几次修正,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明显有所增加,内容更加完善。《54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条款有14条,即第八十五条到第九十八条,具体规定有:公民法律上的平等权;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言论、出版、集會、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公民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公民劳动的权利;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公民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国外华侨权利和利益。《75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2条,即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条文数量虽不多,但基本上也涵盖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具体有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劳动的权利;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妇女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保护国外华侨权利和利益。公民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公民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78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有12条,即第四十四条到第五十五条,和《54宪法》相比,明显的就是在第四十五条“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之后,增加了“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 。也就是后来所说的“四大”。
现行《82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增加为18条,即第三十三条到第五十条。它一方面继承了《54宪法》好的内容,另一方面又深刻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开放的经验和教训,以及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开放出现的新问题,增加了许多新的条款。例如,第一,恢复了《54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制定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在这样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82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二,首次将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该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了国家对人权事业的高度重视,也反映了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人权事业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第三,首次将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写入宪法。该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四,首次规定了国家赔偿权。该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五,保障退休人员的权利。该宪法第四十四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然要高度重视法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践已经证明,《82宪法》及其通过的修正案是完全适合现行中国国情的,是一部非常好的宪法,是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成败的重要保障。全体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增强依宪治国意识,从而带动全社会成员提高宪法意识,只有这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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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新乡学院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