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资管新规》的我国信托业发展问题及对策建议
2020-05-28刘刚王维华王琼
刘刚 王维华 王琼
关键词:资管新规 信托业 严监管 创新转型
根据《资管新规》、37号文、64号文等相关要求,信托行业在逐步缩减通道类业务,倒逼信托行业转型创新,为行业发展寻找新的出路。
一、我国信托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信托行业取得了快速的发展,自2012年信托受托规模达到7.47万亿元,超过保险业成为金融业的第二大子业,在加上银信、政信等金融同业之间的合作愈发密切,在2017年受托规模达到26.25万亿元,其增长速度可谓较快。然而,随着《资管新规》的提出,去通道、去杠杆、去刚兑等强监管内容被监管提上了日程,给包括信托在内的整个资管市场带巨大的挑战,信托规模也处于下行通道,倒逼信托公司思考在前几年快速发展过程中被忽视的风险点,以此通过转型创新,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为规范信托业发展,我国先后颁布了《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托业在信托制度的完备性、信托体系的完善性上还有较大差距,这也给信托公司的日常经营留下灰色地带。在过去40多年中,监管部门对信托行业进行了多次整顿,主要是因为信托的核心业务不够明确,一直没有寻找到自身的主营业务,这与信托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一定的关系。上个世纪,我国利用信托的法律制度灵活性等特点,在特定时期经济发展中提供了有利的制度支撑,但若想获得进一步的发展,需要深入剖析我国信托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此实现信托业转型发展,符合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导向。
二、我国信托业发展问题分析
(一)信托业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各个监管部门分管的业务种类不尽相同,需要信托公司充分结合业务实际,开展符合法律法规允许的业务。完善的法律法规,可保证信托公司发挥其基本的经济职能,并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竞争。从1978年第一家信托公司诞生,尽管已经发展了40多年,但是由于信托定位的不准确,先后被调整过6次,其市场定位、功能也在逐步明确当中,还需要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调整、完善,使得信托业务完全符合监管要求。
(二)我国信托业自身运营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信托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信托财产主要以资金为主,使得所有的信托產品主要是围绕资金开展,开发的信托产品也相对单一。信托公司也在不断的尝试各种类型的业务,但是还是没有离开资金,主要是依靠银行等金融同业进行合作,没有形成自身的优势业务。在项目来源、资金来源方面,信托公司两头都在外部,信托业务人员一方面要去找资质较好的融资方,开发出相关的信托产品;另一方面也要去市场上找投资者,由于信托具有私募性质,不能公开宣传募集资金,且必须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总体来看,随着监管对此类非标产品的限制越来越多,需要更加关注资金来源、使用、业务获取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信托行业处于粗放方式发展
我国信托行业发展了40多年时间,虽然积累了一些发展经验,但是还是处于粗放式发展阶段。整体来看,信托公司目前有68家在正常运营,自身的资金实力等还是比较欠缺,在加上监管部门对资本金进行管控,使得各家信托公司受到了进一步的限制。《资管新规》的出现使得最严资管时代来临,在“去通道、去杠杆、去刚兑”的制度背景下,通道类业务被压缩的比较大,使得行业的整体利润受到影响,信托行业需要不断思考未来的发展方向,在依靠信托制度的基础上,对信托业务进行转型升级,从之前的粗放式发展逐步转化到精细化发展中,找到自身的核心业务,占领资本市场的蛋糕,提升整个信托行业的竞争力。
(四)缺乏政策支持和引导
纵观我国这几年的经济发展,对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支持力度是很大的,这三个行业也相应的取得了可喜的发展成果。相对于对其他行业的支持,对信托业的支持力度相对较弱,使得信托产品在金融市场上缺乏流动;尽管我国有大量的居民储蓄和闲置资金,但受限于我国居民对信托公司缺乏深度了解,对信托公司的支持欠缺,导致大众对信托的认知落后于其他三个产业。
三、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信托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为信托政策制度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随着信托行业的逐步规范,其涉及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法律法规包括了信托类112条、信托相关类622条,信托行业自律公约5条,但是在业务备案、自律管理等方面还存在欠缺。从更具体的信托法律制度来看,我国信托制度主要包括融资类业务制度、信托产品制度等方面,而绝大多数主要集中在融资类业务制度中,这与我国信托业发展过程中主要以融资功能为主有关。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等与经济发展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需要信托业继续完善法律制度,逐步匹配我国经济金融的快速稳健发展。
(二)培育我国信托文化
目前,多家信托公司已经将信托文化建设提升到公司战略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公司制度建设、业务模式等方面探索融资方等多元化、特色化需求。同时,利用媒体等媒介,拓展信托的交流平台,逐步营造良好的氛围,不断打造成创新型的信托行业,形成专业的团队,并通过线上和线下的培训,加强信托理念。虽然信托是由国外引进,经过40多年的发展,已经跟我国的传统文化相互融合,未来会在此基础上形成我国特色的信托文化。随着银信合作等业务的发展,信托逐步被广大民众所认知,但是要培养中国信托文化,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对信托进行宣传,使得信托制度能够更好的服务我国经济发展,也能让更多的投资者深入了解信托发展。
(三)从供给、需求两个方面拓展信托业务
在我国资本市场中,投资者在选择信托产品时,往往不太关注融资方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基于对信托公司、理财师的信任,以及对产品本身的高收益性。随着《资管新规》中提出的打破刚性兑付,倒逼各家金融机构对投资者进行教育,引导投资者开始关注购买信托项目本身,充分认识“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产品特性,然而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还是有一种惯性思维,没有深入了解产品本身,投资者教育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般情况下,信托产品面临供给和需求的问题,各信托公司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不断使信托产品的需求和供给相互依存、相互发展。我国监管部门正在引导信托业向需求引导型转变,从供给、需求两侧共同发力,促进信托行业的整体发展。
(四)利用信托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也获得了各方的认可。诚信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必然会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体现了政府对诚信的重视,并不断引导社会发展、政府行为;随着《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现,我国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也逐步在完善中,在加上我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启用,使得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在迅猛的推进中,但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诚信作为信托业的基础,只有在稳定信托业发展的情形下,才能逐步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使信托业取得快速发展,最终促进我国经济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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