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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乡村振兴的乡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探索

2020-05-27李娟

青年时代 2020年7期
关键词:乡村振兴战略社会治理法治化

李娟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民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大众群体日渐对自身的法律权益保护重视起来,但是我国乡村区域民众的法律保护意识仍有待提升,并且现在的乡村社会治理环境不容乐观。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乡村振兴的战略,指出农业农村问题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性。这是一类根本性问题,一定要设身处地地解决三农问题,这是全党工作的重点,并且还提出了自治、法治、德治的基本治理原则。在进行乡村社会法治化治理的过程中,一定要基于乡村振兴战略,在此基础上不断的谋发展、谋出路,全面改善整个基层农村的环境面貌、人文面貌以及法治面貌。基于此,本文重点探讨了基于乡村振兴的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路径。

关键词:乡村振兴战略;社会治理;法治化;探索

一、引言

习近平主席在党的十九大中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迈出了崭新的一步,社会主要矛盾便是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和不平衡发展之间的矛盾。现在,基层农村地区发展不平衡是主要问题,在2018年的中央文件中便突出了此类矛盾,首先便是基层党建的薄弱性以及乡村治理体系的有待完善,同时乡村治理能力也不高。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两个现代化”理念被提出,但是有关乡村治理的问题却很多,乡村社会环境日趋复杂,社会治理十分吃力,因为人口结构的转变和近年来民众对权利意识的看重,利益日趋多元,但治理主体以及治理方式层面却略显单一,这与两个现代化的指导理念背道而驰。因此一定要在乡村振兴战略以及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引领下,循序渐进地优化乡村治理体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夯实根基。

二、关于乡村社会治理的含义

近年来,“社会治理”一词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通常将其理解是与“社会管理”并驾齐驱的。由于党中央初次提出“社会治理”是在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期间指出要对社会治理机制进行全面的创新整改,在之前所提的概念均以“社会管理”为主[1-3]。社会治理的概念运用转化,實际上便是思维模式的变更,治理和管理完全是两类不同的社会建设思路。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14年的“两会上”发表过言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治理这一词源于西方国家,但如今在谈及“社会治理”的时候,就要从不同语境上去分析治理的含义,要立足于我国的文化背景以及制度现状等,要完全满足和契合于现有国情和政情以及社会情况。党的十九大指出要创设社会治理新时期的崭新格局,要日渐加大社会治理制度监督力度,之后在此基础上全面优化党委领导机制和政府责任机制以及社会协同机制等,法治保障是重中之重,务必要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整体能效。所以,此时的社会治理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由政府牵线带头,通过各方通力协作将依法治国落到实处。

应该了解到,乡村社会治理是基于特定领域和环境下所衍生出的社会治理样态,这是社会治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和城市治理有别,乡村社会治理的目标便是维护乡村社会的正常秩序,为乡村区域增添社会活力,然后持续性推动乡村社会的全面、正常发展。乡村社会和谐稳定以及活力迸发,就是国内乡村社会发展的一个有力体现,与此同时,这也是乡村发展过程中的基础性保障。

三、乡村治理法治化进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民众法治过于薄弱,用法热情低下

20世纪80年代末,普法工作顺利开展,各地政府在农村区域的普法工作中力争上游,可谓下足了力气,但却始终不见成效,依法治理思想没有扎根于农民心中。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受到农村传统人情伦理观念束缚,此类观念和现代化法制理念相互冲突,比如在家庭暴力、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方面涉及的道德伦理元素众多,人们更青睐于情理,不善用法律。其实,这并不代表广大农民群众缺少规则意识,而是千百年来的习俗、理念长存于心,对法律规则的适用显著不足。

(二)司法公信力有待提高

基层司法公信力是乡村治理法治化得以实现的先决条件,司法是维护公民权利的坚实防线,若是司法权威没有公信力,那么法律就成为了摆设,农民自然就不能使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权益。乡村社会治理阶段内,农民群体一般都是按照村里的规定和习惯等来处理个人纠纷的,这是祖祖辈辈留下来的习惯,但是寻找其原因可发现,这也是司法公信力缺失所造成的。很多农民在遭遇纠纷和矛盾时,首先想到的不是走司法渠道,这是因为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很高,但主要还是因为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欠缺,和法律之间存在距离感,所以慢慢就会对司法公信力产生强烈质疑。

(三)村规民约和法律法规间的冲突

农民生活习惯是村规制定的依据,是家族和村民自行组建的。在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里面,很多都是在农民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一同商议后确定的,少部分村规民约是有少数两委干部制定的,在没有专业法律人士指导和上级政府指导下,正规化、常态化审查机制未成形。种种原因所致,村规民约都或多或少的存在和国家法律相冲突、相矛盾的现象。

四、基于乡村振兴的乡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路径

乡村治理法治化是一项长期性工程和系统化工程,是执行乡村振兴方针战略的重要保障,所以应从多角度处理现存的问题,在法律人才培养上、乡村民约体系优化上以及在乡村治理机制创建等层面下功夫,使得乡村区域能够走法治化道路和可持续发展之路。

(一)提升乡村区域法律人才培养能效

目前,国内农村地区的法律人才主要集中在乡镇派出所和司法机构中,这些人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灵活性不高,服务效果难免不尽人意,由于交通和资金等因素限制,社会法律人才一般不向农村地区直接提供法律服务。从农民角度来说,他们的法律需求会随着本地区经济发展不断提高,但法律人才供给却尤为不足。循序渐进充实农村法律人才队伍,是现在必须要做的。

第一,将地方司法行政部门作为主阵地,让司法所和派出所做表率,根据乡村人口比例配备相应数量的法律从业者,为广大农民提供法律服务。第二,不断增强乡贤的法律意识,从而发挥出这类人在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效能。每个村中都有些德高望重、备受敬仰的贤者,这些人是村里的精英和骨干,对村域传统惯例和人情世故等“了如指掌”,也比较熟悉村子里的人和事,在村民群体中有一定的话语权。强化乡贤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十分重要,应该能让这类人发挥出作用,去努力调解乡村矛盾和民众纠纷,期间活用法治思维,最大限度上让乡村名流、贤者给普通民众做表率,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第三,针对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和村干部等展开全面的法律业务培训,比如对派出所民警和司法干警等人员进行刑事法律知识和民事法律知识等培训,对计生干部进行未成人保护法和婚姻法等法律知识培训,对村干部进行土地法等知识培训。村干部是衔接农民和国家的桥梁与纽带,同时村干部是基层社会事务的领导人员以及实干家,他们是维护农村社会环境稳定的骨干力量,唯有战斗在基层一线,奉献自我、提升自我,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树立起良好的法律意识,有着良好的个人操守和道德修为,并且知法、懂法、会用法,方可为农村区域依法治理工作提供助推力。

(二)完善地区乡规民约

在大力推动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当下,要最大限度上发挥出村规民约的作用,此时便需要创新和完善村规民约,将其纳入农村法治化行进轨道,让村规民约和法律法规以及先进的社会法治理念相契合。

第一,基层政府要做到指导和引领工作,对农村乡规民约进行一定清理和优化,之后在此基础上引入法律专家来村里参与条例修改,保障乡规民约的合法性是必须要做的。第二,需要明确乡规民约的基础性执行流程,不能让乡规民约成为摆设,要确定执行机构,由本地区乡贤和村委干部成员等组成,辅以监督审查组织,由本组织对整个乡规民约的执行全程以及合法与否进行监督;要使乡规民约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要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中起到作用,处理大家都关心的集体问题和个人纠纷矛盾等,提升其实效性。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

持续性推动农村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势在必行。第一,要相应地健全乡村法治网络结构体系,对整个乡、镇、村司法力量进行高度整合,在村一级设立诉讼调解联络点,然后务必要配备专职法律顾问,提供优质化法律服务,让农民切身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第二,顺势调整、纠正司法行为,加强对农村地区法律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培育,针对农村司法办案水平参差补齐的不良状况,针对执法过程中不按照司法程序办事的人进行专项整治,责任到人,让基层司法人员司法理念得到良性转变,日渐强化他们的司法意识。第三,要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继而扩大受众范围,由点及面度提升法律援助制度在国内基层农村区域的宣传普及力度,让有困难找法律救援的意识深入人心,提升法律援助律师的津贴待遇,大力鼓励城市优秀律师参与农村法律援助事业,对于表现优异者要给予嘉奖和表彰。第四,大力鼓舞法治干部下乡视察,引导优秀的法治干部深入乡村展开挂职服务,之后在此基础上持续推进信访接待业务,深入农村、深入基层,组织相关领导干部带案下访,积极进行专题接访以及约访等。

五、结语

在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要兼备考虑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营建优良的社会公共秩序,走可持续的法治化之路,基于乡村振兴提升乡村区域法律人才培养能效、完善地区乡规民约、提升司法公信力,全方位、多角度地提升乡村社会法治治理的质量和效率,优化乡村面貌,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王丽敏.乡村振兴战略视域下乡村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实践探索——基于河南省先进村镇的实证分析[J].领导科学,2019(14):67.

[2]崔佳慧,王生章.困境与出路:乡村振兴视阈下乡村治理模式新探索——基于地方新乡贤治理经验[J].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18,162(4):79-84.

[3]蔣思佳.新时代乡村振兴中公共法律服务的实践与探索——以浙江省的一县四区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9(4):18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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