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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证欺诈救济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2020-05-27王雅桢

青年时代 2020年7期

摘 要: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的工具,在国与国之间的交往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国际交流的增多,信用证业务不断壮大,信用证诈骗的案件也不断涌现,并且伴随着科技的进步,信用证欺诈的手段也层出不穷,这极大扰乱了国家贸易的健康持续发展。本文从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和具体表现入手,分析了我国信用证欺诈救济的现状以及国外的有益经验,着重阐述了我国信用证救济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完善的方向和措施,以期待对我国的信用证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救济制度;欺诈例外原则

一、信用证欺诈的一般概述

(一)信用证欺诈的概念

关于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国际上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实践中有广义的信用证和狭义的信用证两种观点。

狭义的信用证欺诈仅指为了骗取银行的信任来伪造票据、单据,向银行提出付款的申请,从而骗取信用证下的钱款。广义的信用证欺诈认为不仅仅包含受益人提供的虚假单据的欺诈行为,还包含了受益人制造虚假的合同关系。其实这两种理论都要侧重于单证的真伪和一致性,但是包含面不同,前者强调单据的真实性,后者还考虑到合同的真实性。

(二)信用证欺诈的具体表现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种类繁多,从欺诈主体上划分,有开证人、出口商等人单独骗的,也有这几类当事人合谋的。

1.开证申请人欺诈

开证申请人欺诈包含两种情况,其一是欺诈人利用开证申请人的名义开具虚假的信用证,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其二是开证行开具信用证时故意添加模糊不清的一些附条件生效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面对模糊不清的条款就仓促发货可能会造成很大的损失。

2.受益人欺诈

受益人欺诈是指受益人自己伪造或者变造信用证以获得银行的信任,从而骗取银行钱款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受益人并没有实际发出货物,而将一系列完整的虚假单据交到银行手中,银行看到单证一致之后付款,受益人就达到了诈骗的目的。这种方式是最常见的信用证欺诈的方式。

3.受益人和承运人共同欺诈

受益人和承运人共同欺诈是指二者合谋换取“合格的提单”。提单与其他的凭证最大的区别在于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特殊效力。双方合谋换取的“合格的提单”可以作为向银行提款的工具。等到银行支付款项之后,出口方的成员也很难找到,进而造成一大笔损失。

二、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原则和国外救济方法

(一)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原则

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原则是指在肯定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银行在存在欺诈情形下有权拒绝支付款项,或者受欺诈者向法院申请止付令来阻止银行的付款和承兑。

从上文中也可以看出,信用证制度本来是为了促进国际间的交易而衍生出来的支付方式,但是由于信用证独特的独立性原則使得一些心怀不轨的人利用该原则来打破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原则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欺诈行为带来的消极影响。

(二)信用证欺诈的救济

1.英国法的信用证禁令

英国法院对信用证的禁令分为很多种,包括中间性禁令,永久性禁令,马利华禁令,其中马利华禁令是比较重要的一种。不过总体来说,英国对于信用证禁令的颁布规定的条件比较严格,首先原告应当告知法院自己的诉讼请求。其次,原告必须向法院提供被告有转移财产风险的证据。最后,因为向法院申请禁止令的行为多是原告单方的行为,所以原告的举证责任较重。

2.美国法上的信用证禁令

美国法的信用证禁令包括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两种。这两种信用证禁止令的方式并不是相互对立的,在实践中往往需要二者结合来使用,比如初步禁令的启动程序比较烦琐,而临时性禁令则很好弥补了这一缺陷,在当事人无法获得初步禁令的救济时,可通过临时性禁令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但不可否认的是,美国的禁止令要求也是非常高的,原告要向法院提供真实可信的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还要向法院提供担保。

3.英美两国适用信用证欺诈救济原则的比较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作为信用证欺诈救济的重要方法之一,英美两国都有详细的规定。但是两个国家的规定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

相同之处在于,第一,坚守信用证独立原则,其效力与基础合同分开。第二,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条件是欺诈必须确实真实的成立,对此原告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第三,就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两个国家的规定也有不同之处,总体而言,英国对该原则适用的条件更加苛刻。美国认定信用证欺诈可以包括交易中的欺诈,既包括信用证流转过程中的欺诈,也包括基础合同的欺诈,而英国的主流观点认为欺诈仅指前者,适用范围更加狭窄。

三、我国信用证欺诈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完备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信用证欺诈救济制度专门的法律法规,事实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像英美那样成熟的关于信用证欺诈的救济制度。我国关于信用证欺诈的救济制度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只有前文中所提到的关于信用证欺诈的司法解释。

1.在欺诈的处理程序上

国际上一般将信用证欺诈当做一种独立的民事纠纷,也就是独立于当事人双方买卖合同这一基础关系。但我国采取的是广义的信用证欺诈说,法院在审理时总会不自觉的同买卖合同联系起来。另外信用证本身就会涉及到不同的国家,甚至导致管辖权冲突的问题。

2.欺诈的行为方式上

我国在《合同法》《票据法》甚至《刑法》上都有关于信用证欺诈的内容,而实践中影响最大的还是关于信用证欺诈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信用证欺诈分为两大类:一是单据伪造的狭义的信用证欺诈,二是包括虚假的基础交易在内的广义的信用证欺诈。这种简单的列举式分类的优点显而易见,但是同样存在不可避免的缺点,倘若实践中出现了新的问题、新的情形,该条款则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上文中说到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原则,允许银行停止支付或者法院要求银行停止支付,通说也认为信用证独立原则是针对受欺诈而言的,并不适用于欺诈方。因此法院在审查中也应当审查基础合同的合法性,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审判。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官的权力是很大的,如果缺乏严格的监管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现象。

出现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的原因是缺乏信用证欺诈的法律规定,也正是因为这种缺失导致法官在实践中很难区分二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出现了许多类似的情况出现了不同的现象法院审判不同的结果,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成为亟待规范的问题。

四、我国信用证欺诈救济制度的完善

(一)制定有关信用证欺诈和救济的专门法律

上文中提到的我国信用证欺诈制度的问题归根结底都是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典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因此首先应当做的就是出台有关信用证欺诈方面的立法,完善信用證的法律体系。在立法时,一方面应当吸收外国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已有的法律问题,对信用证欺诈如何认定、举证责任、救济方式和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信用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质,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是很有必要的。其次,应当用法律规范法官的行为,通过制定完备的法律规范让法官做到有法可依。最后还用应当对法规中存在的兜底条款作出详细的司法解释。信用证的交易具有跨国性、跨地域性的特点,发生信用证纠纷时法律的贯彻使用就显得极其重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不仅仅规范当事人的行为,规范法官的行为,更能够起到威慑犯罪分子的作用。

(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上述问题的分析中也提到了要通过制定完备的法律来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律的缺失直接导致法官判案时权力过大。我国东西部地区发展差异较大,法官的选拔和培训机制还不够完善,所以会导致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法官的职业素质差异较大。因此,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大对法官的培训对信用证欺诈救济具有重大的意义。

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法官法》中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规定了违反者相应的处罚措施。另外更要重视对法官的培训,完善考核机制。在2019年新修订的《法官法》中已经规定了专门的惩戒委员会和遴选委员会,负责对法官的入职前的审核和失误后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法官队伍的专业性。

五、结语

在国际贸易往来中信用证制度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但是在实践中存在心怀不轨的人,利用信用证制度的固有缺陷实施欺诈行为,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本文在分析信用证欺诈救济的问题时也看到,我国有着符合国情的中止支付令和冻结令,但是颁发的标准过低就容易造成止付令的滥用。我国关于信用证制度没有统一的法律,有关的司法解释也是十几年前制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信用证制度也应该不断地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平衡各方面的利益,真正挽回受害人的损失。

参考文献:

[1]杨星.论我国信用证欺诈救济制度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6.

[2]王芳芳.信用证欺诈及其法律救济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2.

[3]梁莹莹.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的比较研究[J].对外经贸,2016(9):23-25,48.

作者简介:王雅桢(1996—),女,白族,山东菏泽人,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