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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思考

2020-05-27魏忠敬

青年时代 2020年7期
关键词:矫治未成年人

魏忠敬

摘 要:加强罪错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职责与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本文主要基于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具体惩戒制度和机制架构不完善的现状,分层次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以期能为学术界、地方党委政府以及检察机关提供有意义的学术价值和实践参考。

关键词:罪错行为;未成年人;分级处遇;矫治

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简称《北京规则》)相关规定:“少年司法制度应强调少年的幸福,并应确保对少年犯做出的任何反应均应与罪犯和违法行为情况相称。”《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国际、国内各项法律法规制度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职责,同时,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自上而下也设置了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就未成年人刑事保护、民事行政以及公益诉讼和法治宣传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惩罚和帮教,已经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亟需解决的难题。

一、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和临界预防、家庭教育以及保护处分制度的关系

(一)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法律对实施犯罪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有严重不良行为以及情节轻微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缺少有效应对的矫正措施,针对法律上存在的“真空”地带,如何对未成年人非犯罪行为进行干预、预防其演变为犯罪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建立符合规律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是当前检察机关亟需解决的重要社会问题。重点加强临界预防、事后及时进行矫治,是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探索如何处遇未成年人的有力举措。以英美日等发达国家为例,其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分级处遇和帮教措施,大多都是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的轻重而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教育、心理辅导和技能培训等,从而探索符合本国国情处置罪错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当前实际,笔者建议可以参照英美等国的成功经验,就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进行分级干预,违法情节较重的,送工读学校或未成年人管教所等专门场所进行矫治;违法情节较轻的,可以开展社区矫正等,交其父母严加看管,由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社工进行监督考察,并制作評估表供考察机关参考,确保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落地落实。

(二)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与临界预防、家庭教育、保护处分制度的联系

分级处遇制度是指根据罪错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轻重,检察机关实施惩罚与帮教为一体的行为措施,主要分为罪错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预防措施和犯罪行为制裁措施,与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和保护处分制度互为统一体。从某种程度上说,分级处遇与临界预防、家庭教育、保护处分三种制度是一种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根据罪错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分层次使用临界预防、家庭教育、保护处分等具体处遇措施,当学校、家庭教育无法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矫治时,应当运用分级处遇措施和保护处分制度,最大限度对其实施管教[1]。众所周知,在整个制裁体系中,刑罚是最严厉的处罚方式,对罪错未成年人也不例外。因此,在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过程中,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应优先考虑家庭教育的制裁功能,只有当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不能对其有效管教时,才考虑适用刑法等其他处遇手段。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等相关规定,未成年犯罪预防措施包括工读教育、未成年人心理咨询以及其他社会帮教等,这些场所可以根据罪错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轻重,决定其在工读学校或其他矫正场所的学习管教时间,多层次、差别化构建学校式柔性处遇措施。

(三)如何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

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要充分体现分级性,即根据罪错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大小,采取不同的处遇或管教标准,并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将规范罪错未成年人的措施及时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明确适用范围,与保护处分、临界预防等互为一体,共同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矫治;对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工读学校教育、未成年人管教所管教以及责令监护人严加教育等措施进行整合,设立少年矫正帮扶学校,以学校的名义吸收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由学校行使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管教、文化教学、心理疏导以及就业技能培训等职能,全方位、多层次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防止其再次触碰法律的红线,使其能够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同时,可以借鉴其他地区的有益经验,划分出福利类、矫治类和刑罚类措施的层次效果,按照社区保护处分为主、收容性保护处分为辅的原则,在层级性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管教经验进行调整。对于犯罪行为轻微的,在不耽误罪错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的条件下,采用训诫、警告、罚款等柔性措施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品德、法律意识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养;对于犯罪行为较重的,充分利用少年矫正帮扶学校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差别化的处遇和管教,防止其二次犯罪。

二、建立少年矫正帮扶学校的必要性

(一)探索建立少年矫正帮扶学校符合新时代社会要求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5条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至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然而,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明确专门学校的相关内容,目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矫正机构主要有少年犯管教所、工读学校以及一些社区性、群众性的矫正机构。未成年人之所以会作出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家庭、社会教育相对匮乏。因此,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社会环境对罪错未成年人来说极其重要。罪错未成年人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最终也要回归社会、回到家庭中,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他们可能会再次走向违法犯罪。面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少年矫正帮扶学校意义重大。检察机关可以联合当地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财政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加强未成年人关爱基地建设,探索建立少年矫正帮扶学校,并制定未成年人矫正教育法,将工读学校、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机构统一纳入少年矫正帮扶学校,以便更直接地体现学校的工作内容和特点,集中管教和处遇罪错未成年人。

(二)结合当地实际,优化少年矫正帮扶学校的办学环境

少年矫正帮扶学校由政府出资建立,该学校设立专门的师资或与当地教育局、學校联合,由其派出部分老师到学校任教,健全各方面的课程设置,如课程与普通学校一致,但根据各年龄段或接受程度的不同,在普通课程的基础上,进行个别化分类指导。根据罪错未成年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制定学校准入和出入标准,并由各地方财政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为罪错未成年人提供管教、学习、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心理疏导场所的同时,保证他们必要的生活学习条件。同时,实行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轮流值班制,完善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制度,确保法治课程的正常开设和及时了解监督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与各项活动的开展落实情况。[2]以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为例,目前西藏拉萨市城关区检察院已成立全区首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通过“文化+实训”的课程培训,旨在帮助失足少年回归社会,防止其再次违法犯罪。因此,根据西藏的实际,笔者建议全区检察机关可以探索建立一所“少年矫正帮扶学校”,学校可以按照未成年人犯罪严重程度,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确定学生学习教育和管教时间的长短,全区七地市的罪错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学校的标准要求进入该校集中学习,切实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三、检察机关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过程中的职责

(一)检察机关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中的实践探索

随着1991年我国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儿童权利公约》,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如雨后春笋般相继成立,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共成立未成年人检察部门1 500余个,专业办案组1 000余个,并催生了一个专业化的业务群体——未检人,他们在未成年人检察保护工作中作出了重要贡献,他们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用未检人的独特眼光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深入学校、社区、乡村开展一轮又一轮的未成年人法治宣讲活动,积极探索涉及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事务,并积极构筑了法律帮扶、医疗帮扶、生活以及就学就业多位一体的帮教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针对罪错未成年人,相关地区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联合相关部门与社区成立了观护帮教基地,通过“管教+技能培训+上学(就业)”或委托社工帮教的工作方式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约束,从而促进罪错未成年人真诚悔过,重新认识自我,实现零障碍回归社会。

(二)检察机关在帮教罪错未成年人过程中如何贯彻国家亲权①理念

检察机关在帮教罪错未成年人的过程中,应坚持国家亲权的理念,从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出发,将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主体来看待,杜绝以爱的名义绑架未成年人,尊重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特殊需求,站在未成年人的视角来处理和对待他们成长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3]。具体而言,在制度层面,检察机关应立足国情、贴近实际,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契机,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联合公安、法院、团委、司法、教育、工委等部门,加强沟通交流,积极为罪错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例如,针对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立足中国实际,基于基本法律规范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可以参照英国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探索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作相应调整,如有学者建议将刑事责任年龄调整至12周岁[4],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环境。

(三)检察机关如何帮教罪错未成年人

最高检2015年出台的《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中第三条规定:“对于因年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应当与公安机关以及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组织等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加强管教、社会观护等措施,预防再犯罪。”对此,检察机关可以联合法院以及与未成年人工作密切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就建立健全少年矫正帮扶学校进行探讨协商,争取各方支持。此外,检察机关可以针对不同程度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采取有差异的干预措施。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针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实施的罪错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罪错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轻重,决定是否交由父母严加管教或收容教养,面对此种情形,检察机关可派员监督并提供包括心理咨询、法律服务或协助进入专门学校学习等各种帮助。针对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的罪错未成年人,如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根据其犯罪情节的轻重,由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对其成长经历、家庭背景、文化程度、主观恶性等作出社会调查报告后,适合进入相关机构进行矫治的,检察机关帮助其进入少年矫正帮扶学校等专门场所进行处置,由学校提供包括管教、心理疏导、技能培训等专业化一站式服务。针对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或检察机关主动介入,对涉罪未成年人犯罪性质和心理行为偏差等情况进行评估并作出社会调查报告后,决定对其是否逮捕,是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等,并决定是否为其提供社区矫正服务或进入少年矫正帮扶学校接受系统的教育矫治。

注释:

①国家亲权理念又被称为国家监护权、国亲思想等。

参考文献:

[1]欧阳晨语.让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落地有声[N].中国青年报,2019-02-19(02).

[2]彭长春,牛牪.规范工读学校:破解罪错未成年人帮教困境[J].人民检察,2017(17):77-78.

[3]张寒玉,王英.未成年人检察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264.

[4]邢前.论我国刑法确立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现代商贸工业,2017(16):110-114.

基金项目: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部分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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