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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关系探讨

2020-05-26叶飞

青年生活 2020年10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民商法经济法

叶飞

摘要:在当今社会,混合经济模式更适合当前经济发展需求,而这种模式的产物经济法与民商法,不仅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同时也带有很大的互补性,两者相辅相成,因而才能推动经济朝向多元化、体系化方向发展。本文就当前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具体阐述了两者之间的差异,希望通过对这两种法律的深入了解,科学发挥其互补关系中的积极作用,推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关系;探讨

引言:

法律是维护市场经济稳定、社会安定的必要手段,民商法、经济法作为经济领域的重要法律,对我国经济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从当前经济发展情况来看,这两种法律对维护和调整经济发展,防止出现寡头现象,帮助社会经济中弱势群体有很明显的效果。基于此,可以明确,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互补不仅利于社会全面系统化发展,同时对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个人利益提供法律依据。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不同分析

1、民商法的最终目的是保障社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经济法则更侧重于以法律手段来维护个人利益。经济法注重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对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很大的帮助。而民商法则更注重保护个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还会阻碍经济法的发展。

2、民商法对自治比较重视,经济法则限制了自治的权限。在法律中,民商法实际上属于私法,民商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去进行约定。经济法不同,它是以当事人行为为参考,判断是否对国家或者是他人利益造成威胁,若有,则会根据相应的法律和程度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重要的是,经济法是不能随意更改的,任何人都要遵守,因此,该法律的限制性要比民商法更高一些。

3、在民商法中对经济个体的保护都是平等的,经济法则偏向于主体部分。民商法对经济主体付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不会因为市场条件的不同而出现不同对待的情况。而经济法会考虑对象的不同,根据其力量强弱采取合适的法律来保护和承担相应责任。相对于民商法,经济法更重视保护弱者,维护社会稳定和谐。除此之外,经济法还会更加对象所处地位不同来分配权利和义务。

4、民商法在稳定性发展方面有很好的作用,而经济法的稳定性相对差一些。民商法遵循的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以自愿、诚信为基础,发展成为合理的行为准则。在此过程中,一旦出现失信行为,民商法也很难进行处理。经济法主要是根据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补,继而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虽有一定的可变性,但权威性更高一些,对经济主体的震慑力也更强一些。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联分析

这两种法律的取向基本相同,民商法成立之初的意愿就是维护社会个体中的私人利益,经过多年发展和完善,其对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更加注重,对弱者的保护也有了很大的提升,这与经济法的目标一致。因此,这两种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很大的相似性。

1、民商法为基础

民商法的出现时间非常早,在人类出现商品交换观念之后就已经开始萌芽。最开始民商法只存在于习俗和习惯当中,而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和对其重视度的提升,民商法的规范性也越来越强。各国为了保护内部经济发展的稳定,不仅采用各种条例的民商法,同时也因地制宜的制定各种内容。虽然各国家在民商法内容的设立上存在不同,但这部法律的最终目的都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护人民财产、人身安全等,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2、经济法做补充

经济法的出台必须要依靠民商法的支持,若没有民商法的支持,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很难真正发挥其作用。简言之,若国家没有完善的民商法,对经济只有干预,那么,这个国家的经济法只能起到统制作用,在短期内有效,对国家经济长期发展却起不到任何好处。经济法作为民商法的补充,不仅能在民商法职能涉及不到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同时对民商法解决不了的问题,也能很好的补充解决,因此,经济法对民商法来说极为重要。

三、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互补关系

1、责任性质互补

在经济活动中,主体未按照约定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而产生纠纷之时,双方基本都是通过协商或者是按照之前的约定内容来解决矛盾的。这样的做法虽然有一定的效果,但存在很大的漏洞,一旦一方不履行或者是不按照约定内容来履行,就会导致他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尽管在民商法中对于民事纠纷调节有相应的内容规定,但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极少。再加上这种约定条例方式存在很大的漏洞,难以提供良好法律保障,因此民商法在运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问题。而经济法的出现不仅仅弥补了这一缺陷,同时也对民商法中存在的問题进行了补充完善,使其权威性更强。另外,经济法的出发点是社会利益,依靠法律手段来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因此,任何危害、威胁社会经济利益的主体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一来,不仅能起到以儆效尤的效果,同时还能有效弥补民商法法律强制性不足的缺陷。

2、法律职能互补

一般而言,民商法中约定的责任属于书面约定责任,这种责任比经济法中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轻很多。经济法中对所有个体在其活跃范围内的任何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都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一旦触犯,就会得到相应的惩罚,且惩罚力度较大。因为经济法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更强一些,所以在运行过程中更具审判力和震慑力。而民商法则因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约定,没有具体的法律责任规定,所以,即使毁约也很难对毁约方产生很大的影响。

另外,民商法能保护商品关系,维护民事主体的权利,经济法保护的范围则是社会整体,解决的是民商法无法解决的经济问题,本质是国家管控,协调国民经济运行。比如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当某种物品价格上涨到不可控制的局面之时,民商法是很难起到作用的,而经济法则可以通过干预避免出现恶性通货膨胀的情况。这种强制性行为只有经济法才有,民商法极少出现,它是良好环境下自由主体的意愿行为,依靠的就是自觉自愿性。

综上,经济法是对民商法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是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法律之一。

3、归责原则的互补

当今社会,各个主体之间在因为民事行为发生纠纷之时,归责方式基本上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即责任归咎于过错方。只有当民事纠纷主体在行为或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是过失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且造成一定不良后果之时,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了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少数无过错责任条例之外,其他基本都是无过错无责任,并且损害他人利益的主体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弥补无过错方的损失。但在实际纠纷中,这些行为不仅会伤害个体利益和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危害社会稳定,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伤害。此时,民商法律中的归责原则和补偿性原则就会显得力不从心,难以发挥其威慑力。而经济法中规定的严格责任制度就是对这一情况的很好补充。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因为自己的行为必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无需考虑其行为或者是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判断其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可。

比如在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中曾明文规定,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事故,必须要追究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以严格责任原则对其进行惩处。因为产品质量问题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有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不对其进行严处很难维护社会经济利益,无法达到稳定社会经济发展的效果。所以,从宏观角度来看,以强制手段追究违法者行为,使其承担应有的责任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不仅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能保护社会和谐发展。

4、追究责任启动程序上的互补

民商事纠纷所造成的违约、侵权事件,多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则,这种责任追究方式极为被动,很多事件都是不了了之。不仅如此,因为这个原则导致实际纠纷发生之时很难得到有效解决,无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当民商事主体采用法律渠道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之时,救济程序才能真正启动,才有可能维护其最终利益。与之相反的是,经济法采用的是主动追责,即使违法者的行为并未侵害被利害人的利益,但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稳定发展,也会主动追究违法者的行为和责任。这种方式与民商法中的不告不理原则相互补充、完善,在维护民商法主体个人利益时都有很好的效果。

5、价值取向互补

民商法的现代化气息越来越浓郁,而这意味着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目标越来越一致化。这一点可以通过反垄断法在市场中的发展地位来确认。当前,反垄断法已经成为社会利益的对立面,新的法律法规也对其进行了新的调整和规定。在立法过程中,民商法不仅考虑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同时也与经济法更加趋同。比如在过去民商法保护的多为弱者和特殊群体,而现如今,不仅对弱者特殊保护,同时也承认国家征用个人财产的权利,对司法机关干预消费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也予以承认。这样一来,民商法与经济法的相互补充会对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带来更好的机遇,也让经济主体在市场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保证市场发展的和谐。

四、结束语

现如今,国家干预经济、市场自行调节已经很难完全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要采用新的模式对其进行调整,而混合经济模式就是最好的选择。这种模式既能有效促进经济的发展,也能为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尤其是这种模式下产生的经济法和民商法,虽有差异,但却相互补充,相互融合,为经济多元化发展提供基础和保障。

参考文献:

[1]索源.经济法与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关系探讨[J].中外企业家,2020(09):247.

[2]王贺.经济法与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关系探讨[J].中国集体经济,2018(28):117-118.

[3]张玉强.经济法与民商法法律責任互补关系探讨[J].法制博览,2017(13):276.

[4]解静.浅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互补关系[J].法制博览,2016(02):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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