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页快照服务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2020-05-26耿婷
耿婷
摘要:网页快照作为搜索引擎的附带功能,本身并未给网络服务提供者带来更多的技术负担。但是,网页快照提供行为是对内容的直接提供行为,一定程度上会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在网络时代,保持网络技术持续发展是当前最大的社会利益,合理的限制著作权人的利益成为暂时的权宜之计。
关键词:网页快照;归责原则;合理使用
网络的飞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但网络技术的发展却给传统法律带了不小的冲击,搜索引擎提供的网页快照服务所引起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就是其中之一。网页快照提供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而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网页快照提供行为有过不同的判决,当前法院对网页快照侵权问题并无统一清晰的认识。
一、网页快照的概念
搜索引擎在收录网页时,对网页进行备份,存在自己的服务器缓存里,当用户在搜索引擎中点击“网页快照”链接时,搜索引擎将Spider系统当时所抓取并保存的网页内容展现出来,称为“网页快照”。由于网页快照是存储在搜索引擎服务器中,所以查看网页快照的速度往往比直接访问网页要快。网页快照中,搜索的关键词用亮色显示,用户可以点击呈现亮色的关键词直接找到关键词出现位置,便于快速找到所需信息,提高搜索效率。当搜索的网页被删除或连接失效时,仍可以使用网页快照来查看这个网页原始的内容。
二、网页快照提供行为的法律解读
2018年4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该指南对网页快照行为进行了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搜索服务时以快照形式在其服务器上生成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件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使得公众能够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构成提供内容的行为。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以搜索、链接或者系统缓存为由提出不侵权抗辩的,不予支持。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行为侵权的认定,与快照来源网页内容是否侵权无关。”
网页快照的形式是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件向公众提供,实际上是一种复制行为,而直接向公众提供被复制的作品,使公众得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也即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指南发布前,网页快照的法律性质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网页快照属于搜索链接组成部分,有观点认为网页快照构成内容提供行为,且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也对其性质有不同的认识。而根据《审查指南》,网页快照被明确定义为提供行为,且这种网页快照提供行为是一种复制行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三、网页快照提供行为的著作权侵权认定
目前,判断网页快照提供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解释》第五条。从其规定的内容来看,“实质性替代”是判断是否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键。
而所谓的“实质性替代”,从内容上来看,快照应该能够反映原作品的核心内容,也就是说,快照服务实际上已经能够替代原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案作品。从替代对象上来看,应该把握“实质性替代”的是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
由此可见,“实质性替代”应该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判断,而不是基于对用户如何选择的主观上判断。因为不同的用户在选择上会存在差异,每个用户的选择都具有其各自主观随意性和选择偏好。实际上,当用户输入关键词,搜索引擎列出搜索结果条目的同时提供了“转向原始网页的链接”和“对原始网页的快照”等标识,不管用户点击哪种方式,用户都是可以得到其所需要的内容。这两种方式均提供了用户获得原网站内容的可能性。当用户选择点击“对原始网页的快照”时,该快照可以构成实质性替代原网页,也就是说快照提供行为存在着实质性替代原网页的可能性。在原始网页已经更改或者删除了相应内容后,用户只能选择网页快照时,该网页快照即具有了实质上替代原网页的必然性。
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解释》第5条中的“实质性替代”应当是网页快照提供行为的构成要件,只有在构成提供行为的前提下,才有必要继续审查是否构成“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的损害权利人對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的免除责任要件。
四、快照服务与合理使用
在我国,网页快照提供行为还无法援引强制许可规定作为免责理由。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网页快照问题也没有统一的认识。许多学者对网页快照侵权的免责事由进行了研究,对此专家学者们曾提出过“通知删除避风港”[1]、“系统缓存避风港”[2]、“适用默示许可”[3]、“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等观点。而在适用避风港规则和红旗原则的同时,引入合理使用制度一般条款,适用三步检验法进行个案分析较为符合主流观点,笔者也赞同该观点。
而对于网页快照中合理使用的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给出了指导性建议:“判断网页快照提供行为是否属于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合法权益情形的,可以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提供网页快照的主要用途;(2)原告是否能够通过通知删除等方法,最大限度地缩小损害范围;(3)原告是否已明确通知被告删除网页快照;(4)被告是否在知道涉嫌侵权的情况下,仍未及时采取任何措施;(5)被告是否从网页快照提供行为中直接获取利益;(6)其他相关因素。”值得注意的是,该建议非强制性规定,而是对侵害著作权案件的一种指导建议。
五、结语
从目前的网络现状来看,网页快照还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种盈利模式,亦不构成与权利人对作品的行使权利的经济竞争,因此,现阶段网页快照并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盈利模式的不断创新,并不排除网页快照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的可能,因此,在判断此要件时应保持与时俱进的审判思维,为著作权人实现其利益保有适宜的空间,在提高网络资源利用率的同时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平衡公益与私益。
参考文献:
[1]武玥.浅析网页快照侵权的免责事由[J].法制与社会. 2014(14).
[2]王迁.搜索引擎提供“快照”服务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东方法学. 2010(03).
[3]董颖.中国搜索引擎遭遇拷问——否度 MP3 案法律问题分析. 电子知识产权.2005(12).
[4] 任利光.网页快照的法律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0(14).
[5] 陈加胜.信息网络传播权与链接的关系[J].电子知识产权. 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