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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育性别选择行为的伦理分析

2020-05-26方佳

青年生活 2020年10期
关键词:男女比例重男轻女伦理

方佳

摘要:医疗进步和现代生育技术的发展使人为进行生育性别选择成为可能。但由于受到 “重男轻女” 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男女性别比例已然出现了失衡。人为生育性别选择带来的一系列的问题不仅给家庭带来冲击,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本文分别从行为主体和外在约束两等方面对生育性别选择问题进行了伦理分析,试图探索对其有效的行为规范和约束办法。

关键词:生育;性别选择;重男轻女;男女比例;伦理

引言

随着世界医疗水平的发展以及生殖技术的突破,人为进行生育性别的选择已成为可能,通过孕前B超等手段提前获知婴儿性别的行为早已普遍存在。然而受到 “重男轻女”等传统思想的影响,目前我国的男女性别比例出现了严重失衡并给家庭、社会带来了许多问题。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指出, 2020 年20—45 岁的男性将比女性多 3000万人左右并且人口在地区间、产业间的分布不尽合理。因此,将生育性别选择现象作为研究重点并探索如何对其有效地控制和规范是关系到国家利益及社会发展稳定的重要课题。

1 生育性别选择对伦理的挑战

1.1 对生命权的严重践踏

“重男轻女”、“男尊女卑”是影响我国几千年的生育观念和封建糟粕,尤其影响经济政治压迫下的贫苦人们倾向于对男孩的生育选择。早在战国时期的《韩非子·六反》中就有记载:“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即使在千年后文明进步的当今社会,想生男孩的妇女也会借助先进的医疗技术提前获知腹中的婴儿性别并通过人工流产的方式强行进行生育性别选择。这些观念和行为是恶劣的封建陋俗遗存,不仅是对生命的极度轻蔑更是对生命的平等与尊严的严重践踏。

“生命权是人们对自己的生命安全所享有的权利,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不得威胁他人的生命安全。”生命权体现着人类的尊严与价值,尊重生命具有最大的普遍性人道价值。每个人的生命都应受到尊重,即使是婴孩的生命遭到了人为的践踏也严重违反我国宪法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和伦理。

1.2 对家庭伦理的冲击

重男轻女性别选择的结果导致男女比例的严重失衡,这一现象的继续必然会造成婚姻年龄段男女两性人口的比例失调以及婚姻挤压问题凸现,最终使婚姻家庭固有的伦理道德受到挑战。婚姻家庭首先是包含人们爱情生活在内的特定共同体,缺乏爱情基础的婚姻是不稳固的。“婚姻挤压现象”会使得女性数量大大少于男性,会在男性同期群之间和同期群内部产生激烈的争夺和冲突。由此发展下去,部分男性很可能只是为了找到配偶而组成一个家庭,而放弃以爱情作为家庭的基础。因此在这种毫无爱情基础的婚姻中,第三者插足和“红杏出墙”事件就会越来越多,进而可能会导致离婚率的增加,传统家庭的稳定受到威胁。

1.3对社会伦理的影响

生育性别选择造成男女性别不平衡也会给社会伦理带来冲击。

第一,男性比例的增多容易导致性犯罪比例的上升。性权力是一项基本人权,它不是人对某种外在权利的享有,而是由对自己的身体、精神、感情和爱恋进行支配的权利,即人享有对自身如何进行性交往和性活动的自主权利。家庭是保障性需求得以满足的合法的、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形式,二生育性别选择会导致男性的婚姻竞争加剧,许多男性的性需求不能通过婚姻家庭这种正当途径得以满足,因此他们在长期的性压迫下,容易产生心理扭曲进而做出不道德的行为甚至是性犯罪。

第二,出生性别比例的失衡会加重社会养老负担。“按出生性别比为 114 预测,2100 年的男性老年人口比女性多 911.7 万人;按出生性别比为 116 预测,2100 年男性老年人口比女性多 1181 万人;按出生性别比为 120 预测,2100 年男性老年人口比女性多1694.4 万人”。由此可见,如果长期对男女出生比不加控制,会出现相当规模的终身未婚且无子女的老年群体,进一步增加社会的养老负担和养老的复杂性。

2 对生育性别选择的伦理规范

2.1 道德教育

女性作为人类生育活动的直接践行者,应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决定自己的命运。即使当今女性的社会地位以及独立意识在逐渐提高,但受 “男尊女卑”等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仍然有不少女性屈从对男性的依赖和退让。要加强女性的道德人格教育,培养女性主体性意识,那么在生育活动中女性就能够基于自己的意志进行选择。

行为主体进行生育性别的选择行为总是出发于某些动机,“重男轻女”的思想观念则潜移默化地影响了这类动机并让行为主体蒙蔽双眼丧失了道德良心。马克思说过:“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道德自律的形成就是良心的养成,所谓良心则是个人在履行对他人和社会义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深刻的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为减少生育性别选择的行为,行为主体应长期培养精神的自律意识以及对他人、社会的责任感和道德感。

另外,政府部门应协助净化社会风气,积极为民众创建优良的社会环境。道德风气会有形无形地在社会氛围中影响着人们的品行和习惯,在良好的、平等的环境中能够更充分地发挥社会道德舆论的作用,促使人们相互监督和提高。

2.2 法律规范

仅靠道德规范的软约束来规范生育性别选择行为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依靠外在的强制力量——法律来加强管理。由于行为主体道德品质的不完善性和认识客观事物的局限性,他们无法意识到性别选择行为会给家庭、社会带来怎样危害,因此需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量来规束生育行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非法行为。

3 结语

男女性别问题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伦理问题之一,出生性别比例的失衡会长期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本文主要从伦理学的视角探索了生育性别选择中凸显的人性、道德、法律等问题,对其进行的剖析研究有助于寻找如何对行为主体进行道德规范及強制约束的办法,对于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现代生育道德观,引导民众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与行为选择具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陈艳. 当代中国生育中性别选择的伦理审视[D].河北师范大学.2007.

[2] 陈光洁,汪芳芳.探索与选择:当下我国“重男轻女”思想刍议[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年第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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