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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审批程序现状探讨

2020-05-26张梦玮

大众科学·上旬 2020年5期
关键词:监外执行罪犯

张梦玮

摘 要:保外就医制度作为监外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也符合刑罚宽缓原则,对罪犯、监狱及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违规保外”、“名保实放”引热议,保外就医制度被批驳为罪犯逃避惩罚的“通道”。本文从保外就医的审批现状入手,借助相关数据及现实案例,分析保外就医审批程序的缺陷。针对问题,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具体解决措施,以期通过构建诉讼审查裁定模式,进一步消除保外就医审批制度的缺陷,发挥其积极作用。

关键词:罪犯;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1.我国保外就医制度的审批现状

第一,违规保外引热议。近年来各地深入开展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整治活动,被媒体揭露的违反规定保外就医的案例不胜枚举。例如,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判决当日便顺利被保外就医;广东省电白县原教育局局长陈建明因受贿罪被判刑后也是直接被保外就医;此外还有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案、原河源市公安局局长曾天来案、格力集团下属公司董事长高国平案等。此外还有许多未曝光的案例,2019年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显示,2018年检察机关纠正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3031人,其中不乏通过保外就医逃脱法律制裁的案例。2019年4月,孙小果涉黑案件再度将保外就医制度拉回公共视野,孙小果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父母通过捏造虚假病历帮助孙小果违法保外就医长达两年。孙小果案件使得保外就医制度再度被曲解为权力拥有者、金钱实力者逃脱法律制裁的通道。第二,有病难保遭谴责。据相关监狱医院工作人员统计,2007-2017年间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内因病死亡的罪犯人数为105人。而该院每年约有数十名罪犯患病程度符合保外就医疾病范围,但因各种缘故无法及时保外就医而长时间在医院占床直至病亡。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有病难保的案例,例如,2018年84岁河北老人李淑贤因违法上访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在河北女子监狱服刑,因其年事已高,两次在狱中骨折,家属为此申请保外就医,监狱以其不符合生活不能自理的标准不予批准,该事件爆出后,群众批判保外的硬性化标准,使得监狱的拒绝缺乏人道,而曾在同监狱服刑的原格力下属集团董事长高国平,通过关系办理了保外就医,保外就医制度被批判为看人下菜的双标制度。

2.當前保外就医制度审批程序存在的问题

第一,审批权分散不同机关,审批标准宽严不一。我国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法院都有对保外就医的审批权。保外就医的审批程序在不同阶段是可以由不同部门进行审批的,在看守所阶段由公安机关决定、在监狱执行刑罚阶段由监狱管理机关决定,公安机关和监狱是行政部门,审批决定权属于自审自批,即便有办事效率高、审批速度快的优点,但是监管不力极易滋生腐败。对法院来说,只要犯罪分子未交付执行,法院的每一个层级都拥有审批权,这增大了权力泛滥的可能性;第二,各机关均依据本部门的实施细则作出保外就医的决定,但审批标准宽严不同, 缺乏统一规范。例如,监狱和公安机关均为自审自批,但看守所提请保外就医的诊断资料可以来自不同层级的医院,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较大。而监狱保外就医需要经过多层审批,审批程序相对来说更加严格;第三,审批程序繁杂、流程长。在保外就医的审批多采书面审理的方式,审批环节多、过程长,对于没有专业知识的审批机关来说,此类文书很难认定真假,效力较低,造成急需保外就医的罪犯失去治疗的最佳时机;第四,罪犯及家属的权利救济机制缺位。笔者在浏览地方法院作出的保外就医裁定时,看到一些不予批准的保外就医裁定,而在浏览监狱管理机关的网站时,并未公开不被批准的申请。因此,此类审批机关依据职权及法律规定作出不予批准的保外就医申请的裁定,罪犯或家属对所作出的裁定定有异议时,如何进行救济呢?《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及其他法律规定都没有对保外就医申请被驳回以后如何救济做出相应的规定。正如,2018年发生的八旬老太李淑贤一案,其子女在两次为其申请保外就医被拒后,只能选择网络媒体的帮助。

3.构建保外就医诉讼审批模式

基于保外就医制度的审批机关呈现多元化的特征,各机关的审批标准也各不相同。而域外相关制度中各个国家的保外就医审批权均属唯一机关,例如德国由执行机构决定,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由检察机关决定。笔者认为,若将审批权交由监狱系统,则该审批权被披上浓厚的行政色彩,很难不被社会质疑。若设立专门的机关,则会耗费过多司法资源且短期内难以完成。由法院审批则更为合理,应当构建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是否符合保外就医的申请作出裁定,由检察院进行审批监督的诉讼审查裁定模式,具体建构如下。

第一,法院统一裁定。首先,我国宪法确认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可以降低因系统内部自审自批出现的风险。而公安机关和监狱机关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是隶属关系,很难保证其作出的审批决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因此,人民法院的中立性和专业性更能够满足保外就医制度审批程序的统一性及公正性的需求。此外,我国的非监禁刑包括: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但是除了暂予监外执行之外,上述所有非监禁刑都是由法院作出裁定的。另外,保外就医申请由人民法院统一审批,形成统一的判断尺度,促使保外就医裁定的专业性、合理性。

第二,诊断人员出庭作证。诉讼审查模式改变了以往保外就医书面审批的弊端,对于难以理解的医学专业知识,法官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相关诊断人员出庭解释、质证,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其诊断结果可以不作为裁定的依据,这也增强了诊断人员的责任心,防止因金钱诱惑而滥用职权。

第三,检察机关实行同步监督。首先,在诉讼审查裁定模式下,检察机关在法院审理保外就医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派员参与,进行保外就医材料的质证、辩论,在审批过程当中如若发现问题还可以提出反对意见,及时介入。为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监督权,被害人也可以参与庭审,提出意见;第二,赋予检察机关聘请法医监督的权力,检察机关在派员参与的过程中若认为存在违法保外等违规情形,可以申请法医监督,法医在鉴定过程中的诊断能力、伤情造假、案情把握等现象,相对于普通诊断医师均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利于对诊断程序的监督。

第四,设立上诉救济机制。诉讼审查裁定模式下,保外就医的申请被审批机关驳回后,对于裁定结果有异议的,罪犯及其家属以及检察机关均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回复,对于人们法院的回复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这就避免了上文所提到的由于权力机关害怕担责而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时罪犯却救济无门的情况发生。

第五,完善保外就医信息公开制度。在诉讼审查裁定模式下,法院办理保外就医的全过程都应当通过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上发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应当明确法院公开保外就医制度的义务,包括罪犯的个人信息、相关参与人员、监狱机关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提高公民的知情权,增强司法公信力。

4.总结

保外就医制度是我国监外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道主义精神与宽严相济的政策的有力体现,本文通过分析实践中保外就医审批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保外就医诉讼裁定模式,以期发挥保外就医制度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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