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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陆海,开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新局面

2020-05-25荔之

环境 2020年5期
关键词:粤港入海排污口

荔之

广东,是海洋大省,濒临南海,海洋资源丰富。

广东省海域辽阔,东起潮州市饶平县大埕湾,西至湛江英罗港和北部湾,南到琼州海峡中心分界线并向东、西、东南方向自然延伸,管辖海域面积6.5万平方公里,加上专属经济区海域总面积41.9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的14%;岸线漫长,拥有全国最长的大陆海岸线,长4114公里;岛屿众多,有大小岛屿1963个,数量居全国第三;沿海滩涂广布,面积1717.33平方公里,占全省滩涂总面积的81.22%;港湾优良,有大小海湾510多个,其中适宜建港的海湾有200多个;海洋生物资源丰富,已有记录的鱼类资源种类1200多种,是多种国家级和省级海洋保护生物的分布区。

海洋,为广东海洋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海岸带已成为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密集区。2018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达1.93万亿元,同比增长9%,占全国的23.2%,连续24年居全国首位,海洋经济发展态势良好。

与此同时,广东近岸海域水质总体较好。2015年—2019年,广东近岸海域优良水质(符合第一类或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水质)面积比例平均值为84.2%, 2019年水质优良面积比例为87.2%。非优良水质(劣于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水质)主要分布在河口、港湾和部分沿海城市的近岸海域。

多措并举

扎实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2018年机构改革后,原海洋与渔业部门海洋环境保护职能划并生态环境部门,打通了陆地和海洋的分割,实现了陆海统筹一盘棋,海陆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

一年多来,广东紧紧把握机构改革机遇,以做好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为切入点,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沟通融合,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蓝色海湾建设。以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为契机,加强与香港、澳门的沟通协调,配合生态环境部编制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大湾区蓝色海湾建设和粤港澳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机制创新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在粤港持续发展与环保合作小组框架下,设立了粤港海洋资源护理、大鹏湾及后海湾(深圳湾)区域环境管理、粤港海洋环境管理等专题小组,加强粤港共同关注事项的合作与交流,开展了粤港中华白海豚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管理和有关科普宣教、科学研究等海洋环境保护资源养护方面的活动。合力开展海漂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建设海漂垃圾预警系统,建立粤港跨境海漂垃圾事件通报机制,推进跨境海上环境事故处置合作。

分区控制,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省委、省政府确定了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沿海经济带将作为全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着力培育引进引领性、标志性的重大产业项目,依托大项目、大园区,点上集聚、串珠成链,持续壮大产业规模,延伸产业链条,打造一批高水平产业集群,构建世界级沿海产业带。在发展临港工业、上大项目时,坚持采用最高技术标准、实施最严格环保要求、做好最周全防控措施,强化源头控制,守护好沿海美丽自然生态。

陆海统筹,扎实推进海洋污染防治工作。认真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8年—2020年)》,将近岸海域污染整治纳入《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加大力度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持续增加,截至2019年全省日污水处理能力达3216万吨,建成城镇污水管网73504公里,为削减河流污染负荷、减少污染物入海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0年一季度,27个入海河流国考断面全部消除劣Ⅴ类。积极探索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落实惠州大亚湾海域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试点工作。在汕头南澳县、惠州市、深圳市、茂名电白区、湛江市等市、县(区)启动“湾长制”试点工作。近年来,海洋污染事故发生率显著下降,海洋環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发现赤潮次数连续4年下降。

分门别类,加大入海排污口整治力度。组织开展入海污染源排查和入海排污口分类核查,分析入海排污口监管现状和存在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分类监督管理对策,为强化重点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为实现对重点入海排污口的动态监管,开展“广东省重点入海排口监管系统”建设。沿海各市持续开展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理整顿工作,针对新发现的两类排污口,按照“一个排污口,一套整治方案”的要求,落实整改责任。

简政放权,规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后进一步规范了海洋工程环评受理、审批工作,实现了环评管理制度的统一。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事项,委托下放海洋工程建设运行后评价结论和改进措施备案、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预案备案、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3项行政权力事项。重新理顺海洋工程环评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减少跑送次数、精简办事材料,将环评纳入省政务平台管理,提高效率,提升服务经济发展水平。

摸清底数,组织开展基础性研究。2019年共开展海水环境质量、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海水浴场水质、海洋垃圾、海洋放射性、海水水质自动监测、练江和小东江入海口邻近海域和赤潮绿潮应急监测8大类监测任务。组织开展珠江口海域生态系统水质目标管控研究和珠江口海域污染整治对策研究等,分析评价广东省重点河口、海湾污染物超标情况,判别影响河口生态系统健康的主要因素,科学提出河口海域水质控制目标及措施,研究制定重点河口海湾整治对策。

“四个强化” 着力开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新局面

目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还存在能力相对较弱、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边界不清晰等情况,为切实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从四方面着力强化。

强化制度建设。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结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探索制定科学反映河口海域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的河口水质标准。适时组织修订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协调好经济发展和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的关系。

强化重点工作。做好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科学提出海洋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要求和任务措施。规范入海排污口监管,加快开展备案,分类加强治理。做好河流入海污染监测和评估,加强河流入海污染物管控。建设系统化、信息化、可视化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加强入海河流、近岸海域水质和生态系统的动态监测监视。落实“湾长制”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河海联动、陆海统筹、与河长制高效衔接的协同治理体系。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推动沿海各市建立海滩保洁机制。

强化能力建设。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基层队伍海洋生态保护人员配置和业务能力。积极推动生态环境部门出海、出航能力和海洋调查基地建设。深入开展重点课题研究,为正确认识海洋污染问题、科学制定污染防控措施提供支撑。

强化沟通协调。积极与海洋执法队伍、海警局沟通协调,确定有关执法监督事项分工和责任清单,明确海洋环境保护执法责任。协调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海洋生态红线管控、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生态修复等工作,配合海事、应急部门做好海洋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加强粤港澳交流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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