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民合作社会计制度的具体设想
2020-05-23
自2008年1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简称《现制度》)施行来,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行为,促进高质量发展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之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其相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及各种税收等法律法规制度相继出台实施或修订完善,《现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调整适应。为此,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简称《新制度》)修订设想。
一、《新制度》的总体框架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经济组织形式之一,除了特有交易、事项外,具有与其他经济组织相似的经济活动,《新制度》可以大量借鉴《小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会计科目、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等内容。会计成果更易为社会各方理解,更加符合产权主体、交易主体、服务主体、监管主体等各类内外主体的需求。
《新制度》必须准确把握其为整个会计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的定位。结构上,要参照后来出台、更为成熟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内容上,简练、实用,符合合作社发展需要,不必抄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会计法》等法律内容,避免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通用制度重复。
《现制度》既包括会计制度内容,也包括财务制度内容。本次修订后的《新制度》可延续原有做法,在阐述确认、计量和报告等会计制度内容的同时,对相应的交易和事项提出内部控制、监督管理等建议性规范,以此保证合作社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金资产安全和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完整可靠。
二、关于《新制度》的具体想法
伴随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合作社发展的实践,部分交易事项具有一定的合作社特色和时代要求,提出部分会计处理方法。
关于会计科目。为了前瞻性安排和借鉴《小企业会计准则》,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的一些合作社特色的用词外,如“盈余”“盈余分配”“盈余返还”等,《新制度》应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其他会计科目。对重要性交易事项,明确规定部分二级科目,如“盈余分配”可设“提取盈余公积”“返还盈余”“分配剩余盈余”“未分配盈余”等二级科目,“资本公积”可设“资本溢价”“接受政府补助和捐赠”“转增资本”等二级科目。取消权益不明的“专项基金”科目。
关于涉税处理。《新制度》要明确纳税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原制度缺“应交税费”及损益类税费科目,一方面可能引起社会误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用纳税;另一方面对实务中纳税交易事项会计处理无规可依,随意处理导致会计信息不公允。大量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早已超出农产品自产自销范围,存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诸多纳税义务。应当规范发票使用规定,加强发票管理和审核。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以收购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产品对外销售,又可以向其成员和非成员销售生产资料等,其成员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与所属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交易和结算关系,因此在发票的使用上建议上级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产品均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收购其成员产品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允许抵扣,向其成员和非成员销售生产资料、对外销售产品均可以开具普通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开核算,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政府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财政部财资〔2019〕25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在清偿债务后如有剩余财产,清算组应当计算其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总额。综合上述规定,《新制度》要明确两类政府补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一是政府保留处分权的补助,应作为长期负债对待,平均分摊入成员账户,待清算处分。二是政府不保留处分权的补助,可作为所有者权益对待,扣除企业所得税后记入资本公积,平均分摊入成员账户。
关于接受捐赠。按照受赠资产价值扣除企业所得税后记入资本公积,金额平均分摊入成员账户。
关于报表格式。《新制度》应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负债表按流动性、利润表按经营成果来源分布式的常规列报方式编制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满足报表使用各方对报表披露信息的常规性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