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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兆龙:倡导社会主义法治的先驱

2020-05-21张晓鹏

民主与科学 2020年1期
关键词:复旦大学法律

张晓鹏

杨兆龙(1904—1979),江苏金坛人,国际知名的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是海牙国际法学院1948年在全球所聘30位专家之一,《联合国宪章》法定中文本的译者,抗战胜利后任“战犯罪证调查室”主任并组建“汉奸惩治委员会”,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以南京国民政府代理最高检察长之职促成全国上万名共产党人和进步人士获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南京大学教授、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复旦大学教授等职。1957年加入九三学社,是我国倡导“社会主义法治”的先驱。

上下求索  学贯中西  蜚声国际

杨兆龙1904年11月8日出生于江苏金坛西岗镇东岗村一个中农家庭。他天资聪颖,勤奋好学,12岁时考入镇江一所教会学校——润州中学,并在这里读完了初、高中,以第一名的成绩毕业。

1922年,18岁的杨兆龙考入北平燕京大学,攻读哲学心理学,两年后转到上海东吴大学改学法科。他夜间上学,白天则在上海民立中学教英语,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在燕京求学期间,杨兆龙读了孙中山的著作,深感哲学和心理学不能救中国,这也是他改学法律的原因之一。在东吴大学求学时,因笃信孙中山的革命救国学说,他曾秘密加入了国民党,还积极参加了五卅运动,被推举为上海学生联合会五卅惨案法律委员会委员。在东吴大学,他共修了40多门课,每门课成绩均在90分以上。1927年夏,他从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

杨兆龙刚从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即任上海法政大学教授,讲授“证据法概论”“商法概论”“海商法”等课程。前两门课的讲义,不久就作为专著出版。尤其是《证据法概论》,是国内最早出版的证据法专著,迄今仍是法学研究生必读的法学经典之一。

1927年底,经国民政府司法部甄拔律师委员会审查,杨兆龙第一次领到了国家律师证书。不久,他担任了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及上诉法院推事,专办华洋诉讼,曾受托撰写《上海租界临时法院成立后办理涉外诉讼事件之报告》。该文后被定为法律文書,成为各地法院处理涉外事件的指导性文件。1927年国民党清党,他被清洗,此后未再加入国民党。

杨兆龙在法院任职期间,牢记父亲的教导“你宁可回家种地,也不能开罪百姓有负国家”,坚持维护国人的权利,而不惜与外国陪审之领事发生冲突。他初执法槌便不容不法洋人为所欲为,首次出庭即依法裁决,将一位无辜的华籍人力车夫无罪释放。此事曾轰动上海。1929 年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及上诉法院改组,时任司法行政部部长魏道明屈服于洋人压力而将杨兆龙解职。

之后,杨兆龙接受上海持志大学聘请,担任该校教授兼教务主任,同时在东吴大学法学院兼任教授,后又在上海、南京、镇江等地任律师。其间,他致力维护司法公正,反对贪赃枉法,竭尽所能为民伸冤。对一些贫困、受冤之被告,他还自贴费用为之辩护。在其家乡金坛有数起被冤判无期徒刑及死刑之案件,都由他全力为之平反,卒获释放。当时金坛无正式法院,所有诉讼案件均由代表县长之审判员监理,黑暗重重,经杨兆龙举报,县长被免职。

1931年,司法行政部改组,杨兆龙任秘书科科长。两年后,他经时任立法院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副委员长吴经熊推荐,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专员。同年5月,受命起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一个月后完成初稿。1933年和1934年,他发表了《公证制度之探源》《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等重要法学论文。

1934年,杨兆龙成为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破格录取的法学博士研究生,随美国诉讼法学权威摩根(Morgen)研究“英美法”。短短一年,他即完成了学业,并掌握了意大利语、西班牙语。其间,他还以中国司法代表团成员的身份,赴欧美各国考察,并多次出席国际学术会议。

1935年,杨兆龙获得哈佛大学法律科学博士学位。其博士论文《中国司法制度之现状及问题研究——与外国主要国家相关制度之比较》,对中外司法制度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比较与探讨,从中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中国法律制度的创见。当时的答辩会,由法学泰斗、时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主持。杨兆龙历时4小时的答辩,赢得了评委专家的一致赞赏,论文被当场评为“优秀”。同年夏天,杨兆龙再赴德国柏林大学法科研究院,成为该院法律博士候选人,随世界著名法学家库洛什(Krauoch)教授研究“大陆法”。

留学德国期间,杨兆龙曾赴法国、意大利深入考察,并在法国加入了比较法学会。1936年日本加紧侵华,他于这年秋天毅然返回祖国。此时的杨兆龙,通过多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已通晓了英、法、德、俄、意、波兰、捷克、西班牙等8国语言(据杨20世纪50年代对当时复旦大学法律系的秘书说,他懂52国语言);同时,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精深的了解,有很高的法学造诣。

回国后,杨兆龙担任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专门委员。他先后奉命起草了适用于抗战时期的《军事征用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总动员法》,后经立法院讨论通过,在全国颁布实施。1937年,杨兆龙到汉口,与人合作主编《经世》杂志,并先后发表了《法治的评价》《领事裁判权之撤废与国人应有之觉悟》《关于抗战期间政府组织问题的几种错误见解》等文章,还出版了《司法与监狱之改良及管理》专著。他还发起组织“兴建研究会”,提倡“改革政治,实行民主,振兴实业,积极抗日”。在武汉,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八路军参谋长叶剑英,并与其讨论有关团结抗日以及国家要实行民主改革等问题。1938年,他随资源委员会撤赴重庆。

1940年,他由好友章友江介绍,到陕西城固应聘担任西北大学法商学院院长,其间曾积极支持西北高校进步学生的爱国活动。1941年8月,他回到重庆,担任教育部参事。在此后4年间,他还兼任西迁到重庆的朝阳法学院、东吴法学院及复旦大学教授。1944年,杨兆龙发起组建了中国比较法学社,任总干事。同年5月,他在《中华法学杂志》上发表了《宪政之道》,倡导实行“具有民主精神之法治”;强调“实施宪政之中心工作不是‘制宪,而是‘宪法生命素的培养”。他大声疾呼,要使“死宪法”变成“活宪法”,使“纸面上的宪法”变成“在实际政治上已发生作用的宪法”,而实现宪政的条件则在于:一是“实行法治”,二是“使法律的内容或精神民主化或加强其民主化的程度。”1

抗战胜利后,杨兆龙回到南京,在政府任职的同时,兼任政治大学、中央大学教授。1945年底,他曾从南京给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志让去信,对不能再在复旦兼课表示歉意,同时也表示:“弟对于教课极感兴趣,且引以为终身职业。此次实出于不得已。将来如有机会,当继续效力,以补不足2。”1946年11月—1947年9月,杨兆龙率团赴欧美7国考察司法制度和法律教育,出席国际刑法会议及国际统一刑法会议等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3,并应邀到美国多所大学讲学4。他担任了国际刑法学会理事并兼任中国分会会长,还担任了国际统一刑法学会理事。1948年3月,杨兆龙被海牙国际法学院聘定为专家,当时该类专家在全世界仅30人,“皆各国权威学者”5。

依法严惩战犯汉奸  大智大勇救政治犯

1944年2月,国民政府成立了直隶行政院的跨部门机构“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杨兆龙被聘为委员。1945年4月,杨兆龙出任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司长,以处理日本战犯及法制重建等重大事项。就任伊始,他便立即着手战争罪犯之审判和有关汉奸惩治等准备工作。同年6月26日,《联合国宪章》签署,杨兆龙在极短的时间内将之翻译成中文,并在国内外公开发表。杨兆龙翻译的这个中文译本,至今仍是国际社会通用的法律文献。

1945年8月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后,杨兆龙奉命成立“战犯罪证调查室”并兼主任。当时他领导着700余名工作人员,搜集日本侵华罪行材料达30余万件。他着人按主次分别将这些材料提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国内战犯审判委员会。提交给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材料对1946—1948年对日本战犯的东京审判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同年,杨兆龙还亲自草拟了《战争罪犯审判条例》。此条例经立法院通过后,于1946年10月24日由国民政府颁布实施,成为我国当时审判日本战犯的主要法律依据6。杨兆龙还奉命组建了“汉奸惩治委员会”,毫不手软地秉公处理汉奸。

1946年6月,庞德应邀来华担任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顾问,杨兆龙陪同他考察了各地相关机构,协助其对当时中国各种法律文本和有关法律教科书做了全面的审察,共同草拟完成了创设“中国法学中心”之计划纲要,计划邀请国内知名法学家共同编写出一部成系统、具权威性的中国法律巨著《中国法通典》,草拟了撰写的计划大纲。大纲涉及法律学概论、司法机构组织、法律体系,并具体涉及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物权法等,还打算编一套适合国情的全国统一的法律教科书。

1948年,国民党统治日趋不稳,各重要城市均成立由军法人员组成的特别法庭。1948年5—8月,由庞德任团长、杨兆龙任副团长的“司法调查团”视察南京、上海、杭州等地的法院与监所7。杨兆龙亲眼看见军法裁判之“犯人”满身伤痕,深悉军法特别法庭“裁判”之残忍,于是一方面在上海召集记者发表演讲,强烈抨击当局的司法腐败和某些监狱的惨无人道,另一方面又通过各种关系向相关方面提出建议,以“司法统一”为由,使当局最终撤销了“特刑庭”和“司法部特种司法局”这两个专门镇压国内进步人士的司法机构。

1948年12月,杨兆龙与人合作在上海创办了《新法学》月刊,并在创刊号上发表了轰动一时的《<新法学>诞生的前夕——法学界的贫乏》。在这篇文章中,他批评了当局以“人治代法”和轻视法律教育等现象。

1948年岁末,国民党败局已定,杨兆龙打算辞官专心教书。此时国外多所大学发来聘书,请他去担任教授,特别是其恩师庞德,屡屡从美国给他致电发函,竭力敦促他去哈佛任教。他本人倾向于赴加拿大某校终身执掌教鞭,但其妻沙溯因以“父母年迈”为由,坚决反对他去国外。沙溯因思想进步,抗战期间曾是南京妇女救国会的发起人和负责人之一,多次掩护过中共党员,不顾危险营救过进步青年。她早就希望丈夫脱离蒋介石政权,跟共产党走。如果去国外,她则认为“实与当白俄无异”,只有留下才会有前途。

这年年底,南京政府最高检察长郑烈辞职,当局有意请杨兆龙代理此职。其妻无意中将此信息透露给胞妹沙轶因。沙轶因时为中共地下党南京市学委委员,她随即将此事向党组织做了汇报。时为中共地下党南京市委书记的陈修良,为了营救“五二〇”学生运动中被捕的大批中共党员及进步学生,当即决定派策反部的白沙偕同沙轶因去做杨兆龙的工作。白沙力劝杨兆龙接受当局的任命,以便营救在押的几名中央大学地下党学生。杨兆龙晚年回忆此事时说“做一些伸张正义的事,本是我平生之所愿”8,于是答应了中共地下党组织的请求。

1949年1月,蒋介石宣布“引退”,由李宗仁代理“总统”。民国元老张知本接替谢冠生继任司法行政部部长。张十多年前便已和杨相熟,并很欣赏杨。杨常常与张谈司法界过去的缺点,并指出释放政治犯的好处以及在行政院开会时如何应付,等等。张是一位宽厚仁义之人,较少党派之见,很快便答应下来。在一次行政院的会议上,张知本正式动议:“为表示国共和谈之诚意,鄙意还是应该顺应民情释放政治犯,特别是那些因爱国而参加学生运动的人。”行政院长何应钦,政务委员朱家骅、吴铁城等人听后,甚表惊讶。朱、吴当即发言表示反对,何则以和缓的语气劝张放弃自己的主张。孰料张知本耿介之性不改,当即大发脾气:“既然这样,这个部长我也不当了!”正要拂袖离去,何应钦一把将他拽住,说:“张部长不必生气,我们照你的意思办就是了!”随后行政院才勉强通过决议释放全国政治犯,并责成司法行政部执行。

收到行政院正式训令后,杨兆龙随即亲自起草了释放政治犯的政策条文和具体办法。按规定此令生效还需李宗仁签字核准,但李当时去了广西。为免夜长梦多,杨兆龙立即飞赴广西请李宗仁签了字。

之后,杨兆龙以最高检察署代理检察长的名义,向全国司法机关下令释放政治犯。杨兆龙后来回忆说:“原来中共南京地下党指名要求释放的政治犯,只限于中央大学学生李飞等三人。在当时的制度下,不便这样做,同时考虑到其他非中共党员的政治犯也应当释放,于是就设法进行了一次全国性的大释放。在南京撤销了对‘五二〇学运中被捕学生的公诉。释放政治犯100余人。根据江苏、浙江、安徽等十几个省的司法长官报告的数字,估计全国释放一万余人。”9

1949年4月,人民解放军发动了渡江战役。此前,陈立夫让妻子亲自给杨兆龙夫妇送去前往台湾的机票,但杨兆龙夫妇早已决定留在大陆。

加入九三学社  响应双百方针  倡言“社会主义法治”

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杨兆龙随即将最高检察署全部档案和印章移交上海市军管会。不久举家迁回南京,受聘担任中央大学法学院教授。同年8月,中央大学更名为“南京大学”。1950年,因为得到董必武的帮助,南京大学割爱,杨兆龙调任东吴法学院院长,但保留南京大学教授名义。

杨兆龙任职东吴后,试图借鉴国外经验,将东吴法学院办成东方一流的法学院,并为此拟定了诸多教改方案。但没过多久,1952年,全国高等院校院系调整,东吴法学院和复旦大学、南京大学等校的法律系、政治系撤并为华东政法学院。政法学院的建校委员会名单中原本有杨兆龙的名字,但后来被相关领导打了问号,并有批示说“不必需要这些人”10。撤并时,相关负责人曾经面许杨兆龙为此后的华东政法学院研究部主任,但后来一直没有兑现,且未安排他其他工作,使他在家赋闲一年有余。后来,杨兆龙主动向华东教育部提出教俄文,于是在1953年秋调入复旦大学外文系任俄文教授。

1956年,中共中央提出了科学和文化工作“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是年秋天,杨兆龙重返法学教学和研究岗位,从外文系转入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任教授。此后不久,他当上了上海市法学会理事并出任《法学》月刊编委。

1956年12月,杨兆龙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第2期上发表了《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一文。学识渊博且胆量过人的杨兆龙,在这篇论文中,通过逻辑极为严密的论证,驳斥了用法律的“阶级性”来否定法律的“继承性”的“理论”,认为“法律中有许多规范的阶级性不表现在规范的本身,而表现在谁运用它们或用它们来对付谁,尤其在国际法里面有许多一般公认的规范或具有国际共同性的规范,它们或是人类正义感的表现,或是被人类长期的经验证明为有益于共同生活的规范。我们不但不应该将它们摒弃,相反对于其中某些部分是有必要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的,这些法律规范,虽然被旧的或剥削统治阶级利用过,但在新社会的各种新的条件下是可以取得新的内容,发生新的作用的”,“法律的继承和任何法律体系的形成发展以及任何阶级统治的成功,有着永远不可分割的关系”11。此文的观点,在法学界被视为“石破天惊”之论。接着,他又在《法学》双月刊1957年第1期上发表了《刑法科学中因果关系的几个问题》等文。

1957年5月,经由九三学社两位创始人卢于道和笪移今的介绍,杨兆龙加入九三学社。

1957年四五月间,中宣部部长陆定一、中共上海市委第一书记柯庆施等相继邀请杨兆龙座谈聚餐。柯庆施还特别对他在肃反中所受的委屈表示了道歉,一再鼓励他“消除顾虑,积极向党建言”。于是,杨兆龙出于一个法学家的责任感,在一些会议上坦诚畅谈,并在有关报刊上发表了《法律界的党与非党之间》《我国重要法典为何迟迟还不颁布?——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立法问题》等文章。杨兆龙是我国最早提出与“社会主义法制”概念相区别的“社会主义法治”概念的法学家。他特别强调了“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性,并殷切希望我们的国家能“将法律中所包含的民主原则贯彻到实践中去”,而在当时首先是要将“与人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及一般社会关系的调整最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制定出来12,做到有法可依。杨兆龙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完备精确的法律,(2)法律的严格遵守及正确执行,(3)适当的工作干部,(4)高度发展的法律科学”13。杨兆龙的这些观点,得到很多知名人士的赞同,在法学界和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1957年5月下旬,楊兆龙还专门致函最高人民法院董必武院长,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立法的12个具体问题,但此信被截留,未送达到董手中;5月底,他又在复旦大学第4届科学报告会上作了题为《刑事法律科学中的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问题》的长篇专题报告,率先在国内振聋发聩地提出“无罪推定论”,得到学术界的普遍好评。

1957年6月,“反右派斗争”开始,很快杨兆龙便成了上海法学界首当其冲的斗争对象。1958年初,杨兆龙被正式定为右派。不久,因复旦大学法律系撤销,杨兆龙随原复旦大学法律系人员调入上海市社会科学院。他“对自己是右派始终不服气”,被认为是“抗拒改造者”。此后,其命运更为悲惨。1963年9月,杨兆龙及其儿子杨定亚被以“现行反革命罪”逮捕;1971年6月,杨兆龙又以“历史反革命及叛国投敌罪”被判无期徒刑。

1975年12月,中央对国民党县团级以上人员进行特赦。时年71岁、在狱中受尽折磨的杨兆龙,终于获赦出狱。此时,妻子在“文革”中已被迫害致死,他在上海已无落脚之处,被其女婿的胞兄接至浙江海宁(其女婿此时还因“文革”中的“反革命罪”在青海服刑)。后来,在他的老友、时任国务院参事的章友江帮助下,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聘为省文史馆馆员,总算解决了基本的养老生活问题。在担任浙江省文史馆馆员期间,杨兆龙参加了一些对台广播宣传工作。

1979年4月1日,杨兆龙突患脑溢血去世。中共海宁县委统战部为其召开了一个小型追悼会,肯定了他为海峡两岸统一所做的努力。

1979年,复旦大学对杨兆龙1957年被错划为“右派”予以改正。同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庭审,对杨兆龙案予以纠正平反。

2000年春节前夕,央视一台每晚黄金时段,连续播出8集纪实片《无名英雄》,其中第8集《河山作证》着重介绍了杨兆龙的生平与功绩,使得这位“生前悲壮,死后哀荣”的一代法学家得以音容再现。

1.杨兆龙:《杨兆龙文集》,复旦大学出版社,2018年12月版,第288-289页。

2.杨兆龙:《杨兆龙文集》,复旦大学出版社,2018年12月版,第534页。

3.参见《杨兆龙已抵英 出席刑法会议》,《甘肃民国日报》,1947年6月28日第4版;《全国司法行政检讨会 昨举行第二次会 杨兆龙报告出国考察经过》,《福建日报》,1947年11月7日第2版。

4.《杨兆龙在美讲学忙 并曾受其他团体邀请对中美关系有所论列》,《新疆日报》,1947年5月14日第2版。

5.《杨兆龙受聘国际法学研究专家》,《革命日报》,1948年3月28日第2版。

6.《杨兆龙谈处理战犯程序》,《青岛时报》,1946年10月7日第2版。

7.《司法调查团组成》,《申报》,1948年5月24日第2版。

8.曹东:《南京国民政府最后一任检察长——民国法律人之杨兆龙》,《检察日报》,2014年3月7日第6版。

9.转引自郝铁川:《国民政府的末任最高检察长杨兆龙(一)》,《世纪》,2014年第4期,第40-41页。

10.《复旦大学调整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人员名单》(文中不仅有复旦大学调整委员会名单,还有其他学校如政法学院建校委员会名单),1952年,上海市档案馆,档案号A26-2-151-15。

11.杨兆龙:《杨兆龙文集》,复旦大学出版社,2018年12月版,第608、610页。

12.杨兆龙:《杨兆龙文集》,复旦大学出版社,2018年12月版,第620、625页。

13.杨兆龙:《杨兆龙文集》,复旦大学出版社,2018年12月版,第661页。

(作者为复旦大学企业教育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尚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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