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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的领导 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

2020-05-21黄佳宇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党的领导依法治国

黄佳宇

摘要: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就是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国家治理法治化要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正确政治方向;要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要不断加强立法工作,建构并完善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要确保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有效运行,维护公平正义;要形成全社会知法、遵法、守法、尚法的社会氛围。

关键词: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国家治理法治化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指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在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落实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实践之中,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建设统一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实践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备、法律实施体系的高效、法治监督体系的严密、法治保障体系的有力与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的五位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通过立法的科学性、执法的严格性、司法的公正性、守法的全民性,彰显法治中国建设巨大的制度优势与丰富的实践成果。

一、坚强政治保障: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政治保障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了正确的前进方向。“党是领导一切的”,党领导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历史与现实的必然要求。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关系的实践中,我们经历了不断的探索。从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八大召开这一时期,新中国的法制雏形基本形成,构建起了以我国第一部《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党的八大明确指出党员要接受法律的约束,这为正确处理好党与法律的关系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政治指引。但在党的八大之后,由于历史的原因,这种可贵的法制建设进程一度出现停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得到了不断完善与发展。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始逐渐正规化、常规化、稳定化。

正确地认识与处理党与法律、法治的关系,始终是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重要命题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将法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诸如党与法治的关系等诸多法治命题得以明晰。党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过程中夯实了依法执政的基础,也为依法治国提供了更为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一方面,党通过加强党内法规建设,为权力监督提供了更为丰富的制度抓手,通过强有力的法治化反腐败,使党自身的完善与发展逐渐制度化、法治化,使依法执政更加坚强有力。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关于党与法治关系的重大论述,使广大党员深深体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既不搞“法上之党”,也不搞“法外之党”,法治也成为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另一方面,党将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不断统一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上来,实现了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的有机契合。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党始终关注将党的意志通过法治化的方式成为国家意志的实现,关注党内法规成为国家法律的实现,使党既能成为领导法治建设的坚强核心,又能够使党及其成员自身的行为置于宪法法律之中,使党接受宪法法律的监督。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了坚定的政治保障,党自身建设也在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的实践中不断完善与发展,这也为党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与水平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二、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决定》指出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规范。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首先必须坚持的基本要求,依宪执政是依法执政首先必须坚持的基本要求。维护宪法权威,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任何政党、组织、公民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之上的特权,要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真正落实到社会成员全体守法之中,真正落实到公正的司法运行之中,真正落实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之中。不断完善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机制的建构与实践,在保持司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前期成果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发展司法体制改革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践,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诸多运行机制能够在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等议题建设相结合的过程中取得新成绩。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要在维护宪法权威中率先垂范,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摒弃“官本位”与“特权”思想,敬畏人民、敬畏法治,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真正做到严以用权、慎以用权。要进一步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的成果,筑牢权力监督的制度笼子,通过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强化党内监督,并规范和引导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群众、舆论监督),形成对公权力行使者的监督合力,使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与权威能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件中得到切实维护。形成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相协调的责任追究机制,任何违反宪法法律、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的行为都要被及时切实地追究责任。要以有效的机制不断加强宪法的实施,不断加强宪法的监督。在程序上逐步完善宪法解释机制,使宪法审查工作得以真正落实与推进。完善备案审查的制度建设,提升备案审查的能力。对于现有的与宪法相违背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并依法予以撤销或纠正,形成并完善以社会主义宪法为基础和根本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国家治理法治化提供充分、有效、协调与可操作的宪法法律保障。

三、完善立法机制:夯实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规范基础

国家治理法治化需要有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其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构与完善,基础在于立法。《决定》指出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再一次昭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的重要基础作用。要在立法的过程中,加大公众参与的机制建构,加强对于立法的公开与监督,使立法能够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及利益诉求。加强法律编撰、制定的时效性,及时进行法律规范的修改与废止工作。加强法律解释工作,提升立法工作各环节的效率。特别要形成立法过程中与广大社会成员的及时互动和反馈机制,把握广大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趋势,为法律的立、改、废、释提供及时的社会现实导引,从而保障立法的民主性,提升立法的质量。充分发挥立法工作中党委的领导作用、人大的主导作用,依托政府功能协调各方做好立法工作。立法的完善要立足中国法治实践,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工作的现实路径,使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到不断完善。要关注重点领域的立法,不断加强民事领域立法、反腐败领域立法、反分裂国家领域立法、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国际司法协助领域立法,不断创设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转化的制度机制,使党内法规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协调。加大我国在国际法领域的发言权,使我国法律在域外适用的法律规范体系能够不断加强。在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中,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和保障,国家治理法治化更离不开良法提供的制度保障。

四、维护公平正义:为国家治理法治化提供法治运行保障

法治的生命在于运行与实施,《决定》指出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要在法治建设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依靠人民,在社会主义法治运行的各环节加强对于人权的保障。在法治运行中既要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自由与权利,同时,还要引导人民依法承担应尽的义务。一方面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在内心崇尚社会主义法治,另一方面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在行为上遵守法治并坚定地捍卫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切实有效的可操作方式,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落实到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之中,特别是在依法行政中真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体现出法治框架运行的人民性、文明性与人文关怀。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实用性的具体裁量基准规范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压缩公权力不规范执法的操作空间。在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完善与之配套的机制改革,深入推进审判、检察、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将司法责任制在法律运行中切实落到实处,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依法监督司法活动,真正体会到社会主义法治公正、权威、高效的制度优势,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在司法案件中充分体会到公平与正义。

五、强化法治监督:形成全社会守法氛围

《决定》指出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要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在法治运行中得到正确行使,在法治运行的各环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须通过责任追究等机制排除非法干预,保障执法、司法活动的独立性、权威性。以消费、环保公益诉讼为基础,使公益诉讼的范围能够不断拓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于自身权益保障的诉求。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断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范围。在刑事司法领域落实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实现一切违法者都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通过多种形式,特别是新媒体方式,加大全民普法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真正知法、懂法、信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特别是要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以及依法办事能力。不断完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畅通群众利益诉求的渠道,实现信访工作的法治化,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诉求,筑牢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基层堡垒。逐渐培育并养成广大人民群众做事靠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行为模式,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群众基础不断夯实。要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各级政府在依法治国中以上率下的作用,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能够成为崇尚法治、依法办事的模范,提高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改革的深化、发展的推动、矛盾的化解、稳定的维护、风险的应对都能通过法治化的方式得以实现,从而推进全民法治信仰的形成以及全社会守法氛围的形成。

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就应该是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中国建设摆到了更为突出的位置上,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为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提供了稳定的常态制度保障,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也将会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一体建设中真正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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