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研究
2020-05-19陶蕊
陶蕊
摘 要: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四个全面”建设的重要方面,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我国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民事证据是保证民事判决公正性以及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的重要依据和凭证,但是当前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效力和费用等方面还存在模糊的问题,没能有效发挥其在民事案件中的作用。本文将深入分析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并结合当下依法治国的深入发展探究其完善措施。
关键词:民事证据保全制度;效力;适用条件;司法救济;公平正义
一、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一)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建设不完善容易导致当事人错失举证良机
根据我国《民事訴讼法》的规定,能够在民事诉讼启动之前就启动证据的保护措施,这也让我国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有法可依。但是由于我国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是在2012年才提出的,对于这一制度建设的起步较晚,在制度条文表述方面还存在些许不明,对于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启动程序和具体操作程序还没有详细的规范和要求,导致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模糊的问题,影响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之前启动证据保全工作。例如,在“情况紧急”这一表述下,如何界定当前的情况是紧急的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利用这一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阻碍,这也导致部分当事人错失举证良机,影响了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工作,最终可能影响民事裁判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二)适用条件单一影响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等合法权益
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适用条件仅是“情况紧急”的情况下,适用条件单一,同时界定也相对模糊。常规理解为民事证据有毁灭风险,错过证据收集时机就很难再次收集到有效的民事诉讼证据。但是在具体适用中因为适用条件单一,导致很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并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强制性的民事证据保护还需要考虑是否在紧急情况下,是否对于民众的权益造成影响,是否符合我国其他法律制度的约束等。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适用条件单一且界定模糊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进度和民事诉讼进度,影响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等合法权益。
(三)缺乏针对证据保全费用的收取和管理规定
在民事证据保全制度中对于证据保全费用的收取和管理规定并不明确,在某种程度上还处于一种空白的状态。但是民事证据保全却并不是零成本的,其中需要资料管理和证据保护等司法成本,收费的话没有名头,不收费的话会影响我国司法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秩序,所以在当下主要是将民事证据保全费用算在民事诉讼费用当中,由民事诉讼当事人来承担。不仅如此,对于民事证据保全费用的裁量也没有统一的标准,这也给予了各地法院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法院权力的滥用,不利于我国司法管理体系的健康发展。
(四)民事证据保全效力问题存在争议
民事证据保全效力方面,至今存在争议。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起诉时间,但是对于民事证据的保全时间以及后续证据保管时间等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民事证据保全的时间效力存在争议。在对人的效力方面,保全的民事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双方的辩护证据也存在争议的。在对事的效力方面,保全的民事证据是否可以作为直接证据,是否可以直接质证,是否需要再次调查等问题都是存在争议。这也导致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在具体司法过程中存在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应用效力和效果。
二、完善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措施研究
(一)明确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中的名词定义
我国法律体系属于成文法,需要在法律条文中对各项名词进行明确的解释和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指导后续司法工作。因此,为了提升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应用效力,让更多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掌握举证良机,促进我国民事案件的司法公正,需要明确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中的名词定义。例如在“情况紧急”这一名词解释中,需要经过法律专家以及法院等协同商讨几种常见的紧急情况,并根据以往民事案件裁判经验对这一名词进行合理和明确的解释。在此过程中,需要对民事证据保全制度中存在的界定模糊和解释不清的名词进行筛查,加强司法系统内部的沟通与交流,促进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建设的完整性,增强其中具体法律条文的详细化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够发挥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在保护民事案件证据中的积极作用。
(二)明确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可以参考国外法律体系加以明确,这样一来,能够帮助符合适用条件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尽快获得司法救济,保全民事证据的完整性。在明确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时,需要根据我国司法环境以及民事诉讼案件办理实际,参考国外相关限定条件,选择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在此基础上也应该广泛听取法律专家意见,避免因为适用条件过于严格而导致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失去意义,也应该避免因为适用条件过于宽泛而导致的滥用。
(三)规范民事证据保全过程中的费用收取
在民事证据保全费用收取方面,其并不应该根据民事诉讼费用的一般原则进行计算,而是应该作为一项独立的收费项目。所以,需要结合当前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应用情况以及其中产生的司法成本,结合民众的承受能力等综合性因素,制定多层次的民事证据保全费用收取标准。这一标准中主要是以民事证据保全时间以及保管难度来划分其所需要的费用,在这一收费标准支持下,不仅能够保障司法系统的运行秩序,还能够避免司法过程中的乱收费和多收费等情况,让民事证据保全费用的收取有法可依,增强民众对法院和司法体系的信任,有助于提升司法机构的公信力。
(四)明确民事证据保全效力
在民事证据保全效力方面,面对存在争议的部分,也应该对其加以明确。首先,在时间效力方面,在民事证据保全制度中应该规定如果不起诉多少天内可以放弃证据保管以及后续证据的处理问题,避免过多民事证据积压增加司法系统管理压力。在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对人和事的效力,需要秉承程序公正原则和协同主义原则,允许民事案件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度进行质证,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善用公证法律服务助力民事证据保全
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基础性司法资源,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及《公证法》36条规定,经法定程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和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法律赋予公证的公信力,可以充分发挥公证在民事证据保全中固定证据、强化证据的效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更好地实现程序正义和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综上所述,民事证据保全制度是推进我国民事案件裁判质量的重要法律依托,面对其中存在的部分内容不完善以及条文界定模糊的问题,需要我国司法体系和相关法律专家协同讨论并解决。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最终目标是保障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当和结果公平,因此需要在接下来的修订和完善工作中,明确规定其适用条件和效力等,切实有效地推进民事案件的司法裁判和管理,同时也利用明确的民事证据保全费用收费标准保障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行秩序。
参考文献:
[1]杨亚男.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8.
[2]陈群儿. 民事纠纷中电子数据证据保全[D].湘潭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