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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2020-05-19游路

科学与财富 2020年6期
关键词:限制

游路

摘 要:依法律规定,赠与合同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的行使,须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和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在适用情形、时间限制上存在不同。厘清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法理基础和行使限制,同时要考虑对受赠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与履行赠与合同。

关键词: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限制

引言

如果說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之王,那么可以说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之王。赠与合同也时常发生在我们日程生活之中,理应引起我们的密切关注。法律规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的无偿性和单务性。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任意撤销权倾向性的保护了赠与人的利益,由此要对其作出限制,把它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区分开,同时也要考虑对受赠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概述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只有赠与人负担赠与义务,接受赠与一方不负任何义务。即便是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中,依然没有改变其单务合同的性质。赠与合同到底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学术界也一直有所争论。1本文认为,赠与合同原则上为诺成性合同,当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该合同即成立。正因为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和诺成性,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应运而生。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时间点是在赠与的财产被转移之前,此时财产权利并未发生转移,法律赋予赠与人在自己的意志以内自由处分该财产权利。2如果赠与物已经转移给受赠人所有,除特殊情形外,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消灭。任意撤销权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因为赠与是无偿且单务的,若是赠与行为不能撤销,赠与人承担的义务过重,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3

二、任意撤销权的法理基础

为什么要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限制在赠与物交付之前呢?有学者认为,撤销权是为了避免赠与人处分财产的草率性,减少物权归属的纠纷发生。若是赠与行为完成,受赠人已经取得赠与物,此时物权已经发生变动,则需要保护的是受赠人的合法权益,赠与人就不能在行使撤销权。4还有学者认为,除上述原因外,还应考虑物权的无因性。如果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再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合同,就使得物权行为,赠与物的交付没有了原因基础,会成为不当得利,履行也就失去了意义。

厘清赠与合同任意任意撤销权的法理基础,可以让我们更正确理解撤销权行使的意义。对于法理基础,有以下两者典型说法:

第一、公平正义说。5该说法认为,合同法重在公平正义,使合同双方利益状态处于一个平衡状态,撤销权的作用也在于此。受赠人接受赠与是单方受益,与有偿合同的性质完全不同。因此,若是把赠与合同与双务有偿合同等量齐观,对赠与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会大量减少赠与行为的发生。有人认为,虽然赠与合同受赠人无需支付对价,但往往隐含着情感交换,赠与人的赠与获得精神利益,并非毫不受益,因此也具有有偿合同一些特点。

第二、意思真实说。该观点认为,赠与人在作出赠与意思表示之后,有时会出现后悔的情况,或者赠与的意思表示是错误、受欺诈、胁迫的表示,法律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此种行为的效力,从而使得赠与人可在后悔时或意思表示瑕疵时免除赠与义务。为了保障赠与人意思表示真实,在赠与财产转移前,赋予任意撤销权对受赠人来说也无所谓损失。

综合来看,公平正义和尊重赠与人意思真实共同构成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法理基础。因为公平正义和意思自治都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对这两项原则的具体体现。当然在这两者之间,公平正义是前提,正是由于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才有了对尊重赠与人意思真实提供更多倾斜的正当性。6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行使的限制

从上文可以看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在行使有较大随意性,应该对行使的任意性加以限制,否则可能出现赠与人滥用任意撤销权的情形,不但会纵容言而无信、虚伪承诺的社会风气,并且也有损法律的尊严。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了避免任意撤销权行使的随意性,使这一制度更为规范的运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从要件上对其加以限制。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包括:

1、赠与合同的有效成立: 《合同法》中此项法律制度制度在赠与合同之下设立,此项法律制度是在以赠与合同这一制度为前提下的情况设立的,若不存在赠与合同,则此项法律制度也便成了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合同不成立,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赠与人不会对受赠人进行任何形式的交付,那么在交付前行使任意撤销权的问题更无从谈起了。

2、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行使: 此规定是为了维护交付制度的权威性,保证合法的交易秩序。若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赠与人便不可再行使此项权利。

3、任意撤销权的适用范围为一般的赠与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具有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这样规定旨在维护特殊类型赠与的权威性,更好的维护社会上弱势群体所得的实际利益7。

四、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的区别

(一)与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的区别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成立之后,在具备法定情形时,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赠与人在三种情况下享有法定撤销权,包括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在自知道和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还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自知道或者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上述规定对赠与的法定撤销权行使主体和撤销权行使情形、期间均作了规定。不同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在赠与人将赠与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以后才有的权利,性质是形成权,未出现上述情形的,不得撤销;而任意撤销权带有任意性,只要不是法律规定的情形,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都可以任意撤销。同时,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主体较多,但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只有赠与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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