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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柏坡时期中共新解放城市的人员接管与处置

2020-05-19把增强

江汉论坛 2020年3期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

摘要:城市接管问题是解放战争时期中共工作重心从乡村转移到城市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为城市接管的一个重要方面,人员接管更是直接关系到新解放区城市的未来建设和发展。西柏坡时期,对于居留新解放城市的不同人员,中共在接管与处置中采取了不同的应对策略。具体而言,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即原属中共内部的脱党、自首、叛变分子,新解放城市的旧有人员,以及滞留新解放城市的外国人。无论是对原属中共内部的脱党、自首、叛变分子的处置,还是对新解放城市旧有人员乃至外国人的接管与处置,均明晰地贯穿着一条主线,即所有政策都是紧紧围绕稳定社会秩序、加快经济恢复和发展来进行。中共在人员接管过程中的这种理性表明,中共对于当时乃至未来局势的发展已然洞若观火,此等高明之处也进一步彰显了西柏坡时期中共中央的成熟与睿智。

关键词:西柏坡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员接管与处置;新解放城市

中图分类号:K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0)03-0111-05

一、引言

解放战争时期,伴随着人民解放军的胜利进攻,先是刘少奇、朱德于1947年率中央工委进驻西柏坡,之后毛泽东、周恩来、任弼时于1948年率中共中央和解放军总部来到西柏坡。由此开始,直至赶赴北京,中共中央和解放军总部一直在西柏坡办公,西柏坡成为当时中国革命的领导中心。在此期间,中共中央运筹帷幄,谋划了一系列改变中国历史进程的大制作。也因此,有很多论者以西柏坡为题展开系统探讨,其中,最具影响的当属西柏坡精神的研究①。其实,西柏坡时期的历史十分宏富,不仅有精神层面的和一些惊天动地的大事需要研究,也有一些影响深远的具体工作需要审视和探讨。对于新解放城市的人员如何接管与处置等问题,就包含着中共中央的大智慧。

新解放城市人员接管与处置问题的出现,与解放战争的胜利推进直接相关。当时,在中共领导下,人民解放军不仅新占领了广大农村和一批县城市镇,而且还占领一些中等的甚至更大一些的城市(如石家庄等),城市接管问题亦随之而产生。城市接管问题不仅是解放战争时期中共工作重心从乡村转移到城市的一个重要环节,而且直接关系到新解放区城市的未来建设和发展,并成为中共革命和建设能否继续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基础。正是鉴于这一问题的重要性,1990年代以来,诸多论者在扩展学术视野时纷纷将该问题纳入“眼底”,并取得了可喜成绩。综观现有成果,主要探讨了三大类问题:一是对解放战争时期中共城市接管问题的综合性研究,主要涉及接管政策、接管实践、接管经验等②;二是对城市接管中某一方面工作的专题研究,主要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城市旧政权、恢复发展生产、工作队、公安保卫、创办新闻事业等问题③;三是对某一具体城市或地区的接管问题进行个案解析,涉及的城市主要有北京、上海、济南、哈尔滨、石家庄、张家口、邯郸、新乡、潍坊、南京、东莞、衡阳等④,涉及的地区主要为安徽、广西、河南等⑤;四是对中共领导人在新解放区城市接管工作中的作用及接管思想和实践作出探讨,主要涉及周恩来、陈云、刘少奇、邓子恢等⑥。然而,城市接管问题甚为复杂,涉及领域亦极为广范。所以,从某个领导人或某个城市、某个地区的城市接管问题进行考察,虽然对于我们科学认识某一领导人的城市接管思想和某一城市或地区的城市接管历程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意義,但其只是研究城市接管问题的一个路向。而现有的综合研究,则因缺少足够多的各相应专题研究,无论是接管的政策、实践还是经验,都失之空泛。实际上,从城市接管中的各个具体问题进行剖析,理应成为我们进一步加深对于城市接管问题认知的有效路径。有鉴于此,本文即从城市接管中对中共脱党、自首、叛变分子的处置以及对旧有人员乃至对外国人的接管与处置等方面入手,对西柏坡时期中共新解放城市的人员接管与处置问题展开探讨,以期对丰富中共人员接管问题的理性感知有所裨益。

二、对原属中共内部的脱党、自首、叛变分子的处置

解放战争时期,随着战事的激烈进行以及局面的复杂多变,原处国民党统治区的中共党员,有很多脱党、自首和叛变者。由此也就带来了中共对新解放城市进行接管时对这些原为自己内部人员如何处理的问题。应该说,对于这些人员,中共中央是极为重视的,多措并举,分别情况给予安置。其表现之一,1948年7月27日,中共中央专门发布了《关于新解放城市中对脱党、自首、叛变分子的处理的指示》。该指示首先陈明了中共中央对待新解放城市中脱党、自首、叛变分子的处理原则,即“按具体情况,分别解决”⑦。具体而言,对于这些人员,中共主要区分了四种情况:一是凡党员过去自由脱党,确未做任何反党活动,“现在愿参加工作者,可分给以适当的工作”,“但不应马上接收其重新入党,更不能恢复其党籍,经过相当时期考察,而本人提出入党要求时,才可考虑重新入党问题”。二是凡党员过去系个别向敌方自首,并未进一步有危害党及革命之行为者,“现在来找我们时,在原则上可允许其参加解放区的一般生产建设和群众工作”,但只有经过长期工作考验,证明其“真正忠实于无产阶级事业,而且本人坚决要求重新入党时,才能考虑重新入党问题”。 三是在对叛变分子的处理上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对过去曾经叛党但系普通叛变分子,即对党危害不大的分子,“要他们在自己的社会职业上安分守己,努力参加生产支前工作,给以戴罪立功的机会”;另一种是对个别罪大恶极的重要叛变分子,在必要时,经区党委或以上机关批准后可“由社会部或公安机关扣押分别处理之”。四是在对脱党、自首分子的再使用问题上要加强思想引导,分配工作前,“最好先集中在军政学校或训练班学习,在学习中加以考察教育,使其在思想打通的基础上,向党坦白”,以便利于党对他们的了解和使用。同时,使用这类分子时,在对其的信任度上要吸取既往教训,不可不信,亦不可全信,即要经常提高警惕,“防止奸特分子混入,绝不可因使用自首叛变分子而有所麻痹”⑧。

三、对旧有人员的接管与处置

中共新解放区的旧有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即旧保甲人员;企业机关的旧职员;国民党行政、司法、军事、警察等机关的旧职员。对于这些不同的人员,中共本着稳定社会秩序、加快经济发展以及对人才的爱惜等原则采取了不同的接管与处置政策。

首先,对于新解放区的旧保甲人员,为了有助于社会治安之维持,中共中央在吸取“过去晋冀鲁豫在新解放区对伪保甲人员处理的经验及此次济南的经验”⑨ 的基础上特提出,除少数有重大罪恶行为、人人痛恨的保甲人员“应予逮捕法办”外,对一般保甲长,“在短时期内,仍须暂行利用”⑩。利用的方式就是本着宽大为怀的精神为全区保长(除罪大恶极者外)提供自新机会,令其进行自我救赎。自我救赎的途径有四:(1)检举潜藏该保的散兵游勇、特务分子;(2)呈报散落该保的武器弹药及其他军用品,以及该保居民私有的枪支弹药(无论在国民党统治时曾否领有枪照,均包括在内);(3)报告并看管设在该保的一切公共房产、机关、学校、工厂及其他一切公共财产,使之不受破坏,“如有破坏及抢劫偷盗情事,应即尽力设法制止,并报告市区政府”;(4)注意各户特别是旅馆、客店的来往人员,如发现可疑分子,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如有知情不报,甚至身为窝主者,当严予惩处”。但对于栽赃诬告、陷害好人者,“亦應受反坐之处分”{11}。当然,在对旧保甲人员进行利用的过程中,也要“去掉他们昔日的威风”,具体方式就是分区召开群众大会,着令保甲人员全体到场站立一旁听训,并向群众陈明“我们的意图,并号召群众监督他们”。一旦发现旧保甲人员继续欺压人民,或有其他不法行为,准予群众随时公开或密函向军管会、警备司令部、市和区的民主政府控告举发,如“查明属实,定予严惩”{12}。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做法是在民主政府的严密控制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进行的,是为了稳定当时社会秩序而对旧保甲人员的暂时利用,“绝不是承认他们在民主政权系统中的合法地位”。基于此等基调,中共对当时存在的一些偏向进行了纠正,如对于“济南五区派工作人员下去工作,还要给保长写介绍信,经过保长进行工作”的错误做法,中共中央就给予了严厉批判,并指示各地引以为戒{13}。

其次,对于新解放区原有企业机关的旧职员,为了稳定企业内部的安定团结,不误生产,中共中央提出了原封不动予以接收的总体原则,并决定待生产恢复、秩序安定之后,再“着手进行一些必要的改革”,以稳固中共在新接管城市企业中的领导地位。这里的“改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人事上要设法清除“那些坚决的反动分子,劣迹昭著为大多数群众所反对的分子及没有能力、倚仗亲朋势力在企业中领取干薪的分子”。二是在待遇上不能在企业中实行绝对的原职原薪,而应区别情况加以调整。具体而言,一方面,要降低那些“技术不高,工作能力不大,但因接近国民党负责人而占驻高级位置,领取高薪”的人的位置和薪水;另一方面,要适当提高那些“技术较高,能力较好,但因与国民党负责人不合而位置和薪水明显地降低”的人的位置和薪水。三是在思想和作风上要对一般职员的旧思想和旧作风进行改造,提高其政治觉悟。具体做法就是举办训练班,召集企业中的旧职员前来受训(政治训练),训练班可由本企业开办,亦可由企业高级机关或市政府开办,“把那些应该洗刷的人员首先调离本企业,到训练班受训,然后根据训练后的情形或者开除或者分派另外工作”,“其余一般受训职员则仍回本企业工作”{14}。

再者,对于国民党行政、司法、军事、警察等机关的旧职员,中共中央决议提出了“留用一切有用人员”的总体原则,并指示各地“决不可轻率地把他们开除赶走了事,而应细心地和他们讨论如何改造思想作风为人民服务及解决他们家庭困难的办法,以便能争取大批旧职员为我们政府工作”{15}。具体讲,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而论之:一是在对这些机关旧职员进行接管时,“原则上应一般地集中训练,有些年老或资格太高,不能进普通训练班者,则组织特别训练班”。特别训练班须由华北政府或市政府特别创办,训练后,除必要者可回本机关工作外,一般可用人员不应回到原来机关工作,而“应根据我们工作的需要分派其他机关或其他地方工作,或平、津、唐、张几个城市对调任用,或派到江南去,或派到各县去工作”,以便分散他们。暂时用不了的人员,则“令他们候差,等候任用,在候差期间发给必须的生活费”。对反动分子、劣迹昭著者及其他无能的不可用的人员,“则开除之”{16}。二是在具体待遇上,应做到区别对待,切不可向这些旧职员提出原职原薪的口号。对加入中共行政、司法、军事、警察机关工作的旧职员,“原则上只能和我们工作人员同等待遇,即实行供给制”,那种“对他们的待遇超过我们的工作人员的标准,是不妥的”。但在实行供给制后,如其家属确实困难,可在“原则上按我们家属标准待遇,给以津贴”,“家存积蓄,不要津贴者,则可不给或少给津贴”。但对于有特殊技术的人员,尤其是原有高薪且又为我们必须任用者,则须仍“给以高薪,继续任用”{17}。

此外,需要加以说明的是,在对旧职员的处理上,中共中央还通令各地应“区别国民党的企业机关与政治机关的不同性质”,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而“采取不同的办法”{18}。

四、对外国人的接管与处置

在新解放和接管的城市中,中共还遇到了一些外国侨民和他们设立的教堂、学校、医院、育婴堂、养老院,以及依托外资开办的工厂、矿山、商店等,甚至有的新解放城市还设有外国领事馆及外国银行。对于这些滞留于新解放区城市中的外国人及其所创办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和政策,对于稳定接管城市外国人情绪和社会秩序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对此,1948年2月7日,中共中央决定指出:“对于这些外国侨民所办的经济、文化、宗教等机关,不论其是否属于帝国主义性质,一般地还不采取排除或没收的政策。对于外国侨民及其国家代表机关,一般地应采取保护政策。除非他们妨害我国家主权,破坏我民主政府和军事行动决不容许者外,只要他们承认遵守我民主政府及人民解放军的法令条例,即容许他们继续居留于我解放区,进行业务或其他正当活动,并受我民主政府之保护”{19}。在这一总体原则指导下,中共中央还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通令各地一体遵行。具体措施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待新解放城市外国人设立的教堂、医院、育婴堂、养老院等的政策。中共中央指出,对于接管城市中外人设立的教堂及所举办之学校、医院、育婴堂、养老院等,“我军到后,均不得加以没收和破坏”,并允许他们在遵守人民解放军及民主政府法令、不作敌探和破坏活动时,“可以继续进行各自的业务”。如外人或被外人委托的负责人逃走者,“则由政府代管其财产”,“但可允许原举办人回来接办”;如这些机关在农村中购置或霸占土地者,“其土地应按土地法规定交给农会处理”,“但其机关范围内之不大的园地,仍应留给该机关所有,其机关所有之财产,非附属于土地者,不得没收”{20}。

二是对待新解放区城市外国人投资设立并支持之私营工厂、矿山、商店及银行或代办所等的政策。(1)对于外人投资设立并主持之私营工厂、矿山,“我军到后,暂不加以没收,亦不许加以破坏,并可与之商定继续营业的临时合同,规定在服从民主政策法令与在一定的劳动条件之下继续营业”。如原主逃走,“则由政府接收经营之”,但在接收时,“不得加以分散或损坏,以便能继续开办”;如原主回来时,则视情况与之订立公私合办的合同,“或仍按前述规定,交回其自办”{21}。(2)对于新解放城市外国人开设之商店,如其不进行破坏活动,并服从民主政策法令者,可允许继续营业,并受民主政府保護;如店主逃走并关闭其商店者,“则由政府负责保存,限原主或其委托负责人,于一定期间内,回来恢复”,“逾期不回,即由政府接收经营”。此外,不论公营、私营工商业中外人股份,应“一律承认其股权有效”{22}。(3)对于新解放城市中的外国银行或由外国人开办的代办所,“不管其是否由于两国条约有互惠规定和特许,一般地应先停止其营业,并审查其业务情况”,如认为在某种范围的规定内,确有令其继续营业之需要,“亦须经中央批准,并与之订立临时营业合同后,方得许其重行营业”。至对其财产,“不论重行开张与否,一律不得没收或破坏”{23}。

三是对待新解放城市外国领事馆的政策。对于新解放城市外国领事馆中的领事或馆员,“在我军到后,仍留原地未动者”,“对其馆址及人员,应加以保护”;“对其财物、文件,不得没收和损坏,也不得随便进去施行检查”,“但应向各该领事馆领事人员宣布,不得进行干涉中国内政与帮助国民党军队的任何破坏活动”。如被我发现有破坏民主政府及人民解放军的证据时,“得进行领事馆内及人身之检查”;如其破坏行为已被证实时,“得按情节轻重,分别处置。必要时,得驱逐其犯罪人员出境,直至封闭其全领事馆”。同时,“领事馆在我国内战争期间,不得我军总部许可,不许设立无线电台”,如有违犯,“以破坏行为论罪”。如“我军到达时,各该领事馆人员均已离去,或经我同意而离去者,各该领事馆之馆址,及其内部财物、文件等,均不得加以损坏或分散,并须负责保管”{24}。

四是对待新解放城市外国侨民的政策。对于新解放城市的外国侨民,经检查,确有该国之护照,且有正当职业者,应允许其居留,但应加以登记,并向之声明,“必须服从我民主政府之法律”。如有犯法行为时,“应受我民主政府法庭之审判”。同时,对于他们平时的行动自由和生命财产应加以保护,不得随便侵犯与逮捕。如发现他们从事间谍活动或特务破坏行为时,即“应加以扣留,交由军区,或前线高级司令部治罪”;如其犯法属于普通性质,“应由我民主政府普通法庭依法办理”。但不管属于哪种性质,如被判为死罪,“必须得中央批准,方得执行”{25}。此外,新解放区各级政府及人民解放军,“须教育人民和战士,对于一般外侨应取友好态度”。同时,应提高警觉,“从言论和行动上,鉴别外侨中某些帝国主义分子,注意他们有无阴谋破坏行动,特别是公安保卫机关,应在这方面多负责任”{26}。

综上可知,西柏坡时期,对于居留新解放城市的不同人员,尽管中共在接管与处置中采取了不同的应对策略,但仍然可以看出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即所有政策都是紧紧围绕稳定社会秩序、加快经济恢复和发展来进行。也正因为如此,无论是对原属中共内部的脱党、自首、叛变分子的处置,还是对新解放城市旧有人员的接管与处置,均非简单的一洗了之,而是本着留用一切有用之人为我所用的总体原则,利用开办培训班等形式从思想上对接管人员进行必要之引导,以充分发挥其在新解放城市的稳固与发展中的独特作用。对于滞留新解放城市的外国人的接管与处置也是本着稳定社会秩序的原则而展开的,但除此之外,还隐含着更深一层的含义,即中共意图通过对新解放城市外国人及其财产的保护之举措来树立自身国际形象,并为提升未来新中国的国际地位未雨绸缪。当然,中共对于外国人也并非一味迁就,而是在有理、有利、有节的前提下威恩并行。由此亦从侧面看出,中共虽身处乱局,但对于当时乃至未来局势的发展已然洞若观火,此等高明之处也进一步彰显了西柏坡时期中共中央的成熟与睿智。

注释:

① 较具代表性的论文主要有:石仲泉《“西柏坡精神”:一条伟大道路的探索之源》(《探索与求是》1996年第4期)、谢忠厚《关于西柏坡精神研究的几个问题》(《河北学刊》1998年第4期)、宋志宏等《论西柏坡精神的历史内涵》(《河北学刊》1998年第4期)、肖贵清等《西柏坡精神——新民主主义的文化精神》(《河北学刊》2003年第4期)、王荣丽《论西柏坡精神的五大内涵》(《河北学刊》2009年第3期)、张静如《西柏坡的历史地位与西柏坡精神的核心》(《光明日报》2010年6月15日)、王玉平《西柏坡精神的基本特征》(《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6期)、张志红等《论西柏坡精神体系》(《河北学刊》2015年第2期)。

② 相关研究参见韩广富《论解放战争时期党接管城市的工作》(《长白学刊》1998年第4期)、于晶娜《解放战争时期党的城市接管政策》(《长白学刊》1999年第3期)、李文芳《中共接管城市的成功实践》(《北京党史》2000年第6期)、李良玉《建国前后接管城市的政策》[《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何虎生等《解放初期接管大城市经验研究》(《北京党史》2005年第2期)、王金艳《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接管城市工作的理论与实践》(吉林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王昆《党在西柏坡时期对城市接管工作的探索》(《学理论》2013年第24期)、郞琦《中国共产党城市接管与建设工作研究(1945—1946)》(红旗出版社2016年版)等。

③ 相关研究参见孙巧玲等《中国共产党接管城市后恢复发展生产的政策》(《东岳论丛》2003年第4期)、李占才《试析建国前后共产党接管城市及对国有资产企业的管理》[《历史教学》(高校版)2008年第9期]、张浩《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共接管城市旧政权的政策与实践——以北京为个案》(《经济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2期)、任庆华《解放战争时期城市接管与公安保卫工作研究》(《军事历史》2016年第3期)、于岸青等《中共大城市接管与创办新闻事业的“济南经验”》(《青年记者》2019年第10期)等。

④ 相关研究参见周宏雁《济南战役首创夺取与接管大城市之先例》(《军事历史》1991年第5期)、赖日昌《解放初期东莞的城市接管及其历史经验》(《广东党史》1994年第1期)、张梅等《哈尔滨城市接管与改造——纪念哈尔滨解放五十周年》(《龙江党史》1996年第3期)、管延春等《党的城市接管政策的成功运用——以潍坊市接管为个案的历史考察》(《中共党史研究》2005年第2期)、黄利新《北平和平接管时期的城市街道工作组》(《当代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5期)、张伟良《论刘少奇对石家庄解放和城市接管所做出的杰出贡献》[《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郭秀芬等《党的城市接管工作的有益尝试——以邯郸为个案考察》(《邯郸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付启元等《解放战争后期对南京等城市政权的接管工作》(《档案与建设》2011年第8期)、白路《解放战争时期新乡城市接管研究》(吉林大学2017年硕士学位论文)、张海洋《济南城市接客的成功经验与现实启示》(《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18年第5期)、郑发展等《1949年南下干部与城市接管——以湖南省衡阳市为例》[《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张晓俊《解放战争时期党对城市接管工作的探索——以接管上海为例》(《西部学刊》2019年第19期)、林木《中国共产党对沈阳城市的接管和改造研究(1948—1952)》(大连理工大学2019年博士学位论文)等。

⑤ 相关研究参见韦大林《解放初期安徽城市接管工作的基本经验》(《党史纵览》1994年第3期)、黄品良《广西城市接管过程中的党组织建设》(《广西党史》2002年第2期)、杨海艳《解放战争时期河南城市接管研究》(郑州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张海洋《济南城市接管的成功经验与现实启示》(《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18年第5期)等。

⑥ 相关研究参见王金艳《陈云对解放战争时期接管城市工作的贡献》(《高校理论战线》2005年第6期)、许人俊《邓子恢接管城市轶闻》(《湘潮》2010年第3期)、李珊珊《刘少奇的城市接管思想评析》(《党史文苑》2012年第10期)、程珂《陈云对城市接管中外事工作之贡献》(《山西档案》2017年第4期)、郭胜华《新中国成立前后周恩来城市接管和建设思想研究(1948—195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吴强《邓子恢与中南区城市接管探究》(《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等。

⑦⑧{19}{20}{21}{22}{23}{24}{25}{26} 中央档案馆、西柏坡纪念馆编:《西柏坡档案》第1卷,中国档案出版社2012年版,第366、366—367、194、194—195、195、195、195、195、195—196、196頁。

⑨⑩{11}{12}{13}{14}{15}{16}{17}{18} 中央档案馆、西柏坡纪念馆编:《西柏坡档案》第2卷,中国档案出版社2012年版,第810、810、810—811、811、811、961—962、963、962、962—963、961页。

作者简介:把增强,山西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人员,山西太原,030006;河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河北石家庄,050051。

(责任编辑  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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