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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的苦果

2020-05-19司荣邓岚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0年4期
关键词:肇事罪邓某供述

司荣 邓岚

2019年7月4日4时44分许,胡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南昌市南京西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行驶至南京西路与贤士二路交界口附近时,与在机动车道上清扫路面余土的附近工地工人邓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邓某当场死亡,被告人胡某驾车逃离现场。

同日7时许,公安机关经排查,发现被告人胡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电话联系,被告人胡某在其住处路边等候交警的到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随后,被告人胡某被交警带至南昌市第一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73.31mg/100ml。

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湖大队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人胡某负全部责任,被害人邓某不负责任。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胡某具有如下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胡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具有自首情节;2.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3.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4.受害人单位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也存在过错。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家属代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向被害人家属共计赔偿了经济损失359000元(包括先前支付的6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将原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调整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在其住处路边等候交警的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宽处罚。其辩护人相关可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受害人单位存在过错,要求减轻对被告人处罚的辩护意见无证据支持,且与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湖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法院不予采纳。为此,根据被告人胡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点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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