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挪车摊上大事
2020-05-19颜梅生
颜梅生
对于驾驶员来说,挪车是家常便饭,可有些人却恰恰因为挪车摊上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为什么?
帮人挪车招来民事赔偿
【案例】2019年1月7日,王晓柳驾车经过一处路口时,被一辆小车堵住。按喇叭后,对方没有开走的迹象,王晓柳不得不下车查看,发现对方司机虽不知去向,但钥匙却在车中,于是决定将车挪开。谁知,当王晓柳停好车,打开车门下车时,将驾驶摩托车随后而来的吴女士撞倒。交警部门认定,王晓柳未注意路面动态乱开车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四个月后,法院判决赔偿吴女士6万余元损失,王晓柳懵了:我只是帮助挪车,怎么还要赔偿损失?
【点评】法院的判决无可厚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指出:“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正因为王晓柳挪动未经对方司机许可,且其违规开车门也与对方司机没有关联,决定了王晓柳虽然只是挪车,但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教训在于:挪车也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他人安全。
拒绝挪车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2019年2月19日上午,因为王女士占道行驶,其驾驶的面包车与赵先生驾驶的小车发生了轻微剐蹭。虽然王女士一再赔礼道歉,还留下了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等,甚至表示愿意当场赔偿300元,可赵先生就是不依不饶,乃至在交警责令撤离现场后,赵先生仍拒绝将车挪开。由此导致交通被堵塞了43分钟。赵先生没有料到,自己竟会被交警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点评】交警部门的做法并无不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也指出:“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赵先生在只是轻微剐蹭、对方愿意赔偿、交警已责令撤离的情况下,仍拒绝挪车并导致交通堵塞,明显与之相违。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本案的教訓在于:必须服从交警指挥,凡事要有度。
醉酒挪车受到刑事制裁
【案例】2019年3月12日晚,参加完闺蜜得子酒宴的钟女士刚回到小区门口,便被保安告知其小车已长时间占道停放,严重影响大家出入,必须赶快驾离。钟女士虽是一脸醉态,但觉得将车开到百米处的车库仍是小菜一碟,没必要让他人代驾,于是乎便摇摇晃晃挪车入库。期间,钟女士撞上他人小车。鉴于其不仅没有赔礼道歉,反而口出狂言,对方选择了报警。交警以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217mg/100ml为由,对其实施了刑事拘留。两个月后,法院也以危险驾驶罪对钟女士判处了两个月的拘役。
【点评】钟女士当属罪有应得。《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即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只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而不论行为人的目的、车辆行驶距离的远近。钟女士之举恰恰与之吻合: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小区通道无疑当属其列;另一方面,《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指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属醉驾。钟女士血液酒精含量达217mg/ 100ml,自然构成醉驾。再一方面,钟女士虽然只是挪车入库,但却同样属于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