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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 安全性:土遗址保护与遗址公园建设的原则两辨

2020-05-19吴卫红

东南文化 2020年6期
关键词:真性真实性考古

吴卫红

(安徽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 安徽合肥 230601)

内容提要:遗产保护中的真实性并非常识中简单的“真实”概念,它包括遗址本体、内涵、形式、景观、聚落等方面的真实性。遗址的展示应以田野考古学认知的真实性为基础,以内涵的真实展示为核心,合理呈现遗址的核心价值,不能机械地强调“出土现状”“环境现状”,应淡化对景观和形式的过度苛求,适度的“淡妆”也是提升遗址展示效果的有效方式。安全性已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认识,遗址的安全不能简单地与“不变”等同,应允许有限的、可逆的改变以换取更全面的保护,在技术层面建立严格、完善的控制机制,从而规避更多的损害。

根据1964年《威尼斯宪章》(Venice Charter)、2008年《文化遗产阐释与展示宪章》(Charter for the Interpret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Sites)、2015年《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等规章及多年实践,遗产保护逐渐形成了几项重要原则: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等。但具体的认知和操作过程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都有所不同,我国的做法有“修旧如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法》”)第22条还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但各宪章、原则主要是基于古城名镇、建筑或建筑类遗址,对于土遗址并不完全适用,“不得在原址重建”也是针对指地上文物,而不是指遗址,“实施遗址保护”已明确了两者性质不同。

当土遗址增加了展示功能后,便涉及两项重要的保护原则:真实性与安全性。如何基于中国土遗址的特点和现实,在理论和实践中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会直接影响到遗产保护、规划设计、展示乃至管理的各阶段,在田野一线从事土遗址考古的专家应当参与讨论。本文即以田野考古为基础,对两项重要原则进行辨析。

一、真实性辨析

2015年《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10条对“真实性”的定义为:“指文物古迹本身的材料、工艺、设计及其环境和它所反映的历史、文化、社会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与文物古迹相关的文化传统的延续同样也是对真实性的保护。”1994年《奈良真实性文件》(The Nara Document on Authen⁃ticity)第12条提出,“在每一种文化内部就其遗产价值的具体性质以及相关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达成共识变得极其重要和迫切”,第13条指出,“取决于文化遗产的性质、文化语境、时间演进,真实性评判可能会与很多信息来源的价值有关”。这对真实性的评判原则作了一定修订,强调了遗产的延续性应纳入真实性保护之中。

遗产保护中的真实性并非常识中简单的“真实”概念,它需要与不同类型的价值相联系,其理念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特别是在对“文化传统的延续性”如何进行保护这一点上产生了很大分歧。

1.“真实性”与“原真性”

国内对authenticity的翻译理解并不一致,也有译为“原真性”。张成渝认为其阐释origonal and sub⁃sequent characters表达的是“最初和后续特征”,具有时间维度,译为“原真性”更准[1];王景慧认为原真性只是表达“原初的真实可信”[2];而杨鹏认为《威尼斯宪章》“更多体现对西方砖石建筑保护诉求”,“对原真性的认识不是一次所能完成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科学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而不断深化的。同时,判断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人的主观因素”[3]。吕舟也认为《威尼斯宪章》反映了针对非活态遗产(历史的遗迹)的真实性认知,而《奈良真实性文件》反映了针对活态遗产的真实性的认知,“真实性”并非单一的标准,它同样需要建立在细致、全面的评价体系的基础上[4]。这些讨论说明对真实性的评价方式并不单一。

这种分歧在土遗址保护与展示中更突出,简而言之包括这几点:以遗址废弃时为“真”还是废弃及之后均为“真”?已被破坏的状况算不算“真”?很多专家在不同认识之间经常摇摆或回避,造成理论和实践中的混沌。其根源在于若要讨论土遗址的“真实性”,就不能不与田野考古的地层学和埋藏学理论、方法及实践相结合。

土遗址从成为遗址开始,便一直处于快速或缓慢变化中,以下六个方面在讨论真实性时都需要考虑。

(1)本体的真实性。指保存下来的一切遗存,也即全部客观“存在”,包括首次被废弃直到当代之前的不同时期堆积(增加量),以及各时期被破坏的所有状况(减少量)。

(2)“复原”的真实性。与建筑或硬遗址的肉眼可见不同,土遗址的真实性既包括肉眼或仪器可见的状况,也有经考古工作辨识、分析出来的合理结果。比如一圈柱洞、残房基是肉眼可见,但确认其为房屋及某种形态则是分析“复原”出来的,这是了解土遗址内涵的重要途径,在确定土遗址的真实性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也有一部分因考古的局限性而未被观察到,或需要通过浮选等方法才能发现,但实际上没捡出的(即“漏掉的”)遗迹、遗物。以往讨论中这些认识都被忽视。

(3)内涵与形式的真实性。建筑的形式真实性中便包含了内涵,比如斗拱的形式包含了力学、美学等内涵,两者直观统一难以割裂;但土遗址中各迹象的形态基本上残缺,难以体现其真正的外观。因此,在展示中,内涵的真实性比形式的真实性更为重要。

(4)景观的真实性。土遗址的景观需要根据环境、植物等成果来复原,其真实性也仅限于已判断、复原的部分,是十分有限的景观。目前所有的遗址公园如北京元大都城垣遗址公园、西安大明宫考古遗址公园,严格地说,内涵基本真实,但城墙、建筑最多是相对真实,这些景观只是一种重构。过于纠结景观的真实性,只能走进伪命题。

(5)遗址与聚落的真实性。遗址与聚落是两个既相关又不同的概念[5],遗址的真实性即前述的本体真实性,它可以涵盖一个或多个聚落的真实性(图一)。单一时期土遗址的真实性相对容易把握,而多时代、多聚落的叠置型土遗址的真实性,全面把握的难度极大。这是土遗址展示中亟需明确的思路。

图一// 遗址与聚落关系模式图

(6)遗址与聚落的原真性。这是对(5)概念的深化辨析。原真性只有在判断短时期、具有文化延续的对象时才有意义,“遗址”本身时间跨度都很大,难定义其原真性,除非将其作为一个时间片段看待。但遗址中各个时段的聚落则各有其原真性,它是指每次聚落被废弃后保存下来的完整状态(原生),但不包括后来被破坏的状态(次生),也不包括考古判断出来的合理结果(复原)。比如安徽蒙城尉迟寺遗址的大汶口文化晚期房址,原真性是指其首次被覆盖时的状态;但若被龙山文化或更晚时期的行为打破,发掘出来时见到的被打破部分则不应是该房址的原真性,而是被破坏后的原真性,同样也无法恢复(但可复原)其被破坏前的状态(图二)。实际上土遗址的原真性除了现状的地貌外,其他都难以展示。

图二// 一个遗迹中包含的真实性分析(资料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蒙城尉迟寺——皖北新石器时代聚落遗存的发掘与研究》,科学出版社2001年)

以上六点认识构成土遗址保护、展示和遗址公园设计中的理论基础:哪些因素属于真实性?遗址究竟能展示什么?该展示什么?该怎样展示?

因此,如果以田野考古学认知的真实性为基础,以内涵的真实展示为核心,淡化对景观和形式的苛求,更不以遐想的原始真实性为前提,则可有效摆脱“真实性”概念的桎梏和争论,也会为遗址公园建设的“真实性”扫除理论障碍。否则,一切展示只能是毫无美感的“出土现状”展示。

2.“真实性”与“出土现状”

国内古建保护中强调的真实性,体现在原则上是“最小干预”,技术上是“修旧如旧”,不过后者还存在一定争议。梁思成在1935年《曲阜孔庙之建筑及其修葺计划》中最早提出“整旧如旧”,1963年又对此进行了系统论述[6],意指保持古建的原结构和形式,不一定是指“做旧”。土遗址保护展示中虽可借鉴,但各部分的“旧”究竟是怎样,哪种真实性算是“旧”?

土遗址除了本体真实性和表层地貌外,其余的真实性多数需要依仗考古与相关领域专家的发现、判断、复原。如被多个灰坑打破的大夯土台再配上各种柱坑的宫殿,首先它们的原真性已残缺,其次这些内涵大多数是考古工作者通过“手感(土质)”“眼读(土色)”“分析(遗迹整合)”判断出来的真实性,如果按《威尼斯宪章》第15条“只允许重修,也就是把现存但已解体的部分重新组合”,但不得重建,那只能是“出土现状”的展示。

如果将发掘出来的前后几年甚至上千年的叠压打破关系、错综复杂的遗迹全部原样保留,哪怕标记出各种层位关系,既便是业内人员也都一时难以看明白。这种“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真实性再现,基本失去了展示意义,其价值呈现值得怀疑,也是对遗产“延续性”的错误理解[7],为此王学荣曾指出:“遗址或遗存的出土现状不能完全反映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更不能以残存的残破状况来代替遗存价值的真实性和完整性。”[8]

与建筑类不同,土遗址形式的真实性应服务于内涵的真实性,因此不能机械地强调“出土现状”“环境现状”,而更应该强调内涵和“复原”的真实性。在社会急速发展的今天,面对无数土遗址保护的困境,如果还延续19世纪“风格性修复”与“反修复”论战中约翰·拉斯金(John Ruskin)所言,“所谓的修复,是最坏的一种破坏方式,修复总是谎言,它是最彻底的破坏,它就如同让死者复活一样荒谬”[9],土遗址保护将会陷入“宁为玉碎,不为瓦全”而最终消失的境地。

在多重争论中,杨振之、谢辉基则基于《奈良真实性文件》的理解而不同意遗产的“修旧如旧”,大胆提出:“‘修旧如旧’在恢复历史状态这一要求下,实际上很难保证其原真性……文化遗产的本质就是每个当下、每个时代不断层摞下来的生产生活场景。这些生产生活场景的层摞,构成了遗产的根本价值。”[10]这一提法看到了目前遗产保护的理论不足与含混之处,但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土遗址展示的目的在于让观众认识到遗址的内涵、价值,将考古工作科学“复原”出来的聚落原貌合理地呈现,也即局部“重建”,既不违背内涵的真实性,又有利于价值的呈现。日本“风土记之丘”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逐渐形成资料馆建设、遗址公园化和民居移筑的展示模式,并达到遗址整备、环境改善和居民参与的保护效果”[11],并不刻意固守狭义的环境原貌(实为当代环境而非古代环境),值得我们借鉴。

3.“素颜”“淡妆”还是“易容”

(1)遗址表层与环境整治

“真实性”理解的另一项重要内容——环境整治,是土遗址保护展示的核心环节,也是在理念上最易产生冲突的领域。近年有两种主导性的思路和设计:荒或美。媒体曾以圆明园遗址为例形象地概括了学界的两派:废墟派、公园派。前者强调遗址的“延续性”——八国联军劫掠后的场景;后者强调遗址的“原真性”——被劫掠前的繁华盛景。土遗址展示如果避免用极端对立的概念作为一对范畴,而是立足于自身特点,充分考虑保护与社会需求的综合性,或许能较好地解决问题。为进一步深入讨论,需要对前述有关土遗址的几个论断再度梳理。

a.当代环境、地貌等现状仅是土遗址真实性的最后阶段,绝大多数也不是其最重要内涵。

b.土遗址大多数是多时段、多聚落叠置型,需重点展示的只是某一时段内涵(繁盛、灾难、毁灭、宗教、工艺等)。

c.土遗址的早期真实面貌多数情况下需要通过考古工作“复原”。

d.假设土遗址的纵向结构自下而上分为四个层次:依托体、本体、表层、空间,各自可利用的程度也不同,其中本体是保护对象,应避免改变、破坏,而表层在不改变环境格局的前提下可进行微量整治(图三)。

图三// 土遗址纵向结构与可利用程度模型图

以勉强可以归为土遗址的安徽凤阳明中都遗址为例[12],明中都形成过程如下:自1369年规划、1370年动土营建开始,至1375年罢建,后又自1393年续建到1397年基本成形,再经宣德、嘉靖年间修缮、补建,此后经清朝、民国时拆、建多次,1982年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毫无疑问,该遗址保护的核心应为明初遗留的都城格局及遗存,其次是明中期修、补的部分,再次是清代的拆、建遗存。虽然按照《奈良真实性文件》第9条,清代遗存或许可归到遗址的后续特征中(严格来说只有乾隆、道光年间对城墙的修缮可归到“延续性”),但无论如何,民国期间的民房、道路恐难成为保护对象。而1958年炼钢铁残迹、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乱搭乱建则不可能纳入保护范畴,反而是被清理对象,即使炼炉残迹要保护,那也是工业遗产,与明中都无关。因此明中都遗址公园的展示便是以明初和明中期的真实性为核心。

如果明中都遗址的示例还不够明晰,可以再设一个虚拟案例解读:假设一个与古罗马庞贝(Pompeii)相似的遗址,堆积分为四大层:第4层公元79年之前的城址为遗址主体;第3层是79年的火山灰层;第2层是80—1950年左右的堆积;第1层是当代堆积。若要建遗址公园,第1、2层是否因强调“真实性”而不可触碰?第3层火山灰除小部分需要展示、研究而保留外,是否会纠结其去留?当城址被揭示后,面对残垣断壁是按“出土现状”展出,还是需要将一部分拼合、将道路上的残砖石移去,复原局部并适当美化环境呢?

如果理解了这两个案例,再来分析图三的土遗址纵向结构:该遗址是以第5层为核心内涵,第3层以下属次核心内涵,保护对象是以这些内涵而确认。把第3层作为遗址延续性尚可理解,第2层已是勉强,但若把第1层作为保护对象,则是缺乏理论依据的。

因此,过于关注土遗址的当代表层堆积,并将其完全与需要保护的内涵混为一体,是过高估计了该层在遗址中的价值和意义。

(2)环境整治的界限

土遗址的环境整治,就是怎么处理遗址的表层和附属建筑、设施、植被等。可以大略划分为三种理念:a.立足遗址保护的“素颜”理念;b.立足遗址展示的“淡妆”理念;c.立足资源开发的“易容”理念。a理念可维持原状无需任何处理,甚至可以杂草丛生;c理念是以开发为目的,在现实中一定是大兴土木,甚至破坏遗址本体;b理念是以展示为目的,但前提是保护。在确保本体安全、内涵真实的前提下,适当改变外在景观,这就是本文所称的“淡妆”理念。“淡妆”与真实并非对立范畴,就如一个人略施粉黛不会改变其容貌,也不影响身份证件使用,相反还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万一有不良影响也能快速可逆回原貌。

“淡妆”理念下的土遗址保护展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不动本体,微改容貌,适合观赏,可以卸妆。“淡妆”是否会对景观造成影响,完全是技术问题,不是原则问题,只要设计和施工坚守不破坏本体、具备可逆性这两条原则,便可把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甚至反而有积极影响。如果把技术问题混同为原则问题,则会造成思维混乱。

土遗址展示中,失去考古的“复原”和展示中的“重建”,苛求概念含混的“真实性”和“原状”并无实际意义。实际上国内已建成的多个依托土遗址的遗址公园,没有一个是“素颜”的,也没有一个是没有改变原状的,但因受机械理解“不改变原状”强调“真实性”的约束,导致一些遗址公园在设计时畏头缩尾,成为“有说头,没看头”的无趣公园,比如试运营期间的某个遗址公园便是一个典型案例[13]。在日本诸多遗址公园中,“复原”“再现”是常见方式[14];美国、德国的大部分遗址虽采用原貌保护,但事实上“淡妆”画得很美[15]。

因此,涉及土遗址的保护与展示应以田野考古学的理论、方法为基础,来理解“真实性”“不改变原状”,采用“淡妆”理念摆脱古建保护的“旧”与“新”、“真实性”与“原状”的争论,在保护本体、拒绝庸俗的前提下用“淡妆”提升展示效果,是立足于中国现实的有效保护和满足社会需求的方式。

4.价值取向与价值呈现

各种争论除了基于保护的考虑外,还根源于如何选择并呈现遗址的价值。

土遗址承载了千百年乃至上万年的历史,除普遍价值外,其他遗产价值的选择存在着地域、人群、知识结构、文化偏向,甚至立场和地位等多方面影响,不同的人、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价值判断和取向。唐际根曾讨论了遗址价值认知问题:比如河南殷墟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选择了商王朝都邑作为展示对象是必要的,但其他时期的遗存也有展示价值;圆明园被毁前的艺术价值和被毁后的民族屈辱历史,在价值取向上若从情感和族群记忆角度,后者更高于前者[16]。

价值取向是原则问题,是要回答“呈现什么”。价值呈现是技术问题,是要解决“如何呈现”。土遗址“如何呈现”的问题除了针对“真实性”与“淡妆”的讨论外,还应贯穿在考古实践中。郭伟民以土司遗址的考古发掘与申遗为例,从田野考古的视角讨论了如何将现场发掘与未来的价值呈现相结合[17],尤为深刻。

随着社会的发展,土遗址保护中曾经的“人挡推土机,拼死不让推”的对立状况已大为改观,而如何基于考古工作、社会现实甚至国人的审美观,通过合适的价值呈现来提高保护效果,显得越加重要。

二、安全性辨析

安全性已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认识,但在土遗址保护展示中常被“误读”,或被理解为“不变”。

1.安全是个现实的命题

安全与危险是一对矛盾。“安全”表示没有或不存在危险,是“将可能产生的损害或改变控制在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不等同“不变、不动”,它依赖于某些条件的支持得以实现,同时也受制于其他条件。比如交通安全,不是说不走路、不开车,而是采用一些低速、刹车等措施将危险控制到最低限度,当然不确定的道路状况、落石和他人遵守规则的程度也会影响安全的程度。

当我们在讨论保护土遗址、增强安全性时,多数情况下并没有深入思考如何提高其安全性,而是简单地与“不变”等同。“不变”并非不安全,但前提是外在不可控因素处于比较静态的状态。但现实中这是一个伪命题:一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土遗址遭遇开发建设、土地平整的风险越来越大;二是在新的历史趋势下,文化遗产服务于社会是必然,“不变”是有违“让文化遗产活起来”的固化方式,就如为了安全而不走路、不开车一样。

2.绝对安全与最低限度原则

土遗址的安全包括两方面:一是实体安全也就是物理安全,指外在形态不被毁灭、破坏、侵蚀,内在形态没有隐患;二是内涵安全也就是文化安全,更多地反映在展示环节,指遗址所蕴含的内涵及相关的载体没有质的改变。

如果一个遗址可以确认为绝对安全,则任何额外保护措施都是多余的,但目前全国的土遗址相当一部分是处于不太安全的状态。从现实角度而言,面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损害,“两害相权取其轻”是一个无奈但有效的取向。古建保护、文物修复的“最小干预原则”本质上便是以小换大,是允许以有限的改变换取更全面的保护。如果“将可能产生的损害或改变控制在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作为土遗址保护安全性的重要指标,规定“最低限度原则”[18],在技术层面建立严格、完善的控制机制,从而规避更多的损害,则土遗址保护可能会有一个更好的现实前景。

3.遗址公园与遗址安全

土遗址的危险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自然性质的,如洪水、地震、侵蚀、植物根系以及穴居动物的扰动等;二是人为性质的,集中体现为挖土、平整,多种功能的超负荷叠加也会影响到安全性[19]。目前自然性质的破坏远远低于人为性质的,后者的快速破坏毁灭性更强。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两种措施:一防自然破坏,主要是保护工程;二防人为破坏,建设遗址公园便是十分有效的方式之一。

在建设遗址公园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局部、微量的外表或本体破坏,具体会有两种情况:“往下挖”——伤及遗址的破坏,“往上堆”——对环境的破坏。“往下挖”不仅被严格控制,且可以通过先期考古工作加以弥补,实际上不能归为破坏。“往上堆”则是各遗址公园使用较多的方法,国内大都借鉴了日本的模式:先堆后挖再复原,其涉及的理论或原则前文已述。“往上堆”是否影响土遗址的安全是个复杂的问题,“堆”不仅是堆土,也包括一部分复原的建筑设施,它不会破坏遗址本体,而对于环境的破坏是否在“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平衡点在于“有限性”和“可逆性”。

“有限性”也就是“最低限度原则”,根据不同遗址的大小、堆积特点、地形地貌,限度会有不同,以不明显影响地形地貌为准则,通过技术性控制可以解决。

“可逆性”不仅涉及遗址保护,还涉及现场展示设施的重建、改建,同时也是保障土遗址安全的一种手段,一旦有超出“最低限度原则”的破坏或改变时,可以及时调整。

可逆性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堆”本身的可逆性,也即所有附加到遗址上的实体,都可以去除而不伤及遗址本身。二是即时可逆性与未来可逆性,也即现实条件下是否可逆。即时可逆性指通过简单的手段便能够恢复到改造前的原状,这与“有限性”是相吻合的;未来可逆性指具有一定难度的恢复,理论上可逆但现实中难以改变(如修路、工厂、大楼等),这是现实的不可逆,在土遗址保护与展示中一般是不能允许的。三是认知可逆性,主要针对考古研究成果的更新或修正,与保持遗址的“文化安全”相关。

总之,以现实为基础,基于考古学理论、方法进行分析,有助于土遗址保护展示的深入讨论,以让土遗址得到更好的保护,使之发挥更大作用。

(本文与本刊2020年第3期《理论方法定位:土遗址保护与遗址公园建设的理性三问》为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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