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分化与农地转出租约期限
2020-05-19邹宝玲罗必良
邹宝玲,罗必良
(1.西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重庆 400715;2.华南农业大学 国家农业制度与发展研究院,广东 广州 510642)
一、问题的提出
农地流转的主要形式是农地租赁。农地租凭属于一种产权交易,表现为农地经营权的流转。一般物品的产权交易,通常表现为物品的让渡,是产权主体的转换,具有交易的独立性与市场出清的特性。但是,由于农地经营权依附于农户承包权,使得农地经营权的流转并不是交割式的市场出清,由此导致两个重要特征:第一,在产权主体开放的条件下,任何进入土地经营的主体,只有得到该农户的同意并实施产权让渡才能获得该土地的经营权。由此,作为承包主体的农户具有“产权身份垄断性”的特性。第二,由于土地的终极控制权属于承包农户,任何形式的农地经营权流转在时间上不可能是永久性的,而只能是时段性的,即产权流转具有“期限性”特征。农地租赁交易的达成意味着农地租约关系的形成,而农地租约期限成为影响农地经营权配置稳定性及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标志。从契约理论来看,期限的长短表达了产权交易的灵活性,将影响投资行为主体的稳定性预期,最终导致不一样的激励效果[1]。Klein等[2]、Williamson[3]与Brickley等[4]认为,一个相对长期的合约不仅有助于缔约双方持续且稳定的合作关系的形成,还有助于投资激励的形成,从而实现交易双方的合作共赢。但在中国的农地流转现实中可以观察到,农地租约的期限实际上长短不一[5],尤其是短期租约普遍存在[6],甚至还有不定期租约现象[7]。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农户选择不同的租约期限呢?
已有研究对于上述问题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探究。钟涨宝和汪萍[8]认为,农户转出农地使用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在家庭农业劳动力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以维护农户的承包权,并非仅仅是获得更高的租金收入。这一解释显然说服力不足,因为农户的农地承包权是基于农户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得的,具有“产权身份垄断性”特征。徐珍源和孔祥智[9]强调了土地价值的作用,认为当农户拥有较高价值的农地时,更倾向于短期流转以实现其保障收益;而当农户拥有较低价值的农地时,农户倾向于长期流转以实现其经济利益。但现实中不得不考虑交易成本与风险问题,因而部分研究基于农户流转成本与风险收益视角解释了期限的形成。农地流转中,交易费用较高时,转出户与转入户均倾向于签订长期租约[10],但较高的交易费用也将迫使农户选择短期的租约[6]。可见,交易费用对于租约期限的影响并未达成共识,可能在于交易费用测度的困难以及评估方式的不同导致了不一致的判断。邹宝玲等[11]与李承桧等[12]基于社会学的角度,认为农户缺乏足够的社会保障而倾向于选择短期租约,罗必良等[13]与罗必良[14]认为,农户与承租户之间的关系也影响其租约期限决策。总体来看,上述文献并未强调农户之间的异质性。
事实上,随着乡土社会的变迁、农地要素市场的发育以及劳动力流动性的增强,相对于传统的纯农户,新一代农户在家庭要素配置方面有更大的自由度,但也会因资源禀赋及行为能力差异而导致家庭就业结构及收入水平出现较大的差异,并且这种差异性通过自我积累的循环使得农户间逐渐发生分化[15]。农户分化也包括其对于农地定价及其依附性的转变,从而导致农地流转决策的差异。胡新艳和杨晓莹[16]、陈雪婷等[17]与李荣耀和叶兴庆[18]已然注意到了农户分化现象及其对农地流转的影响,但是更多地是针对农户实际流转行为以及流转规模,对农地流转期限的关注相对较少。事实上,由于农地流转本质是农户关于农地经营权的暂时性退出,从时间维度进行考察更有助于理解农户分化对农地流转造成的影响,从而更具有现实意义。
农户分化归根结底在于其对于农地的功能诉求发生了变化。传统以农为业、以农为生的农户倾向于将农地作为一种生计工具,看重的是农地的生存保障功能。而对于其他农户而言,一方面,土地产权越发明晰,农地的财产性功能越发凸显;另一方面,则可能将农地视为离农后的一种情感寄托,或者是与村庄集体保持联系的纽带。由此可推断,农户分化将导致农户对农地功能的诉求从单一化转向多元化,进而影响农地处置行为。因此,本文试图基于农户农地转出行为的视角,考察农户分化所隐含的农地功能诉求差异及其对农地租约期限选择的影响,以求深化对农地流转行为发生学意义的理解,并为此提供进一步的经验证据。
二、框架构建和理论分析
(一)农户分化
农户是集农业生产与社会功能于一体的基本单位。在以往的人民公社制度和户籍制度等制度性约束下,农户的各种生产要素配置普遍局限于以农为业、以农为生,能力上的比较优势难以表达出来。因此,传统的农户实质上被强制同质化。但是,随着管制的放松、制度的变革和市场化的快速推进,农户获得了越发强化的经济民主权和要素处置权。作为理性经济人,农户有可能基于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拓展要素的运作空间以谋取更高的经济效益。一方面,将流动性较强的劳动力配置于相对收益率更高的非农产业以追求收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则充分利用农地作为非农投资风险的“兜底”性保障以追求成本最小化。由此,农户由封闭型的同质性的农业经营分化为开放型的异质性的多样化经营。刘明轩和姜长云[19]指出,农户目前主要分化为生产大户(具有规模化、现代化经营能力)、生计型小农户(种保障田、以农为辅)和传统小农户(以农为主、半商品化半自给)三种类型。郭晓鸣等[20]则进一步将农户分为退出型、自给型、兼业型和发展型四种类型。综合已有研究来看,对农户分化的测度主要从三个方面:一是经济层面,从农户的就业结构、收入结构与收入水平来测度[18-21]。二是从农户个体或家庭特征,诸如受教育程度、户主年龄、生计资产价值和配置结构来测度[22-23]。三是与农村社会联系的紧密程度,如是否拥有城镇住房以及农地流转参与情况来测度[24]。
综上所述,农户分化实际上表达了以农为业、以农为生在程度上与方向上的差异,具体体现在农户家庭劳动力在农业与非农领域的配置和农业收入所占比重等。但是,已有研究鲜有将农户对于土地的情感分化进行量化,并纳入实证分析。事实上,土地作为一种人格化财产,是农民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象征,导致农户对农地存在较强的禀赋效应,因而一定程度上会抑制农地流转[25]。而这种禀赋效应实际上是农户土地情结的量化测度,其大小表达了农户对于土地情感的强弱。通常而言,不同代际的农民关于土地的禀赋效应存在显著性差异,而且老一代农民的禀赋效应更显著[16]。另外,受教育程度的差异性应该作为农户分化的一个重要体现[26],原因在于受教育程度能够很好地反映农户家庭的人力资本状况,而人力资本是就业能力和生计方式决策的重要影响因素[26]。因此,本文将从就业、收入、情感以及人力资本等维度测度农户分化程度。
(二)农户分化与农地功能诉求差异
农地作为一种固定资产,其功能维度与其产权属性密切相关。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由于农地交易存在严格限制,导致农地不具有流动性,那么农户对于农地的功能诉求也就被抑制了。但是,随着制度变迁,农户拥有的农地产权从承包经营权细分为承包权与经营权,给予了农户更多的运作空间,使得农地的功能维度也丰富起来。农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兼生产要素,能够与劳动结合而产生农业收益,同时也是一种财产资源,能够通过流转而产生财产性收益。另外,农地还是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的象征。因此,可以将农地功能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生存保障。农地作为自然物,具有自然生产能力,是维持一定数量的动植物生命的手段,人类生存最需要的食品以及纤维等生产原料来自于农地的生物生产功能[27]。二是村庄福利。以农地归属作为身份表达的成员,能够获得集体成员之间的互惠互助,这种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弥补了个体保障能力的不足,成为个人力量不足以对抗天灾人祸时候的重要补充[28]。另外,村庄集体共同所有的公共基础设施,覆盖到村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公共服务,也是农户重要的福利保障。三是财产享益。农地具有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的双重属性,明确产权下的土地本质上是一种资产,因其具有财产增值和交换功能,可以通过参与经济活动产生财产性收入[29]。随着农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开展,农地产权在法律上得以明晰,并随着农地要素市场的发育,其流动性增强,导致农地的财产属性增强。
农户的分化将决定对农地功能的不同诉求。而功能诉求的差异,将通过其农地处置方式进行显化。农户对于农地功能诉求的差异性可以归结为两种类型的农地依附,即生存性依附和商业性依附。一是对农地具有较强的生存性依附的农户往往家庭收入水平较低,人力资本比较缺乏,以农业为主,家庭劳动力主要配置于农业生产;又或者家庭劳动力进入非农产业就业面临的风险较高,稳定性较差。因此,这类农户一方面需要土地的生产功能维持家庭生存;另一方面也需要村庄的福利支持。二是对农地商业性依附程度较强的农户,一般家庭收入水平较高,家庭劳动力资源具有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比较优势,劳动力兼业化程度较高。对于这类农户而言,转出土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土地的生产功能极度弱化,但是农地还承载了一定的村庄福利,有些“恋土情结”比较强烈以及对于村庄归属感比较强烈的农户,反而会更注意保护农地,珍惜农地,也意识到农地的增值潜力,将农地作为一种商业投资品,通过流转获得增值空间。
(三)农户分化对农地租约期限的影响
农户流转农地所实现的经营权交易意味着农地租约的形成。农地租约期限表示农户在特定的时期内让渡农地经营权,将可能的耕种收入转换为其他形式的收入,实际上表达了农户对于农地的不同福利保障功能需求的时间性。不难推想,如果农户以农为业,即家庭劳动力中有较多的务农与兼业劳动者,那么更需要土地作为一种生存工具,因而其转出农地更可能是短期的。如果农户依赖于农业收入,那么更可能是一般性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营,更需要集体互惠。因此,农户农地转出很大程度上是权宜之计或投资于社会资本,倾向于约定一个期限相对灵活的关系型租约。如果农户家庭人力资本较强,意味着其劳动力离农的可能性与潜力较大,弱化了其对于农地福利保障的需求,因而更可能达成一个相对长期的农地租约。
然而,合约的执行和履行也是很重要的。租约期限越长,那么合约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越多,合约履行更难以保证。关于合约履行的实现可以通过三种途径:一是借助司法体系的力量,这种力量包括其强制履行明确的、一致同意的合约条款的能力。二是合约的性质与总体特征作为缔约与合约执行的重要因素。三是通过对违约的现实法律惩罚以及影响均衡行为的间接成本进行维护[30]。现实中,由于很难将未来的不确定性完全写进合约,或者难以用双方一致同意的语言表达出来,以及第三方可能难以识别条款原本含义而难以裁决纠纷,均导致不完全合约的普遍存在[31]。既然如此,那么一个兼具灵活性和适宜性的不完全合约将成为交易双方的最佳选择,而且很多交易活动是不完全的正式合约与关系合约同时匹配[14]。这主要是因为关系合约的自我履约机制有助于弥补不完全合约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32]。关系合约得以自我履行依赖于支持性的社会规范,其中最重要的社会规范就是互惠性[33],因为互惠性克服了交换的根本性问题——如何确保在没有足够法律和制度的情境下,交易方会履行交易合约[34]。由此可以推断,对于历来重人伦而轻契约的中国“人情社会”,农户在农地流转中将更可能形成关系型租约,即农地流转可能是一种基于情感表达或防范个人与家庭风险等需求而延时回报、模糊回报的交换[35]。这意味着农地流转可能成为农地福利保障功能转换的路径,如农地的关系型流转便通过将农地流转给村庄熟人,以实现社会资本投资,由此化解农户对农地福利保障功能的依赖[36]。因此,在农地流转中,农户与承租户之间的社会关系也是影响农地租约形成的关键因素。对此,转出对象的身份特征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农地租约的性质(是否是关系合约),而进一步所约定的租约形式,如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则表达了农地租约的正式程度,两者都将影响农地租约的期限。因此,在考虑农户分化与农地租约性质的影响下,可以构建如图1所示的分析框架。
图1 农户分化与农地租约期限决策框架设计
三、数据来源与描述性证据
(一)数据来源
本课题组于2015年初进行了农户抽样问卷调查。首先利用2012年的《中国统计年鉴》,按照各省份的总人口、人均地区生产总值(GDP)、耕地总面积、耕地面积比重(耕地面积占省份国土面积的比重)、农业人口占省份总人口比重和农业产值占省份GDP的比重6个指标的聚类特征,并结合中国7大地理分区,最终选定的样本区域为9个省份(广东、贵州、河南、江苏、江西、辽宁、宁夏、山西和四川)。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根据上述6个指标对这9个省份的县域进行聚类分析,并在各省份分别选择6个县,合计54个县。最后,按人均GDP水平和地理分布在各县抽取4个代表性乡镇(其中,在广东和江西的样本县各抽取10个乡镇),每个乡镇选择了一个行政村,每个行政村又选择了两个自然村,并在每个自然村中随机选择5个农户。因此,9个省份的理想样本量为240个。为了进一步加强区域间的比较,课题组将广东省和江西省的样本量增加到600个。最终发出调查问卷2 880份,回收有效问卷2 704,问卷有效率为93.89%。
一般来说,农户在农地转出中可能将不同的地块转给不同的主体。为了避免小块而零碎的农地流转会影响到分析结果的准确性,故在问卷设计中,课题组采用了如下的询问方式:“在您家转出的农地中,最大的地块或多数的地块转给了谁?是否签订了合约?合约约定的期限有多久?……”。问卷结果表明,在2 704个样本农户中,转出过农地的农户样本为614户,因而农地租约亦为614份,其合约期限选择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样本农户的农地租约期限情况
(二)描述性证据
农户分化对农地租约期限的影响如表2所示。由表2可知,就总体而言,家庭务农与兼业劳动力数量越多,选择农地租约期限为不定期的农户比重越少,相对短期或相对长期的比重相当;家庭务农收入比重越高的农户,选择不定期租约的比重越高;家庭劳动力的文化水平越高,
选择短期租约的农户占比越少;禀赋效应越高的农户,越倾向于选择长期租约。
表2 农户分化及其农地租约期限选择
四、研究设计和结果分析
(一)研究设计
1.模型选择
为考察农户分化对农户农地租约期限的影响,将农地租约期限设置为因变量,构建模型如下:
(1)
模型(1)识别了两组基础模型:模型I中,Ti表示第i个农户转出农地是否签订固定期限的农地租约,Ti=1表示不定期,Ti=0表示固定期限,属于二值变量。X1i表示家庭务农与兼业劳动力比率,X2i表示家庭务农收入比率,X3i表示家庭高中及以上学历劳动力比率,X4i表示禀赋效应,Dmi表示农地租约特征、农地特征、家庭特征、村庄特征以及其他控制变量等。α0为常数项,εi为随机误差项。模型II中,Ti表示第i个农户转出农地所签订的农地租约期限,Ti=4表示5年以上,Ti=3表示4—5年,Ti=2表示3年以内,Ti=1表示不定期,属于离散的多值变量。
考虑到因变量为离散变量,当因变量取值为0或1时,采用二元Logit模型;当因变量取值为1、2、3或4时,采用多元选择Logit模型。同时,为了便于解释回归结果,本文也汇报了自变量的几率比。为了观察估计方法的适用性以及模型结果的稳键性,笔者也采取多元Logit模型对其进行估计。考虑到可能存在样本选择问题,由于在分析农户转出租约期限时仅仅关注了转出农地的农户,忽略了样本农户中没有转出农地的部分农户,因而也采取Heckmann等[37]两阶段模型对其进行估计。
2.变量定义与说明
因变量。本文的因变量是农户转出农地的租约期限。由于农户作为农村集体成员,对农地拥有垄断式的承包权以及最终控制权,因此,考察其转出农地过程中的期限选择更能够体现其自主性,也更有利于剖析农户分化及其农地功能诉求对租约期限的影响。
主要自变量。按照前文的理论分析,从农户劳动力结构、收入结构、人力资本和情感依附四个方面刻画农户分化,具体变量为农户家庭务农与兼业劳动力比率、务农收入比率、高中及以上学历劳动力比率和禀赋效应。其影响表现为:不同兼业程度的农户会有不同的流转意愿[38],以务农为主的兼业农户和纯农户倾向于转入农地,并且农户对于农地的就业依附程度越高,越可能选择具体的期限。农户家庭务农收入比率越大,其转出农地的可能性越小[5]。农户家庭高中及以上学历劳动力比率越大,越倾向于进入比较收益更高的非农产业而转出农地[39]。另外,农户普遍会对农地赋予一种情感和神秘的价值,在土地流转中倾向于高估其转出农地的意愿接受价格,换言之,农户在农地流转中存在明显的禀赋效应[40],而这种禀赋效应可能会抑制农户进行长期农地流转。
控制变量。首先,农地租约性质是由社会关系的嵌入与否所决定的,因此,隐含不同社会关系的转出对象对于期限决策存在客观影响。其次,农地租约形式,口头或者书面表达了农地租约的不完全程度或者是隐性程度,也可能影响农地租约期限的明确程度与重新谈判成本,导致农户将期限长短作为农地租约灵活性的一个重要调节变量。最后,农户的农地流转是否属于双方协商的转出方式,能表征农户所约定的租约的自主程度,也会影响其农地租约期限的选择。
关于农地特征,已有的研究通常采用农地面积和农地质量刻画农地特征,但是对于农地流转而言,农地经营权是农地市场交易的具体对象,因而农地的产权属性更适合表征农地特征。其中,农地调整情况和农地确权情况经常作为农地产权分析的两个重要维度[41]。农地调整得越多,则农户对于农地的产权稳定性预期越差,越难以长期转出农地;而农地法律确权后,农地产权明晰,有助于农地流转,并可能促使长期租约的形成。另外,村庄地理环境与经济发展状况对农地流转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因此,文中设置了村庄经济水平、村庄交通条件和村庄地形变量表征村庄特征。同时,为控制未观测到的区域社会、经济和制度因素对农地转出存在的潜在影响,本文也识别了样本所属9省份虚拟变量。变量定义与说明如表3所示。
表3 变量定义与说明
注:a.意愿转入价格为0时,通过禀赋效应变量均值对空值进行赋值。
(二)结果分析
表4采用二元Logit模型进行回归,汇报了有关农户分化对于农地租约期限的影响。
表4 农户分化对农地租约期限的影响
注:为节省空间,未报告区域虚拟变量估计结果;括号中的数值是聚类到村庄层面的稳健标准误;***、**和*分别表示在1%、5%和10%的水平上显著,下同。经VIF检验,模型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均在3.000以内,均值为1.700,说明模型不存在严重的共线性问题。
模型I的因变量为农户是否选择定期农地租约,以固定期限为基准组,识别农户选择不定期租约期限的机理。回归结果显示,农户家庭务农与兼业劳动力比率、高中及以上学历劳动力比率与租约特征相关变量均对农户选择不定期租约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农户家庭务农与兼业劳动力比率越高,高中及以上学历劳动力比率越高,农户越可能选择定期租约,说明对于农业依附性较强,或者具有较强的非农就业优势的农户,均会对于农地转出行为有相对稳定的预期,倾向于选择固定期限的租约。从农地转出特征来看,相比于转出给亲友邻居,转出给同村农户或者外村农户时,农户更可能选择固定期限的租约。由此可见,非“熟人社会”交易将促进农户约定固定期限的租约。相对于没有签订合同,农户转出农地时约定口头合同或者签订书面合同都将降低农户选择不定期租约的概率。另外,相比于山区的农户,处于平原地区的农户选择不定期租约的可能性较低。可能的原因在于,平原地区的农地区位条件具有比较优势,农地价值更高,因而农地流转市场发育将更完善,更容易形成期限明确的正式租约,并能够保持其增值空间。
模型II的因变量为农户农地租约期限选择,以不定期为基准组,考察农户何以选择长短不同的租约。回归结果显示,农户家庭高中及以上学历的劳动力比率变量在5%的显著水平上存在正向影响,即农户人力资本越好,非农就业越稳定,农户更倾向于选择相对长期的农地租约。租约特征方面,相比于转出对象为亲友邻居,当转出对象为同村农户、外村农户和组织主体时,农户选择固定期限并且相对长期的租约的可能性均增加,而且三类对象的几率比结果依次减小(1.436>1.339>1.209),说明同村农户之间的农地交易形成5年以上相对长期的租约的可能性较高。然而,当转出方式变量在5%的显著水平上存在负向影响,说明越是农户自主协商,越可能形成期限不确定的租约,而其他政府干预或者集体统一等转出方式下,更可能形成相对长期的租约。从租约形式来看,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均在1%的显著水平上对于租约期限有正向影响,且书面合同的几率比大于口头合同的几率比,表明合同的签订越是正式化,农户越不可能选择不定期租约,而是倾向于选择相对长期的租约。另外,农地调整(1=全部调整)变量对于农户租约期限选择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说明农地调整的范围越广,农地产权越不稳定,那么农户越不可能选择固定期限的租约,尤其是相对长期的租约,而更可能选择不定期租约。
(三)稳健性检验
考虑到模型II中因变量并不是严格的有序变量,因而在此将其视为无序的离散多值变量,采取多元Logit模型进行回归,以考察前面估计结果的稳健性。表5的估计结果显示,农户家庭务农与兼业劳动力比率和高中及以上学历劳动力比率分别对于农户选择3年以内、5年以上的期限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并且农地转出租约特征相关变量也对于农户选择4—5年、5年以上的相对长期租约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农地全部调整对于农户选择5年以上的租约期限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因此,表5与表4中的模型II结果基本一致,说明模型II估计结果是稳健的。
表5 农户分化对农地租约期限的影响
另外,采用Heckman两阶段模型,第一步将所有样本农户也纳入分析中,因变量是农户是否转出农地(1=是,0=否),属于二值变量,运用Probit模型分析农户是否转出农地;第二步将转出农地估计模型得到的逆米尔斯比率引入转出期限选择方程,并采用有序Logit模型,以便于纠正不可观测因素可能导致的偏差问题。估计结果如表6所示。
对比表6与表4的估计结果,变量的估计系数有所变化,但是大部分变量的显著性与影响方向基本保持一致,说明估计结果比较稳健。
表6 农户分化对农地租约期限的影响
五、结论与讨论
本文利用2015年中国9省区2 704户农户调研数据中的614份农地流转租约,经验分析了农户分化、功能诉求对其农地租约期限选择的影响。农户分化隐含了其对于农地功能诉求的差异性,由此将影响其农地配置行为,尤其是借由农地经营权转移的时间长短(租约期限),进而实现对农地功能诉求的调整。结果表明:首先,农户对于未来从事农业或者非农产业的预期相对稳定,则倾向于选择固定期限的转出租约;并且在非“熟人交易”与规范的合同形式下形成不定期租约的概率将降低。其次,人力资本较好的农户更可能选择相对长期的租约。再次,双方协商下的农地转出,或者农地产权的稳定性越弱,越可能形成不定期租约。最后,村庄平原带来的区位优势将导致农户倾向于选择固定期限的租约,以便于保持农地的可控性,在农地市场变化时重新谈判。
值得讨论的是,一般认为,传统农户将对土地产生情感依附,如所谓的“土地情结”与禀赋效应频繁地运用于农地流转相关分析中[40-42],但是在本文的分析结果中却发现禀赋效应并没有对农户的农地租约期限决策产生显著影响。考虑到本文的样本采集是在2015年,也就是说,就目前而言,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完善、转移成本的降低,农户进城务工成为普遍现象,非农就业的收入成为农户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43],因而农地的生存保障功能早已被大大弱化。因此,导致即便农户存在代际差异,但是这种代际差异在对于土地情感上的差异已经不那么明显。或许,目前农村普遍存在的抛荒现象也可以作为一个证明。在这样的现实情境下,也就说明,农地对于大部分农户而言不再是极具人格化色彩的特殊财产,而逐渐转变为一般性财产。而且随着城乡统筹发展,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异性逐渐减小,尤其是随着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行,农业户口可能被全面取消,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也可能受之影响,农村的开放程度越大则传统农业社会的互助互惠的村庄福利可能也会弱化。这些都将进一步强化农地的财产性功能。因此,最终将导致这样一个趋势的形成:传统农户对于农地的生存性依赖将转变为目前大部分农户对于土地的商业性依赖。商业性依赖下,农户更重视农地的增值空间以及考虑进入农地流转市场的潜在经济收益。
那么,应该如何根据目前农户分化的特征进而促进农地流转的稳定性以及契约化程度呢?本文的计量结果显示,农户家庭的劳动力配置与人力资本会对农户农地租约期限选择存在显著影响,这其实可以归结为农户非农收入的稳定性、可靠性问题。正如陈奕山和钟甫宁[42]发现家庭劳动力年轻化的农户更可能转出农地,但是不稳定,还存在部分转出农地又收回的现象,而只有非农收入长期稳步上升才能促使农户稳定转出农地。因此,需要在推动农户非农就业稳定性方面加强政策设计与贯彻落实,加强对其就业服务与指导,不断提高其就业的稳定性,提供人力资本,最终推动其市民化的实现。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农地转出方式中,集体统一流转方式能够推动农地租约的正式化,而且也能够促进相对长期租约的形成。由此可见,在农地流转市场,由村集体或地方政府主导的土地集中流转,或者形成更完善的服务于农地流转的中介组织,对于农地流转市场的发育以及提高农地流转的稳定性、规范性是很有益的。因此,针对目前农地流转大部分是农户之间自发的、非正式的以及不稳定的特点,更应该培育农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提高农地流转的契约化程度,并完善有关流转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