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发展巨灾保险面临的风险及对策

2020-05-18段章顺

商情 2020年18期

【摘要】自然灾害源于自然环境,在现实生活中一定会发生的,特大的自然灾害因其发生频率低但损失严重的特点,故巨灾风险问题进行研究具有意义深远。近些年来,全球巨灾高发,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快速增加。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多的国家之一,但是我国的风险分散方式比较落后。为减少巨灾发生造成的损失,就要加快建成风险分散机制,政府要积极参与,但保险公司应该起到核心骨的作用,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开发巨灾风险证券化,积极参与全球再保险市场让难以承保的风险化为可保风险,所以研究巨灾风险管理具有很深的现实意义。按照2008年年初的冰冻雨和“5.12”汶川地震的保险理赔暴露了我国现行的巨灾保险机制的落后,本文论析了我国的巨灾保险机制的近况,以及提出了如何建设我国保险公司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结论。

【关键词】巨灾保险  风险分散  巨灾基金

一、我国应对巨灾的现行做法

(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成长的三个时期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成长大概分成三个时期:在20世纪50年代期间,在此期间是国内巨灾保险的实验时期,在1951年政府颁布了相关条例,同时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全力奋斗,我国的国家党政机关,国家控股企业,以及合作社的大部分财产都购买了保险,在这些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中已包含了台风和海啸等特大灾害,很多省市还为农民的农业生产提供了巨灾保险服务。可是,由于历史时代变动的因素,在20世纪50年代末期国内的保险市场被迫停止,结束了中国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方面的第一次尝试。改革开放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这时被称为是中国巨灾保险的复苏期。我国国有控股企业的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等重要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都包含了地震,台风等巨灾风险。在这个时候,国内巨灾保险的管理体系建设已经开始建成。但20世纪中期后,由于我国保险发展基础比较薄弱,没有足够的能力应对巨灾风险,鉴于此,中国保险业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停止开展地震保险的承保,巨灾保险制度的完善又一次受到了打击。历经了两次巨大冲击后,国内巨灾保险制度的成长濒临停滞。截止当下我国保险公司也都还没有单独上市的巨灾风险的产品,例如关于台风这样的巨灾风险的保险产品只要包含在企业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家庭财产险等产品中,且对投保单位和个人的风险采取严格筛选或者提出最高补偿限额。相对于台风保险而言,地震保险方面的发展就好些了,2002年保监会同意“关系国计民生,会产生非常大社会影响的工程项目”可以承保地震责任只要报保监会审批,在此之后地震保险也有所成长,但同样现在也还没有计算出用于地震保险的单独费率和责任条款。在我国产生时间比较早的在洪水保险方面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虽然以中国人民保险为主导的保险公司自从1980年以来,就已经对洪水保险进行了一些的实验,可是现如今也只有在少数地方得到了实践,也并未获得大范围的推广。

(二)我国应对巨灾的现行做法

第一,中国政府在巨灾保险运行中起领导作用。在巨大灾害面前,目前主要由国家地震、防汛抗旱、民政等部门负责防灾减损任务,巨灾风险的受害地区重建也基本是靠政府支持,政府财政支出是赈灾重建任务最大保障,为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社会援助也非常重要。各个企业、个人以及慈善机构所募集的赈灾资金数额巨大,有效的缓解了政府财政支出压力,并且可更及时,更灵活,更具有针对性。

第三,保险在实际中只起到了很小的补充作用。我国现在保险公司的大部分产品对洪水等巨大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列入保险除外责任,同时确几乎没有单列的巨灾保险险种。本文前言部分所列举的2008年汶川地震,对8400亿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理赔仅仅16.6亿,只占总损失0.2%。

综上所述,政府和社会救援是赈灾的主要力量,我国保险公司在巨大灾害面前的作用微乎其微,巨灾保险的缺失足见中国保险市场的不健全和覆盖面窄的问题,巨灾单独险种的推出已迫在眉急。

二、我国巨灾保险现有的不足及成因论析

(一)我国的巨灾保险现有的主要问题

巨灾保险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巨灾的保障顺序是个人与公司本身自救、保险、社会救助,最后一道防线是国家,国家是巨灾风险的最后承当者,很大一部分的损害由保险公司承当。而我国保险公司的巨灾保险才起步,风险的保障排序是个人与企业本身自救、国家、社会援助、保险。我国保险公司的作用在这个序列中排到末位,并沒有得到很好的发挥,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缺乏完备的法律支持。从西方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巨灾保险成功的案例来看,国家为其保险颁布了健全的巨灾保险强制性法令,但中国却未执行强制性法令来为巨灾保险在民众中的推广提供方便。

第二,我国居民投保意识薄弱。由于我国公众一直受到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思维的控制,所以在巨灾风险及损坏处理方面,形成了对社会对政府的依靠性,再者对巨灾的认识不够以及现有的巨灾保险的险种费率过高,更削弱了公众对巨灾保险的激情。

第三,保险业缺少专业的技术人员。承保巨灾保险牵涉到土木工程建筑、地质、地理科学等多个学科专业性学识,花费资金相比较而言会多一些,对专业人才的要求也较高,以是保险须要保险公司投入巨额的财力和人力,根据当今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根本无法对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坏实现较精确及时的估算,这引起保险公司对承保巨灾保险业务施行严格控制风险的立场,制约了保险公司的关于巨灾保险的开拓并实施。

第四,再保险制度的发展落后。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是保险公司提高其经营安全的重要技术手段。凭据国际保险发展的历程来看,保险公司承保巨灾保险都很大的原因是得到了再保险的保障。我国以现在的状况来看,是因为我国保险发展的薄弱和不规范,导致与国际再保险的合作机会少,没有前瞻性的人才来建立健全的再保险机制。

第五,我国保险公司发展起步比较晚,很多保险机制都不完善,保监会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换句话说保监会和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有些跟不上当下的需求,缺少对保险代理人正确的引导,造成了保险从业人员技能水平不一,因而公众失去了购买保险乃至对巨灾保险的信任。

(二)我国巨灾保险现存主要问题的成因分析

保险在完善的商业市场体系下,风险保护顺序应该是单位和私人、保险公司、社会救助,政府是最后的承当者,大部分的经济损坏应该先用商业化的方式转移到保险公司。用商业行为取代政府行为,使得提高效率,效果在最佳。但是我国保险公司起步晚,发展落后,对于巨灾保险的发展参与极少,巨灾保险体系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效过却显很不明显,这一方面反映了保险市场的市场化的水平不足,其他方面则是:

第一,政府在赈灾减损中起主力作用。长期中国特色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包办,在赈灾减灾工作中尤为突出,从而没有去深探和完善赈灾减灾的具体合理的体系。这种政府救济为主导的救助体系,不仅对于地方财政有很大压力,而且还削弱了民众的防灾减损的意识,由于对于政府过度的依赖,使得民众中极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夸大地震的损失来得到政府更多的财政补助,进一步加大政府财政的压力。

第二,民众对于巨灾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巨灾是一个长期性的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政府来承担,自身没有任何巨灾风险防范的意识,觉得是国家集体的事情和自身没有关系

第三,对巨灾预防制度没有系统的研究机构。我国一直在研究的是国外的经验和实例,没有根据我国自身的特点进行研究,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这一系统是长期性的,需要多方面的支持和推动。

第四,对巨灾保险体制管理体系的认知上存在偏差。一部分人天真地想成巨灾保险属于商业性质的保险,所以,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的任务就抛给了保监会和保险公司,事实并非如此,所有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的成立都须要其当局者的足够重视和大量的金钱的投资。特别是在巨灾风险分散制度的建设上,不仅需要当政者扶持,还需要当政者作为再保险人的身份投资巨灾保险。而我国再保险总额所占比例不到0.1%的份额,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商业巨灾保险制度的成长。

第五,巨灾保险产品供给有待加强和补充。就像有的专家批评的:“我国保险公司几乎没有供应巨灾保险服务”。虽然这种不完全正确,但我国保险市场只是在特种保险产品的责任范围中才含有了台风等巨灾风险的,如飞机保险、海上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一切险和家庭财产保险一切险都没有地震风险的保护,而台风等保险也设置了相当严格的条件。

第六,保险营销团队的不健全,以量来达到目的,导致事倍功半的发效果,由于保险营销不是太需要很强的保险知识,只要有一定口才,五官健全就可以了,所以现在保险成了骗人的事业,让大众失去了信心。

三、构建中国特色的保险公司应对巨灾风险的经营模式

(一)明确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机制中扮演的关键角色

巨灾保险包含于公共或者准公共产品范围,这些服务的提供须要社会资源的支持,而当政者是社会资源的持有者,没有当政者切实有力的执行,巨灾保险制度就很难建成。因为中国本身的特殊国情,很多公共资源都被控制在当政者手里。第一,政府要为巨灾保险的发展采取政策方面的支持。我国各个级别的财务部门应为巨灾保险的发展提供支持,以建成完善的巨灾保险后赔付储备金,并且对承保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予以税收减免,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一起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第二,中国应快速拟定与巨灾保险相关的法令,以保障国内的巨灾保险能够受到法令保护。第三,由于巨灾保险证券化关系到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等多个市场,所以有设立单独的巨災保险管理机构对各级监管部门的工作调和的需要。上文所述的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中的主导地位是不可变化的,因为长期以往的政府主导地位和我国国情这一现象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是不可变化的

但除了政府的主导地位外,还要明确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机制中的关键作用,就如上文所述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发达国家,在发生巨灾损失后我承担损失的顺序为:个人和企业集体,保险,社会救援,保险。而在中国顺序为:个人和企业集体,政府,社会救援,保险。很显然保险排在最后一为,在由前言所涉及到的2008年两次巨大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保险理赔来你看,保险在巨灾保险公所起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甚至是极低,现在就要求明确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机制中的关键作用,将上述中的保险排在第三位,一位的改变确是保险公司的一大步,在巨灾风险机制中,政府和保险公司相辅相成是我国保险业最需要也是最合适,因为中国的经济体制特殊。

(二)推动国家在巨灾保险法律层面的支持

我国在巨灾保险的法律层面的支持包括两方面:一是面向公众的强制性,二是面对保险公司的强制性和约束性。

1.针对群众的强制性

就如交强险一样,对于一些自然灾害高发的地方,可能造成的损失巨大的自然灾害,政府要求强制性购买,这样可以使保险意识不强的民众也可以在巨灾发生时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得到及时赔付,缓解了国家有关部门财务支出的压力,有利于经济繁荣和社会安定。

2.针对保险公司的约束性和强制性

法律可以出台对保险公司约束的条款,规范其经营,对其经营做到合理的约束,强制性是说,由于巨灾带来的损失非常大,而且理赔起来也很困难,所以很多保险公司都将其列入不保的范围内,这样就需要保险公司来强制保险公司出台关于巨灾的保险,法律有了明文规定就不怕保险公司违规或者不法经营和拒保了。

(三)保险公司自身各项完善

第一,建立一支高效率高素质高技术的保险理赔人和保险代理人团队,这一点是我国保险业想长期发展稳定的第一步,由于我国的保险业发展缓慢,规章制度不够合理完善,从上世纪末到现在,保险公司成了许多人眼中成了的“骗子”公司,让我国保险公司推上了非常尴尬的境地,保险本应是一个利国利民的爱心行业,就需要有素质有爱心的人来经营。首先保险公司在录用保险代理人不再以低学历高提成来吸引社会各色的人的加入,应该建立一个严格的录用办法和考核机制,进而促进保险代理人素质的提高,也提升保险理赔职员的做事效率。

第二,提高经营技术水平,这点要求保险工作建立一支专业的巨灾保险研究团队,对气候,生物等颇有研究的专业人士来做巨灾保险的员工,树立起保险的技术性,专业性,严谨性,让保险业成为巨灾风险损失的主要承担者之一,这样政府就可以大量节约一定的财政来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提供服务,这点对于社会还是保险也都非常重要。

第三,加强策划宣传,保险行业其实是一个一条龙式的服务行业,要做好宣传,为本身对巨灾认识不足的人提供巨灾风险防范方面的知识,并进而宣传巨灾保险,可以将巨大自然灾害后投有没有投保的群众做直接的对比,这样更有说服力。

第四,提供合理的险种,按照不一样的地理环境不一样的气候一样同的地方设计出不一样的保险产品,往往巨灾保险的损失数额非常大故保险费率比对较高,阻碍了群众购买的积极性,因此可将巨灾保险的保费拟在一个合理的区间,不但让保险公司维持正常经营还让大部分的人负担得起,这样就契合巨灾保险的初心,施行起来就更顺畅更容易了。

(四)建立健全我国再保险市场以及引进国际战略合作伙伴

再保险又叫做“保险的保险”,它不但扩大了巨灾风险分担规模,还把巨灾风险变成了风险较小的可保风险。因此,大力扶持再保险是支持巨灾保险的基础。在努力提升国内专业再保险公司能力的同时,还要注意扩大国内再保险市场的主体,例如引进海外有非凡能力的再保险公司;同时成立国内保险公司之间互利交易制度,深化各方在再保险的长久协作;另外还应该有目的的使用海外再保险市场,以促进巨灾风险在全球性的分散。如我们熟知的那样特别严重的自然灾害产生的频率较低,而损失却极其严重。现如今中国的主流的金融行业经营模式还是分业经营,保险公司却很难单独举办巨灾保险的业务活动及支付巨灾产生后的巨额赔偿金。据有关报道,当政者已经允许银行业可以进入保险公司,这会扩大保险市场主体,从而催化银行保险发展方式的转变,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的合作,最后提高中国保险业对巨灾风险的抵御能力。

(五)研发巨灾保险债券化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

如今很大一部分国外保险公司通过债券化工具以及金融衍生工具,把巨灾风险从保险公司转嫁到全球金融市场。给保险公司提供了许多避免风险的方式,而且加速了保险公司资金的流动,提升资金利用率。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还有很多不足,因此建议保险公司优先考虑的是发行中长期的巨灾债券,特殊时刻可以要求政府提供信用背书,可以利用金融市场的风险分散功能,来替代那些不须要政扶持的巨灾保险产品,减轻政府因救灾支出而导致的巨大财务危机。

债券化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对于将巨灾风险分散到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市场是非常灵验的风险分散手段之一,大家都明白不能把所有的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道理,这里除了投资收益以外也有規避风险的含义,毕竟现实中份巨灾风险是不可预测的,但在资本市场上风险可以由专业的风险分析人士进行分析,相对于起自然风险,这种风险明显要小很多。

(六)建议保险公司开发出单独的巨灾保险产品

由于巨大灾害发生的低频性和破坏性,建议保险公司设计专门的独立的巨灾保险产品,因为每个巨灾发生的频率和所产生的破坏力不同,所以在相关费率的厘定时也都不一样,按照各个巨大灾害各自的特征进行严格的费率厘定,并作出合理的保单,这样民众就可以根据自身的生活环境将会面临什么样的巨灾风险来选择够买什么样的巨灾保险了,这样专业性更强,效率更高,也更容易让大家所认同。

参考文献:

[1]魏华林,张胜. 巨灾保险经营模式中政府干预市场的“困局”及突破途径[J]. 保险研究,2012,01:21-29.

[2]许飞琼. 巨灾、巨灾保险与中国模式[J]. 统计研究,2012,06:82-88.

[3]周振,沈田华. 农业巨灾保险的需求意愿及其影响因素[J]. 保险研究,2012,04:25-32.

[4]黄英君,史智才. 农业巨灾保险机制研究述评[J]. 经济学动态,2012,03:135-140.

[5]高海霞,王学冉. 国际巨灾保险基金运作模式的选择与比较[J]. 财经科学,2012,11:30-36.

[6]张雪梅. 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的比较及其借鉴[J]. 财经科学,2008,07:40-47.

[7]卓志,段胜. 巨灾保险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一个综述[J]. 经济学家,2010,12:88-97.

作者简介:段章顺 (1993-),男,哈尼族,云南省玉溪市人,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单位:兰州财经大学,研究方向: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