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形词组“标志/标识”分化现象再认识
2020-05-18仇志群
仇志群
引 言
“标志/标识”是《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1)《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于2001年12月19日发布,2002年3月31日试行。中的一组异形词。20世纪90年代,在《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发布之前,就有人对“标志/标识”一组词的使用情况予以关注,并主张:“今天看见‘标识’,不要错念成biāoshí(这种念法时有所闻)。写的时候最好直接写‘标志’,不写‘标识’。从规范词形的角度看,现代汉语词汇系统中应当树立‘标志’,淘汰‘标识’,因为语言里只有biāozhì。”[1]2001年发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解决了这一问题,“标志”和“标识”作为一组异形词得到规范整理,“标志”被推荐为规范词形。
2002年12月《现代汉语异形词规范词典》出版,主编李行健先生在序言部分专门以“标志/标识”一组异形词为例,介绍了异形词规范整理的原则。“标志/标识”一组的整理主要考虑的是语音因素,一般人经常把“标识”读成“biāoshí”,为了应用的方便,自然就首选“标志”为推荐的首选词形。[2]《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第3版“标志”条释文末尾特意提示:“不要写作‘标识’。”其下的“标识”条释文部分就一句提示性话语:“现在规范词形写作‘标志’。”[3]81《现代汉语词典》第5 版的凡例指出:“对已有国家试行标准的,以推荐词形立目并作注解,非推荐词形加括号附列于推荐词形之后;在同一大字头下的非推荐词形不再出条。”[4]凡例第5版中的“标志”条就是这样处理的。[4]88上述词典对“标志/标识”的收释处理,贯彻了《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确定的规范标准。
一、“标志/标识”的分化已是一个应该正视的语言事实
语料统计反映,在《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发布实施之后,“标识”一词并未退场,在媒体中一直保持一定的使用频次。特别是2002年到2016年这段时间,使用量占比极大,进入了一个显著增长期。[5]我们从人民网选取部分语料进行考察(截至2019年12月末),“标志”的频次为315 347,“标识”为105 078,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中的其他异形词组相比,两者的出现率是较为接近的。特别引人注意的是,2019年6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识,新华网、人民网等相继做了新闻报道,并转发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识的使用说明。“标识”成为与国家重大活动相关联的关键词。
近10年来,“标志”和“标识”高频次地共存共见于国家法律法规文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9月颁布施行,2018年12月第3次修订)、《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8月颁布,2009年8月修订)、《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8月颁布,2008年9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9年4月第4次修订)等。这一语用状况使“标识”获得了法律层面的官方身份,进而强化了“标志/标识”这组异形词词位的分化趋势,推动了这组异形词词位的分化进程。
尽管有法律文本的应用背景,“标志/标识”的共存并用一开始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可。有人指出: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多处使用了“标志”与“标识”两词,但从《现代汉语词典》来看,既然“标志”与“标识”读音相同,词义相同,那么最好是舍一取一,以避免使人认为“标志”与“标识”二词各有所指。认为有的地方法规将“标志”与“标识”并列使用是不适当的。但他们也注意到“标志/标识”的并列使用可能因为二者已产生分化的迹象,“可能是将‘标志’与‘标识’二词的其中一个用于表示图形、符号,而另一个用于表示文字说明或标签所含内容。”[6]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对该法进行了第3次修订。这次修订没有采纳社会上的某些建议,坚持了“标志”“标识”的“并存并用”,同时对“标志”和“标识”所指的含义作出了界定。
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出的司法解释,该法中的“标志”即“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由“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设计,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发布的一种专用标志。用以证明某项产品符合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经认证机构允许,可以在获准认证的产品上使用。”而“标识”则为“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7]
“标志/标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里被严格定义后,分别划然,成为不容许混淆的两个概念。在一般使用场合,“标志”和“标识”的含义和用法也显示出与上述法律法规定义的某种程度的契合。“标志”主要功能是根据相应规定在特定场合对所“标志”的事物或现象作出提示或判定。例如:
(1)车流量较大、安全隐患突出的交叉路口新增设了信号灯、更换了崭新的蓝色道路指路牌等各类交通标志。
(2)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在专业技术领域,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的法律监督,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了几种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如长城认证标志、PRC认证标志、方圆认证标志等,这类“标志”适用范围和对象不同,但都具有这样的作用。再如非实物形态的“标志”的用法:
(3)政治生态是检验管党治党是否有力的重要标志。
(4)逛博物馆,将其当成科教现场,也是社会文明提升的标志。
例(3)中的“政治生态”和例(4)中的“逛博物馆,将其当成科教现场”都是具有判定作用的、非实物性的“标志”工具。
相对于“标志”的提示或判定等作用,“标识”要求的是相关信息内容的展示,目的是通过“标识”认识了解事物的特征、特性等。不同事物“标识”的内容不同,“标识”的共性功能是为事件的相关方提供明确、充足的信息内容。例如:
(5)电子烟产品所含的尼古丁浓度标识模糊,容易导致使用者吸食过量。
(6)该类减肥药并非通过正规渠道获得,包装上没有任何中文标识,更无进口药品批准文号,属于假药。
(7)如果违法事实存在问题,违法行为是由道路标志、标识、标牌等设置缺陷等原因造成的,可以现场质疑,请求交警部门予以更改或撤销。
例(5)到例(7)中的“标识”都是一定信息的展示,例(7)中“标志”和“标识”分列共现,鲜明体现了二者的含义和功能差异。
“标识”除独立使用,也成为专业用语的构词成分,如常见于学术期刊的“文献标识码” (Document code)。根据《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文献标识码”作为重要的文献数据规范,共分A、B、C、D、E五大类,不同“标识码”显示的是不同的信息内容,如A类为“理论与应用研究学术论文”,B类为“实用性技术成果(科技)、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总结(社科)”,C类为“业务指导与技术管理性文章(包括领导讲话、特约评论等)”,D类为“一般动态性信息(通讯、报道、会议活动、专访等)”。术语在线网收录由“标识”参构的术语有几十条之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文献标识码》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学科领域中关于“标识”“标志”的用法,固然有专业化的范围和内容限定,但“标志/标识”一组异形词的语义分工原则会影响到日常社会语文生活,致使词语分工和分化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被社会吸收。李宇明曾指出:“当今科学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横向传播周期急剧缩短,一个领域的科学技术较快地渗透到其他学科,科技术语使用上的‘转域’,常带来意义的变化,使科技术语由单义变为多义;而在社会生活的科技含量迅速提高的今天,科技术语有更多的机会进入到一般的社会生活,成为通用词汇。”[8]
二、规范化的整治工作须尊重语言事实
“标志/标识”出现分化现象,在学界渐成共识,江蓝生也指出:“‘标志’和‘标识’原来是一对异形词,都读“biāozhì”,但现在‘标识’分化出来,读作“biāoshí”。”[9]“标志/标识”的分化适应了语言生活追求精细化、多样化表达的社会要求,不过,在没有新的规范的约束、引导下,这也往往造成使用域内混乱无序的局面,特别在开始阶段。面对词汇层面新的语情,规范化的整治工作必须有所作为。
当前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标志/标识”典型用法清晰而中间模糊。一种情况是“标志”和“标识”在相同组合单位内的游走性混用。请看表1所示各组同构组合中“标志”与“标识”的使用情况(数据统计依据人民网语料库的部分语料,选取语料截至2019年12月31日)。
表1 人民网语料库(部分)中“标志”与“标识”在同构组合中使用情况统计分析
从表1可见,“标志”和“标识”在相同组合单位内的游走性混用频率各有高低,有时候出现的频率相当。“标志/标识”在以上某些组合中的选择也许有语义侧重,但看不出明显的规律,语义倾向的理据也不清楚。
还有一种情况,在同一语境下使用不一致,这就不是语义倾向问题了。例如一款APP产品名曰“国家地理标志”,在同一文本的上下文里,或同样报道题材里,有的作“国家地理标志”,有的作“国家地理标识”:
(8)山海关大樱桃、卢龙粉丝、祖山柴胡等成为全市首批地理标志商标,昌黎葡萄酒、卢龙粉丝、京东板栗、石门核桃4个产品获国家地理标识认证。
(9)我们愿同欧方一道,共同推动会晤共识得到落实,加快推进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争取尽快完成地理标识谈判,尽早签署中欧航空安全协定。(《李克强会见欧盟委员会副主席谢夫乔维奇》,中新网,2019-04-25)
(10)在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欧洲展商充分肯定近日达成的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认为这给中欧农产品和食品领域经贸合作带来新机遇,将进一步深化双边经贸往来。(《财经观察:中欧经贸合作迎来新机遇——欧洲展商热议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中华网,2019-11-10)
例(8)中,同一文本同一语境相同的意思,“标志”和“标识”同现、混用,“地理标志商标”获得“国家地理标识认证”。例(9)和例(10)都是针对中欧经贸合作事件的报道,同样的新闻报道题材,同样的“地理标志”问题,不同媒体(中新闻和中华网)选用的词形不同,使用混乱。
面对“标识”一词在语文生活各领域启用的定局,以及目前“标志/标识”应用的混乱无序,我们的立场一是要正视,二要引导。
李行健先生为《异形词规范讨论集》一书所撰写的前言,题目就是“异形词整理应该继续”。[10]我们的理解,异形词整理对象既包括有待规范的异形词(如第2批的264组异形词),也应包括对现有338组中个别发生异动的异形词的复查再审,如其中的“标志/标识”一组。
引导性工作指向两个层面,一是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文本等专业层面应用的“追认”,一是对社会各层次的应用表现提供约束框架。
国家的法律法规中若涉及“标志/标识”的分化性用法,应该作出明确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第1次修订版)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的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一条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之前的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7]我们统计了一下,“标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订)文本中一共出现13次,“标识”出现5次,“标记”出现1次。人们不禁要问,在这一法律文本中,“标志”和“标识”有没有区别?所指范围、语义侧重是否一致?究竟什么情况用“标志”,什么情况用“标识”或“标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缺少像《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那样的对专业性用语的定义诠释。(2)有关部门在1987年对此专门作了说明:商标标识一般指带有商标的物质实体,如自行车的车牌、酒瓶上的贴纸、香烟的盒皮等。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87年8月6日针对江苏省宝应县法律顾问处询问函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标识含义的答复》。电子文本见:http://china.findlaw.cn/chanquan/zccqfg/qtzccqf/42701.html.在法律文件中这类“关键词”是不能留有随意理解空间的。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第2次修订版),第五十四条 【标签与说明书】要求“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对标签或说明书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八十五条【药品标识违法者的处罚】指出:“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外,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7]从八十五条看,五十四条的“标签”就是“标识”,但前后用语却不一致。“标签与说明书”应该都属于“标识”的不同形式,最好有相应的关联提示。
对社会各层面的应用表现,现在我们所能做的是首先考察现有词典的收释状况,力求通过词典对社会提供语义和用法的指导性帮助。词典作为推行规范的工具要有“身正为范”的姿态,但我们一些词典对于“标志/标识”的收释处理不尽如人意。《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第3版中“标志”的名词义:显示事物特征,便于识别的记号。“记号”释为:为帮助记忆或识别而做的标志。[3]81“标志”即“记号”,而“记号”又是一种“标志”,两处释义仅文字上稍有不同,这不能算是一种清晰准确的表述。
再如《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标志”(biāozhì)条目后附有加括号的“标识”——【标志】(标识),按该词典的凡例,这个位置上括号内的应是“非推荐词形”,在同一大字头下不予出条,但“标识”(biāoshí)在该词典中也单独出条,读音和两个义项也与“标志”不同。[11]第6版也是如此。根据凡例,我们可以理解为,“标志”已经产生分化,一方面在某项意义上与“标识”(biāozhì)仍维持异形词关系,在另外意义上“标识”(biāoshí)的读音和词义都与“标志”不同,已经分化出来,成为一个新词。不过《现代汉语词典》对分化后的“标志”和“标识”的释义不能说是已经到位。“标志”的名词义:表明特征的记号或事物;“标识”(biāoshí)的名词义:用来识别的记号。二者对“记号”的描述只是选取角度的差异。词典认可了“标志”的分化,但并没有对分化结果作出清晰的说明。
配合释义的某些用例,也有不符合实际常规用法的情况。《现代汉语词典》“标识”一词举例有“商标标识”和“发文机关标识”。但“发文机关标识”的官方用法是“发文机关标志”。2012年6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中的7.2.4“发文机关标志”条明确规定:“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12]该规定是用“标志”而非“标识”,词典的处理会使细心的用户感到困惑。这里并非挑剔一部词典海量的配例中个别用例的恰当与否,主要是想通过考察“标识”或者“标志”在某些权威词典里的收释状况,了解一下词典的处理对指导词语运用和释义解惑的贡献度是否满足了要求。这不仅仅是哪一部词典的问题。
尽管“标志/标识”存在使用无序的状况,但语料大面积铺开之后,还是可以发现“标志/标识”于任选性的混用状态中渐渐显现出分化趋势。按《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的解释,“标志”一词的名词义项为:显示事物特征,便于识别的记号。随着语言生活的多样化、表达的精细化,“标志”的语义内涵出现扩容,部分语义似乎已经被分割出来,交给了“标识”。一方面着眼于事物的特征,凸显对所“标志”事物分辨、提示、认定的功能;一方面要满足对所“标志”事物展示必要的信息内容的需要。前者的任务由“标志”承担,后者则交由“标识”完成。这样看来,“标志”主要功能在于提示、判定等方面;“标识”的作用则是在信息展示方面,对所标志的事物进行细节放大,展现出一个内容丰富的“信息包”。如产品“标识”要求提供成分、产地、使用方法、保质期、生产厂家等内容。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一些混用现象,除了缺少一个对词语实际运用具有指导作用的明晰的规范坐标,“标志”和“标识”的义位距离的贴近纠结也是一个原因,往往“标志”的提示、判定义与“标识”的信息展示义会因理解的侧重不同而见仁见智,影响到用词的选择。大量中间、两可的用例的存在,应视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常态。面对这样的语用现实,词典的收释,就是要把握好该组异形词发展演变的趋势,厘清它们功能差异的表现,为词语的理解和运用提供一个可依据的法度。词典的“表态”会对语言运用起到引导和“仲裁”作用,最终会把“俗成性”塑造成新的规范。
三、关于异形词“标志/标识”分化现象的几点思考
“标志/标识”一组异形词的分化演变,反映出新形势下词汇规范化工作的复杂情况,需要认真进行理论总结。
(一)异形词整理过程中秉持的规范观,在后续的词汇整理规范工作中其适用性仍然有效
李行健先生多次强调异形词整理只是“初试啼声”,后续工作不能中辍。李行健先生曾清楚地表明他的规范立场:
对于“规范”(标准),我们既要把它看成固定的,又要把它看成发展的、不是凝固的。不把标准看成相对固定的,就无法进行规范工作,使用语言的人也会无所适从;但是如果不把“规范”看成发展的,非凝固的,就会妨碍语言健康地发展,甚至会使规范(标准)和群众活的语言形成对立,使规范工作处于被动地位……对于已经制定的规范,我们也需要科学地去理解和贯彻。[13]
这是一种科学的、毋庸置疑的规范观。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怎样正确地贯彻落实。对于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首先是要有法规意识。2001年12月19日发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发布主体是国家教育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后者的工作职责中有一项是:“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订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这是一个负责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和语言文字信息管理的权威机构,它有权制定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也有权以现行的规范标准对各领域的语言文字应用进行管理。所以不管哪个部门,不管是一般应用还是制定政策法规,在语言文字的使用方面遇到与现行规范标准有抵牾的地方,首先应该向语委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咨询,说明情况,积极沟通。另一方面,语委职能部门也需要加强对社会语情的了解,密切关注、及时跟踪社会语文生活的各种变化,对语文规范的贯彻落实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标志”词位的分化不是“习非胜是”的现象,应该是内在和外在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选择推荐词形的依据是“通用性、理据性、系统性”,这3项原则也可以解释“标志/标识”的分化现象。从理据上讲,“biāozhì”一词的传统形式是“标识”。《汉语大词典》“标识”“biāozhì”条名词义为“记号,符号或标志物。用以标示,便于识别”,“標誌”(3)《汉语大词典》中相当于现代汉语“标志”的词形作“標誌”。另有“標志”一条,义为“立志”。见《汉语大词典》四卷1268页“標誌”和“標志”条。《汉语大词典》,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89年11月第一版。条名词义为“识别的记号。犹标记。”按照释义无法判断它们是近义词还是异形词,但“标识”在文献中占频次优势。BCC语料库(古汉语)“标识”754例,“标志”(标誌)190例(其中有一部分是“标致”的假借形式)。
《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把“标志”作为“biāozhì”的推荐词形主要是考虑语音上的“方便”,因为“识”的常用音为“shí”。但词语在语义扩容的情况下,“标识”中“识”的常用义(认识;知识)凸显出来,对构词的理据认识起到了引导作用,当“biāozhì”一词需要侧重“识别”的语义细节的时候,“识”(shí)被激活,构成新的词位“标识”。语义扩容后的这组异形词启用了“标识”这一形式,当权威性的、有强制力的文本和用法肯定了这一分化结果的时候,“标识”便跳出了“非推荐形式”的地位,与“标志”再不是一个词位的变体关系,或者说再不是异形词关系了。语音上“标识”也随之采取了“识”的常用音,“标识”读作“biāoshí”。“标志”的分化是从内到外各种复杂因素作用的结果。有学者分析指出,异形词的规范就是在言语交际中对若干词的语用价值进行评价并进行抉择。当然受汉字及用字心理的影响,同一词位的几个变体可能转化为不同的词,从而导致异形词的分化。[14]“标志/标识”一组的分化即属于此类。
对整理异形词3项原则的贯彻应有新的认识。近20年时间里,社会迅速走向信息化,语言的横向传播周期和大众的语用心理都有很大变化,一个领域的学科用语会扩散渗透到其他领域以至大众语言生活的各层面;语料库建设的规模和体量,也为观察检验词汇的通用性、系统性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先进的技术手段。这一时代背景下,权威性的社会方言随着新媒体传播形式的更新,影响力度和广度也更强、更显著。权威机构和人物的语言实践,在新媒体传播力量的推动下,成为词汇规范的一个参照点;国家法律法规文本的应用,也为社会提供了有“规范”效应的“样板”。
我们注意到,国家行政机关在其下发的文件中也在使用“标识”一词。如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2019年3月27日下发的《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关于组织申报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的通知》(教语用司函〔2019〕19号)中有这样的表述:“经国家语委认定的基地,授予基地标牌。标牌由基地秘书处统一制作,注明基地的标识、名称、建设周期等信息。”2019年6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识,同时发布了对宣传和使用这一“标识”的若干规定。国务院、教育部(司局)等重要国家行政机关在其下发的文件中使用“标识”,定会对“标识”一词的使用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社会语文生活实践表明,整理词汇的通用性原则被时代赋予了新的内容,对此应予以关注。
结 语
“标志/标识”为《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中已做规范整理的异形词组,“标志”已被确定为推荐词形,但近20年来,“标识”的使用频率并未减弱,在某些领域还形成了术语化、定型化、专用化的现象。尽管语言生活中“标志/标识”混用不分的乱象仍在,但分化趋势已经比较明显,在等待我们的规范整理工作及时出手。“标志/标识”这一案例的分析给人以明确的启示:异形词整理取得很大成就,但既定规范的调整和待规范词语的整理,都需要我们的进一步努力。特别是后信息化时代传播媒介、传播方式和力度以及各种其他影响因素,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面对社会语文生活中新的语用实践和语言现象,我们不能回避,也不能简单斥之为违规违例。应该认识到,任何语文“规范”都是发展的,非凝固的,既具有维持约束的刚性要求的一面,也预留有一定弹性空间的非凝固的一面,二者共同维持着语言发展的动态平衡。在科学的语言规范观引领下,让规范化工作与活泼的社会语言生活保持和谐共振,就能掌握规范化工作的主动权,不断维护、推动语言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