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证据认定研究
2020-05-14刘晓敏
刘晓敏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网络证据认定问题,以近年来涉及网络证据的专利无效案件为研究对象。目前互联网已成为世界上最迅捷、最广泛的信息传播媒介,已越来越多地影响和改变人们的日常生活。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随之而来的,各种基于网络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因为互联网的存在,已经打破了原有传统的纸质证据,而越来越多的网络证据出现,因为网络具有不稳定、易破坏、可修改等特性,导致在现实中运用网络证据时,易对于网络证据的认定产生争议。因其具有的这些特性,给网络证据认定的过程中带来诸多问题,其中就包括对于获取的网络证据是否真实及其公开性的认定问题,同时这两个问题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本文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网络证据认定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网络证据;认定;公开时间;真实性
中图分类号:G30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33-0068-06
1 引言
通过研究传统的证据法理论可以发现,任何一个证据能够最终成为定案证据都要其具备三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而现在是信息化时代,在网络的领域里,不得不说传统证据法理论的这一原则受到了挑战。数字是网络证据的存在形式,其传播媒介是通信网络,公众可以通过随机的网络终端来接收它们,使用计算机系统来显示其内容,作为证据材料用它来证明案件事实。当事人在宣布专利无效的过程中对网络证据越来越多的适用,特别是在通信发明领域,在该领域中经常使用互联网下载证据。静态的图像、文本信息是网络证据的表现形式,动态的动画、视频等多媒体信息也可以,网络上的信息存在不固定性,能够被随意修改,且修改的过程不容易保存,所以经常会引起网络证据的公开日期、真实性等问题的争议。涉及网络证据认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数量因广泛应用的互联网也在不断增加。
2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网络证据的特性
国内外证据法学者很早已经开始了电子证据的研究,国内外电子证据的有关论也越来越普遍。这些论著很少涉及网络证据,这是我们应该注意的,但因为网络证据本身的性质,似乎人们对网络证据的研究,研究电子证据是无法替代的,尽管网络证据归属电子证据。
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载体是通过直接从其他有关地点或事件现场获取相关信息而获得的,这是其他电子证据与网络证据的差异。比如,在与人交谈时为了取证利用录音笔录音,之后将音频拷贝至计算机中。所以针对痕迹物证,这些电子证据的收集都较为近似,主要收集于物体、人体、场所等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地方。学者们研究的电子证据的运用、收集和类型等相关的规则,实际上是基于研究传统的书证、物证[1],这些从不同终端获取网络证据的特殊性未作关注,这些也都是因为上述原因造成的。
网络证据是出现的新的证据形式,其矛盾性的特征是相较于传统的证据类型而言的。
2.1 无形性与直观性
网络运作是客观存在的,其表现形式为储存在磁性介质,通过无形编码传输。很难通过常规手段将其定义为确切的证据,这是因为它是不可见的,它不同于反映客观事实的传统“物介”“纸介”证据。这表现为:对这种事实的认识不简单;刚刚对这种事实有所认识;在技术方面这种事实难以进行法律事实的转化。还有的是,网络运作对客观事实的表现是通过线条、色彩、音、图的各种形式或组合,也就是直观生动是其本身的事实可以表现的,也可以使用固定的证据表达生动的感觉。
2.2 易变性与精密性
使用计算机上各种软件的数据信息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创建,存储和操作网络证据,一组组二进制编码在毫无感情得机器上进行运作得结果是其客观的过程,利益、经验、感情这些言辞证据存在的因素完全不会对其造成影響。但是,若故意更改或破坏没有发生,那么整个客观过程和每个细节网络证据都能够准确地反映,精密度很高。一般这种案件客观事实很难留下痕迹,这是因为网络、供电系统故障、计算机操作人员操作错误、系统被入侵、密码被盗窃等技术和环境的原因,网络证据对案件客观事实可以轻松修改和销毁而不能进行反映。
2.3 多样性与单一性
最初,网络证据仅由特定的二进制代码表示,即其处理和存储是用一种类型的代码完成的,各种事物的绰约多姿是区别与传统证据存在得表现。视频、音频、动画、图像、图形、文字等是网络证据外表现的形式几乎都被这些多元化形态所覆盖。
2.4 直接性与间接性
网络证据是间接证据,这是几乎所有人都认同的,这是以证据证明作用为视角而言的。通过某种中间环节处理过的是人们通常看到的网络证据,也就是音频、图像、数据等这些通过下载、复制得方法形成的资料;案件事实是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证明的。实际上,这种针对网络证据作用的判断是单方面的,是对传统证据与网络证据的载体方式的差异没有进行深入了解。
3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网络证据的认定
3.1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网络证据真实性的认定问题
相对于传统证据,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既要求采用专业技术又必须及时实施。由于网络证据具有特殊性,可以随意修改,甚至有些可以自己制作,这就无疑会引起对其在现实生活中运用的真实性的怀疑,而且当网络证据在发挥其作为证据的作用时,就应该保证它的真实性,这样才会对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保障的作用。
因为网络证据具有其特殊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证据真实性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同时也是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例如:2016年,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一种用于安全访问无线局域网的移动设备并确保数据安全传输的方法”中,对于在网站上下载的文章作为网络证据,其真实性的认定存在争议。
以国内外现有的判例为依据,网络证据的真实性通常可在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认定。
3.1.1 其真实性可在有较高完整性与可靠性的接收、发送、处理、存储、产生等的网络记录的环节推定,这是以经验法则为依据进行的。
3.1.2 适格专家确定该网络证据尚未改动。训练有素的具有识别网络数据是否已被改动技能的专家可以由法院授权进行识别并发布识别意见,对网络证据的真实与否进行证明。
3.1.3 证据的真实性是由适格证人所证明的[2]。可作为适合证人的技术人员,通常是在网络证据的运作和生成中参与过的,专业的经验和技能有所具备的,或者可进行网络证据属实与否的查证等的技术人员。
3.2 网络证据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公开性及认定公开时间的问题
在人们日常生活工作中,多形态的信息传播途径使网络证据的重要性愈发显著。通过对其状态以及其公开的时间是否在申请日之前考虑,才能判断网络证据体现的内容对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的构成与否。如QQ空间内容、微信朋友圈、淘宝销售结果、网站文章页面等就影响着对此类证据的公开日期和公开性的判断。因此,认定网络证据公开时间是网络证据的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的一个重点问题。
3.2.1 认定网络证据的公开性。所处的状态是公众能够获知状态,这是专利法意旨上的公开,人们想了解就能够了解的状态。网络证据所记录的内容人们通过该网站的表面意思中就能够知道,这是其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的条件。
其公开性,以司法实践和审查实践为依据,对其的证明可用下列途径进行:第一,针对公众不能随时访问且常常变化访问地址的网站,若某一次访问的过程能被证明,那么公众想知道就能够了解的状态就可构成,该网络证据具备公开性这时可以认定。第二,针对需要缴纳一定的金额才能进入的网站,如果人们在进入该网页时必须支付一定的资金,那么该网络证据具备公开性这时可以认定。第三,针对需进行用户名和密码的输入才能登录的网站,若公众所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是通过常用的注册手续获得的,该网络证据具备公开性这时可以认定。第四,利用搜索引擎能够搜索到的网页,该网络证据具备公开性这时可以认定。对互联网上的信息以相应的策略为依据,通过对某个计算机程序的运用去整理、处置和组织信息之后,将搜索服务提供给用户的系统称之为搜索引擎。网络服务的提供、网页的处理及抓取是其主要功能。因对网页的抓取所进行的方式是对搜索引擎的正常访问,因此专利法意旨上的公开用这种方式得到的网页可以构成。第五,对网络证据访问过程的证明可以通过公证书的使用的方式进行,此网络可利用公证处的计算机的使用由公证员访问,记载于网络证据的内容可由此获得,该网络证据具备公开性这时可以认定。第六,针对仅用户才能访问以及局域网的网站,保密义务是该用户应具有的,这是一般认为的,可以认定该网络证据公开性是不具备的。
3.2.2 认定网络证据的公开时间。WORD、PDF等网页中嵌入特定文件信息中包含的时间,记录在日志文件、服务器、网页中的时间,网页的发布、上传、撰稿的时间都是网络证据可能涉及到的时间点[3]。以下是将该论文的第二个部分相结合后,对网络证据公开时间的认定怎么利用这些时间来进行的讨论。
网页的发布、上传、撰稿时间是所波及的时间点,这是通过创建与生成网页的角度来讲的。在管理网站事务时,业务层使用了网页,网页开始的时间就是网页被搜过引擎抓取的开始时间,网站访问者能够看到,此为网页的发布时间。在网站中上传撰稿生成的网页且进入网站的数据库的时间就是网页的上传时间。网页内容的作者完成文档编写之后,在网站的内容管理系统中将文件编写的时间输入,进入系统即生成Web文件的由网站的内容管理系统所记录的时间为一般表现,这是网页的编写时间。专利法意旨上的公开网络证据可以构成的开始时间是Web的发布时间能够认定,这是以《审查指南》《专利法》的规定为依据所考虑的。
记载于日志文件、服务器及网页上的时间,网页中将WORD、PDF文件信息进行嵌入所包含的时间是所涉及的时间,这是通过网络证据表现形式的角度来讲的。网站上的所有操作都记载于日志文件中,修改网页内容、网页的发布、上传时间都记载于日志文件中。由此我们可知,有关网页的所有操作的时间都可日志文件中进行了记载,相当全面,可进行网络证据实际公开的时间的查证。在服务器上上传了网页的内容并进行发布的时间为记载于服务器上的时间,就是发表网页的时间。网页上标写的时间即记录于网页上的时间。一般首次上传网页的时间是记载于网页上的时间,这是实证分析调研的情况知道的,若修改了网页内容,记载于网页上的时间不便,仍是首次上传网页的时间。基于网络证据的真实性,网页的发布时间,此时间可以代表,这是对网络证据完整性、收集、接受与传送、表现形式、储存、形成、当事人与网站间的利弊关系、网站资质等的充分考虑而认定的。该WORD、PDF文件的撰稿时间就是网页中嵌入的WORD、PDF文件信息中包含的时间。
对网络证据完整性、收集、接受与传送、表现形式、储存、形成、当事人与网站间的利弊关系、网站资质等的充分考虑,网络证据真实性的情況能够认定,这是我认为的。可以作为专利法意旨上的公开网络证据可以构成的开始时间的有,网页的发表时间、记录于服务器、网页上的时间,如果当事人可以拿出证据来证明网页已被更改,那么这是记录在网页上的时间就不是网络证据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的开始时间。网页的更改、发表及上传时间都是记录于日志文件中的时间,专利法意旨上的公开的开始时间网络证据可以构成,通过日志文件的记录与网页的发表和更改内容的时间来确定[4]。不是网络证据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的开始时间的有网页中嵌入的WORD、PDF文件信息中包含的时间和网页的上传、编写时间,这是因为任何第三者想知道就能了解的状态,网页的内容在上传和撰稿的时间点上不能达到。
4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认定网络证据的规则
尽管专利无效程序中的证据准则通常与民事侵权中证据的一般准则相一致,但是由于专利制度中会有一些特殊的问题,专利无效程序中的一些证据准则并不全都与普通的民事诉讼证据准则一样[5],因其具有如不特定人相知就能了解的状态是所处的状态、或需将其公开或者作为现有技术的证据等的某些特殊性存在。可操作性、统一的判定标准,对现在网络证据的采信是没有的,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会因针对网络证据的认识,办案人员对其的诠释不同而出现。
而较为常见的认定网络证据的规则有四种:
4.1 优酷视频类
基于关键词为“优酷”进行的检索,共有7篇无效决定在复审委网站无效决定公告查询端口查出,其中认可优酷视频公开性的只有第22132号无效决定,优酷视频,再加上中国的其他专业网站,可以确认彼此的内容。它的公开性,其余6个无效决定均未被认可,以下为主要的理由:在优酷网站中,没有记录发视频的人修改和设置所发表的视频的浏览限制;对视频浏览限制的设定和改动,优酷视频的发表人能够随便进行,也就是说,对他人附条件公开、对所有人公开或者仅对自己公开这些对视频访问权限的修改或者设置。优酷视频证据的公开范围和时间,当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并且与优酷视频相互确认时,不能单独相信。
4.2 新浪微博类
在上述端口,基于关键词为“微博”进行的检索,共有15篇无效决定查出,新浪微博类证据的公开性有14篇无效决定认可,以下为主要原因:新浪微博是第三方门户网站,独立且名声很大,它属于社交网站,所提供的服务是微型博客,在国内的影响力非常大;网站系统会自动生成发布微博的时间,微博内容只有发布时是公开状态公众才能够看得到,微博发布出去后,不能再编辑或者修改了,只能删除;只能自己看到、只能好友看到、所有人都能看到是新浪微博的公开范围,有且只有一次修改机会,可由公开向私密进行转换,反之则不行。
4.3 百度贴吧类
在上述端口,基于关键词为“百度贴吧”进行的检索,共有6篇无效决定查出,百度贴吧内容的公开性均得到了认可,以下为主要原因:百度贴吧有相当严格的管理,是一个中文交流平台,小有名气;在此网站发布的信息,发布时间会在上传时自动生成,并所处的状态为公众所知;通常无论是发帖人本人还是贴吧管理员,对所发布内容的修改权限仅限于直接删除,无法进行修改编辑等操作。
4.4 微信朋友圈类
在上述端口,基于关键词为“微信朋友圈”进行的检索,共有13篇无效决定查出,微信朋友圈内容公开性部分未得到认可,以下为其主要原因:私密性是微信朋友圈所具有的特点,微信用户在此处发布的内容并没有公开向所由的网络用户,只能被好友看到,而且微信好友的数量是有限制的,该社交平台是私密的,相互之间的交流只限于特定人群之间进行;朋友圈可以设置权限,用户可对信息的公开范围通过设定权限来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可以设置所有的好友都能看到,或者指定的一些好友才能看到,还可以设置成只有自己能看到,而且无法查询修改权限的痕迹。而还有一部分的公开性是可以被认可的,例如微商在朋友圈发布的一些内容,其目的就是为了让更多人知道,所以设置权限的可能性很小,同时也不排除微商为了达到宣传商品的效果,会让其他人进行转发,这也就让更多人了解了其发布的内容。所以其公开性可以被认可。
5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认定网络证据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比近几年来专利无效案件,可以发现,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网络证据因普遍应用的互联网而有越来越多的应用,仍有争议存在于网络证据的公开时间和真实性。以下通过几个比较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
5.1 对于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很难判断
由于网络证据具有可修改性,这就增加了对其真实性判断的难度。而在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举证质证是其关键的一环,证据的真假关乎着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应有的保护,因此判断网络证据的真实性是十分重要的。
苹果公司(全称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是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一种用于安全访问无线局域网的移动设备并确保数据安全传输的方法”的请求人,此案的专利权人是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该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由请求人提出。在这种情况下,辨别无线局域网和保密基础结构(WAPI)的核心技术是与本案有关系的,此专利是标准的必需的,属于WAPI技术,并且已在日本、欧洲、美国和中国获得了专利许可[6]。公众对这次案件非常关注,因为此专利涉及许多国内外公司的权利侵犯纠纷。No.31501在专利委员会对专利的修改进行审查之后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决定,并且保留了该专利权。索尼和苹果公司在此案中一直对专利提出异议,并通过专利行政确权程序保留了该专利权的有效性。
对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通过附件16在请求被提出的那天开始一个月的举证期限内,由请求人提交,这时期作为现有技术证据的看法,在这段时间结束时,提供了附件55和51作为证据,即提供两份公证证书以确认附件16的公开日期和真实性,附件16的来源和公开时间、会议性质、网站资质等[7],在公证中使用一些证据来证明这是申请人的意见。由此可知,網络之外附件16是真实存在的,这是公证书能够证明的,有关网站的管理和发布以及会议的权威性和真实性的事实也证明,改进附录16的法律形式的范围的事实超出了范围,并且是迟来的证据,因此不予考虑。这个案件中,涉及到了网络证据真实性的认定,而在认定的过程中,也是存在很大争议的,可以看出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判断在实践中是有一定难度的。
5.2 网络证据公开时间判断易产生争议
在专利法领域,对网络证据公开时间的认定方式是网络证据的一个重要问题,这是因为创造性和新颖性评价的前提条件是公开时间[8]。东莞市品耀五金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韵美饰界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一体式自拍装备”的请求案中,专利权人是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由申请人提交后,由初审委员会做出修改决定,以重复审查专利,所涉专利权仍然有效。从互联网获取的两份证据是请求人所使用的,针对创造性、新颖性此涉案专利所不具备的无效请求,双方当事人在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最具争议的问题是怎样认定这两份网络证据的公开时间。该论文通过对此案件的结合,以不同类型的网络证据为依据,并将证据所体现的事实相结合,综合进行分析,探讨认定网络证据公开时间的问题。
由此可以看出,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网络证据的公开时间认定是关键点,同时也是易存在争议的地方。在“处理组件显示的方法和用户设备”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中,其重点问题也是认定网络证据公开时间。
“用于处理显示组件的方法和用户设备”(专利号ZL201010104157.0),申请人为三星公司(全称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专利权人华为公司(全称华为终端有限公司),针对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由申请人提出[9]。自2016年5月上诉以来,三星和华为一直在为此事争取知识产权。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三星侵犯华为专利,影响到华为超过8 000万元的赔偿。NO.31835专利审查委员会做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决定,并且专利权仍然有效。一审裁定由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该裁定维持上述审查决定[10]。在这种情况下,有太多无效的原由。就理解主张和识别网络证据而言,复杂类型的证据是相当典型的情况。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有必要从整体上理解本发明的本质,为评估创造性和新颖性提供客观的依据,并根据本发明的本质来理解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对认定互联网证据的公开时间进行了解释,对认定的推定能够以大型网站的时间公布规律以及该证据上传、公正时间来进行[11]。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可以看出在目前涉及到网络证据的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对于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的认定是存在争议和问题的,也是在以后需要丰富经验和加强完善的地方。
6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完善网络证据的认定
由网络证据证明的事项应在专利申请的提交日期之前进行,其内容还应与专利中记录的技术解决方案的内容有关,这是在专利无效案件中需进行的考虑。对公众想知就了解的地步其公开的技术内容达到与否也要进行考虑。证据的认定受到了网络证据三性的重要影响。难以对网络证据进行认定,这是因为不难修改网络信息,而且很难发现、固定所修改过的痕迹。因此网络证据的公开时间和真实性要通过对各种情况的全面审查再进行评估,然后必须决定是否接受它,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发布者再发布网络信息后,可修改、编辑信息,还能将原信息覆盖,因此需全面考虑证据信息来源网站的管理情况、信用、资质等。为保证网络证据获取的合法性,拒绝违法行为,需符合法律规定。通常固定网络证据,是通过法定程序的公证的采用而进行的。如对域外取证程序有关的Facebook、YouTube等的外国网站,针对此类案件,通常是在香港完成公正取证之后,将证据固定。证据的公开与否与公众知道与否,可进行权限的设置来针对网络信息的公开,如果信息发布者有隐私设置,仅供发布者自己或好友看到则不构成公开。
信息内容的编辑困难与否以及完整性,标记的时间有没有以及其他情形的合理怀疑是对网络证据进行采用时要进行的全面考虑,其他支持信息在有些时候也可以用作证据,比如网页快照、网友的评论等,使证据的真实性能够确保,在申请日前已公开技术能够被充分证明。本文针对目前在网络证据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所提出的四点建议。
6.1 优选以公证方式获取网络证据
计算机和互联网可以代表网络证据。他具有“即时存在,即时损失”的特征。随时可能更改证据,对于网络证据的稳定性难以保证。因此,就需要在获取网络证据时采取一定的方法对其进行固定,以此在最大程度上来确保网络证据在第一时间的真实性,保证其所传递信息的准确性。而在众多的网络证据获取方式中,本文建议以公证方式作为获取网络证据的優先选择。
以当事人的申请为依据,公证机关作出的证据保全形式为公证保全,逐个截屏保存网络中的有关信息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详细记录网络证据获取的过程,最终形成完整客观的公证书,其特点是时间快、易申请,申请人不难掌握证据的范围,所以其实网络证据保全中最好的取证方式。网络证据以公证的方式得到,在证明力方面具有相当的优势,因为它的获取过程是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的,并没有任何机会可以对该网络证据进行任意修改,改变证据原状。
6.2 证据来源的规范程度、知名度是获取网络证据要考虑的
为大家所熟知的网络证据来源有很多种,而通过这些渠道获取的网络证据是否都能作为证据使用呢?如果能作为证据使用,那他们的证明力又如何呢,是否相同呢?对于这些问题值得大家为其深思。现在一些网络证据是来源于比较知名的网站,这些网站都是大家平时经常用到的,知名度很高,在其上面发布的信息影响力也很大,因此,像一些这样的知名网站,在它上面所获取的网络证据的证明力就可想而知了,毕竟这些网站都是大家所熟知的,因此这些网站相比较一些名气比较小的网站更容易取得大家的信任,更愿意相信它所呈现出的一些东西。
6.3 网络证据自身的修改、删改、形成机制要考虑
修改机制、用户权限、技术属性等是网站所涉及到的网络证据的内容,而评判专利无效决定的重点是修改用户权限困难与否或者痕迹在修改后留存与否,用户能否对权限进行随意修改且有无痕迹,如新浪微博、微信朋友圈、优酷视频等都是这样认为的,所以其公开性不被认可,为了对证据链进一步完善,我们就需在此类证据的基础上与其他证据相结合。
网络证据的公开性及真实性问题,主要体现在用户权限上,现在好多网站都是允许用户对发布的内容可以自由修改,甚至修改也不会留下痕迹,而作为证据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它的真实性,如果可以自由修改,这无疑会影响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同时也很难让其他人相信在其上面获取的证据是真实的,是没有被人修改过的。像有的网站允许用户可以自己设置用户权限,例如设置为仅自己可见,如果设置为这样,其他人就看不见被设置的内容,也就更无从谈起它的公开性。因此在对网络证据进行认定时,应注意该网络证据自身的形成、删改、修改机制,如果是被设置了权限,仅用户本人或特定的少数人可见,这种的并没有达到公开性的要求,也就并不能作为网络证据在案件庭审中进行举证。
6.4 请求人与网络证据管理者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在做证据链时要优先考虑第三方网站的证据,剖析请求人与网络证据管理者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之所以这样做也是为了做到司法公平。确保公平审判是制度的目标,而利害关系就存在于回避制度的法定情形中,由此可知利害关系对整个案件审理的影响之大。因此在认定网络证据的过程中更应该注意利害关系这一点,这毕竟关系到该网络证据管理者是否能公平公正地对待这件事情,至少应该能够保证该网络证据管理者不会对网络证据进行篡改,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7 结语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证据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的重要性愈发显著。本文通过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网络证据的特性、认定规则等的研究,剖析了现阶段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认定网络证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完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网络证据认定的几点建议,以期为解决目前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网络证据的认定中难点问题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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