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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微信群说了这句话,获刑9个月

2020-05-14

新传奇 2020年2期
关键词:公共秩序社会秩序极端主义

31岁的张某使用“本·拉登”头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时,发了一句“跟我加入IS(“伊斯兰国”恐怖组织)”。随后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依法传唤张某,以其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将其抓获归案。

经查,张某在300多人的公共微信群内以发布信息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依法应予惩处。最后,法院判决张某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那么散布极端言论要承担什么责任?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却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等,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日报》201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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