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律援助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对策
2020-05-14李让汪海燕
李让 汪海燕
摘 要: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在正在制定的《法律援助法》中有望获得诉讼主体资格。但作为高校的下属组织之一,法律援助的管理体制却存在不足。本文分析完善高校法律援助管理体制的必要性,并陈述当前高等院校法律援助管理中的不足,最后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为各高校的法律援助组织提供参考。
关键词:高校;法律援助;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08-0-04
1 完善高校法律援助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早在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提供法律援助”。2015年《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指出,要“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加大力度调配优秀律师、大学生志愿者等服务力量支持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2018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将法律援助立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在法律援助体系中,高校法律援助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区域法律服务、校内法律咨询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法律援助法》立法过程中,高校法律援助组织能否获得一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参与到诉讼案件代理活动中,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想要获得诉讼主体资格,对外要有完整的服务体系、专业的法律团队,对内要有完善的管理体制、合理的运行流程。而只有内部的管理合理得当,对外才能表现出服务的优质性。因此,一个高效有序的管理体制是获得高校法律援助组织诉讼主体资格的基础。
但目前很多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却存在诸多管理上的不足。许多高等院校的法律援助组织只是社团性质的组织、没有专业的法律援助機构指导活动、缺乏指导和管理的经验。种种问题导致很多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对内组织形式松散、管理散漫;对外缺乏专业服务的能力,整个组织形同虚设。没有对内的规范管理,对外的法律服务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探讨目前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管理存在的问题不仅有利于完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方式,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也符合“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大趋势,为《法律援助法》立法提供一定的参考。
2 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管理现状
2.1 法律援助组织性质不独立
正如我国司法权力与行政权力分离一样,法律援助组织应当独立于行政机构以外,以保证其有能力、有胆量帮助弱势群体向行政权威主张合法权益。但绝大多数高校法援组织由各高校自行设立,作为高校的内设机构,隶属于学校团委、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甚至作为二级学院学生会的学生社团组织。[1]法律援助组织一旦被定性为学生社团组织,就会受到诸多限制,如要求举行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社团成员不能限制专业、将社团活动次数与社团补助经费挂钩、社团活动需要提前经过上级部门审批等。这些规定使法律援助组织不得不按照学校行政部门的要求,只活动而少援助,无法开展体现其职能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大大降低了其独立性、权威性与专业性。法律援助组织在为学生争取权益时很容易因为其社团性质与下属关系而被轻视;学生与周围居民需要法律咨询时会寻求官方机构的帮助,增加基层司法机关负担的同时也架空了学校的法律援助组织。正是由于法律援助组织不具有独立性,使法律援助组织陷入了“专业服务—经费—开展活动”的取舍窘境中。
同时,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非独立地位,也是影响其成为诉讼主体的重要原因。《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该法条对非政府法律援助的主体进行了限定: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必须是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为一定目的由一定人员组成的社会组织。它的成立需要制定章程、到有关机关登记,有的还须依法申请许可。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属于高校下设团体,没有申请机关登记的资格,因此不属于社会团体范畴。另外,高校法律援助组织作为高校行政机关的下设机构、社团组织,主要由学生自主运行、自助管理,显然不属于事业单位范畴。因此,在遇到法律诉讼案件时,高校法援组织只能提供方案咨询,真正进行诉讼的还是律师。在一般情况下,律师代理诉讼案件费用高昂,并非在校大学生所能负担,而大学生往往又不符合“经济困难公民”的法律援助标准。这导致面对侵权行为时大学生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不得不放弃维权。倘若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具有独立的组织性质,则一方面能够为在校大学生提供诉讼代理业务,一方面又因其公益性而大大降低诉讼费用。这才真正做到了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2.2 人员选用的专业化程度不高
法律援助不仅是法律咨询,还包括方案提供、争议调解、事后回访的一系列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复杂性和完整性。但是目前高校法援组织管理体制中对于成员专业化程度没有相应的规定,办事流程不够规范,导致高校法援专业化程度较低。
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成员主体为在校大学生,其中大一、大二的法学专业学生承担了主要的工作。低年级学生比高年级学生更有积极性,时间投入上也更加充裕。但他们在法律知识储备、法律条文运用和特殊问题解决上缺乏经验。低年级学生往往只知道解决问题的笼统办法,但对具体流程不了解,使法援组织很难提供贯彻始终的援助服务。而高年级本科生、在读硕博士则迫于学业、司法考试、科研、论文、实习等压力而很少参与到法援组织的援助服务中。
师资配备方面,高校法援组织往往请具有实践经验的律师兼职教师来担任指导教师。但律师兼职教师同时担负着律师业务、授课任务和学术研究的三重负担,再加上法律援助的指导工作,很难全面兼顾。而专职授课的教师更侧重于法学理论或某一具体方向的研究,面对生活中的各种问题难以提供最合适的解决方案。除此之外,目前教师对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指导大多是义务性的,对教师本身并无工资、职称上的利好,这使很多老师对于法律援助指导并不积极,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高校法援组织的专业性。
2.3 档案管理欠缺
档案管理是对案件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活动。完善档案管理相关措施,有利于案件的搜集和回顾,对后续的案件追踪、回访,甚至对未来相似案件的处理有重大意义。从现实角度看,资料收集存档能够作为法律援助组织的工作成果,对未来经费划拨、人员选拔安排起到重要作用。但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由于各种原因在档案管理方面十分欠缺。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档案管理的意识淡薄。有的法律援助组织没有树立法律援助案件编纂档案的意识。面对咨询人,法援的成员只是口头上提供大致的意见参考,根本不进行案情记录,更不用说后续的情况追踪、回访等一系列应该具备的举措。这对法律援助服务的完整性是一种打击,也不利于法援组织内部工作的梳理总结。
其次,档案管理物质条件欠缺。很多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名义上为“机构”“协会”,实际上并未配有专门的会议室或办公室,缺少档案存放的场所。档案被零散地放在各个成员手中,不利于集中管理。即使有统一的存放地,也只是简单地材料堆放,并无专业的档案保存夹。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档案受潮受损,不再具有档案价值。
再次,法援机构内缺少档案管理的专员。[2]法援组织大部分都是法律方面的学生,没有专业的档案管理知识,又没有足够的资金聘请专门的档案管理员,导致立卷归档不规范,[3]档案资料的价值没能得到发挥,影响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效率。
2.4 各校法援组织缺乏联合与交流
目前,各高校法援组织之间缺乏定期的交流,各自为政,不利于提升高校法律援助的整体水平。各高校有自己的法律优势专业,其处理法律问题的经验得不到分享;当遇到疑难问题时,又因为缺乏一个可以共同探讨解决方案的平台而束手无策;年轻的法律援助组织因为不知如何开展工作而手足无措。各自独立的高校优势出不去、疑难提不出,本应当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援助变成选择性提供法律援助。这种选择性提供的法律援助甚至可能演化为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竞争,进而堵塞交流。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本就因其非官方性而处于整个法律援助体系中较为弱势的地位,而各高校法援组织之间不联合不交流甚至彼此竞争将严重影响法律援助水准,难以提高社会认可度。
3 改善高校法援管理现状的可行方法
3.1 设立独立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组织应当区别于学校党团组织、学生社团组织,专门提供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不成为任何机构的附庸。[3]对于法律援助机构的考评制度应作出适当调整,排除对“活动次数”“人员规模”等不合适的标准,使之不用为外界的表面压力所困扰。法律援助机构的独立设立有利于更加专注地提供法律服务,在面对学校对学生不公正现象时也有维护正义的勇气。
在具体确定其独立地位时,应积极寻求司法机关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可,避免高校行政对法律援助组织的束缚。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应当从“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两个角度争取独立的法律援助资格。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在成立时获得了北京市司法局的批准,不仅是独立的学生公益组织,还具有了诉讼代理资格。据不完全统计,人大法律援助中心2013—2014年累计共接受咨询2784人次,网上答疑763条,诉讼代理38次,维护当事人近30万元利益。又如,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通过在民政部门登记祖册成为中国第一家民间法律援助机构,成功代理了丁亚伟被退学案,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由此可见,独立的高校法律援助组织能够取得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激发高校法援组织的活力,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投身法律维权的事业中。
3.2 改变法律援助人员选用模式
在法律援助领域,更应注重人才的专业化、职业化培养。[4]为提高高校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应当多吸收高年级大学生。高校可以将法律援助与大学生社会实践、实习学时相结合,鼓励高年级学生积极参与法律援助,让他们真正学以致用,培养社会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对于低年级学生,可以效仿律所实行师徒制。一名有实践经验的高年级学生或指导教师作为“师父”,低年级学生作为“徒弟”。师父负责主要的法律咨询工作,徒弟进行辅助工作。让低年级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法律知识,贯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的训导。
对于指导高校法援开展工作的教师而言,首先要保证他们有充足的精力投入法律援助服務中。可以聘请专门的法律援助人员兼职来校做指导,或适当减轻在职教师的工作负担。将在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工作与授课、科研工作同样列为法学教育工作范畴,减轻教师们多头兼顾的沉重负担;将高质量完成的法律援助案件与授课时长、科研成果同样列为考核、职称的评价标准,提高教师们指导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其次,完善高校法学教师参加法律援助的奖励机制,适当增加法律援助的有偿性。例如,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数量和案件复杂程度设置专门经费,办理案件越多,则获得的经费越高,以鼓励教师们参与到法律援助的指导工作当中。
3.3 建立完整的档案管理体制
对于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而言,其受理的案件数量较少、复杂程度较低,因此单独开辟档案室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是法援组织可以与学校图书馆开展合作。例如,在图书馆法学相关书籍区域另外增设档案柜存放档案;请图书馆的教师们为法援学生开展档案管理讲座、培训等。借助校图书馆的力量,不仅培养了学生们档案管理意识,也有助于高校法律援助的专业化发展。随着信息技术的成熟,档案管理也可以向无纸化、网络化发展。利用腾讯云盘企业版、OneDrive、百度云盘等互联网储存技术将档案整理归档,将线上线下资料结合,可以大大提高信息检索效率、档案存放数量、档案保存的完整度。
3.4 建立高校法律援助联盟
为了改善各高校法援组织分散隔离的情况,可由省法律援助协会牵头将高校法律援助组织联合起来建立一个联盟。由专业法律援助机构牵头建立的高校法律援助联盟,能够为各高校提供丰富的法律服务指导,提高高校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各高校还可以联盟为平台定期举办交流会、汇报展等活动,交流各自处理案件、开展工作的经验。在联盟内举办模拟法庭、文书写作大赛、法律论坛,互相切磋,提高联盟各成员的法律实操能力。法律援助联盟还可以尝试与当地法院、司法所、公证处等法律相关机关联系,提供夏令营、下沉实践等活动,增强学生的实践体验,提高高校法律援助的整体影响力。当高校法律援助联盟规模和影响力逐渐扩大,联盟甚至可以和政府合作。通过政府向高校法律援助联盟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将部分法律援助工作逐步转由高校法律援助联盟承担。[5]
关于高校法律联盟的建立,可以参考江苏高校法律援助联盟。它是目前全国唯一的全省性的、绝大多数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加入的大学生法律援助联盟。江苏高校法律援助联盟由多位江苏高校法学教授、知名律师发起倡议,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金陵科技学院为发起高校。自2015年成立以来,就“劳动争议”“妇女儿童权益维护”“民间借贷”等社会热点问题举办论坛,充分交流各高校法援联盟处理经验。同时,与南京市司法部门联合开展“本科生暑期司法夏令营”“法院导诉志愿者”等活动。设置高校主席轮值制,由各高校轮流承担联盟工作,鼓励各个高校打破空间的阻隔积极交流。2018年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江苏省民政厅特准登记,江苏高校法律援助联盟变更为江苏恒爱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专门从事法律援助理论研究和法律援助实务。江苏的高校法律援助联盟模式以当地知名高校为依托,以知名律师、教授为指导,与司法部门深度合作,真正形成了“交流—实践—服务”的良性合作机制。
4 结语
高校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基层具有相当的影响力。若想争取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诉讼主体地位,首先要从根源的自身管理方式开始改变。正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各高校自己的法律援助组织管理恰当、结构合理、开放并蓄,才能更好地发挥高校法律援助的独特优势,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 郭稳稳.高校法律援助工作探析[J].科技经济导刊,2019,27(26):134-135.
[2] 王楠.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问题与强化方式研究[J].才智,2019(19):223.
[3] 胡勤志.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探究[D].河北科技大学,2019.
[4] 张宝山.法律援助:有待立法规范[J].中国人大,2019(11):18-19.
[5] 谢雄伟,华秋英.法律诊所教育的新发展研究——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契机[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4(02):61-73.
作者简介:李让(1999—),男,江苏南京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通讯作者:汪海燕(1978—),女,湖北恩施人,研究生,博士,讲师,研究方向:法经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