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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通航环境信息在海图上的表示

2020-05-13王娟王志云

航海 2020年1期
关键词:海图航标航道

王娟 王志云

摘要:通航环境是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诸多因素之一,海图是描述通航环境信息的重要载体。本文将结合海图工作实际,从通航环境对船舶航行的影响、海图的重要性、目前通航信息在发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浅谈通航环境信息在海图上的表示。

关键词:海图;航道;航标;碍航物;航行通告

通航环境的重要性及其内涵

水运交通在国民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安全是水运交通永恒的主题。船舶安全通航是由人、船、环境、管理网因素所组成的复杂系统。水上通航环境是发展航运所依托的重要资源之一。为了预防和减少海难事故的发生,降低水上船舶航行的危险程度,除了提高操船者的素质、管理水平、船舶性能外,准确地了解船舶通航环境也是确保航船安全的重要因素。

通航环境,是指船舶运动所处的空间与条件,包括以下3个方面[1]:

(l)航行水域。是船舶运动的场所或空间,由港口和航道组成。港口水域包括港池、停泊区、锚地、掉头区等;航道则是具有一定深度、宽度、净空高度和弯曲半径且能供船舶安全航行的水域,通常用航标标示。

(2)自然条件。是指航行水域的气象、水文、地形和泥沙等条件。水文气象条件包括能见度、风、水深、水流、潮汐、波浪、冰冻等;地形条件表现为水域的宽窄,水底起伏,水道弯曲,浅滩礁石等;泥沙条件是指港口与航道内的泥沙来源及其冲淤变化对通航水深的影响。

(3)交通条件。是指港口翻航道的布置情况、助航标志和设施、交通流量和密度、交通调度管理等。

2.海图对了解通航环境的重要性

航海图书资料是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用到的图书资料的总称。通航环境信息是航海图书资料包含的最重要的信息。而海图包含了通航环境中的航行水域、自然条件、交通条件中的大部分要素,无疑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极其重要的航海图书资料。无论是在制定航行汁划和设计航线时,还是在航行过程中,都应仔细地阅读和分析海图,以便制定适合于船舶的航行汁划,设汁安全而经济的航线,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V章“航行安全”第27條规定:“预定航程所必需的海图和航海出版物,如航路指南、灯塔表、航行通告、潮汐表以及任何其他航海出版物,应足够而且最新”[2]。船舶能否满足SOLAS公约的规定,直接关系到船舶是否通航,关系到船舶整个航海过程的安全。

3 通航环境信息在海图上的表示方式

SOLAS公约第V章“航行安全”第9条规定:“各缔约国政府应承担义务,安排水文资料的收集和编制,并且出版、传播以及不断更新为安全航行所必需的所有航海资料”,“各缔约国政府应承担义务1)确保尽可能按安全航行的要求进行水文勘测;2)编制和发布海图、航行指南、灯塔表、潮汐表和其他航海出版物以满足安全航行的需要;3)向航海者颁布通告以使海图和航海出版物尽可能及时更新,并提供数据管理以支持这些服务”[2]。

我国是IM0的成员国而且多次当选为IMO的A类理事国。同时,我国目前已成为世界港口大国和航运大国。随着交通强国、海洋强国以及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航运将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全面履行SOLAS公约是我国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上海海图中心代表中国海事局负责民用港口航道图编制、出版和发行。

海图对通航环境信息的表示,有赖于相关环境信息的采集。海图有一定的编制和出版周期,所以某一版次的海图,其承载的通航环境信息是静态的。为使通航环境信息动态化,从而更好地保证海图的现势性,改正通告应运而生,它以一定的周期将搜集到的通航环境信息的变化进行集中的发布供船舶用户依据其对海图进行改正(目前,大多数改正通告均为每周一期),从而确保船舶用户能获得及时准确的通航环境信息。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和外业测量资料等是改正通告发布通航环境变化的重要信息来源。

在我国,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统一由海事机构发布,目的是向航运单位、船舶、船员等相关从业人员传达有关海区和水域内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信息。可以用无线电或书面形式广播和公告。航行警告通常以无线电形式对外发布,主要涉及突发的,可能威胁水上人命、环境、船舶航行安全的信息;航行通告通常以书面形式对外发布,主要涉及较长时间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各类信息。习惯上统称为航行通警告[3-4]。

目前,上海海图中心负责编制全国沿海纸海图、电子海图、改正通告的编制工作,同时还出版《航标表》《潮汐表》《航路指南》等重要的航海图书资料。在海图制作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在航行通警告上发布的通航环境信息的问题(间接反映在海图上)。

4.几种重要通航环境信息在海图上表示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4.1航道

航道条件因素通常包括航道宽度、航道水深、弯曲度、航道交叉状况、碍航物的影响以及航道通航净空尺度等。这些因素均对船舶航行安全有着重要的影响。航道水深是否正确直接影响着船舶的航行和船舶本身的安全。船队在弯曲航道航行,由于受到航道尺度的限制和弯道水流的影响,操作难度加大。尤其是大型船队,在急弯曲处更易发生事故。在航道的交叉处,由于交通流的交叉或汇合而使船舶会遇次数增加,船舶密度增大,容易出现紧迫局面而发生碰撞与搁浅事故[1]。

在实际作业过程中,我们发现航道的发布及海图表示存在以下问题:(l)由于航道和航标分属不同的主管部门,航道与标示航道的航标未同步发布航行通告,这种情况极易导致海图上航道和航标的表示存在矛盾,如侧面浮标位于航道内、侧面浮标标示的航道范围与航道线标示的航道范围不一致等。当航道和标示航道的航标发生矛盾时,为了在海图上避免出现航道与航标设置的矛盾,海图上通常只表示航标,不表示航道,这无疑给船舶航行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建议两个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做到航道与航标协调一致,同步调整,并建议上图验核。(2)在未经海道测量部门进行通航尺度测量的隋况下,海事管理部门或航道管理部门直接采用港口建设方提供的航道信息发布航行通告。由于港口建设方的测量技术及测量手段等原因,往往会导致港口建设方发布的航道水深与实际水深不符或者航道内仍然存在碍航物等情况。为充分保证航道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交通运输部中国海事局曾发文要求航道的开通或变更必须经由官方海道测量机构进行通航尺度的测量,因此建议航道开通或变更后,港口建设方应及时申请由官方海道测量机构对其进行通航尺度测量,通过后再由海事管理部门或航道管理部门正式发布航行通告。

4.2导助航设施

导助航设施具有4项功能,即定位功能、危险警告功能、确认功能和指示交通功能。导、助航标志配布是否完备,对船舶航行安全的影响都不可忽视[1]。

航标分为海事管理航标、海事代管企业标、非海事代管企业标、渔业标等类型,在实际作业过程中,我们发现导助航设施的发布存在多部门管理导致的动态发布不规范问题,具体包括(1)航标已设置,但并未及时发布航标动态。目前,此类航标只要是固定标志,且由官方海道测量机构提供且信息完备,海图上就对该固定标志进行了表示。(2)航标经外业观测,已撤除,但并未收到航标动态。此类航标,因海图制作人员无法判断是确已撤除还是临时撤除,因此目前海图上以收到的航标动态为准进行相应表示。鉴于导助航设施对于航行安全的重要性,建议各航标管理部门均应加强其所辖海区航标的管理并及时对外发布动态。

4.3碍航物

碍航物指有碍航行的浅水深、沉船、障碍物等。碍航物是否在海图上进行准确的标示,直接影响船舶航行安全,如未准确表示,极易造成航程不经济、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甚至沉没等严重的海损事故。

对于碍航物的新增,不管其來源是由海道测量部门提供或由海事部门经航行通告发布,抑或是来自于海区情况报告等,出于航行安全考虑,海图上均依据相应的规范对新增的碍航物进行表示。但在碍航物的信息变更或碍航物的清除方面,在实际作业过程中,我们发现存在以下问题:(l)碍航物发布航行通告进行清除作业,但并末发布最终清除结果。此种隋况常见于沉船的打捞以及炸礁。出于航行安—瓮考虑,目前海图上对于未给出明确清除结论的碍航物不作处理,此种情况,多由于管理不规范,未形成闭环所致,建议相关部门引起重视,从而有效保障海图的现势性。(2)海事管理部门直接利用非官方海道测量机构提供的第三方数据发布有关碍航物信息变更的航行通(警)告。鉴于i,能存在的因第三方测量手段、测量技术、测量能力不足所导致的信息准确问题,如沉船虽进行了打捞作业,但实际未打捞干净以及炸礁后公布水深与实际水深不符等情况,出于保障航行安全的考虑,目前对此类碍航物的处理方式为:对于航行通(警)告等发布的沉船、礁石、障碍物的变更信息,涉及通航尺度变小的,例如沉船、礁石、障碍物深度变浅等,海图上可直接采纳;涉及通航尺度变大的,例如撤除沉船、礁石、障碍物,或者炸礁水深变深的,确认由官方海道测量机构扫测的予以采纳,未经官方海道测量机构扫测的不予采纳。建议所有海图上已表示的碍航物的信息变更均由官方海道测量机构测量后发布通告,从而确保航行通(警)告与海图上碍航物的信息一致,切实保障海图的现势性。

5 结束语

除上述详述的各类通航环境信息外,海图上仍有一些通航环境信息的表示存在问题,如线缆资料不全、净空高度信息不完备等,希望有关管理部门引起重视,加强管理,严格依据流程发布信息,并通过官方渠道将影响航行安全的信息提供至上海海图中心,同时上海海图中心也应主动做好信息收集工作,从而更好地保障海图准确性和现势性,为航海保障、海洋经济提供更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1]港口通航环境对船舶航行安全的影响分析,李焱,郑宝友,陈汉宝,水道港口,2007(10).

[2] SOLAS公约,IMO,201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1993年7月1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3]44号,199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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