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社会治理中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路径探析
2020-05-11张刚
【摘要】乡村社会治理中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历史惯性与现实需求使然。但实践中要做到两者并举,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仍需要不断探索。由于现实中在认识和操作层面仍存在着影响两者相结合的诸多因素,所以需要矫正认识,在法律运行环节实现乡村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统一。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群体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现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结合。
【关键词】乡村治理;法治;德治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已成为全党、全社会的普遍共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振兴战略。但乡村自治的实现需要乡村社会具有较强的道德基础和法治支撑。近年来,乡村道德建设方面的缺失,多因法治威力发挥不足所致。乡村法治建设的成效之所以不明显,道德支撑不够亦是重要原因之一。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将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是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必然选择。
一、乡村社会治理中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现实必然性
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内在差异性和优势互补性,决定了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具有现实必然性。一方面,治国之精髓在于“法德结合”,这是我国在长期治理国家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基本经验。另一方面,法治和德治的结合更具现实必然性。因为我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把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产物。道德尤其是社会主流道德观念,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能够反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的思想观念、行为习惯和价值认同的总和。二者都能反映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中国的乡村社会是由传统的熟人社会演化而来,在封建君主制社会,乡村社会的治理强调礼制和德治,法律的道德化以及道德的法律化趋势比较明显。以国家法和民间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乡村治理规则,同样也是德法统一的产物。现代乡村治理虽逐渐走上法治化的道路,但传统的德治成分依然存在,德治的优势依然可以在一定领域内发挥作用。正因如此,在乡村治理中,可以实现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结合。对于法律无法涵盖或不宜调整的乡村社会关系,可由道德调整。对于道德无法有效规范和调整的乡村社会关系,则由法律介入。对于同一社会关系,当仅由法律或道德单独调整,均无法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时,则可以由法律与道德共同调整。因此,乡村社会治理虽然强调法治,但绝不是不要德治;强调德治,也绝不是不要法治。在实践中只有坚持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实现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
二、乡村社会治理中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现实困境
(一)认识存在错位
中国古代社会的以德治国,虽然曾经创造了辉煌的古代历史。但中国古代社会的“德治”,从根本上说就是人治。漫漫人治历史,使古人常把“盛世”的希望寄托在所谓的“明君贤臣”上,结果都逃脱不了人亡政息的治乱循环。尤其是明清之后,这种过分偏重于人治而忽略法治的封建专制体制,为近代中国落后埋下了伏笔。新中国成立后,在人治传统的影响之下,我国法治建设历经曲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虽初见成效,但问题依然较多。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和敬畏,远未达到法治国家的水平。就乡村治理而言,传统的乡村社会治理多强调德治和礼治,这种治理模式本质上属于人治,并且历经数千年之久。因此,一些学者认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对于法治基础本就比较薄弱、人治传统较为深厚的乡村社会来说,强调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可能会弱化乡村法治,因为一旦强调德治,可能会强化传统治理模式中的人治因素,甚至重新回到人治状态。这种认识将乡村法治和德治人为割裂,没有认识到传统乡村德治中的合理成分对现代乡村治理的积极作用。
(二)操作存在难度
由于道德无法像法律规则那样有着集中统一的规范要求,阻碍了二者有效结合。在乡村立法方面,对于同一违反道德的社会行为,是否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理论和实务界仍有争议。一段时期以来,乡村社会的道德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弱化现象,传统乡村美德的社会生存价值,面临着金钱至上理念的挑战。完整的乡村道德体系尚未有效形成,乡村社会的道德观和价值认同各不相同。在此情况下,直接将一些道德失范行为纳入法律调整是否具有可行性,仍需慎重对待。在执法方面,乡村执法者和执法对象在道德水准和道德观念上的差距,直接影响着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機统一。在司法方面,乡村司法环境整体不优,司法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司法公信力存在弱化倾向。这些问题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司法官没有处理好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问题。虽然司法官本身要将道德因素考虑到办案之中,但是如何拿捏得准确,如何在司法案件的办理中既做到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实现法治与德治的巧妙结合,也并非易事。在守法过程中,法律在乡村社会能否得到较好遵守,同样和法律本身蕴含的道德理念能否得到乡村社会大众的普遍价值认同紧密相关。当法不责众成为乡村社会普遍的价值认同时,就很难树立起人们对法治的敬畏和信仰。当这些社会观念和道德认同无法做到相对统一时,二者的结合就有难度。
三、乡村社会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实践路径
(一)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
乡村治理中坚持法治和德治的结合不会导致法治的倒退。一个国家选择何种治理体系,和其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现实治理需求密切相关。乡村的有效治理必须考虑我国乡村社会的实际。我国乡村社会历经数千年的农耕文明时代,有着传统熟人社会的治理印迹,道德传统和文化习俗对于乡村治理的影响较大。单纯地依靠法治或德治,都不利于对乡村社会关系进行有效调整,也不利于对乡村社会进行有效治理。因此,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的统一。
当然,在强调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同时,必须明确,调整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基本社会准则要靠法律,而非道德,不能用德治替代法治,法治依然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因此,乡村治理必须首先强调法治。在乡村社会关系调整过程中,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依法办事。在具体依法办事的过程中,将德治因素纳入其中,通过道德的教化作用推动法治的规范和调整,并不是毫无原则的泛道德化。
(二)在乡村立法中坚持良法至上
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必须坚持良法善治,而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为此,涉及到乡村社会的立法应做到如下几点:第一,把中华优秀传统道德和善良风俗体现在乡村立法中,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作为乡村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并渗透其中。第二,乡村立法要与时俱进,根据社会道德建设现状进行及时修订。对于乡村社会出现的不讲诚信、不赡养老人、背叛婚姻、实施家庭暴力及针对留守儿童实施的人身侵害等违反基本道德要求、挑战道德底線的不良社会行为,要将其纳入立法范畴。对于法律已经有规定但违法成本较低的违法行为,则通过修正法律,进一步加大法律惩处力度,直至纳入刑法体系。第三,发挥地方性立法在二者结合中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可以授权地方立法机关根据本地乡村风土人情和实际情况,将符合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且被当地乡村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准则、行为习惯和商业惯例,在地方立法上予以明确。对于本地乡村社会公众普遍反对的侵害群众利益、有违公序良俗的不良社会行为和陈规陋习,通过立法予以禁止。另一方面,通过地方立法对乡村良俗善行予以肯定。如对于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扶危济困的良好风尚和社会善行,依法予以行政奖励和表彰。对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对其善意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在法律责任上予以减免等。
(三)在乡村执法中实现德法有机结合
1.提升执法者的法治素养和道德修养。由于乡村社会法治基础相对薄弱,执法活动应当成为乡村普法宣传的一种重要形式,只有执法者本身具有较高的法治素养和道德修养,乡村执法活动才能实现法治和德治的统一。在乡村执法活动中,一方面要提升执法者的法治能力,确保公正、严格执法。另一方面要加强执法者的职业道德教育。执法人员因自身素质高低不一,执法方式也不同。因此,执法者应加强道德修养,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确保执法活动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符合基本道德准则。
2.加强重点领域内的乡村执法。对于乡村社会存在的制假售假、欺凌弱小、寻衅滋事、聚众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净化社会风气;对于乡村商业活动中实施的不正当竞争、消费欺诈、强制交易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营造竞争有序的乡村市场环境;对于乡村文化市场上出现的违反社会公德、发布虚假广告、破坏社会风气、削弱主流文化等文化乱象,依法予以惩处,营造积极健康、规范有序、向善向好的乡村文化环境。通过严格执法,树立违法即违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法治理念,实现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统一。
3.营造良好的乡村执法环境。地方党委、政府要为乡村执法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对于执法者的严格执法活动给予支持,对于阻挠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的行为支持执法机关依法制止。执法机关还应将执法程序、执法过程及最终的结果依法予以公开,让社会公众认识到违法必究的法律后果,杜绝违法不受处罚和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让社会公众养成尊法敬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此外,对于网络媒体和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权予以法律规制,实现监督法治化。对于乡村执法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执法对象阻挠执法甚至暴力抗法、挑战社会道德底线的行为加大监督曝光力度,从而为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乡村司法实现公平正义,为法治和德治最佳结合点
1.加强基层司法官的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加强基层法官检察官,尤其是乡镇法庭的法官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公正办案的业务本领。同时加强其职业道德建设,通过教育培训和相关制度机制,教育引导基层法官检察官在忠于宪法法律的同时,把司法操守和职业道德要求贯穿到办案全过程。
2.乡村司法活动中,要将国法人情有机结合。在乡村司法案件办理中,应注重运用法治与德治两种手段,既要惩治违法,又要加强道德教育和价值引导。司法官除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害,还应综合考虑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公德、善良风俗造成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给出最终的法律结论。对于违反基本道德要求的社会丑恶现象,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重处罚。对于孝老爱亲、保护弱者、体现真善美的社会善行,应给予积极评价。同时,要加强对乡村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对于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及其家属,以及陷入经济困境的民事案件申请执行人,实施司法救助。此外,在当前条件下,还要发挥司法在乡村扫黑除恶中的积极作用,通过严格司法,严厉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及其背后的保护伞,进一步彰显司法的道德净化作用。
3.营造良好的司法办案环境。第一,县级以下党委、政府要充分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排除乡村司法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不当干扰。第二,坚决遏制乡村司法领域内的腐败行为。让乡村社会长期存在的打官司就是“找熟人、打关系”,就是金钱至上的不良社会风气,从根本上得到扭转。第三,健全完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度,提升基层司法官的政治和经济待遇,使其免受外部诱惑,保持公平正义之心。第四,加强司法文书的说理和解释。基层司法官在司法文书形成过程中,要加强说理和解释,对于司法判决所依赖的法理依据及其社会道德依据,隐含的基本价值取向,向当事人充分解释。确保当事人在感受到司法公正的同时,接受良好的道德教育。让乡村群众通过司法案件的办理全过程感受到法治和德治的双重力量。
(五)乡村普法宣传和道德宣传相结合,实现守法与守德的有机统一
守法既包括遵守法律法规,也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背后隐含的道德准则。乡村普法宣传教育,应坚持守法与守德教育的有机结合。为此,一是要进一步明确普法宣传主体及其责任。明确基层党委、政府以及相关执法部门在在乡村普法宣传和道德宣传中的主体作用。强化文化宣传部门的道德宣传教育职能。同时,积极发挥律师、公证员、法学理论研究者、高校法科学生等群体在普法宣传和道德宣传中的作用。二是要创新普法宣传方式。采用以案说法、道德讲坛、模范人物评选等方式,把道德宣传和普法宣传紧密结合起来,对于法律中的道德要求,在普法宣传中要宣传到位。对于既违法又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从违法性和违反道德性两方面加强宣传和教育引导。三是要优化普法宣传内容。坚持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两手抓,在乡村普法宣传过程中,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指导地位,注重乡村规则文化的培养。在乡村道德宣传中,注重清正廉洁、孝老爱亲、邻里和谐、诚信友善文化的挖掘和培养。为乡村全民守法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氛围。四是要加强普法宣传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法治素养和道德修养的乡村普法宣传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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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9年安徽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重点课题“乡村社会治理的法治路径研究”(QS201904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共蚌埠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