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冲突理论的哲学蕴意
2020-05-10刘岩邵晓光
刘岩 邵晓光
[摘 要]达仁道夫社会冲突理论构架由“供给”和“应得权利”两个因素组成:“供给”是获得生存机会的前提条件;“应得权利”在政治领域发挥作用,通过保障均等的权利使人获得更多的生存机会。达仁道夫认为,社会冲突呈现了“供给”的增加或分配不能消解贫困,“应得权利”措施也只是在生存机会上采取的政策,不能完全解决实质贫困。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制度结构,才能为消解社会冲突指明方向。
[关键词]应得权利;供给;冲突;哲学蕴意
[中图分类号]B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0)06-0004-07
在社会矛盾发生深刻变化的当下,追问社会冲突的本质,有利于认清矛盾,消除因贫困引起的社会内部冲突。当代西方著名的社会学家、德裔英国人拉尔夫·达仁道夫(Ralf Dahrendorf,1929—2009)的现代社会冲突理论,正是通过揭示这种社会冲突现象背后的本质,根据社会中的政治机制所包含的“应得权利”和“供给”之间的关系,提出化解“应得权利”和“供给”政策的矛盾从而消解社会冲突的一种理论。他认为,“应得权利”和“供给”在社会历史中是对立的:“供给”取得了优势地位,但在历史上并没有因“供给”的增加而使社会冲突减少,相反却是财富越增长,贫富差距就越大。因此,社会冲突的根本原因不是“供给”的缺少,而是与“供给”相对应的“应得权利”的缺失。事实上,“供给”和“应得权利”的纷争始终没有停止,主张“供给”和主张“应得权利”的两个派别对应着两种政策走向,它们分别采取了调整经济结构、增加社会财富和扩大公民政治参与权等政策[1]23-24。应得权利派主张在政治上采取均等权利政策,因为它是生存机会的可靠保障;供给派则认为增加社会财富才是解决贫困的根本,才能使人们获得更多的生存机会。二者争论的焦点是选择“均等的”权利还是选择“总体的”财富才是合理的。本文对达仁道夫的社会冲突理论进行哲学分析,对“供给”和“应得权利”两因素进行更深层次地梳理,从而获得启示,以期对建构更加合理的社会结构、减少社会矛盾有所借鉴。
一、社会冲突的因素和问题
达仁道夫的“社会冲突理论”不是以结构化方式论证的,而是以事实为依据来揭示社会现象中包含的利益、权利不平等所带来的冲突。“应得权利”与“供给”两个概念就是在对社会冲突现象的分析中呈现的。一方面,从供给解决贫困问题的成功与失败角度证明,单一“供给”因素不能消解社会冲突;另一方面,从应得权利和供给的关系角度证明,只有从多因素出发才能认识社会冲突,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解或平衡。
第一个因素——“供给”。“供给”是指通过创造物质财富带来财富增长,摆脱贫困进入富裕社会的方法。亚当·斯密认为:“只有个人经济活动不受干涉,国家财富才能增加,资本积累才能增进。”[2]8以自由经济促进社会发展和“国家财富”的增加是亚当·斯密理论的核心。达仁道夫认为,他自己的理论就是供给理论的一种原型。“一切可能的东西都从供给、收入、生活水平和福利的增长去推导。”[1]25生产可以提高社会供给总量,满足社会不同个体需要,进而使社会成员在生活水平和福利上都得到提高。所以,供给与人的需要具有相关性,财富的增长必然能够不断满足人们对生存和生活的需要;如果没有足够的食物和用品,那么一部分人就可能陷入贫困。
供给与需要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经济计算的方法得到验证。一是消费计算法,二是收入计算法。消费计算法是对消费的直接计算,它不涉及收入的计算,也不把贫困作为其比较的对象,只用消费的组合计算生活水平的高低,“我们称这一方法为‘直接方法(direct method)”;另一个是计算收入的方法,“我们称为‘收入方法(income method)的方法”[3]38,收入与需要存在正相关性,高需要与高收入对应,低需要对应低收入,由此设定贫困线,贫困线是根据最低需要的最低收入确定的。对于收入、消费以及贫困之间的关系都是用数据计算的,但真正背后的问题却是生产力水平是否可以满足基本的需要。生产效率提高必然会带来供给的增加,反过来,供给的增加也许是由生产效率提高带来的,也可能是其他原因带来的,但是它的增加会使人的总体需求得到满足。
供给增长虽然与满足需求有关,但是它不能完全解决由短缺引起的社会冲突和矛盾。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供给与分配之间没有直接相关性。供给满足的是社会总需求量,并不涉及不同群体间的分配。例如粮食分配问题,它在极其短缺的时候,我们考虑的是增加供给量,但是在不短缺时,可能仍然有部分人要遭遇饥饿。二是即使存在相关性,以供给为前提的分配仍然不能解决个体、群体之间的平等问题,不能满足不同个体的需要。在贫困问题上,我们不仅要思考物品短缺,还要思考物品不短缺时的平等分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印度人阿马蒂亚·森认为:“即使不存在总量短缺,有些阶层也仍有可能遭受极为严重的绝对贫困。”[3]59-60所以,短缺可以引起冲突,但是不短缺同样也可以引起冲突,供给不能解决实质贫困。解决贫困问题,对供给的分配或者对于应得部分的合法性界定才是关键。
第二个因素——“应得权利”。康德认为:“权利是与资格相结合的或者与强制的权威相结合的。”[4]41一种资格和限制始终伴随着权利,有没有资格获得一种权利,要看这个权利的性质。当一种权利属于“天赋的权利”的时候,任何权威都无权剥夺它,如果强制剥夺,那么强制性行为就是非法的;当它属于“获得的权利”的时候,权威就要根据人的自由原則采取“正义”(即法的规定)的方式使人的权利具有合法性。应得权利正是受到“获得的权利”的启发而被提出的。
阿玛蒂亚·森是最先提出“应得权利”(entitlement)概念。应得权利界定的是市场机制条件下个体之间的权利关系,所以市场经济是它的基础。应得权利主要包括四种权利关系:以交换为导向的权利、“以生产为基础的权利”、“自己劳动的权利”、“继承和转移权利”。[3]6-7这些权利的关系因所有制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合理性,如在市场经济中允许对无主物拥有所有权,也可以通过劳动获得所有权,当然也可以通过市场交换、继承等方式得到所有权,对于因各种原因引起的社会不平等也可以通过制度分配的方式实现合理的所有权。在市场经济中,森反对采取契约形式占有所有物,例如当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时候,资本家以契约形式确定劳动力归自己所有,但是它要受到劳动力本身的能力和资本主义人身自由关系的限制,资本家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它。这种占有形式存在很大问题,因为它存在物化劳动与人的本质关系的矛盾。
“应得权利”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无法解决的“短缺”问题,从而引起社会冲突。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交换权利“映射”的缺失和交换权利的不平等。
交换权利“映射”的缺失。在确定一组固定的权利之后就涉及权利平等和转移的问题,即“交换权利映射(exchange entitlement mapping)”。交换权利映射是指:设定了一个交换权利的集合,凡是在集合中可以交换的权利都会有与之“映射”的另一个交换权利对应。如果给定的交换权利不能满足交换的目的,那么交换权利就不存在了,这个“映射集合”就消失了[3]9,即交换权利“映射”缺失了。如一个人拥有的机会不能使自己得到食物,也就是“机会”与“食物”之间没有映射关系,他就会面临饥饿的威胁。所以,交换权利在应得权利中占有重要位置,它的取得或消失决定了应得权利的合法性。
交换权利的不平等。交换权利被认为与供给量有关系,比如工人工资的多少,销售产品的收入数量,购买资源的成本,各种税金也影响着交换权利的实施,也就是说执行交换的条件会影响交换权利的实现。阿马蒂亚·森认为,交换条件确实影响交换权利,但这不是主要原因,交换权利的不平等才是更重要的原因。他说,饥饿的直接原因可能不是供给的食物的短缺,也就是说短缺不是总体的短缺,而是个体需要不能得到满足的短缺,是由于食物不平等分配造成的部分人的需要得不到满足,这是由交换权利下降引起的。社会经济结构决定一个人在交换过程中的地位,生产方式也决定交换权利的大小。[3]10达仁道夫认为,实际上,应得权利的重要环节都与经济增长、“食物短缺”和“交换权利”相联系,应得权利能否得到保障还要看人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和生产方式。应得权利只有在政治领域中才能有所保障,生产方式是其获得保障的重要条件。
出于自由的要求,应得权利对个体行为产生了约束。也就是说,个体在应得权利的约束下,可以选择自身的社会地位、阶层以及身份;在应得权利下个体的利益是平等的,权利也是平等的。相反,诺奇克则反对有选择的权利,他认为:“权利并不决定一个选择对象在社会秩序中的地位,也不决定两个选择对象的相对地位。权利作用于一种社会排序是为了约束它所产生的选择”[5]199。就个体来说,一个人对对象和社会地位的选择是有其自主性的,他可以选择在哪里居住,吃什么样的食物,但他不能脱离一种社会排序。当他在排序中具有了支配一切的地位和身份时,他就可以利用这种优势,选择有利于使自身获得更多利益的方式。这种选择就是非平等的应得权利。反过来说,用另一种“模式化”分配原则纠正一个阶层选择模式,如资本家与工人的剥削关系被相反的关系所纠正,会带来另一方的应得权利被剥夺。所以,应得权利是以人的自主权和自由平等关系以及当下社会秩序为前提的。
二、社会冲突的现象和本质
从现象上看,现代社会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贫困、饥饿引起的生存危机造成的。通过发展经济,在供给方面增加社会总财富,确实能从某些方面增加贫困人群的收入,避免由于过度的生存困难引起社会动荡。但事实上物质财富的匮乏是相对的,自从人类有了剩余产品,总体上物质财富极度匮乏就很少出现,相对于个体或某类群体而言,缺少食物和生活必需品,是由于另一个体或群体物资过多引起的。虽然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增加供给能给贫困者以帮助,但不能从根本上摆脱财富过度集中的不平等事实。达仁道夫认为,必须把目光从“供给”转向“应得权利”,应得权利的不公正才是引起社会冲突的关键。因此,要从“供给”和“应得权利”两个方面解析社会冲突的现象。
一是供给与社会财富增长有直接关系,但它不是冲突的主要原因。供给的增加只能说是社会增长效率不断提高,如果是以共同体名义而为之,这种增长比自然而然的增长要快,但它并不能解决个别贫困现象,所以供给作为经济因素不是解决冲突的直接因素。由于经济的增长,财富越来越集中而且被利益集团所垄断,阶层之间的经济差距越来越大,达仁道夫由此认为,传统意义上财富的供给会带来经济的增长,但是本质上不能改变个体的短缺。因此,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不能简单地依靠物质财富的增长来实现。[1]24
二是应得权利与供给是互动的,应得权利不能单独存在。任何个体或群体的权利都是与自身的利益相关的,都是与物质分配相联系的。对物品的所有权体现了应得权利的理论逻辑,它是对供给之后的物质的分配,或者是以它来保持利益均衡状态。但是“生存机会的分配从来就不是均衡的”[1]38。应得权利和供给对于一个社会所有成员不都是同等的,社会成员有性别差异、老幼差异、能力差异等等。所以,应得权利对平衡社会冲突有直接影响,但是这种平衡不是绝对的平衡,也不是绝对的平等,而是有条件的平衡,有条件的平等。
影响社会冲突的这两个因素,本质上都包含着生存机会的主题,而生存机会的多少实际上是由制度结构决定的。物质财富确实能够使人获得生存的必需品,供给增长必然增大生存概率,但是怎样得到必需品,是否所有人都可以得到所需要的必需品,这就存在平等分配或者有效的平等机制的合理性纷争。在传统的统治结构中,统治者有绝对的分配权力,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除统治者能够获得足够的物品外,其他人可能就沒有那么幸运了,这就出现了生存机会的不平等。所以,冲突在生存机会中表现的是阶级的关系,也就是应得权利之上的制度结构。制度结构是社会各阶级、阶层在政治框架中的地位的安排。在现代社会中,如果制度结构不再是“等级结构的绝对性质”,那么在探讨生存机会以及社会冲突问题的时候,应得权利也就不是获得生存机会的主要方向。因为制度结构已经能够保障应得权利充分获得,那么生存机会就只剩下供给这一种方式,解决冲突的方法也就只能有这一种。但是,达仁道夫认为,“迄今为止,这个时刻从未来到,而且也许永远不会来到”[1]43。他从来不认为供给可以解决冲突问题,而是认为应得权利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统治者从制度上要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生存机会,要从统治结构内部采取措施,使之建立能够提供均等的应得权利和生存机会的结构。供给只是提供了生存机会的前提,供给的增加如果不能直接增加每个人的生存机会,那么它也就不能直接改变贫困的现实。
制度结构是社會冲突的本质。经济增长与政治进步本应是相辅相成的,但是经济增长和政治变革之间并没有出现想象的一幕,即经济增长带来了政治进步,或者政治进步推动了经济增长,它们二者的关系表现也越来越复杂了。缺少了经济增长可能会影响应得权利的扩大,如果整个社会的供给短缺,那么平等分配权利也不可能解决实质的生存机会问题。从世界范围内看,政治变革使应得权利得到了充分施展空间,在均等的意义上,人类社会正向着脱离贫困方向发展。但是,经济增长率却并没有得到较大的提升,而是围绕着一条直线做上下波动,当经济增长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经济衰退就会不约而至,再从低谷到复苏。人类的生产效率提高已经变得越来越困难,在经济高增长的态势下再寻求高增长也越来越困难。增长和变革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在“谁促进谁”的意义上得到解释,更多的是政治为经济均等设置障碍。
是什么原因导致了饥荒,导致底层人民的不幸?应得权利不是天赋权利,但它是人生存必备的权利;它不是关于物品多少的权利,而是能不能得到所需物品、可不可以得到所需物品及其合法性的权利。所以,在应得权利缺失或不在场的时候,经济的高速增长并没有给人民带来富裕,还有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对弱势群体的界定也正是基于政治的角度,看他们有没有政治上的话语权,能不能为自身争取应得权利。给与不给,救济多少,对哪些人扶助都是由政治主导者来确定,而政治主导者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应得权利而排除他人的应得权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政策”和“关怀”都不可能使弱势群体实质性地摆脱贫困,这是由这种政治结构决定的。由少数人决定的应得权利就是对应得权利的践踏,由多数人决定的应得权利就是对人生存机会的尊重,这是摆脱贫困的制度指向。
达仁道夫称,解决社会冲突问题的障碍是“社会藩篱”。“社会藩篱”是从非政治领域意义上解释的。政治机构在职能范围内提供政治服务,如果它向前一步,去干涉社会事务,就会把分配权力掌握在自已手中,分配的应得权利也就必然带有政治集团的主观愿望而使权利非平等化。这也就是说,应得权利只属于个别群体(政治集团)。政治行为对社会领域的干预将会破坏非政治领域的功能,为应得权利的自然分配设置藩篱,从而也使政治机构不能发挥其合理的政治功能和合法的作用。
三、社会冲突的理论逻辑和根源
社会冲突理论的两个因素与西方国家发生过工业革命和政治革命的社会背景有关。实现了工业革命的国家主张,供给将带来社会的进步,对消除贫困具有积极作用。在政治革命上取得胜利的国家则主张,在应得权利上建构适合平等分配权利的机制用以解决贫困的问题;没有平等分配就会有贫富差距,贫困也就无法消除。从总体上讲,社会在不断进步,但两个因素带来的贫困和冲突仍然不断,对此,应该就其根源从理论深处去查找原因。
供给与经验论相关。经验论强调,凡在理智中的,无不先在感觉之中。任何在理智中的认识首先要通过感觉得到,人认识世界的第一步就是对物质世界的感觉,这是个不断感知、不断积累的过程。洛克认为,这个感觉的世界的出发点并不完美,“自然状态”作为生存环境需要得到改善,使“自然状态”在社会契约中走向完善的“社会状态”。霍布斯认为,人存在的出发点是现实的世界,在现实世界中人与人的关系是“战争状态”,需要“利维坦”为改变现状、改善人的关系而集中权力,组织国家运行。经验论批判的“自然状态”或“战争状态”针对的是封建主义晚期的社会环境,要改变现状就要通过改善个体“感觉”到的外在世界,增强经济力量,才能改变个体内在心灵体验到的世界。所以,优化组织结构推动经济总增长、保障供给、改变环境就成了经验论外在行为动机的指向。
英国经验论成为了供给派的理论来源。达仁道夫分析供给派认为:“关键是经济的增长,关键是增加产品和劳务,提高产品和劳务的质量和多样性。这一派的成员喜欢把人类的任务看做是正数和加法游戏。”[1]29提高产品质量和增加产品数量,供给的数量越多就越能保证社会大多数人得到更大的利益。这种思路反映了供给方案保障的是整体的群体利益,即要保证多数人在社会中的地位;要满足所有人的需要,就要无限扩大供给量来满足这种需要。但这其中存在的问题是,不论是社会生产供给还是自然供给的产品和物质资源,都不会使所有成员得到无限满足,这势必造成部分人不能得到应得的利益,像森所认为的那样,总会有一部分物品没有进入一些人的“映射集合”,由此造成无法避免的“饥饿”。
应得权利与唯理论相关。唯理论认为,一切外在感觉经验的东西都是不可信的,只有“天赋观念”才是万事万物生成的逻辑起点。笛卡尔从人的理智出发,确定“我”才是这个世界上最应该受到尊重和不可怀疑的。只有“理智功能”或者“只是由于我们用思维”才能“领会它”[6]33。斯宾诺莎把理性主义与唯物主义结合起来,给人性以关怀,脱去政府的神性外衣:政府不应该控制人,而是要听命于天赋的权利。也就是说政府的权力来自人们的授予,即使人们自愿将权力赋予政府,但政府也不能反过来说,它的权力至高无上。所以,斯宾诺莎说:“即使由于自愿,也是不能割弃的”[7]270。唯理论同经验论一样,都体现了对现实的不满,想改变现状。唯理论要把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回溯到人自身的观念上,在观念中首先解决权利属性问题。也就是说:要解决人的价值是什么,人作为个体在社会中的存在方式,以及人与人的关系等与权利相关的问题。因此有了平等的天赋权利的主张,其目的是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建构人人平等、权利平等的民主的社会。应得权利是权利的一种,它体现着平等的观念。“应得”是占有“机会”的平等,与“天赋权利”比较,它更强调获得该权利的起点的价值。
大陆唯理论是应得权利派的理论来源。在达仁道夫看来,应得权利派认为:“进步是用普遍找到进入市场以及利用积极的公众舆论和获得社会机会的通道的人数来衡量的”[1]30。使所有人摆脱贫困才是社会的进步,也就是说,让所有人都有“权利”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必要时要采取“零和游戏”的方式,保证“应得权利人”得到应得的权利。唯理论强调人的观念是判断一切事物的出发点,社会要以人的价值为出发点设置组织结构。应得权利派正是继承了这一点,把理论建构于人的价值基础上,主张把人的权利作为社会进步的标志,解决由供给造成的社会不平等问题,实现人的普遍的、均等的价值。
消解贫困、解决社会沖突的理论发展到当代,已经把自由、权利、法治和市场有机地结合了起来。人对“有限理性不及”之处的幻想催促其努力探索:一方面,在社会整体的自由下解释人与人的关系,这就是自由市场中的使用价值的交换关系;另一方面,人的心智带来了法治秩序下制度对权利的保护。“心智是它深化发展于期间但却并不是它所创制的社会环境的产物,然而它反过来也会对这些社会制度和文化制度发生作用并修正这些制度。”[8]15现代制度的形成并非一种理论的推导,而是综合了各种理论发展的结果,制度结构的合理性应充分考虑“应得权利”和“供给”的理论逻辑,为消解社会冲突提供方向。
四、消解社会冲突的可行性方向
现代人类社会的发展已经不再只是追求物品总量的增长。物品总量的增长是与生产力水平相关的,生产力水平越高,物品总量越多,生产生活条件就越好。但是,由于人类受自然条件和科学水平的限制,想再前进一步无限增加物品总量总会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所以,在解决人类贫困、避免社会冲突的方向上,应该转向供给和应得权利相结合的制度化建设。从人类历史上看,西方国家在制度建设上,供给与应得权利架构有诸多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当今一些国家在政治建设上,都在向供给与应得权利相结合的架构上转型,更加重视人的均等生存机会。在创造良好的生存条件的同时,在制度结构上保障公民的应得权利。在新型发展中国家出现的社会冲突,并不是仅仅通过增加供给就能够解决的,要通过经济和政治手段的综合运用才能得到理想结果。因此,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必须切实保障公民权利,以政治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尊重公民的身份地位,“把公民的地位变成为一种实现了的身份地位”[1]52。身份地位和公民权利代表了一个社会的完善程度,它是这个社会中公民与国家关系的真实反映。在建设制度关系之前,必须打破经济权威带来的阻碍,也就是一部分人利用掌控的财产资源或社会地位压制其他民众的应得权利,从而占有经济增长带来的社会财富,这些阻碍是造成社会冲突的重要原因。所以,“垄断必须打破,以便为所有人确立公民权利,并且同时解放一种由首创精神和激励推动发展的经济的力量”[1]222。当具有权威的利益分配的不平等关系被“打破”、平衡社会冲突的权力结构建立起来、应得权利得到保障的时候到来时,“社会藩篱”才有可能消除。
解决社会冲突,建构应得权利和供给协调运行的机制,需要从政治的监督、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三个方面进行考察,同时也要把这三者统一起来看。人们达成相互认同的一致性管理规则,并且在变迁中使之稳定下来,它的稳定所需时间比稳定经济的时间还要长。所以,对于变革中的国家,吸收有益于社会发展的理念是一个长期过程,也需要对理论架构中的零件进行拆解,拿来有益之物作为完善结构的要件。
首先,政治监督的首要条件就是要以宪法作为后盾。创造可靠的应得权利结构,需要以宪法规定公民身份地位和各阶层间的关系,为形成政治团结局面构造法律基础。人们应在宪法的框架下获得平等的权利,没有等级差别。平等的目的是为争取更多的供给,以使在供给增加的时候,不同阶级、阶层获得均等的生存机会。要想人人都平等,就要尊重民主,使每个公民都能摆脱等级差别,得到应得财产。这其中关键一环是对“监督权的分裂”,没有对监督权的分裂就不会形成完善的“上下左右”的监督机制,就不能把所有人都纳入监督机构中。“重要的是把很多人的利益和意见纳入政治的进程,重要的是合法性。”[1]78这种合法性需要一种结构保障:一方面,通过政治机构把人们纳入政治体制中,使公民都可以参与政治;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政治监督机构来监督行政机构,没有监督的政治会使宪法规定的权利被滥用。所以,“参与”和“监督”是最低限度的政治要求。
其次,市场经济为生存机会提供了重要条件。计划经济被认为是国家紧急状态下采取的经济形式,它不能保障供给的增长,也不能保障社会财富的增加。而市场经济却与供给增长存在密切联系,这就决定了我们以法治作为前提来为市场经济取得的成果提供保护。供给与需求紧密联系,通过市场转向来增加供给满足需要,这是一个自我调节的过程。同时,法治是规范市场的有效手段,“法治国家和国家宪法可以通过程序或者通过内容加以界定”[1]96。宪法的形式可以根据历史文化条件设定,但是不能失去规范市场的功能,法治建设要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市场的供给都是在利益的前提下做出的,不会主动去照顾均等,这就需要通过法治来纠正其偏差。
最后,和谐社会需要两方面的支撑:一是正义的法律,另一个是对公民地位和相互关系的确认。卡尔·波普尔认为,公民也是相互之间的限制,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这是均等分配的前提;法律不能偏袒任何一个公民或集团,而是给“全体成员”“提供的利益的均等分配”。[9]176均等分配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没有法律保障的均等分配是主观臆想,也不具有合法性。公民的地位应首先被描述为应得权利,但是,应得权利并不取决于公民地位和“特定的行为举止”[1]46。和谐社会的建立与公民的地位是正相关的,也就是说公民只有享有平等的公民地位,这个社会才能称为和谐社会。其中的应得权利是公民本身所拥有的,不能因任何外部原因而转让或被剥夺。应得权利的不可转让的性质,决定了它与经济在交换环节上不存在直接关系,不能因为身为平民或高官、贵族而少得一份或多得一份,而是要按照应得权利每人一份。市场经济是以等价交换为手段进行的物品交换,虽然它不把人的身份地位作为交换的内容,但正是因为这种交换的存在,在实际中人与人的关系中身份地位却是不平等的。所以,市场要求公民脱离其身份地位的限制,而和谐社会正是适应这种需要去弥补它们的不足。
应得权利和供给的关系中的部分人的贫困问题,是现代社会冲突的根源之一,若想解决冲突,就要从应得权利和供给关系中找出问题所在。供给不足是假象,应得权利缺失才是供给增长之后引发社会冲突的真正原因。所以,要在政治开放程度、市场经济的自由运行与和谐社会自主管理三个方面探讨如何建立一种制度结构,在自身权力结构建设上有所突破,使国家组织对由个体组成的共同生活有所推动,使人们获得均等的生存机会,从而消除贫困,避免现代社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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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姚黎君 魏亚男
[作者简介]刘 岩(1969— ),男,辽宁锦州人,河北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高级政工师、讲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政治哲学研究。
邵晓光(1954— ),男,辽宁丹东人,辽宁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政治哲学研究。
本文系2017年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重点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研究”(项目编号:L17AGJ001)、2018年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一般项目“以共享发展范式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项目编号:L18BDJ0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