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特殊权益保护研究
2020-05-09赵亭轩宋玉虎
赵亭轩 宋玉虎
摘 要:随着近年来民主法治的发展,儿童权益保护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儿童票制度则是体现儿童权益的重要一方面。目前在我国,儿童票制度仅限于身高与年龄,尚有不足之处,制度设计仍有较大改进空间。而西方国家发展和保护儿童福利的制度设计与实施已较为成熟,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文章从我国实际与儿童权益保护角度入手,结合研究我国以及西方国家与国际社会对于儿童票制度的设计,从而揭示其内在发展规律,为我国儿童票制度转型发展助益。
关键词:儿童票制度;儿童权益;权利观念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增长与儿童人口的增长,社会对儿童权益的保护观念也不断加深。但观念的不断加深落实在制度与行动的过程中却往往不尽人意。此外,儿童群体有较多的特殊之处,其权利意识尚未成熟,往往處于被保护的状态,若社会不能给予其充分的保护其权益的维护就会因无人伸张而落空。我国目前所面临的现实情况,就是社会整体的权利观念较以往有了质的提升,但社会整体对于权益如何维护的观念却不完全与权利观念的提升同步,儿童这一群体更是如此。这就导致了我国目前虽有较多的社会保障立法,但落实到执行的层面却往往不尽人意,对权益的维护往往因为遇到社会发展中的其他问题而难以权衡,这一问题在儿童权益的维护上体现得更为突出。
经济的发展推动着旅游业发展的不断加快,居民对于运输、餐饮、娱乐三大领域的需求也不断增长。而此三大领域存在的儿童票制度,就与儿童权益的维护存在密切关联,且十分容易受到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随着居民出行需求的增长,人们对于“儿童票”售票标准的争议在近几年内也越来越突出。近年来,国内专家学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但社会整体对于儿童票制度仍存在着诸多不同的认识。
目前阶段我国儿童票仍以身高作为售票标准,但同一地区的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同一行业间售票标准均无统一规定,如以地铁售票标准为例,目前南京市地铁儿童票起售标准为身高在1.3米以下的儿童,而西安市地铁儿童票起售标准则为身高在1.2米以下的儿童。若认为因不同地区儿童生长发育情况不同而设置不同身高标准,西安市标准为1.2米而南京市标准为1.3米则仍有不合理之处,虽各地标准一定程度上可由各地制定,但10公分的差别对于儿童来说将可能是明显的区分,这种制度不一的现象受地方与市场条件的影响,究其原因又是复杂的。且目前所使用的身高标准是否仍然合理,均存在问题,其社会争议也越来越大。社会上主要提出以身高、年龄、体重、年龄身高等方式作为标准的做法,观点不一,对哪一种更适合作为标准的争论不断,但对于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其具体内容又有失论证。同时因为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在诸多因素的作用下儿童票制度迟迟不能得以完善,更迟于实行,对儿童权益的维护造成了许多不利影响。
二、儿童票年龄标准实行的原因
(一)以儿童福祉最大化为宗旨
俄罗斯的相关主管部门已开始规范各行业的儿童比较和免费措施,以适应儿童的福祉。与身高相比,年龄是对儿童更有利的标准。
(二)考量更为灵活和全面
新加坡资深律师钟廷辉表示,针对不同群体实行不同优惠政策而不仅基于身高标准做单一判断的方法非常灵活。如果学校中在同一班级读书的孩子所支付的车票价格不同,会造成不平等的情况。作为大众交通工具,公交可以根据不同的群体制定规则,以充分考虑青少年的需求和经济状况。
三、我国儿童票旧标准的不合理性
(一)原有标准单一
原有的售票标准以身高为单一标准而没有将年龄这一区分成年与否的硬性指标作为标准,同时也没有考虑体重等具有相关性的要素。虽然身高是最为直观的标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非常方便,但这样“一刀切”的划分方式,并没有真正解决儿童群体的所应享有的儿童票福利的相关问题,反而催生了诸如以下的更多问题。
(二)原有身高标准与我国儿童生长发育条件不适应
自近代以来国家积贫积弱的情况导致我国国民的身体发育较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较弱,导致了我国的儿童群体的生长发育较为落后,儿童的年龄可以通过身高较为准确地体现出来,因此由过去一直到上世纪单纯地仿照外国的儿童票身高标准并无不妥。但随着国家日益富强,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孩子们比过去有了更加均衡的营养摄入,生长发育条件大大优于过往,儿童群体的平均身高逐年上升,使得儿童群体的身高指标的增长不再与年龄的增长具有过去那样高的相关性,二者不适宜挂钩。
(三)身高标准存在歧视且未能体现公平适用
只有身高低于规定的标准线才能享受相关的儿童票价福利,这是大多数家长遇到的头疼之事。长得快的儿童也是儿童,对于同一群体内的儿童而言,同为不完全的行为能力主体,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无论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还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界定儿童的唯一标准就是年龄。他们与成年人最大的区别,是履行社会责任能力的不足,与高矮胖瘦无关。儿童票优惠政策是国家和社会对这以特殊群体的关怀,在个体生理状况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年龄是最科学也是最公平的标准。若依某项生理指标制定优惠标准,不但有失公允,而且有歧视之嫌。
四、儿童票新标准及实施方法
(一)年龄标准
有部分人认为,应该全面以年龄替代身高,作为区分儿童票与成人票的主要标准。持这一观点的人的论据是,我国儿童群体的平均身高与儿童票的身高标准完全不相适应。根据我国疾控部门统计的数据显示,早在2012年全国6岁城市男童平均身高已达到1.2米,12岁未成年人平均身高已超过1.5米。这使得为数不少的高个子的儿童难以享受儿童票的福利,变相说明当前的身高标准形同鸡肋。
这一观点提出的实施方法是加强户籍管理和人口数据统计工作。因为2004年我国居民身份证制度已经改革,公民一出生即可办理居民身份证,不再存在未成年人无身份证的情况。同时,现行二代身份证的办理不仅有传统个人信息的录入,还有指纹等关键性识别信息,通过全国联网记录,基本可以保证每个公民身份的准确识别。
(二)身高+年龄标准
另外占多数的人们则认为,应该采取身高+年龄的双轨标准,即身高满足标准适用身高标准,而身高超出标准的儿童适用年龄标准,算是旧标准和新的年龄标准的折衷。国家也更认可这一观点,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城市公交、长途客运的儿童优惠乘车政策将从‘量身高转为‘看年龄,6岁以下儿童可免费乘车,6岁到14岁的半价。”国家的考虑是在原有身高标准的基础上,先从道路运输领域开始改革儿童票制度,事实上形成了“身高+年龄”的双轨标准。国家没有完全明确自有其合理思考,相关标准还应兼顾公平与成本,既要让儿童享受应得的优待,也不能让运营方承担过多成本。
这一标准的实施方法就较为简单了,按不同情況来看,本来身高就符合旧有身高标准的儿童就照旧买儿童票,没有改变;而发育较快、身高较高的儿童就需要适用年龄标准,作为其监护人的父母(或其他人)自然会携带相关证明孩子年龄的证件等进行购票。当然,这一点也少不了政府和企业的参与,通过新的技术方便人们为自己孩子买儿童票同样需要它们的支持与帮助。
五、儿童权益保护建议
当前,我国需要建立健全的儿童权益保护制度,提高人们对儿童权利的认识,确保儿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关于如何保护儿童的权益,许多学者有不同的建议。文章将其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宣传与引导
引导人们树立现代的儿童权利观念有学者建议应通过舆论宣传,积极引导人们形成现代的儿童权益观念,实现儿童权利观念从伦理意义上的“儿童权利观念”向法定权利上的儿童权利观念的发展和转化。在当代法律制度和社会环境中,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权益,对家庭、父母和每个社会成员都有重要意义。从全民的思想认识出发,一方面必须加强对儿童权益保护的宣传,另一方面必须加强社会的监督职能,坚决打击破坏青少年及儿童权益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在整个社会中形成重视保护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的法律氛围,以确保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有效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权利。
(二)进一步完善保护儿童权益的特殊法律制度
许多学者建议,为了改善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由于文化和制度上的差异,在中国和国际社会对“最大利益保护”原则的应用和理解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我国应总结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的经验,并根据国内客观实际将此原则合理地适用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程序法,以保障我国儿童权益法律的执行。
六、结语
西方国家以身高作为儿童票优惠标准,开始时间早,持续时间长,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和成熟,也映证了年龄标准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同时,各国多有配套的制度措施。因此,其对于我国儿童票制度的改进有重大借鉴意义。现如今,中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新时期,许多设施和技术已经可以支持新制度的实施,人民群众对自身权益也越来越看重,更加科学的儿童票制度为人民所需。少年强则国强,通过对儿童票制度的改进与完善,不仅可以增加全社会对于儿童权益问题的关注,保护儿童权益,更可以从小培养儿童对于自己权益的保护意识,促进社会民主、公平正义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各行业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现象较为普遍,其合理性、合法性一直存在争议。自儿童票优惠标准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以来,年龄为标准的呼声已经是不断高涨。由此引发了儿童票的标准大讨论以及其背后的儿童群体权益保护的思考和研究,文章研究了上述方向的文献后发现社会对这一问题已基本达成共识,只是具体操作实施方面难以明确。在社会转型时期,应尝试寻找一条兼顾过去与未来的道路,实施年龄和身高双轨制。在可预见的未来,年龄标准购买儿童票是大势所趋。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儿童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展。
随着新时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相信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关键性的技术条件的进步的情况下,儿童票会有更优的制度形式,儿童群体的权益保护也将会得到更好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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