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大学教师工作量时间折合法监管系统研究
2020-05-09胡颖森
胡颖森
摘 要:探索了如何以时间折合法来确定开放大学教师工作量,引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概念,并將其与教育领域的教师工作量结合起来,形成一般性的教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充分考虑了教师工作的特殊性;教师工作中个别劳动量的不可控性;以及受教育对象的接受程度。在开放大学教师工作量时间折合法标准制定中,区别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提高了该方法的可操作性,极大程度的匹配了教师教学工作实际。
关键词:定额时间;劳动质量;折合权数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10.025
开放大学教师工作量时间折合法是指以教师工作时间量为教师工作量的基本依据,根据教师工作量的折合权数,将教师工作时间量折合成“教师工作量单位的”研究计算方法。劳动时间和劳动产品,是反映劳动数量的两个指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所付出的劳动时间越长,所生产的劳动产品就越多。以劳动产品的产量多少来衡量劳动者的劳动数量,适合于生产部门。对于非生产劳动部门,比如教育部门,不存在直接劳动产品的问题,因而,对于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只能通过劳动时间来进行间接反映。我们依据衡量劳动的普遍标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进行衡量,即在这一评定从我们利用科学有效的时间折合法来计算教师的工作量。它是最直观反应教师是否完成基本教学任务的重要评判标准,这一固定标准对于所有教师都是平等的。
开放大学教师工作量数量的确定是十分复杂的,从实际评判标准来说,不能以简单的个别劳动时间来衡量教师的整体工作,因为每位教师完成职责之内的任务所花费的时间大不相同, 劳动质量也难以一概而论,因此个别劳动时间不适用于教师工作的计量。教师工作量的计量标准要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于教师来说就是完成社会对教师基本职责要求,这也与受教育者的总体接受水平有关,两者共同构成了教师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在教师具体工作中,各项教学工作所花费的时间与规定的时间往往有所出入,我们应当在普遍规定的教师工作时间基础之上,进行细化区分各项具体的教学任务,进行科学的时间配比,并折合成一定量可计算的权数。比如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实际消耗的时间,可以据此采集数据,制成调查表作为参考,然后统计汇总调查结果,进行统一的计算,科学的统计出教师每项教学任务所需要的时间及其占工作时间的百分比。一项调查小学、初中、高中等不同年级段的有关教师工作量指标的图表,包含备课、授课、批改作业和课外辅导等如表1。
开放大学教师工作量评定的关键在于如何选定计量标准的单位,虽然我们在计算教师的主要工作,比如授课环中常常以学时为计算单位,通常以45分钟为一个学时。但为了便于统计和直观体现计量过程,以及规范化计算过程,我们还是认为以小时计算为妥,因为除了授课以外的其他教学工作通常都以自然小时为单位。
教师工作量时间折合法是建立在教师工作量折合权数及实际教师工作时间的基础上的,离开这两个基础,教师工作量时间折合就不可能进行。这里,举一实例来加以说明。表2是某开放大学关于教师工作量时间折合的一些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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