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问题研究
2020-05-09刘文龙
刘文龙
摘要: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社会保险费“二元征收体制”,解决征收率偏低和费率偏高问题,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本文对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的背景、必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意见或建议进行研究探讨。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征收;问题;意见或建议
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的背景
(一)统一征收主体,解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一国两制”
我国在2019年1月之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采取的是二元征收体制,由人社部门或税务机构征收,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的模式不一。199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指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2011年《社会保险法》指出,“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从而出现了社会保险费由人社部门全责征收、税务机关全责征收、双部门征收等多种征收模式的“一国两制”现象。2018年初,全国24个省级税务机关参与社保费的征收工作,征收额已占到全国社保费总收入的43.3%。
(二)解决征收率偏低和费率偏高
2015年以来,虽然国家4次降低调整社保费率,从41%降到37.25%,为企业降低成本3150亿元。然而,我国的社会保险费率仍然偏高,大部分企业认为负担过重。再者,因为缴费制度的强制性偏弱,督导力度太小,许多企业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认识不到位,自觉性差,从而出现社会保险征收率低,实际费率与名义费率差距大的现象。
據统计,在税务机关部分参与社保费征缴的省市自治区,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后,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河南省的统计数字表明:在2017年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征收的当年,企业工人的5项社保费收入就同比增长13.27%,可比口径增长14%。其中,8%是因为工资的自然增长,6%是因为税务机关依法堵漏增收和配合人社部门参保扩面带来的增长。在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征缴的黑龙江省、辽宁省、福建省、广东省、厦门市等,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后,该项工作总体稳中上升,近5年来的平均增长率分别为6.23%、7.47%、12.90%、12.48%、12.60%,没有
增加企业负担等不良现象发生。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省市自治区,费基逐年做实、费率稳中有降、收入稳中增长。
二、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的必要性
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指出:“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这是对近20年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二元体制”的彻底革命。中办、国办于2018年7月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2018年12月10日前,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将由各级社保经办部门划转至税务部门;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从根本上解决了在我国实施近20年的社保费征缴“一国两制”体制,即社保费征缴机构可以是人社部门,也可以是税务部门的双主体征管格局。这既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国家治理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有着深远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更有利于统一管理,形成征缴的规模化和规范化,更具强制性的执法,提高社保费征缴的力度,并在国家财政的框架下统筹各地社保费的征收,既为未来社会保险实现全国统筹打下基础,又是一项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体制变化,还会在事实上提高社保费的征收水平。
三、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征缴信息更新不及时
参保人征缴信息更新不及时,致使参保人不能实时查询缴费后的个人权益变化。同时,办理领取养老金审核的时间要比应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滞后,极易导致参保人的权益受到损失。
问题产生的原因是特殊缴费、正常缴费数据不能显示实际缴费时间信息,而是以上解时间或入库时间作为缴费字段向人社部门进行反馈。由于上解时间与实际缴费时间存在差异,特别是参保人实际缴费时间与反馈的上解时间不在同一个月份的情形,就会出现待遇少发1个月的可能,势必引发参保人投诉等负面舆情。
(二)税务和人社平台不能共享
由于税务平台校验规则目前还不适应城乡居保业务数据需要。城乡居保系统推送的基础数据、变更数据传送税务平台时,税务反馈效验失败,拒绝接收城乡居保推送的正常数据。从而导致如果在同一天对参保人的参保身份信息进行多次变更,税务局可以接收第一条变更记录数据,第二条及以后变更数据效验失败,提示险种日期交叉、经办时间所在月份不能大于停止缴费日期所在月份。同时,城乡居保业务系统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码关键信息时,成功推送后税务局无法变更,需要参保人到税务局和人社局进行变更操作,一个信息变更导致参保人“两头跑”“多次跑”,与目前提倡的“一次办好”相悖。
(三)税务部门不能及时受理特殊缴费撤销申请
目前业务系统的特殊缴费撤销必须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结果才能进行后续撤销操作。城乡居民业务系统发起特殊缴费撤销申请,而税务部门不能及时接受并进行确认操作,导致参保人错误缴费发生。
(四)基金收入户调整不到位,影响业务办理
由于基金收入户为止收状态,导致经办机构在办理跨省转入、跨年度稽核退款、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老农保资金转入等业务时,无法按照原流程转入基金收入户,目前收到的资金只能暂存基金财政专户或支出户。
(五)社保费不足额缴纳及漏缴问题
虽然有些企业已经进行了工商税务登记,有了经营收入,并正常发放工资。然而,却没有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登记工作,也没有正常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没有实现全员参保,没有按规定标准缴费的现象比较突出,存在部分单位应收不收、或少收、甚至超标准收取等现象,出现社保费不足额缴纳及漏缴问题。
(六)非税收入执收系统难以满足工作要求
由于系统设计不科学、网络传输不畅、执收系统欠稳定等原因,导致系统平台不能及时登录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业务人员大多缺少对系统性能及相关专业知识的了解掌握,更不具备处理维护系统的技能,一旦遇到系统平台不能及时登录等问题便束手无策,只能等待系统软件公司技术员上门解决,既影响了系统的正常运行,耽搁了工作,又给客户带来极大不便,并极易引发客户对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的不满,甚至引发投诉等负面舆情。
四、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相关系统,确保征缴信息畅通
针对征缴信息更新不及时,征缴数据不能及时反馈问题,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征缴系统软件,在实时信息反馈或反馈缴费数据时,同步实现参保人实际缴费时间与反馈的上解时间畅通,消除参保人疑虑,确保参保人权益不受损。
(二)人社税务统一标准,修改税务校验规则及参数
针对税务和人社平台不能共享,人社参保数据推送被拒绝问题,由于目前城乡居保业务系统对此类数据无法进行处理,重新推送仍然会出现税务效验失败拒绝接收的情况发生。城乡居保业务系统对原来缴费的控制是判断参保人的缴费状态,税务是根据缴费截止时间判断,税务人社应统一标准,抓紧修改税务校验参数及规则,接收城乡居保业务系统推送的相关数据。
(三)及时处理撤销申请等操作
针对税务部门不能及时受理特殊缴费撤销申请问题,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详查原因,及时进行确认或退回操作,反馈撤销申请操作状态,避免参保人错误缴费现象发生。
(四)尽快启用基金收入户
针对基金收入户调整不到位,影响业务办理问题,要尽快启用基金收入户,对收入户收入资金项目进行限定,确保所有业务正常办理。
(五)打破壁垒,实现社保费和非税信息共享
针对社保费不足额缴纳及漏缴问题,税务部门要积极推进与人社部门社保费信息共享,摸清费源底数,组织开展参保登记信息校验,筛查一方已登记另一方未登记的企业名单,减少或杜绝不足额缴费及漏缴问题。
(六)加大软硬件投入,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税务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组织专业研发维护团队,加强软件升级、运行维护、专业培训等力度,为实现各模块的功能细化及网络稳定性维护,提供更为快捷有效的使用及查询方式。同时,加大對相关人员实用技术操作应用的培训力度,提升他们处理和解决常见系统问题的能力,实现系统真正意义上的完全覆盖。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管理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政府财政收入运行的效益。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体制改革意义深远,非常必要。通过改革,建立健全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协作有力、便民高效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体制机制,为“放管服”改革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坚实稳定良好的经济社会基础。总之,深化社保费和非税收入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复杂性,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健全制度,从根本上解决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缴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参考文献:
[1]秦亚娟.浅议非税收入分类管理的现状及改进措施[J].财经界(学术版),2012 (03):272.
[2]汤丹.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措施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1 (23):49-50.
[3]张志涛.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分析[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3 (04):50.
[4]姜丽娟,涂早武.浅析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 (1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