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鬼”现形
2020-05-09
他认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天衣无缝,然而最终还是被发现了蛛丝马迹……
同笔生意的买卖双方,竟然持有价款不一的两份合同。买方按照高价合同支付货款后,卖方却只收到了低价合同约定的货款。同笔生意为何会出现两份合同?多出的差价货款流向了何方?检察机关得到办案线索后顺藤摸瓜,一举查获了这起公司外贸人员虚报合同价款并非法占有差价款200余万美元的案件。
同笔生意“共享”两份合同
众所周知,合同文本都是同一个版本,并由签约人共同持有。然而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对一起犯罪线索进行调查时,却发现了一公司数笔货物买卖业务有两个不同的合同版本,两个版本货物单价截然不同。
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经营化学纤维研发生产、化工产品及原料销售的外贸企业。科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江苏某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纤维公司)等4个企业的对外贸易均由科技公司外贸部统管。
韩国MIDO公司因长期与科技公司合作,成了科技公司的大客户。2016年11月下旬,科技公司负责进口报关与出口业务的关务人员发现与韩国MIDO公司有15笔业务存在差价问题。仔细一查,发现每笔存在差价的业务都有两份单价不一样的合同,MIDO公司的合同版本单价高,科技公司留存的合同版本单价低。
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介入调查后,发现上述业务中MIDO公司均已按持有的高价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如数支付了全部货款,而科技公司却按低价合同收取了低价的应收账款。单独查看两个单位的相关业务账本似乎都没有问题,但将同一笔业务两份合同放在一起比对,就发现了问题,MIDO公司实际支付的货款没有全部汇入科技公司账户!
同一笔业务为何要做两份合同?买方支付的货款为何与卖方收到的货款不一致?合同差价款流向了何方?随着案件侦查工作的不断深入,一起公司“内鬼”相互勾结,结伙侵占巨额外贸账款的案件内幕大白于天下。
公司内鬼截留合同差价款
原来,问题出在科技公司外贸部门。2014年3月,科技公司任命李振为科技公司外贸部副部长。2015年起,李振开始全面负责外贸部的综合管理及外贸合同的价格审批工作。按照公司规定,与外国企业洽谈合同由李振负责,合同价款也由李振审批,这样李振就同时拥有了外贸销售定价和审批合同价格两项权限。
李振觉得这是公司做外贸时存在的管理漏洞,按说李振应该向公司提出这个问题,好让公司健全制度,填补管理漏洞。但脑子活络的李振并没有向公司高层善意提醒,反而自以为聪明地发现了其中的“商机”,决定借机大捞一把。经过一番周密的思考之后,李振萌生利用这一管理漏洞带给自己的职务便利,采用向科技公司虚报低价合同的方式赚取差价的想法。
但这个活李振没法单独完成,得找个帮手,于是刚到公司入职数月的宋泉成了李振游说的对象。宋泉于2014年11月到科技公司工作,担任外贸部业务员,主要负责针对韩国市场做涤纶长丝等业务。2016年10月,李振点拨宋泉,称如果制作两份价款不同的合同,发给MIDO公司的单价偏高一点,留存科技公司的单价偏低一点,这样就因供货单位多付,收货单位少收而不断产生差价款。
2016年10月下旬,宋泉向李振汇报称,MIDO公司要向科技公司购买涤纶长丝。李振授意宋泉做两份价款不同的合同,对MIDO公司报了对方能够接受的一个高价,同时让其按低价做进公司系统。为了调动宋泉的积极性,李振向其承诺把这个事情做好,他以后会在工作和生活上照顾他。宋泉毕竟是公司的新人,领导的话总得听,于是就针对同一笔业务做了两个价格一高一低的合同。
双方按高价合同成交后,MIDO公司也按谈好的高价付了款。这样,相对于科技公司系统内的合同价款而言,MIDO公司按高价支付货款后就产生了一个差价。李振对宋泉说:“这笔多出来的钱先留着,我会想办法把它拿出来的。”但当时两人没有商量过差价具体怎么分配。
科技公司《外贸销售清单》显示,2016年10月下旬至11月底仅一个多月的时间里,科技公司与MIDO公司之间有15笔交易存在差价问题。其中第1至第8笔,MIDO公司是直接把货款打到科技公司,在科技公司的账户上产生了差价2万多美元,李振要求宋泉把多余的2万多美元以流水调账的方式,冲抵下一批货物的货款。
该案公诉人出席庭审现场。
对于接下来的第9至第11笔货款,李振要求MIDO公司把款项直接打到第三方邵某公司的账户。李振事后供述,其没有把货款转到科技公司的账户上,是为了对前面8笔交易中多出来的差价进行调账。此后的第12至15笔货款,在上报给科技公司的合同上客户名称写成了邵某公司,但实际上发生业务的还是MIDO公司。
李振也许自作聪明地认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天衣无缝,然而最终还是被公司负责进口报关与出口业务的关务人员发现了蛛丝马迹。眼见丑行败露,罪责难逃,2016年12月6日,李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涉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案发后,其家属已向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2016年12月6日,李振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24日被逮捕。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至2016年12月,被告人李振在担任科技公司外贸部副部长期间,利用其全面负责外贸部的综合管理工作及外贸合同的价格审批权等职务便利,伙同外贸部各片区业务员宋泉等,采用虚报低价合同给公司并隐瞒真实高价合同赚取差价等手段,非法侵占科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应收账款共计200余万美元。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振身为公司人员,伙同他人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害单位的损失已追回,对被告人李振酌情从轻处罚。2018年12月10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除李振外,其他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