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
2020-05-08吕晓艳
吕晓艳
摘要: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管理的一部分,是对发明人的脑力劳动之后产生的智力成果,即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发明创造的肯定,同时也是对与此相关的各种利益的保护。专利法的制定目的核心,就是为了在权利人的个人得失和信息传播、技术使用、社会发展之间保持各种利益的平衡。本文将通过对专利制度中利益的阐述和利益平衡原则的内涵、地位的分析,表达一些本人对我国目前专利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的看法。
关键词:专利制度;利益平衡;创新性
世界范围的第一部专利法最早出现在十五世纪,由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但这也只是一个不成熟的开端。专利法真正的诞生的标志是在此之后的一百多年,也就是十七世纪二十年代英国制定的《垄断法>。我国历史上开始注重对发明创造的保护,最早是在十九世纪中叶以后,在太平天国洪秀全弟弟洪仁玕提起的《资政新篇》中涉及到的。真正对我国现代专利制度有较大影响的是上世纪中叶开始实施的专利法。专利制度在我国属于后起之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继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之后,知识经济时代的浪潮也逐渐涌起,除了传统工业和自然资源之外,人们开始关注智力成果的产生、分配和使用。但是发明创造和民法规定的普通私人财产不同,它不仅是专利权人财产权益,也与他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有莫大的关系,甚至也会对其他国家的利益产生影响,由此会引发诸多冲突,因而专利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则显得尤为重要。
一、专利制度中的利益
“专利(patent)”一词最早是根据英文“LettersPatent”引申而来的,这个词的本意是垄断和公开。由以上的中、英文解释可以很直观的看出专利权的性质,它不仅仅是一种人身权,也是一种私人的财产权,具有垄断性和公开性。我国的专利制度中也有突显其性质的相关的规定,譬如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许可之后,对授予权利的技术方案是享有独占利益的;专利申请人进行专利申请是有一个约束条件,就是要求其务必对相关发明创造的各方面信息彻底公布于世。另外,专利还有一个不同普通财产的性质,即地域性,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和其他一个或者多个国家签订双方或者多方共同协商确定的对专利进行保护协议,那么该国家的专利发明只在本国专利法制度下受保护。对于英美这样的发达国家来说,肯定是希望把他国使用其国家专利的门槛拔高,以此提升国际竞争力;而像我国以及其他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国家建设还不够尽善尽美,除了依靠自身创新力量,自然是希望可以通过正规渠道,多多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技术。由此,专利带来的国家之间的利益也需要一个平衡制度来保护各国利益。
由于专利的特殊性,使得其牵涉太多的利益,除了专利权人的私人权益,还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其他国家利益相关。专利权人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是本权,专利权人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是单位,传播或者使用该智力成果的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则是被称为他权。本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照自己的意愿对他的产品自由处置。但由于本权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倘若该知识产品的本权人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传播、使用,外界无法获取信息,那么就会出现“一家独大”局面。而不管是本权的行使还是他权的利用,都对社会的整体发展起到促进的作用,是会对社会公众利益产生影响的。发展是我国的第一要务,而创新会给发展带来无限动力。无论理论论层次还是实践层次,都不能保持一层不变,形成定势。人类的脑力创新是没有穷尽的,正所谓“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专利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也是对国家政策的积极响应。
二、利益平衡原则分析
(一)利益平衡原则的内涵
利益平衡原则是知识产权法里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原则,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合理的解决本权人利益和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其他国家利益等各种利益之间的矛盾点,使得各方利益相互冲突的基础上也能彼此包容。该平衡不同于平均,不是为了让各方得到一模一样的利益,而是一种整体概念,旨在可以满足各方需求。利益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社会竞争而自我调解,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進步,人们的需求日渐提高,各方之间的利益矛盾点也在不断地加大和变化,以至于社会的自我调解已经无能为力,因此,为调解各方利益冲突,一套系统化、法制化的解决机制作为有效手段应运而生。法律作为一种调解手段,本着禁止事后法的原则,事先制定出一套利益的评价机制,为各方利益重要程度、先后顺序的确定提供规则。法律不得朝令夕改,具有稳定性,根据法律平衡各方利益,化解利益冲突,是再有效不过的途径了。就专利制度而言,专利利益平衡机制则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和传播者、使用者、社会以及其他与专利权有关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法权益,这并不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相悖,也是符合民法制度中的公平原则的。
(二)利益平衡原则的作用
从我国《专利法》第一条可以显而易见的看出,它不只是对专利权人的保护,激励专利权人,同时也希望技术得到推广,应用到实践方面,以此促进我国向科技强国发展。
1、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就专利权人的利益而言,其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是否达到平衡的关键就在于对专利的保护。我国《专利法》很多地方都涉及到了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定,如《专利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五十九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具体而言,我国专利保护范围涉及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关于专利权保护的对象,也就是专利权客体,根据目前的法律来看即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法》虽然对三者相关制度分别进行了规定,但也是笼统的,具体到保护哪一技术方案,是受社会经济水平影响的。人的大脑是不断运转的,智力是无休止开发的,科技也因此伴随着不断的创新而持续发展。很多后起之秀,比如基因领域的一些研究发现都是后来才成为专利保护范围的。在笔者看来,专利保护客体是在不断扩展、不断充实的。
其次是关于专利权内容和行使方面的保护。专利制度规定: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成功以后,其他主体在没有得到专利权人允许的情况下,不可以以生产创造为目的擅作主张的使用该专利。但是并没有进行绝对的限制。譬如《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至五十八条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在法定范围和时间内,一些主体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合法实施其专利。
最后就是关于专利保护期限的相关规定。《專利法》规定的专利保护期限中,发明专利权的期限跟其他两大专利类别相比,更长一些,为二十年,后两者为十年,都是从申请日起计算。专利作为人类智力劳动过程产生的成果,其所受保护期限,是跟专利领域的经济学分析息息相关的。但是由于专利保护期限与现实实施情况、专利的研究成本和投入应用带来的效益等很多都有关联,因此经济学分析得出的不过是个理想的专利保护期限,为了便于操作,现行立法对创新程度不同的专利给予了相同的保护期限。为了在不同的发明人之间以及发明人与社会利益之间达到利益平衡,对小的发明创造赋予了较短的保护期限,对大的发明创造,给予更长时间的垄断保护。在合理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充分合理合法的实施专利进行资本回收而、获得收益。
通常情况下,法律制度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在历史的长河里,它是会随着国情和社会发展而不断更新的,专利法也是如此,它在不同的阶段,客体、内容、保护期限等也是会有所改变的,而非停滞不前。《专利法》在利益平衡原则下既要根据激励理论保证专利权的垄断性,与此同时又要保障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一些正规渠道获取和使用用相关技术方案的信息。
2、满足社会对专利技术的合理需求
文章的开头已经说明了,专利权除了垄断性,还有一个重大的性质是公开性,这在《专利法》第三十四条中也有提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如果认为提起的专利申请是符合法律要求的,是要进行公布的。倘若专利权具有绝对的垄断性,专利权人就会处于对其专利的支配地位,将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国家经济体制的建设。利益平衡机制就是在确保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不受到非法损害的同时,也通过一些制度的建立,给社会大众创造更多的条件了解创新性信息。譬如《专利法》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经批准,可以允许特定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实施一些与社会利益由密切关系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再譬如上文提及的《专利法》第六章的强制性的专利实施许可等。
专利的公开,使得本权人的私人利益和他人以及社会利益并没有完完全全的隔绝开,即便是得不到允许实施专利的同意,但是至少可以通过对所公开信息的研究提升自我,鼓励自我进行研发创造。专利制度的公开让公众更方便接触和了解新的专利信息,如果有些单位、个人正在或者即将对相同技术方案研究开发,那么在得知这些之后就不用再去枉费时间、金钱和其他资源。同时,也可以在此技术方案基础上,另行投资更深层的探索,通过对新兴信息的学习和传播,既提升了自我的创新能力,也推动了科技进步、社会发展,这是对资源的充分使用,达到了合理配置资源的目的。只有将技术方案向社会彻底公之于众,提高大众的知识水平,社会各主体才有机会以更加合理合法的途径进入到发明创造的竞争行列,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我国的文化建设中。
三、对我国目前专利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的思考
(一)我国专利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的确立
专利制度是对创新技术的保护,创新性发明创造影响着国家内部市场的发展,也影响着国家在世界舞台的竞争力。把利益平衡作为我国专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助于对各种相关利益冲突问题的协调和解决,把社会资源尽可能地优化配置。从我国《专利法》不难看出,它不仅使专利权人对其专利的垄断变得合法化,也规定了专利转让和强制许可等诸多专利保护期限内他人、社会大众接触、实施专利的途径,保障专利法调整的各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
众所周知,专利制度的最大冲突点就是专利权的垄断性与公众对专利技术的合理需求,利益平衡机制的确利正是解决矛盾冲突的关键,为如何使技术信息给专利权人、传播者、使用者、社会带来较大且对各方而言都较为公平的利益提供了一个衡量的依据。正如罗斯柯·庞德的所说“最好的法律应该是能够在取得最大社会效益同时又能最大限度避免浪费”,各种利益之间并不是不是完全契合的,法律既要调整各个冲突主体,也要尽量节约资源。上文已经提到此“平衡”并非是指各方主体得到相同或者相等值的利益,而是在博弈的多方关系之间经过各种分析判断,使得各方需求得到满足即可的一种动态的衡量过程。
人都是有欲望的,而且是无穷尽的,这并不是什么坏事,欲望转化成理想作为奋斗目标,是促进人类不断奋发向上的极大动力。但也有人或者集体利欲熏心,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导致一些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甚至法律规范的现象产生。利益平衡机制作为协调利益冲突的长效手段,就像是一个天枰,专利权人的利益、使用者和传播者的利益、社会大众的集体利益,都只是砝码,当发生利益之争是,根据利益平衡机制进行衡量孰轻孰重,得出无可厚非的结论,这就是对相关利益涉及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最佳分配。专利制度是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整的一种法律规范,而利益平衡机制则是为了让权利义务得到最优化的配置。其中,得到重视程度最高的的是专利权法律关系中本权人和一般的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之间平衡,以及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之间平衡。这种平衡更多的是受社会对专利需求程度的影响,譬如社会对专利产品生产的需求和社会公众对专利产权使用和传播的需求。如果本权人对其产品的独占程度不足,会给技术方案的创新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如专利数量减少,专利质量不高等;如果无法满足社会公众使用专利产品的需求,则将给社会发展和国家经济水平的提升带来很大的限制。这会使专利法的结构性失衡,那么其利益平衡机制也将无法确立。利益平衡机制的建立是专利法的一个整体性的运作过程,这是因为该平衡机制包含的内容比较宽泛,各内容相互之间关系较为密切。
(二)利益失衡所致问题
1、权力意识淡薄导致的利益冲突
我国专利制度虽然发展速度不慢,但是普及程度不够,除了少数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士,正真了解专利的人并不多,甚至有少数老百姓对此领域的了解宛如一张白纸。我是生活在农村的,每当邻里有人问起我的专业研究方向,他们的第一反应往往都是“啊?知识产权法是讲啥的?”现阶段是互联网迅猛发展的时代,普通大众除了从纸质版书籍了解专利法之外,更多的是通过网络传播这一路径对此有所耳闻,但也只是皮毛,就算是真正从事与专利密切相关的工作的人员,也不见得就对专利制度的理解没有偏差。很多人认为专利案件的矛盾点往往是专利专利申请和专利传播过程,日常的科研工作不会涉及;还有就是有些科研人员专利检索技能不足,出现重复研究,浪费人力财力物力。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可知,最高院这一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62件,其中专利案件684件,相比2017年的336件,增长103.6%,预计会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
2、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专利权的流失
我国在2016年印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解决了“国有资产流失之任”、“激励不足”等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障碍,但是,对于高校和独立科研院因为资金不足而造成的成果转化困难的问题依然存在。这和美国《拜杜法案》出台之前的高校情况极为相似。科研人员向政府申请资金,通过智力活动,得出成果,进行专利申请,得到荣誉,然后继续下一个与此类似的循环过程。他们更多的是在乎自己科研成果的数量,荣誉的级别,只要具有独占性,而不管如何对专利成果的保护范围最大化,甚至技术方案投入生产,进行商品化的可行性。
3、专利数量与质量的失衡
我国在2016年受理的专利总数远远超过了美国、日本等国家,但是在国外申请的专利数量很少。在一些人工智能、无人驾驶等高新技术领域,我国的专利数量虽然很多,但是大部分是在中国的外资企业申请的。在国内申请的专利,有些是學生为了升学加分申请,还有像导弹、武器类的专利,也有一些申请纯碎是为了荣誉的,这些专利价值不高,执行力较低。近年来,我国的专利数量一直很高,但是创新能力依然有待进一步提高,这说明我够专利质量与数量不平衡,仍然需要继续努力才能成功步入专利强国之列。我国《专利法》实施了三十余年的时间,在世界范围内的专利制度发展中算是起步较晚的,为了建立自主创新型国家,我国制定了很多相关政策,比如专利申请补贴、税收优惠,财政拨款等等。不得不说,我国的专利政策,对于专利质量与数量失衡有着极大的影响。
(三)解决措施
1、加大专利法宣传力度
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开展来向民众宣传知识产权知识,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尤其是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从根本上来说,科研工作者和所在单位的利益并无冲突,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利益的享有者。因此,要让本单位的员工明确的了解到产权保护的必然性,让大家自愿遵守,促进产权管理工作进展的顺利进行。
2、加大对专利价值的评估
对于我国近年来专利申请数量的大幅度提升,不可否认的是专利激励机制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促进作用。但是专利制度鼓励创新除了要考虑专利权人的资本回收率,也要顾及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如果一项发明创造的出现,不能提升大众生活的便利程度、不能提高综合国力、不能促进社会发展,那么政策对其的大力支持是对资源的浪费,是没有现实意义的。激励发明人、设计人的同时,更应该关注专利本身带给社会大众的价值。对此,可以建立一套制度体系,对专利的价值进行预估,形成完善的无形资产评估机制,并且要极大重视该评估。
3、加大专利质量的法律控制程度
张钦红等人经研究指出,由于没有赋予专利申请人任何责任,目前的激励政策在利申请量的同时也降低了专利的总体质量,而专利申请量增加的多少与潜在的提出申请的专利的质量分布有关。专利申请期间的资助政策也是垃圾专利产生的一大重要因素。笔者认为,针对加大专利质量的法律控制力度,首先可以从根本上提高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其次可以提高对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加大对其整体素质的重视和对高校专业学生的考核难度、提升科研人员和专利审查人员的专业素养水平等。最后,可以建立专门的专利暗访机构,对申请专利成功的发明创造,跟踪其后续的成果转化情况,记录具体的专利实施状况,形成一种无形的对专利质量的督察。
四、结语
马克.吐温曾经说过,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专利局和好的专利法律,就像一只螃蟹,除了左右横行和后退外根本不知如何行走。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任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不能脱离考虑的我国的基本国情,利益平衡机制也不例外。利益平衡是我们解决利益冲突的基本思想,不管是考虑到对发明人、设计人的的激励,还是传播者、使用者对技术信息的需求,只有专利制度的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了,社会才能更加稳步前进,这也是现行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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