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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老子所说的“道法自然”

2020-05-08王西平

人文杂志 2020年4期
关键词:无为外力自然

王西平

内容提要 “道法自然”,是老子思想体系的核心价值观念。“道”是宇宙万物(包括人类社会)生成、演进的总根源、总根据。自然,是自然而然。自然而然,是道的属性、性能,是“道”生成、演化宇宙万物、人类社会的法则、规律。“道”在生成、演化宇宙万物、人类社会的过程中,是“无为而无不为”,是“自然而然”的法则的体现。“无为”是“无为而无不为”的省略语,主要着眼于人类社会,是老子的一种政治主张和人类行为规范。宇宙万物、人类社会自然而然生成、演进总的驱动之势,是任何外力难以阻挡的,千万亿年以来总是“自己如此”。但由“道”所生成的宇宙万物,人类社会中的个体、群体存在物,皆有其生存的外部环境,不受外力干预、影响是绝对不可能的。外力,有有害的,也有有益的。一切生命体,特别是人类能够识别而予以接受、防御或抵抗。这些,都由“道”的自然而然的规律所涵盖。道、自然、无为、道法自然,是极具哲学内涵和意义的概念。

关键词 道 自然 无为 外力 道法自然

〔中图分类号〕B2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20)04—0033—05

近年来,道学研究界围绕老子的“自然”观念开展了新一轮研讨,某些学者对老子的“自然”观念有一种所谓“独特”的新理解。其核心观点是,老子“自然”不像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是指“道”的属性,实际“自然”是指与“道”相对的万物自己而然的状态,此状态的实现则有赖于“道”的“无为”。不少学者认为:“道法自然”是说“道”效法“自然”,“道”以“自然”为法,这里的“自然”也是指自己如此、自己而然。

“‘道效法‘自然”这一观点,从根本上颠倒了“自然”与“道”的关系。“道法自然”是老子极其重要的宇宙论、社会论思想,其真正含义,是不是就是“道”效法“自然”,以“自然”为法?这是值得认真、深入讨论的大问题。笔者欲就此发表不同的看法,求教于方家。

一、对古今名人关于“道法自然”的解释之评说

河上公章句《道德真经注》卷一“象法第二十五”注解“人法地”曰:“人当法地,安静和柔也。种之得五谷,掘之得甘泉;劳而不怨,有功而不置。”“法地”之“法”,可以理解为“效法”,“法”作动词。“法地”,也可以理解为“以地为法则”,“法”为名词。注解“地法天”曰:“天,湛泊不动,施之不求报,生长万物,无所收取也。”这是将天人格化了,称赞天无私的精神境界。“法天”之“法”,也可作如上两种理解。注解“天法道”曰:“道法清净不言,阴行精气,万物自然生长。”此处直言“道法”,“法”毫无“效法”意味,而指道的法则。注解“道法自然”曰:“道性自然,无所法也。”

河上本注解“四法”中的前两个“法”字,既有“效法”义,又有“法则”义。但,后两个“法”字,则全为“法则”义。特别是“道性自然”,即言“道”的性能、性质、属性是自然而然。这就是说“道”以自然而然为法则,也就是说“道”演化宇宙、万物的法则、规律是自然而然。“道”,是最高的,它“无所法”。这里对“道”与“自然”的关系之定位,是非常明确、非常精准的。为什么这样说?后文将作进一步论述。

河上本,一般被认为是东汉时的“托名”之作。作为影响最大的两个传世本之一,虽有不少值得商榷之处,然而,其注解的经典性,是不可否认的。其中,“道性自然”这个判断,经典意义犹应重视。

稍后于河上本的王弼本,最受后世《老子》研究者遵从、追捧,它对第二十五章的“四法”注解曰:“法,谓法则也。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違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

“法,谓法则也。”“四法”之“法”,全作“法则”解,皆作名词用。前三法之“法地”“法天”“法道”之“法”,均为人不违背地的法则、地不违背天的法则、天不违背道的法则的意思,并不是效法地、效法天、效法道。这完全符合“法,谓法则也”的前提定位。最后一句“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与河上本“道性自然”,基本相同。而王弼所言的“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就是说:道不违背自然而然的规律,才使“道”得以具备了自然而然的性质、性能。一个“得”字,使得王弼的解释不如河上的解释精确。

河上、王弼之后,历代以来,注《老》者甚多,超越河上、王弼者甚少,我们不必一一列举,仅找近现代一些注《老》名家,看看他们的诠解。1954年中华书局出版的订正本《诸子集成·老子正义》曰:“道本自然,法道者,亦法其自然而已。自然者,性之谓也。人而复性,则道之量无不全矣。非谓人与天地辗转相法,而以道为天地之父,自然之子,并王为域中五大也。”

魏源所著《老子正义》,能编入《诸子集成》,可见晚清学术界对其著述的认可。然而,魏源的观点,除“非谓人与天地辗转相法”一句所说甚是外,其他所言,自相矛盾。既说“道本自然”,却又说“法道者,亦法其自然而已”。“自然者,性之谓也”,是说“自然”是“性”。其后又说“以道为天地之父,自然之子,并王为域中五大也”,认为“道”是“自然之子”。“自然”又成了“自然界”。这些皆概念内涵不清。

1984年中华书局出版了台湾学者陈鼓应的《老子注译及评介》,书前“出版说明”对作者及该书给予颇高评价。此书出版以后,在国内影响很大,已发行十万余本以上。他认为“道法自然”是:“‘道纯任自然,自己如此。”“‘道以自然为归,‘道的本性就是自然。‘自然这一观念是《老子》哲学的基本精神。”陈先生引用河上、董思靖、吴澄、车载、童书业、侯外庐对“道法自然”的解释作为佐证。陈先生既说“‘道的本性就是自然”,那“自然”就该归属于“道”。然而,他又说“‘道以自然为归”。前言后语,自相矛盾。

1988年9月,成都古籍书店影印商务书馆1937年版蒋锡昌的《老子校诂》曰:“‘自然者,自成之谊。‘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非谓人、地、天、道四者先后互法,乃谓人、地、天三者皆法道也。‘道法自然,谓道所法者,乃是一个自然,即自成。”接着又说:“本章言道虽寂寥而不可致诘,然质言之,不过只是一个自然的作用。圣王得道之一体,故其治民,亦当以自然为法,让民自作自息,不必劳一己之私智,而去干涉或代谋一切也。”蒋锡昌一生孜孜不倦研究老、庄。今人张松如、高明、刘笑敢等都曾多次引用他的研究成果,蒋先生在学术界是有相当知名度的学者。他所说的“‘道法自然,谓道所法者,乃是一个自然,即自成”,是将“法”作动词看待的,但他没有用“效法”一词。后文又说“当以自然为法”,“法”字又做名词用。他的诠解,也是自相矛盾,含混不清!

这些都说明通常的、传统的观点,并不都是认为“道性自然”,相反,却是认为“道”“法”自然,以“法”为动词者甚多。包括河上、王弼在内,没有人对“道法自然”以及“道”与“自然”的关系,做出完全能够自圆其说、符合《老子》真义的准确教释。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的《老子古今》(修订本)一书,在解释《老子》第二十五章的“析评引论”中,对“四法”“道法自然”,有全面、深入、系统的论述,带有一定的总结性。该书认为:“人生活在天地之中,而天地又来源于道,道在宇宙万物中是最高最根本的,但道要效法‘自然的原则。这不明明白白地把‘自然推到了最高价值的地位吗?”“所以说自然是老子思想体系的中心价值。”

“道法自然”,是不是“道”“效法”“自然”?是不是老子把“‘自然推到了最高价值的地位”?是不是“自然是老子思想体系的中心价值”?这必须将《老子》所说的“道”和自然的内涵、定位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搞清楚,才能做出切合《老子》思想本义的结论。

二、老子所说的“道”和自然的内涵、定位及其关系

“道”是宇宙万物生成的总根源,这在《老子》第四十二章中说得非常清楚:“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第二十五章说:“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日道,强为之名曰大。”“道”是天地万物之母,这是毫无疑问的,自古至今的《老子》研究者,没有人对此提出异议。所以,对“道”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我们不必多说。

关于“自然”,刘笑敢的《老子古今》在解释第十七章“百姓皆谓:‘我自然”时说:

“自”是自己,“然”是如此。自然的字面意思就是自己如此,这一字面意义和它的思想意义是相通的。蒋锡昌反对胡适说自然只是自己如此,强调自然是“自成”(蒋锡昌1937,113)。其实,“自然”可以包括“自成”之意,“自成”却不可以包括“自然”之意。“成”只是“然”的一种状态而已。自然的“自己如此”的意义是无法否定的。

刘先生的论述很到位。笔者《老子辨正》一书引用了这段高论。简单地说,“自然”就是自然而然,自己如此,自己这样,是表述、描状事物主体的性质、性能、状态的形容词。对于“自然”就是自然而然这一基本定位,目前,学术界的《老子》研究者,是基本認同的。

然而,他们之中的有些人却说:“‘自然在词性上既可用为形容词(如第17、23、51章),也可用为名词(如第25、64章)。”“‘自然虽然在语法上是名词、是宾语,但意义仍然是形容词自然而然的意思。”

老子所说的“自然”,不是指的“自然界”,不是名词,也不是“名词化的形容词”。既然老子所说“自然”其基本意涵和词性是“自然而然”、是形容词,而形容词必须要有被形容的主体。就是谁自然,什么自然。是“圣人”自然呢,还是百姓自然?脱离主体的形容词,毫无作用。凡是形容词,必须依附于主体,它是主体之用。因此,“自然”永远高不过它所属的主体“道”。道与自然到底应该是怎样的关系?我们必须进一步详细论述。

河上说“道性自然,无所法也”,是说“自然而然”是“道”的性质性能,“道”是最高的,它没有什么对象可效法。这就是说“自然而然”是“道”的属性,它是依附于“道”而存在。“道”是体,“自然而然”是用。笔者认为,这是对道与自然的内涵、性能、作用、地位、关系最早、最准确的论述、定位。

王弼说“法,谓法则也”,“四法”之“法”,全作“法则”解,全为名词。对“法”这样定性、定位,也是准确无误,切合《老子》本义。河上注解“天法道”曰:“道法清净不言,阴行精气,万物自然生长。”直言“道法”,“法”毫无“效法”意味,而指道的法则,与王弼将“法”作“法则”解,所见相同。将这对后世影响最大的两大家注解结合起来,“道法自然”的真意就是“道的法则是自然而然”。

河上注解“人法地”说:“人当法地,安静和柔也。种之得五谷,掘之得甘泉;劳而不怨,有功而不置。”注解“地法天”说:“天,湛泊不动,施之不求报,生长万物,无所收取也。”“法地”之“法”“法天”之“法”,可以理解为“效法”,“法”作动词。也可以理解为“以地为法则”,“以天为法则”,“法”为名词,义旨含糊。尽管在注解“天法道”时,直言“道法”,“法”毫无“效法”意味,但前面“二法”的含糊其辞,还是给后世一些《老子》研究者留下了误解的空间。

王弼旗帜鲜明地打出了“法,谓法则也”的旗帜。这即是说四个“法”全不是“效法”的意思。他说“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人不违地”,就是人不违背地的法则,这是“人法地”;“地不违天”,就是地不违背天的法则,这是“地法天”;“天法道”,就是天不违背道的法则,这是“天法道”。从正面说,就是顺从、依从、遵从。“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就是人遵从地的法则、地遵从天的法则、天遵从道的法则。法则全是名词。换一种说法,就是人以地的法则为法则,地以天的法则为法则,天以道的法则为法则,法则也全是名词(“以……为……”的这种句式,为“意动句”。“以”,介词,有的学者叫“助动词”。为,动词。句中“人”、两个“法则”词性不变,还为名词,而非动词。),根本没有“效法”的意蕴。问题在于王弼对《老子》所说的“四法”,没有完全研究透彻,后面,又背离了他“法,谓法则也”的正确判断,作了相反的解说。“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

王弼所理解的“自然”,不是“自然而然”。“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是什么意思?“无称”,就是没办法称呼。说“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这明显是指的“道”“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宇宙万物之“方”、之“圆”,都是由“道”所生。由“道”所成,怎么能说“道”法方,法圆呢?说“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其实道性本身就是自然而然,不存在“道违自然”的问题。后文还说“故转相法也”,将“法”又全作动词用,与他所说的“法,谓法则也”自相矛盾了。这样的“经典”注家,对后世的《老子》研究者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笔者认为:《老子》所说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中的四个法,全是名词。是说人、地、天、道的法则,都是自然而然。以人为起点,贯串“四法”。这样解释,是最合《老子》本义的。

人靠地球提供的一切生存条件而生存,白天黑夜,阴晴雨雪,四时变化,这些自然而然的法则、规律,人能不依从吗?王弼说“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人必得依从地的法则不违背,以地的法则为法则,才得安全。

地球承载着万物、人类的生存,受天的影响极大。白天黑夜,阴晴雨雪,四时变化,地震、台风、干旱、洪水……或风调雨顺,或灾害连发,对这些人类、地球都难以控制的自然而然的法则,只能是顺从。王弼说“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现在,地球大气污染,天气变暖,致使严重的自然灾害到处发生,地球已经难以“全载”人类、万物了!似乎是地球违背了天“自然而然”的法则,实则是人类违背了“道”“自然而然”的法则。

“天法道”,河上说“道法清净不言,阴行精气,万物自然生长”。“道法”,即言道的法则,“自然生长”,就是自然而然地生长。这实际就是“道法自然”的解释。最后归结说:“道性自然,无所法也。”说“道”没有“效法”的对象,也就不存在“效法”的问题。

“道”的性能、法则是自然而然,这是天地万物产生、发展、运行、变化的总法则、总规律。我们能感受到的“天”是日月星辰以及昼夜的黑白交替,永不停息地反复运转,自然而然,体现着“道”的特性,“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没有谁能改变它,中止它。有的星体坠落,有的星体碰撞,那都是按照自然而然的规律自身在寻找平衡。这就是老子的“宇宙自然观”。

老子关于“道”的理论,其预见性、概括性、客观性、规律性、科学性、真理性是无与伦比的。对于人类来说是如何吃透它、学习它、遵循它、顺应它的问题。

老子没有把“自然”看作“最高法则”,也没有把“自然”看作自己“思想体系的中心价值”。“道”,也不等于“法则”。

“自然”——自然而然,作为“道”的性能、法则,它和“道”一样,虽然不是一个具有实体的有形存在,但是,它们都是有内容、有实质的真实存在,都具有“实然”的意义。

由“道”所生的宇宙万物,包括人类社会,都具有与“道”同样的性能和演化法则,这就是自然而然。宇宙间一切有形无形的存在物,全都具有道性,全都遵循着自然而然的法则、规律不断地发展、演进。一切存在个体、群体、整体,都有自己外驱内动的行进、变化之势,在不停息地运行。这就是《老子》第二十五章所说的“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返。”自然而然,永不停息,永不倦怠。

“道”以及由它生成的宇宙万物(包括人类社会)总的发展趋势、整体演进变化规律,是自然而然,这是没有什么力量能够阻挡得住的。从千万亿年前“先天地生”的“有物混成”时期,直到如今这样的宇宙万物、人类社会之千姿百态,将来又会是怎样的状貌,恐怕没有人能够做出准确的预言,也没有什么外力能够使其改变而中止其演进。《老子》第三十七章说“道常无为而无不为”,说“道”做了什么,它似乎什么都没有做;说它没有做什么,但它什么都做了。一切都是“自然而然”,生、成、坏、灭,丰富多彩,变化无穷,“周行不殆”!

宇宙万物、人类社会自然而然生成、演进总的驱动之势,任何外力是难以阻挡的,千万亿年以来总是“自己如此”。但由“道”所生成的宇宙万物,人类社会中的个体、群体存在物,皆有其生存的外部环境,不受外力干预、影响是绝对不可能的。外力,有有害的,也有有益的。一切生命体,特别是人类能够识别而予以接受、防御或抵抗。这些,都由“道”的自然而然的规律所涵盖。道,自然,无为,道法自然,是极具哲学内涵和意义的概念。

人,面对宇宙、万物、社会,怎样去有效地作为?《老子》首先给出的回答是“道法自然”。这是适应宇宙万类的普遍法则、普遍原理、普遍规律,不能违背,只能是顺应。《老子》第十六章说:“知常日明;不知常,妄作,凶。”“常”,就是永久存在的规律。“道”永存,“常”亦永存。“常”,体现着万物生灭——灭生由“道”制控的永在规律。这个规律是绝对不能违背的,人类必须认识清楚,这就是“知常”。反过来,如果不知常,而违背自然而然的规律——“常”,胡作妄为,就会受到惩罚而遇凶险。

老子说“道法自然”“道常无为而无不为”,这可看出,“自然”“无为”都是“道”的性能。自然而然,是宇宙问万事万物发展、演进、运行的总法则;无为,是社會政治主张和人类行为规范。无为,要受自然而然这个总法则的制约和统摄。

结语

《老子》所说的“道”,是“无状之状,无物之象”,却是有内质的存在,是“形而上”与“形而下”、物质与精神的有机统一体;“道”虽无形,但宇宙间所有有形的实体之物,无一不是由“道”所生成。“道”,正是古希腊哲学所追寻的“存在之存在”。古希腊哲学的追寻没有答案,《老子》以“道”这个极富哲学意义的概念做出了精确、完满的回答。这是老子对宇宙万物生成、演进的本质极其准确的认知和表达。进而,又以“道法自然”来概括、描述宇宙万物生成、演进的法则、规律是“自然而然”,定义“道”的性质、性能。整部《道德经》,论述的是宇宙万物、人类社会的根本问题。老子的发现、认知和表达,极具科学性、哲理性、真理性、普世性。

《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8月7日第一版刊登的张汝伦先生的《以独特贡献让中国哲学在场》一文说:“哲学的定义有许多,但今天人类比较能够接受的是它是对人类根本问题的根本思考,它要从根本上理解人和世界。”《老子》正是这样的著作,老子所说的“道”是“对人类根本问题的根本思考”和概括。老子以其独特贡献代表中国古典哲学不仅是“在场”,而且攀登上世界古典哲学的峰巅。

说“道”效法“自然”,“自然”是“最高的”,抬高“自然”的地位,这就有意或无意在否定“道”的存在价值和应用价值,从而贬低“道”至高无上的位置。老子所说的“道”,是极具哲学内涵和意义的概括与表达,如果将“道法自然”解释为“道”“效法”“自然”,就将“道”的哲学意味与社会实用价值消解殆尽了!

责任编辑:王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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