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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中的缓免刑问题探究

2020-05-08邓琪

大经贸 2020年2期
关键词:行贿罪

邓琪

【摘 要】 为了进一步打击贿赂犯罪,推进反腐败的进程,《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的处罚问题进行了一定调整,一定程度上来说提高了对行贿犯罪的重视,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贿犯罪的处罚,仍然存在缓免刑比例偏高的问题,对于缓免刑应当合理适用,从而更好地预防和惩治行贿犯罪。

【关键词】 行贿罪 缓免刑 处罚

贿赂犯罪不仅严重的阻碍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而且也会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的重点打击对象。贿赂犯罪中的重点罪名——受贿犯罪和行贿犯罪,也一直是讨论的焦点。对受贿犯罪的惩治自古就有,相关的制度也较为完善。相比之下,对行贿罪的关注力度似乎并不高。在反腐倡廉的大背景下,加大对贿赂犯罪的重视程度,规定合理的处罚规则,是必然的要求。行贿犯罪中的处罚问题是有效打击贿赂犯罪的重点,对其相关的探究也是有必要的。本文重点针对行贿犯罪中的缓免刑问题进行探讨。

1、目前行贿罪处罚的相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中,对行贿犯罪的处罚进行了一定的调整,总体来说是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具体体现在全面增设了罚金刑和严格从宽处罚条件两个方面。罚金刑方面,对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行贿犯罪的从宽处罰问题上,之前的规定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针对行贿犯罪的特别从宽规定,修正案对其进行调整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该调整可以看出,之前对于行贿犯罪的从宽处罚条件较为笼统,具体的区分标准并不明显,刑九则更为细致的进一步区分了从轻处罚和免除处罚,明确了各自的适用条件,这一调整为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供了更为细化的标准,更有利于对行贿犯罪进行惩治。

2、司法实践中的行贿罪缓免刑比例高

《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犯罪的处罚规定进行了一定的调整,总体来说,是提高了对行贿犯罪的关注程度,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到底实效如何,是否对于行贿犯罪起到了很好的打击作用?笔者通过对2018年某省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以期能够对司法实践中行贿犯罪的处罚问题进行探讨研究。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对某省2018年的行贿案件进行检索,经过筛选之后共得到84份判决书,通过对这84份判决书进行分析,笔者发现只有8个案件的处罚是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也意味着其余的76个案件都是在三年以下进行量刑的,我们知道,行贿犯罪的基本犯是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基于行贿犯罪本身的性质,再加上有些行贿案件的情节问题,可能在最后的量刑问题上会有所考虑,但是剩余的76个案件中,有61个都适用了缓免刑,比例高达80%。还有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在这些适用了缓免刑的案件中,最高的行贿金额达到了132万元,金额在90万元以上的案件也占了10个,而缓免刑适用的案例中最低的行贿金额是3.7万元,其中的跨度如此之大,这就不得不让人考虑,司法实践中的对行贿犯罪的处罚是否合适。在我们所分析的61个缓免刑的样本分析中,认定行贿犯罪的特别从宽处罚规定适用的较少,因为自从刑九调整之后,该特别从宽处罚规定标准更为明确,适用的条件较多,反倒是总则中的自首和立功这些情节被认定的较多,所研究的绝大部分的案例在认定从宽处罚情节时都有涉及到“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等表述,根据相关的规定,存在自首和立功的情节,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该规定存在于总则之中,是较为笼统的规定,其中的具体量刑标准仍旧不够明晰,在实践中可能导致量刑跨幅较大。比如在所研究的样本中,就出现了行贿金额差距较大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行贿金额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贿犯罪的严重性,是需要去考虑的一个要素,那么行贿金额达到一定高数额的犯罪人适用较轻的缓免刑,其中考虑的量刑情节是否合适,幅度是否过大,就很值得去考虑。事实上,如果行贿犯罪没有被合理的予以处罚,而是采取较轻的量刑方式,可能会不利于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因为行贿人很容易会产生侥幸心理,认为即使实施了行贿行为也不会被判处很重的刑罚,加上缓免刑的行贿金额跨度如此之大,行贿人在行贿金额上更会肆无忌惮,因为哪怕行贿了上百万的数额,也有缓免刑的机会,这样一来很难产生预防下次犯罪的效果,不利于对于腐败犯罪的打击。

3、完善行贿罪处罚的相关建议

由上文中的分析,我们可知在司法实践中,行贿犯罪的处罚存在缓免刑适用比例较高的现象,对绝大多数的行贿犯罪予以缓免刑的刑罚,容易导致行贿人的侥幸心理,行贿犯罪本身就是贪利型行为,如果不能惩治到位,那么行贿人再次实施行贿行为的可能性是极大的,为了更好的预防行贿犯罪,对于缓免刑比例较高的问题值得探讨。

笔者认为,有些案件中,行贿数额较小,加上传统的送礼办事的观念影响,行贿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可以根据情节相应的从轻减轻处罚,但是不能对所有的行贿犯罪都倾向较轻处罚,根据刑九的相应规定,对于行贿犯罪的处罚应当更加重视,严格限制适用特别从宽处罚的规定,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合理根据不同案件的情节予以处罚,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达到反腐的目标。因此,行贿犯罪的处罚应该综合考虑行贿数额、情节、造成的社会影响,在有效打击行贿犯罪的同时,又能使行贿人得到相应的处罚,一味地适用缓免刑很难使行贿人真正认识到严重性,也难以经受下次利益的诱惑,极大可能会再次实施犯罪行为,这样就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在行贿犯罪处罚中,应当谨慎考虑缓免刑的适用问题,特别是在行贿金额较大的情形下,对于一些量刑情节应恰当考虑其幅度是否合适,因为在一些标准并不明确的从宽处罚情节中,处罚的拿捏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一些主观恶性较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行贿案件中,更应该充分考虑其处罚是否恰当,这不仅是对行贿罪重视的表现,更是有利于有效打击腐败犯罪。

【参考文献】

[1] 钱文杰.行贿罪量刑的实证检验与反思.浙江;2019.

[2] 崔仕绣.实证分析视阈下的行贿罪刑罚结构与量刑特征.武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

[3] 杨安琪.对行贿罪立法完善的思考.岭南学刊,2017,(4).

[4] 朱恒伟.行贿罪量刑实证分析.甘肃理论学刊,2017,(3).

[5] 李艳.行贿罪惩治偏轻的原因及对策研究.中南大学,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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