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中的功能研究
2020-05-08莫志敏
摘 要:党的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中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要健全“三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与此同时,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在进行乡村治理时,村规民约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和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特定的功能,但就村规民约发挥功能的实际情况来看,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功能发挥还存在着一定的实践困境,因此,本文立足于目前影响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村规民约功能发挥的实践困境,并积极探索出提高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村规民约在推动边疆少数民族乡村治理发展过程中功能发挥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村规民约;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功能
自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对农村治理体系提出了现代化的要求。目前,村规民约作为农村基础基层治理重要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调解维护农村内部秩序和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处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村规民约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发挥功能的现实情况入手,从中分析了影响村规民约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功能发挥的因素,同时为今后如何促进村规民约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功能的有效发挥,探索出可行性建议。
一、村规民约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功能分析
(一)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功能
在少数民族历史悠久的传统文化中,流传着各种各样的神话故事、道德故事,并在少数民族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将这些美好的神话道德故事融入到治理的习惯法中,以此来潜移默化地影响村民思想和行为方式并借此来对本民族乡村进行治理。现代的少数民族的村规民约是对其之前的习惯法的继承,并在现代乡村治理的过程中,把不相适应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剔除,留下优秀并适宜的习惯法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尽心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可以实现传统的少数民族文化与时代精神的有机结合,使制定的村规民约得到了村民的信服与认同,并在此基础上得到了村民的遵循,有效地促进了对本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进行了保护与传承。
(二)乡村秩序规范功能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的维护与落实需依靠“熟人社会”的舆论与评价来保障村规民约的顺利实施。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最凸显和主要的功能便是对乡村秩序的一种规范整合功能。目前,在少数民族村民用本村所制定的村规民约治理乡村时,其在日常生活中少数民族村民早已将村规民约潜移默化的作为自己内心的一种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规范和引导村民的言行举止等,如果某个村民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举止不规范,出现不良恶习等情况时,那么产生该行为的个体将会承受村民对自己的谴责,不但是个人形象将会受到影响,还会受到舆论的压力,自身的信任等将会受到质疑。因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可以规范村民的行为和引导乡村有序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民主自治巩固功能
边疆少数民族的村规民约是由本民族的民族精英代表、村两委基于本村、本民族的共同利益诉求来制定的,并通过村民大会表决通过的村内规范与公约。在制定村规民约的过程中调动了少数民族村民参与村中事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调动了村民政治参与的热情,做到了村中本民族人真正地当家作主的权利,唤醒了村民们对自己事情的主动性,拿回了发言权,将自身诉求表达出来的过程。以上均是一种少数民族村民政治参与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促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政治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推动力,从而实现巩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民主的自治功能。
二、村规民约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功能发挥的困境
(一)村规民约民族性的弱化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村民进城打工,受到现代进城的影响,逐渐对本民族文化关注与学习变少,甚至部分边疆少数民族孩童对本民族文化的传承已出现断节的状态。因此,对保护民族特色文化的任务任重道远。但就目前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来说,基本与一般乡村的村规民约内容基本相似,并没有突出自己本民族特色文化融入到村規民约当中,而残存的民族习惯法也已被逐渐抛弃,对习惯法的优秀内容与精神也被人们所逐渐遗忘。因此,在边疆少数民族制定本民族的村规民约时,并没有把自己本民族的文化与民族精神融合到村规民约当中,对本民族特色文化与民族精神的传承已逐渐弱化,导致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与一般乡的村规民约趋于相同。
(二)村规民约治理的有限性
村规民约的有限性既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村规民约的特点,同时也是影响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村规民约功能发挥的影响因素之一,主要表现在:第一,执行力度欠缺。由于村规民约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生活在同一地域的村民共同来制定出来的规范公约,在执行的过程中,或者是在治理的过程中,是依靠道德约束力来执行和治理的,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因此,单靠一种道德约束力来规范村民行为和治理乡村,其执行力是有限且极易受阻,达不到应有的效能。第二,执行内容的落后性会导致村规民约发挥效能的有限性,导致了在处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突发事件时,显得村规民约在治理的过程中针对性不强,还明显了带有处理问题时的滞后性,致使村规民约并不能有效地解决和治理少数民族乡村问题。
三、促进村规民约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功能的有效发挥
(一)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引领功能
实现有效地边疆少数民族乡村治理的规范性与有序性,我们应坚持党建引领的原则,首先应把党的大政方针政策与人民美好生活的愿望结合在一起,在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帮助指导下,切实铭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真正地选优配强村干部,特别是村支部书记。我们必须要充分发挥乡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要发挥边疆少数民族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带领少数民族村民制定行之有效且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村规民约,让少数民族村民心里信服认同并自觉执行。
(二)切实提高村规民约制定主体法律素养水平
切实加快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制建设的进程,切实完善村规民约制定的内容,在制定的细节上进一步完善,扩大行为覆盖面,实现其对法律的补充,从中增强其合法性。但地处边疆的少数民族地区由于部分村民的文化素质偏低,对于本村的村规民约制定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对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村两委班子成员、民族精英、村民代表等我们应提高其法律意识,带动全村人民学习法律知识。为此,可以通过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政府来举办法律知识的相关讲座,开展村两委班子的法律知识业务培训,提高村干部自身的法律素质,强化村务监督的知识教育等,以期提高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村规民约制定主体的法律素养水平。
(三)强化政府对村规民约的引导与监管
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村规民约,在进行乡村治理时,村规民约在其规范村民行为和维护乡村秩序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需强化政府对村规民约的引导与监管。第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府应委托司法机关对各个民族村所制定的村规民约进行备案与审查,不但要对其内容进行审查,还应对村规民约制定的程序进行审查是否合法,如有问题,则立刻下令整改,审核通过并进行备案。第二,政府还应对各民族村的村规民约的执行进行监督,避免防止出现滥权谋私的违法行为等。
四、结语
党的第十九大次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健全“三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一提出为我国乡村治理指明了前行的方向。我国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乡村治理的成败关系着国家的繁荣与边疆的稳定,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自治的时候,村规民约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既有乡村治理的功能,又能体现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因此,只有因地制宜采取相应的方式方法将影响其发挥功效的因素淡化直到消除,我们才能真正意义上发挥其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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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莫志敏(1995- ),女,云南龙陵人,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7级民族政治与公共行政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政治、乡村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