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榔”的意义:民族地区旅游型乡村中的主客纠纷及治理
2020-05-08王玲李祥涛
王玲 李祥涛
摘 要:当前,大量外来人口涌入乡村,造成与原住居民矛盾冲突频发。西江县千户苗寨政府为了化解主客日常纠纷,运用本地传统治理资源——“议榔”进行调解。文章以千户苗寨的一桩经“议榔”成功调解的个案进行实证考察,通过双方当事人行为及话语观察,思考传统治理资源在开放乡村中的积极作用。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与权威性,同时尊重民间习惯法在乡村社会纠纷化解所具有的价值和功能,文章最后提出合理运用议榔制度,创新苗族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并将其纳入国家制定法规范内容,以求实现两者间的协同与互动。
关键词:开放乡村;纠纷;传统治理方式;“议榔”;民间习惯法
在市场经济与旅游市场的快速发展下,贵州诸多乡镇开始利用其自身民族特色的建筑与独特的文化,开始从封闭的传统乡村转型为现代型社会。转变过程中,其社会内部成员结构出现明显的变化,如外来人口大量涌入贵州村镇协助当地开发建设旅游业,由其带来的还有大量的务工人员。由于外来者与本地人社会文化背景的显著差异,杂居生存必然导致矛盾冲突频繁。如何化解主客日常纠纷?如何使“议榔”的积极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是当代转型中的旅游型开放乡村所面临的极为紧迫、艰巨而又十分棘手的难题。文章通过对一场由议榔调解成功的主客日常纠纷案例,发现这个由历史记忆搭建起来的民族成员互助互信的平台,在维护苗族基层社会秩序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并由此探讨将“议榔”的积极部分发挥出来辅助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以及村民自治制度的运行的必要性。
一、研究方法
2017年7月,调查组对西江千户苗寨进行了为期3天的田野考察。西江千户苗寨,中国乃至全世界最大的苗族聚居村寨,大量游客慕名而來。外地商人的的入驻为千户苗寨带来了多元的旅游服务,但在外乡人与当地人融合过程中日常冲突事件也频频发生。为了化解矛盾,西江县政府运用本地传统治理资源——“议榔”进行民间调解。“议榔”是传统社会西江苗人用于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维护民族村寨稳定的一种社会制定文化。如今,西江已不再是传统社会,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传统治理方式是否依然具有实用价值能否化解主客矛盾?外来者是否认可信服传统治理方式?对于调解结果,当事人双方是否能够接受?
文章将以一桩具有代表性的“酒店污水案”为个例,通过对其进行实证考察,并根据双方当事人行为及话语观察,思考传统治理资源在开放乡村中的积极作用对上述问题进行说明与解答。出于对案件当事人双方隐私的保护,文章所使用的人名均经过处理。
二、冲突的起因:苗民与外商酒店的主客纠纷
2017年7月12日,贵州组调查员前往西江千户苗寨进行“古城古镇古村立法”调研。走访期间,坐落在村落中的一间木屋“议榔室”,引起调查员们的关注。调查员从乡民口中了解到,该“议榔室”是雷山县司法局于2015年在西江千户苗寨景区专门设立的。 “榔规民约”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生产治安、经济利益、男女社交、婚姻缔结、财产保护、氏族团结等方面。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这种制定文化逐渐渗透到苗族群众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已经成为苗族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自成立以来,议榔室已成功调解了上百起地方性纠纷事件。调查员对纠纷存档材料进行了翻阅,其中“月山兰”酒店与村民李宇成生活纠纷一案,引起了调查员的关注。李宇成是西江土生土长的苗民,他于2017年3月11日向议榔室提交了申请书,申诉外地商人经营的月山兰酒店。申请书主要内容为:月山兰酒店的污水从排至到隔壁村民李宇成的家中,弄脏了其家中存放的农作物。李宇成自行与月山兰酒店协调未果,故而向议榔室提交了申请书。
三、申请书递交后,议榔室便组织“方老”、“寨老”、“理老”等当地权威人士及当事人双方,参与议榔
经过一天的讨论,议榔室公布了纠纷调解结果:月山兰酒店应尽快将排水问题处理好,不得再影响邻家住宅。并按当地习俗,月山兰酒店要给李宇成家购猪肉20斤,酒12斤,糯米20斤,鞭炮2圈,请一名当地巫师,一切费用由月山兰酒店承担。
调查员甚为疑惑,月山兰酒店排放污水虽影响了李宇成日常生活,但仍属于邻里间的琐事纠纷,并未触犯法律,一般性的民事调解为何附带较重的经济处罚?处罚内容还包括购买鞭炮、请当地巫师?月山兰酒店是否接受调解结果?为了解此案件纠纷的详细情况,调查员颇费周折,在苗族村民指引下,绕过蜿蜒的山路,找到了当事人双方。
四、“议榔”调解因“酒店污水事件”引发的文化习俗冲突的过程
调查员首先赶到申请人李宇成家。虽已傍晚,李宇成并未下班,其妻向调查员叙述了污水事件的前后经过。许是看出我们是外乡人的缘故,李妻首先反复强调是,这次污水事件并非他家小题大做,没事找事,而是与苗寨的传统习俗有关。“对我们苗人而言,污水是不吉利的象征,有污水排到自家屋顶,便觉得很晦气,总感觉会有不祥的事情发生,甚至预示来年也将不顺利,这个时候就需要请巫师进家门进行‘扫家仪式,然后请家族的人一起吃一餐长桌宴,才能消除由此产生的不吉利。”李宇成也反复强调,他是依据当地传统习惯向村里“议榔室”申请调解。
随后,调查员前往月山兰酒店了解情况。孔会计作为酒店代表,作为“当事方”来到议榔室接受了调解。在“议榔会议”方老等人的主持下,调解工作进展比较顺利,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月山兰酒店停止对李宇成的侵害,排除危险并且赔偿李宇成猪肉20斤,酒12斤,糯米20斤,鞭炮2圈。由侵权方月山兰酒店花钱请巫师,在李宇成家里作法举行“扫家”仪式。
孔会计认为,通过纠纷的调解处理,感受到当地民间纠纷处理组织“议榔室”对待民间矛盾纠纷处理是认真负责的,也比较公道。“议榔室”收到李宇成的调解请求,便及时开展调解工作,让当事人双方充分表达了诉求,最终给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意见,并监督落实。这种做法,在当地基层社会是实际管用的,它使得一些小矛盾和纠纷能在第一时间得到调解,可以有效避免事态扩大,对双方当事人都是一种保护。谈起对榔规民约合法性的认识,孔会计认为当地村民在情感上更加倾向于榔规,而榔规民约又更加微观、具体,作为外乡人应该尊重和接受这种约定俗成的“民间法”,事实上,采用榔规民约调解的结果更容易被当地人所信服和接受。
从案例的经过与解决来看,无论是本村、本寨的村民抑或外来经商的商贾,如果要在基层社会之中生存与发展,必须尊重、遵守当地的传统风俗。“入乡随俗”并非仅能从文化功能的角度来解释语词的内涵,其更多具有法律的价值。基层社会,国家制定法是没有话语权的,民间纠纷的处理均依据村规民约、榔规民约等传统风俗习惯,但并不能得出民间习惯法比国家制定法在任何方面都要合理,因为在基层社会,国家制定法是很难介入的,习俗、惯例就是“法”。就如在苗族地区的“议榔制度”,在当地苗民的认知中它的权威性已然等同于国家法规,这也是外乡店家为何信服于“榔规”而规避国家制定法的原由。
五、合理运用议榔制度,创新苗族基层社会治理模式
目前很多苗族村寨已经建立起农村基层组织与党组织,但当苗族地区发生此类“主客纠纷”时,“议榔制度”仍然起着正向积极的作用。议榔制度在调解村社纠纷、基层矛盾、文化活动的传承上仍然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不仅仅有利于对民族地区的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更有利于维护苗族村寨稳定。但是对于苗族社会的有效治理不能完全依靠于传统的乡规民约,还需要农村基层组织和党组织的共同治理,需要两者的紧密配合共同治理,有效的推进苗族地区的民族区域自治与基层村民自治制度的运行。因此合理的运用“议榔制度”,既降低了苗族地区社会治理的成本,又有利于维护苗族地区的社会秩序。
(一)创新管理制度,发掘并吸纳议榔制度中包含的治理人员
议榔体系基本上由“方老”、“央理老”、“鼓社头”、“寨老”等当地有威望的人组成。他们有的是由民主选举而成,或是在处理社会纠纷、主持正义时所积累的威望而獲得群众的认可。议榔体系的成员们都熟知苗族的风俗习惯,按照榔规和村规民约来调解争端,且他们办事公平公正,乐于为村民们服务,因而受到村民们的爱戴和尊重。议榔成员们的身份地位以及社会影响力使得他们更容易当选村主任或村书记。将议榔成员吸纳到村民自治组织,有利于将传统的乡规民约的有意识的引导和规范其影响力的发挥。这不仅仅是将基层苗族群众对议榔制度的信任转移到村民自治组织中来,还有利于提升苗族地区的基层民主自治,且降低了社会治理的成本,在对苗族地区的治理上创新了新的管理制度。
(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榔规”中合理的制度补充为成文的文法
苗族地区的乡规民约“要求全体村民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其内容主要涉及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各个方面。”苗寨中的乡规民约一定是和苗族地区的文化习俗相适应的,因而可以保留其中合理的部分。在民族地区,有很多领域是国家法无法去协调与管制的,就如文章案例最后让酒店停止对李宇成家的侵害,并赔偿猪肉20斤,酒12斤,糯米20斤,鞭炮2圈,再由酒店请巫师对李宇成家中进行“扫家仪式”。文章案例若按照国家法进行处理,案件将无法和解,但传统的乡规民约可以发挥其作用协助国家法共同管制,这不仅仅降低了基层自治的管理成本,还运用了传统的方式来维系社会的稳定。
(三)发扬议榔制度的民主管理思想,推进基层民主治理进程
从文章的案例中看出,按照议榔制度的传统,当出现违反伦理、破坏风俗、影响正常生产与生活、以及难以解决的纠纷时,需要在议榔室召开议榔大会,通过集体讨论、现场表决等方式来处理案件。在表决过程中,也会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榔大会整个过程也是公开透明的,这既是对苗族村民们的尊重,也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自治。尽管整个议榔大会充满着氏族决策的色彩,但其执行过程的方式却与现代化的行政理念相符合,因此发扬议榔制度这种民主管理的思想,将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的治理。
(四)对当地苗民进行普法宣传与教育,并引导外乡人易风随俗
苗族地区现行的村规民约多为口口相传,村民从小牢记于心,并未有专门的文字记载。“议榔制度”中所有的制度虽然是苗民们须在日常生活中的强制履行的规范,但并没有成文的规定。“议榔制度”作为苗族地区的习惯法与现行的国家法差异较大,因而要加强国家法的教育与宣传。让苗族地区的村民自觉去衡量和评判“榔规”的合理性,将合理部分的“榔规”继续发扬,并遵守国家法的相关制度,让传统的“榔规”的合理部分与国家法相结合,更好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
外乡人的社会文化背景与苗族地区的文化差异显著,在融入苗寨文化时频繁出现摩擦,本因还是为对苗族文化与当地的乡规民约、禁忌事例概不了解。因此一方面我们要对苗寨村民进行国家法的宣传与教育,另一方面也需要对外乡人进行入乡随俗的引导。可通过村委会或熟知乡规民约的议榔成员对外乡人进行文化背景的介绍,既促使苗族文化的传播,也使得外乡人对苗族文化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文化融入时出现的摩擦与冲突。
六、结语
议榔制度在苗族地区基层的影响力是深厚的,但也是多面的。就“酒店污水事件”引发的纠纷案件来看,处理处理民族文化冲突,使用当地的乡规民约更能使人信服。由此可见,传统治理资源在开放式的旅游型乡村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在此类由乡土习俗引起的纠纷案件中,若强行让国家法介入,一则不符合当地的乡规民约,二则可能会引起苗民对外来人员的抵触等一系列负面作用。但若全盘否定国家法,反而会干扰到当地的社会治安,产生不可预计的消极影响。因此,苗族地区的基层领导干部需掌握好民族理论及当地民俗,将现代国家法与议榔制度的合理部分相结合,创新苗族基层社会治理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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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玲(1995- ),女,湖南邵东人,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社区社会工作; 李祥涛(1995- ),男,湖南邵东人,西北师范大学毕业,现为西藏嘉黎县政府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