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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规制研究

2020-05-08曲海文

青年与社会 2020年1期
关键词:网络借贷法律问题法律规制

摘 要:网络借贷平台是在互联网与电子金融的基础上快速发展起来的。它是一种新兴的民间借贷方式,其为个人以及众多中小企业的投资创造了更加便捷的方式。同时拓宽了人们在创业、融资以及投资时的借贷渠道,可以说网络借贷平台对民间借贷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如非法集资、虚假或隐瞒有效信息以及责任认定等问题。因此,需要采取一些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如完善网络借贷相关的立法,建立并健全信用借贷体系,完善对平台的监管力度等。

关键词:网络借贷;法律问题;法律规制

网络借贷平台是在互联网与电子金融的基础上快速发展起来的。它是一种新兴的民间借贷方式,其为个人以及众多中小企业的投资创造了更加便捷的方式。同时拓宽了人们在创业、融资以及投资时的借贷渠道,可以说网络借贷平台对民间借贷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网贷平台经营模式

网贷进入中国并逐渐发展融合到社会经济的实际发展中去,因此发展速度很快。平台也渐渐发展出了其特有的功能以及运营模式,其中主要的几大模式有担保交易经营模式、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经营模式和线上经营模式以及信息中介经营模式。

(一)担保交易经营模式

该模式为网贷平台为出借人所提供的资金进行担保,在出现借款者无法按照还款合同的期限进行还款操作的情况下,网贷平台自身或平台委托给第三方,由它们来进行资金的垫付以优先偿还出借人。这种模式吸引人的地方在于它的“担保机制”,这种机制可以削弱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从而吸引越来越多人过来投资。现在主要存在两者担保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平台自身进行担保。若由于借款者违约导致借款不能按时偿还,此时由网贷平台利用自己的资金来进行垫付,接着再向借款者索要本息。第二种方式是网贷平台委托给第三方,如借贷公司或者是担保公司对资金进行担保。在网贷平台和第三方机构签订合同之后,若由于借款者违约导致借款不能按时偿还,此时由第三方机构依照合同进行资金的垫付。这种模式是把借款者本應承担的风险转移到网贷平台上,如果网贷平台的资金链出现问题,很容易出现平台倒闭以及平台负责人跑路的情况。此时大量的资金将很难被追回,而出借人的利益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二)线上、线下相结合和线上经营模式

网贷平台的线上经营模式指的是实体借贷公司在网络上提供借贷的平台,借贷的双方利用互联网来获取相关的借贷信息,与此同时借贷的交易、用户的信用情况审核、借贷合同的签订和管理都是在网络平台上完成的。这种模式一般是在网上进行用户身份证信息的验证以及银行流水的核实,以此来审核用户的信用情况。这种模式的网贷平台信息是透明的,且运营的成本也比较低。由于中国目前在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方面还有待完善,所以这种模式对用户网上信用情况的依赖性比较大。借款者的信用一旦发生问题,那么出借人的损失就很难挽回了。所以使用此模式的优质用户数量比较少,而线上模式的用户量也在逐渐减少。而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即在线下对用户进行筛选与识别,在明确了用户需求之后,通过线上推广相关的借贷信息来锁定目标。同时在线上与线下开展信息的审核,以求最大程度地对用户的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对用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之后在线上或者线下都可以完成借贷。然而线下用户信用情况的审核难免会受机构工作人员的主观意识以及专业素养的影响。我国现在大部分网贷平台的运营都是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

(三)信息中介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指的是在借贷的整个过程中网贷平台所承担的作用是信息中介。它提供平台与借贷的信息给借贷的双方,供他们依照各自的需求进行匹配,在此期间平台会收取一定的中介费,没有抵押和担保。这类网贷公司一般是提供金融类信息服务的公司。这种模式下的平台只是一个中介的身份,不用承担任何与借贷相关的风险,同时也不需要进行担保,因此不会涉及到借贷双方在法律上的纠纷。然而这种模式下的网贷平台缺乏对借贷双方所面临风险的评估与调控,容易导致出借人的资金没有保障。还比较容易发生虚假借款以及借款者违约的情况。

二、网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问题

网贷是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产生的新产物,它的本质与民间传统的借贷其实是相同的,借贷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借贷双方。但是网贷是在互联网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所以对网贷的技术、网贷的流程以及电子合同的签订上要求更为规范。并且线上的交易不安全因素比较多,借贷两方的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因此网贷平台的发展需要更明确更多的法律规制。

(一)非法集资

民间借贷常常会与非法集资联系到一起,而网络借贷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借贷平台,更容易接触到非法集资这一问题。网贷中非法集资案件的罪犯一般是在QQ 、微信、各大网站以及论坛等推送网贷平台所提供借款项目的优点,如回报高与资金回收快等。而出借人在不设防的情况下,往往容易受到蒙骗,此时平台可在短时间内广泛地筹集到大量资金。这种案件的受害者往往分布广泛,而且这种案件受地域的制约较小,一般涉案的金额都十分巨大。并且侦办这类案件最难的地方是涉案的财物大多很难被追回,所以容易发生大量受害者上访甚至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好容易危害社会稳定。网贷平台的非法集资行为可以总结为这五种类型:(1)平台通过各种方式达到为自身融资的目的;(2)平台占用或者挪用出借人的资金;(3)平台拆分融资项目期限或者使用其他与条款不相匹配的方案;(4)平台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收受贷方资金;(5)平台通过发布虚假的借款项目来拆东墙补西墙,即我们常说的庞氏骗局。

(二)虚假或隐瞒有效信息

网贷平台的飞速发展一定伴随着恶性竞争,其中一部分网贷平台恶意捏造出虚假的信息,一心只为抢占市场,收取利益。他们往往会成立一个空壳公司、通过虚假的公司网站、项目标的以及虚构的借款人,并且会假借第三方如理财机构或银行等正规机构的名义来骗取出借人信任。还有一些平台隐瞒了目标项目或借款人的必要相关信息,对他们的信用审核不规范。有些甚至为了误导出借人而故意将投资标的或借款人的风险淡化。借贷双方一般都是陌生人,所以网贷平台所提供的双方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与完整性对借贷的风险有直接的影响。而网贷平台上用户信息的披露对借贷有中很重要的作用。网贷平台这种行为,不仅会对平台自身的商业信誉造成损害,而且还会影响平台的未来发展,甚至对整个网贷行业造成损害。

(三)责任认定

网贷平台在屡次出现跑路、倒闭等情况后,大多数出借人对网贷所存在的风险意识都有所提高。因此为吸引更多用户以及重新获取用户的信任,越来越多的网贷平台都为用户提供了担保服务。网贷的担保模式是以平台本身为保证人,设置了风险准备金并邀请信誉和资质都较好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担保。然而担保服务使得平台所能够获得的贷款超出了平台自身出资额的几倍到几十倍。这种情况下平台一旦出现资金流转问题,发生跑路的可能性比之前要高得多。因此担保服务无形中推高了网贷行业的风险。而担保服务的出现,在实践中,一旦出现借贷纠纷,也面临着责任认定的问题。

当在合同中网贷平台为保证人时要为借款者进行担保,若借款者因违约不能如期还款,那平台应根按照同偿还债务后再向借款人收款。当在合同中网贷平台设置了风险准备金为客户担保时,平台应建立特定的账户。若借款者因违约不能如期还款,平台应通过该账户依据合同上贷款总数比例进行还款的分配。由风险保证金设置的条件可以知道风险保证金的担保说的是平台与借贷方之间的担保合同。它对这两方的义务权利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模式的责任认定是以当事人所签合同为依据。当网贷平台引进第三方机构为用户进行担保,此时第三方机构一般是融资与非金融这两类担保公司。其中融资类担保公司的专业素质较强,所以法律上对它担保责任的资金余额进行了限定,防止其过度担保。综上,与非金融类担保公司相比,融资担保方式防范风险与偿还贷款的能力更强。但现实中的网贷平台所引进的第三方机构也不完全是融资类的担保公司,它们对平台上全部借款人违约资金的承受能力无法保障。因此一旦超出担保机构的偿还能力,就无法保障借款人的资金安全,这使得平台所面临的风险大大增加。

三、网贷平台的法律规制

良性网贷有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然而目前国内网贷平台相关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还存在很多问题。当务之急是要完善立法、建立全面的信用评估系统以及加强网贷平台监管,完善国内网贷平台的相关法规,以促进未来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完善立法

(1)提高法律地位

建立网贷相关的法律体系要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研究于制定,需要经历长时间与多个流程才能完成。所以要想建立较为完善备的网贷相关法律体系,就需要先将网贷有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重视起来,使其地位有所提高。国内当前使用较多的与网贷有关的并且具备法律效力的是《暂行办法》。除此之外,虽然《担保法》、《合同法》以及《民法总则》都存在一定数量的法条与网贷相关,但数量比较少。所以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应增加网贷规范性的有关法律条文以及网贷纠纷如何解决的有关法条。应该进一步明确网贷的主体责任,明确借贷双方所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以及有关担保的责任等。此外,还应规范化合同的制定,进而使网贷相关的法律地位得到提高。这样既可以提高对网贷的要求,又可以推动公正的司法判定及执法。

(2)建立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使出借人与借款者的权益有所保障,在源头上减少网贷中虚假或隐瞒有效信息的情况。法律应对平台所披露的信息以及具体的标准有所规定,应强制平台与借款者提供真实可靠并且完整的信息给出借人。这样出借人可以依据这些信息自行判断是否要在平台上提供借款,并在同时承担自己投资的风险。还应对网贷平台的主责意识做更严格的要求,要求平台主动地在合同签订后对借款者资金的流向与使用进行定期地追踪。并要求借款者提供一定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证明,以保证资金的准确用途,防范借款者进行非法集资。另外还应规定网贷平台要发布年报,因为年报可以比较真实地体现网贷平台整年的经营情况。这样对于一些坏账率比较高的平台,监管部门可以及时地发现并对其进行整顿,可以使投资人的风险大大地降低。

(二)建立全面的信用评估系统

国内的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这也影响了民间借贷的发展。国内当前的民间借贷与网贷平台对借款者征信的评估大多是通过审核借款者所提供的征信证明,或者平台通过委托第三方對借款者的信用进行评级。一般征信证明都是由央行出具,但央行目前所使用的信用系统并没有与互联网的信用信息结合。这容易导致对借款者的信用评估不够全面,可能会使得风险增加。所以很有必要建立一个全面的信用评估系统,以供央行与商业机构可以共享用户的信用信息。这个系统的建立要以民间借贷的信用体系为基础,可以全面地搜集用户的所有征信信息。网贷平台与这样一个全面的征信系统相互结合,进一步建立起联系与配合机制,可以帮助出借人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三)加强网贷平台监管

网贷平台的监管主体是银监会,由银监会制定出网贷平台监管的总规则与一系列细则。这些规则会规范资金存管、债权转入以及风险准备金等一些重要的问题,在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对平台进行监管。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对通过网贷平台危害社会经济发展与稳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应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帮助网贷主体积极地应对风险。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个方面,提高网贷平台准入的门槛。现在有很多网贷平台的注册资金比较少,缺少足够的资本来抵抗风险。所以应提高网贷平台的最低注册资本,这也能降低企图利用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的可能性。第二个方面,规范化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企业的法人或管理层要求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或者公司管理的经验,对他们的征信进行审核,以确保管理层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风险的规避能力以及平台的管理能力。第三个方面,建立网贷平台的退出机制。与网贷平台的特点相结合,依据平台资产的评估、不良信用以及坏账率,制定出一个网贷平台退出标准。规范对网贷平台退出的审批,国内现在对一些规模较小网贷平台的退出缺乏有效的监管,这很容易对借贷双方的利益造成损害。所以网贷平台的退出应由监管部门进行统一审批,并依据平台的规模及社会影响进行分级审批。还应建立科学的预警机制,在网贷平台的违约率与坏账率到一定程度时及时进行整顿。

四、结语

国内的网贷发展仍然处在探索的阶段,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非法集资、虚假或隐瞒有效信息以及责任认定等问题,网贷市场急需进行整顿。从网贷平台当前的发展现状来看,急需建立网贷相关的法律体系。这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网贷平台的整治与监管,与地方政府以及金融监管等机构一起,促进网贷行业的经营更加规范化。进而在法律上为网贷平台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有助于促进平台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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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曲海文(1995.06- ),女,汉族,山东淄博人,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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