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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粹主义治理诉求的前提与效果批判

2020-05-07王彦威

现代商贸工业 2020年14期
关键词:精英权利

王彦威

摘 要: “一人一票”的西方式民主近年来呈现明显的民粹化特征,其根源在于西方自启蒙时代以来形成的普选权理论的内在缺陷。该理论建立在个人主义与人民主权学说的基础之上,但在第一波民主化浪潮时就受到狄骥与莫斯卡两位著名学者的批判。狄骥认为个人、权利相对于社会、义务是第二位的,选举权是根据统治者意志授予特定公民的义务。莫斯卡认为选举权应局限于中产及以上阶级等社会精英所享有,否则会带来一系列恶果。二者从前提与效果两个方面对普选权的批判,为我们结合中国传统与时代特征创立新的选举权理论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民粹;精英;选举;一人一票;权利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14.068

2016年以来,随着英国脱欧、特朗普当选等民粹主义事件相继发生,以行使“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普选权为核心的西方式民主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质疑。作为一整套政治参与和政治决策的程序体系,西方式民主在承认每个人的选举、投票权力的同时,却根本无法保证投票人参与政治决策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乃至基本的责任心。于是,英美等国人民通过一种人人可以投票的形式上高度民主的程序,收获了伤害自身和国家利益的苦果,民主滑落为民粹。近几十年来,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席卷之下,西方式民主似乎已经压倒了所有反对的声音,尤其是美国式民主在国际政治视野中往往被当作向往追求的标杆和灯塔。但实际上,作为西方式民主制度的法理基礎,普遍选举权即普选权的合法性所受到的质疑一直不绝如缕,甚至早在一百多年前第一波民主化浪潮时就是如此;其实,欧洲两位重要的公法学家狄骥与莫斯卡,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普选权做出批判,其观点直到今天都有重要参考价值。

1 普选权的启蒙哲学论证

选举是西方式民主的第一要义,普遍、平等的选举权常被西方人称为“第一自由”或第一权利。美国总统约翰逊在1965年签署选举权法案时就说:“选举权是最基本的权利。离开它,其余的均无意义。”但是在绝大多数西方国家,早期的选举都是被设置各种资格障碍的;“一人一票 (one man one vote)”即普选的权利被普遍彻底承认,要一直拖延到二战以后。“一人一票”内在地包含了“票票等值”的要求,因此习惯上我们将普选制甚至整个西方式民主的基本特点,概括为“一人一票”。值得注意的是,在西方“选举”一词存在一种广义的用法,即针对具体事项的投票也可视为选举活动,本文所讨论的选举即采用此义;广义的选举概念与投票概念趋于同一,尤其是当人们的关注点在于作为一种决策程序的民主时。美国1965年《选举权法案》就将选举一词的外延扩展至包括“正确统计选举中公共职位或政党职位候选人和提案所获的总票数”。

在西方,普选权的理论证明,是个人主义与人民主权思潮发展的逻辑结果。英国启蒙思想家霍布斯,是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哲学的奠基人。霍布斯认为,每个人都有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它不由任何既定的法律、制度所赋予,因而是一种主观权利,霍布斯称之为“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意愿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的自由”。然而,自然权利的滥用必然导致整个人类种群的混乱与危机,在自然赋予了每个人在所有东西和事务上的权利的同时,自然状态下相互之间的竞争使人对人像狼一样。人们为了避免同归于尽,只好缔结社会契约,组建安定有序的文明社会。因此,在霍布斯的思维逻辑中,个人先于社会存在,社会是个人利益的派生物,国家或统治者的合法性须征得国民自愿的“同意”。“自由主义之父”洛克的观点与霍布斯略有不同,他认为自然状态并非战争状态,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的目的只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维护自身的权利。因此个人的合法权利高于国家,“绝不容许社会的权力或由他们设立的立法机关的权力扩张到超出公共福利的需要”。洛克认为,人民在组建国家时,“选出一些人,授权那些人为他们制定法律”,是社会契约的应有之义。对人民的选举权的破坏,在洛克看来是从根本上破坏政府和毒化公共安全。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明确提出了普选权理论,是现代民主理论之父。对政治平等的追求,是卢梭政治哲学的母题。他将不平等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的或生理的不平等;另一类是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他的工作就在于通过深入剖析其源流而找到消灭后一类不平等的办法。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是完全独立而自由平等的,主要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不可避免地进入社会状态;由于私有制的出现,不平等在人类社会盛行起来。应该在全新合理的社会契约之上建立一种平等的理想新社会。卢梭的社会契约因参与者个人权利的“全部出让”而产生了“人民主权”,他说:“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于个人将所有权利让渡给了共同体即国家,国家就拥有了至高无上的权力;由于整个让渡过程都是完全平等的,所以每个公民在国家中的发言权是平等的。国家权力行使的依据是“公意”,公意是隐藏在每个公民的各别意志深处的共同意志,而这些意志需要通过投票表达出来。因此卢梭认为投票权是公民的一项固有权利,是国家行为合法性的根源,因而“是任凭什么都不能剥夺于公民的权利”,投票权对于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卢梭以社会契约和人人平等为基础的人民主权论,奠定了普选权理论最重要的基石,也因此,后世对普选权的批判都不约而同将卢梭当成主要的论靶。

2 狄骥对普选权理论前提的社会连带主义批判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从法律上确认普选权的国家,然而普选权以及普选制在理论自身及相应实践上的缺陷在法国暴露得也最为明显。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法国著名学者狄骥,就对流行的普选权理论重新加以审视和批判,进而建立了以“社会公务论”为特色的新的选举权理论。莱昂·狄骥(1859-1928)是享誉世界的法国公法学家,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狄骥认为,实现制度化和有组织的普选可以是所有国家应追求的理想,但由于人与人之间的个体差异,平等普遍的选举实际上是难以实现的。而公民参与选举,首先是在履行国家所授予的选举职能,然后才是在行使相应的权利;显然国家因追求集体利益最大化而经常无法在公民间平等分配选举权。以上观点都是建立在对国家与公民、公民个人之间的社会连带性的理解基础上的。

狄骥认为,由于其生活需要必须通过相似个体间的合作(机械相互关联性)或相异个体间的分工(有机相互关联性)才能得以满足,人在社会中并且只能在社会中生活;社会的存在离不开将其个体成员联系起来的这些相互关联性,即社会连带性。所谓法律,就是要求人们“不做任何损害此种社会相互关联性的事情,可以做任何本质上用于实现并发展机械相互关联性与有机相互关联性的事情”;他强调,“全部客观法都被概括在这一表述中”。所以,在狄骥看来,卢梭式的处于自然状态下孤立的“人”是从来不存在的,人总是作为集体成员而出生,命定要承担维护和发展集体生活的义务。那些坚持个人本位的个人主义学说,“建立在先验与假设的基础之上,它是不应该被承认的。”进而,所谓建立在个人同意基础上的社会契约,也是“一个空洞的假设”。社会以及国家都是自然而然形成的,在国家中总有某些人强于其他人,有能力并试图使其他人遵从其意志,他们是国家的统治者。国家总是统治者的国家,因此卢梭所言的“公意”是不存在的,由“公意”所赋予的“国民主权的原则不仅是未经证明的,也是无法证明的、毫无作用的。”

狄骥通过对个人主义、社会契约、人民主权等观念的解构,虽然拆毁了普遍选举权脆弱的根基,但他却在自己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体系中对选举权本身表达了尊重。社会连带主义认为,客观法要求每个人遵从社会连带性,也就是说人首先要承担义务;人的主观权利实质上是因履行这些义务而必须被保障的权力,这些权利的原则和限制是使每个人完成其相应义务。所谓“客观法”,是“指施加于社会中个人的一種行为规则。在某一确定时期,社会认为对这种规则的遵守能保证公正及大众利益。”甚至统治者的意志如果是有效的,也必须以符合客观法的要求为前提。

在任一社会中,实际上掌握部分或全部统治权的人,狄骥称之为“初级统治者”。但是,“在存在强大且为数甚多的贵族政治的国家里,尤其在数量上占多数的个人群体统治的民主国家”,这些众多的初级统治者无法亲自行使政治权力,而只能选择代表制,由单个或多个个体以初级统治者的名义行使国家职能。进而,“人们只能通过选举才能拥有一个与其本质相符的代表制;并且选举制应该确保被代表者整体中所有个体得到代表。”可见,只有作为初级统治者的一份子的公民才拥有选举权;同时由于权利依赖于义务而存在,所以选举首先应该是一种公民义务或职能,由宪法根据某些必备条件指定给这些特定的公民。狄骥的这种观点被称为选举权理论中的“社会公务论”。显然,即使在初级统治者群体中,不同成员的能力及对社会的服务也是有差别的,他们的法律地位应是不同的,因此“所谓的平等的普选制度却违背了真正的平等原则。”最终,狄骥通过自己特有的论证方式否定了选举中无条件的人人平等、普遍参与,留给法国人一种由法律决定的、有限的选举权。

3 莫斯卡对普选权行使效果的精英主义批判

与狄骥有所不同,意大利公法学家莫斯卡,不仅断然宣布“我们认为给予普选权是一项错误”,甚至对选举本身也有诸多不满,嘲讽它是一个“神话”。加塔诺·莫斯卡(1858-1941)是现代政治学中精英主义这一重要流派的创始人,他的雄心是创立一门基于严格的实证分析的政治科学。因此,如果说狄骥的学术重点是否定普选权所赖以成立的哲学前提的话,莫斯卡更关注的是普选权的广泛行使所带来的负面社会效果。

莫斯卡首先注意到:“许多鼓吹自由和平等的学说……在一种把普选权看作所有合理政府之基础的理论中,得到总结和具体形式。”于是莫斯卡为其代表作《统治阶级》一书设定的总任务就是“驳斥这种民主理论”。莫斯卡的精英主义理论以其“统治阶级”学说而著称,他发现,“在所有社会中——从那些得以简单发展的、刚刚出现文明曙光的社会,直到最发达、最有实力的社会——都会出现两个阶级——一个是统治阶级,另一个是被统治阶级。前一个阶级总是人数较少,行使所有社会职能,垄断权力并且享受权力带来的利益。”不平等的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分野永恒存在,这就从总体上否定了卢梭式的政治平等通过普选权的行使实现的可能性,“绝对的平等在人类社会中绝对不存在,政权从来没有将来也不会建立在大多数人的明确首肯上。”在《统治阶级》中,莫斯卡从多方面论证,为什么即使获得了普选权,仍不能改变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服从的不平等的政治格局。

第一,大众或选民的无知、自私以至邪恶。莫斯卡主要从知识与道德双重外在特征来识别现代社会的精英与大众,而社会成员在这两个方面所达到的层次与各种或隐或显的教育以至经济地位有关。显然,精英(统治阶级)比之大众(被统治阶级),由于社会地位的超出与生活的优渥,普遍地具有较高的受教育水平;而且,长期接触政治事务赋予了他们更高更远的眼界与大量实际经验,令其政治能力远超后者,甚至可以代际传承。所以,“在察觉和保护利益方面,大众并不总是比其代表更明智。”通过普选做出的决策往往是不科学的。更严重的是,大众往往自私短视而保守,他们经常反对社会变革、反对一些从长期、整体角度来看有益的政策。莫斯卡举例说,如果增税政策让公民表决,在许多国家都会被拒绝,即使它很迫切,对社会整体有益。在极端的情况下,由于受到煽动家的挑唆,大众可能投票去侵犯个人的合法财产,破坏合理的宪政秩序,直至将社会拖入无政府状态。而为了在竞选中获得优势,“大多数候选人竭尽所能纵容大众的情感和偏见”,大大加重了以上危险的可能性。

第二,普选制内在的不合理。普选的本意是每一个选民可以通过投票行为自由而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得票最多的候选人(或政策)得以胜出。但是选民数量的庞大必然导致意见的分散,即使得票最多者也只能代表很少一部分人的意志。为增强当选者的代表性,在任何有意义的选举过程中,都需要首先确定数量有限的候选人;但这又必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选民的真实意志。莫斯卡评论道,“一个民选议会的成员几乎从来无法被大多数选民自由地和自发地选举出来,因为选民只是在有可能成功的几个候选人中具有有限的选择自由。肯定,这种事实和法律理论之间,以及政治委任权的前提和它的实际表现之间的公然矛盾,是任何代议制度的极大缺陷。”

第三,候选人经常通过不恰当或不光彩的手段赢得选举。“尽管普选制得到逐渐采用,实际权力仍然部分上保持在最富有阶级的手中,大部分则保持在中产阶级手中,特别是在所谓的民主国家更是如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现代选举的竞争异常激烈,需要耗费大量的金钱与精力,拼实力一盘散沙的普通大众根本不可能在竞选中获胜,甚至单独参选的富人亦是如此;结果定然是“具有任何获胜机会的人必须是其候选人地位被集团、委员会,或者有组织的少数人所拥护者”。莫斯卡形象地称之为选举在美元叮当作响中进行,普选因此变成了冒牌货,当选者经常是无能之辈。更严重的是,如果大众在投票过程中没有受到精英中“有能力和经济独立性”的优秀分子的良好影响,那将意味道德风气的败坏,“在我们现在的政治生活中見到的所有谎言、所有卑鄙、所有暴力、所有欺骗,都被用作赢得选票的诡计”。

第四,选举原则的绝对化破坏政治势力平衡,进而损害公民自由。莫斯卡政治哲学的核心观点是,所有的政治力量、政治价值或政治组织原则,都应该在国家机构运行中得以体现,它们之间相互制衡,互相抵消各自负面效果,就可以有效地保护人民所享有的自由。于是,如果下院议员、总统等职位由选举产生,那么上院议员、法官、公务员等必须来自其他方式。但是现代普选权理论打着自由、平等的旗号,裹挟了大量的民意,意图使所有政治权力都由普选而产生;而选举实际上很容易被操控,整个社会将因此面临“落入那些赢得选举和以人民名义说话的人不负责任和无名的控制中”的危险。最后,即使所有当选人都品行高尚风评良好,莫斯卡认为,他们仍然具有人性的一切缺陷,仍然会犯错;普选权无法承诺当选人道德上的优越性。

尽管普选权理论与实践存在大量缺陷,但莫斯卡并不准备完全否认选举本身。他警告说,“一旦选举成分对公共权力的平衡不具有什么影响,媒体自由或所有的个人自由——换句话说,公民所有抗拒公共官员武断行为的手段——都得不到充分保证。”作为政治势力平衡的一部分,莫斯卡其实主张一种有限的选举权,它被赋予中产阶级也就是政治精英的主体部分,他们受过良好的教育,拥有足够的闲暇,在知识和道德方面远超下层大众,并保证不会将选举原则引向滥用。

4 结论:权利,因争取而存在

民主与民粹之间,很难划定绝对的分界线。作为一种社会思潮与现实的政治运动,民粹主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平民化是民粹主义的本质特征。民粹主义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在政治权利上的绝对平等,在政治实践上迷信一人一票,更多地强调全民公决权、全民创制权等内容。他们也把社会分成平民与精英两个阶层,但却以人民的名义进行政治和道德的双重审判,并坚信前者在道德上的纯洁与高尚以及后者的腐败与自私,于是这些“被遗忘的民众”借人口多数在几乎所有公共议题上拒绝专家和精英的建议和指导,直至催生出了反体制、极端民族主义和盲目排外的现象。实际上,现代民主需要处理越来越复杂的事务,这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更加专业的知识和管理,这些都是不可能简单地以一人一票的方式交由公民来直接决策和执行的。

另外,对民主-民粹的警惕与批判,在西方思想史上一直具有深厚的传统。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就对民粹化的雅典民主进行了无情的抨击。亚里士多德将那种以极端的和排他的方式追求穷人的利益的政体称为平民政体,是民主政体的变态形式。继承于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也将政体分为六种形态:三种单纯政体即王政、贵族制和民主制,以及它们各自对应的堕落形式包括僭主制、寡头制和暴民制;民主制很容易滑向暴民制,根本原因是它建立在一种与理性存在一定紧张关系的平等观之上的。

卢梭等人对普选权的论证,颠覆了人们长期以来对民主的负面印象。但如我们所见,批判方也在新的知识背景下很快重整旗鼓。狄骥与莫斯卡二人在研究方法上共同受到19世纪后期在社会科学领域流行起来的实证主义思潮的影响。因此,他们研究的侧重点虽然不同,但结论高度近似,在许多具体方面可以相互补充,从而为一种更为合理的选举权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如前所述,启蒙思想家所理解的普选权,很大程度上建立在所谓“自然权利”学说之上。在我们看来,自然权利学说最根本的缺陷在于其混淆了事实与价值。的确,人生来就有各种基本需求,如自由、安全、爱等,并为满足这些需求而奋斗。但是,这些基本事实并不能构成一个人在价值意义上的“权利”;一个绝对孤独的人无所谓权利,权利是一个相对性概念,只有在人类社会中得到他人的承认才能存在,所谓我之权利即彼之义务。在阶级社会中,包括选举权在内的权利,主要是通过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间阶级斗争的方式得到承认的。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在1689年已经胜利,但直到1884年,经过两百年的斗争无产阶级才获得选举权。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争取选举权的斗争等,不过是一些虚幻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下进行着各个不同阶级间的真正的斗争”。即使在美国这样自诩最民主的国家里,黑人获得真正的普选权也要在1965年之后,著名黑人领袖马丁·路德·金为此献出宝贵的生命。在现代社会,阶级间剧烈冲突的态势已大为缓和,普选原则在大多数国家已得到确认,但并未改变普选权是一种“取得权利”的本质。无产阶级享有选举权已成为事实,但是当法律规定公民具备选举权的同时,也必然规定依法剥夺其选举权的要件;无产阶级成员若要避免丧失选举权,其行为必须有利于维护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而整体利益本质上仍然是统治阶级所理解的利益,由现代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换言之,现代社会的公民,是否享有选举权仍然依个人表现而定。正如狄骥所言,给予社会成员普选权,始终出于统治者的意志。

当莫斯卡把选举权仅赋予中产及以上阶级时,他的理由是他们在知识和道德方面更为优越,有足够的闲暇甚至强烈的从政欲望等。他所列举的这些条件无疑具有很大的合理性,但我们很难将一个人的银行存款数额与此直接划等号。莫斯卡因此被贴上“资产阶级学者”的标签并非全无道理。新的选举权理论需要发掘出一种更科学合理的方式,来检验公民是否具备获得选举权必备的条件。中国古老的科举制度在此是富有启发意义的。一个人能够通过科举考试,首先需要他认同考试内容所反映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其次也检验了他基本的知识与技能;最后也证明他具有政治参与的足够时间和真诚愿望。权利总是因争取而获得,选举权的获取也应该经由某种形式的考试或考核。当然,在普选权已成为一项法定事实而全民文化素养与参政议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通过一种严格的小范围初选,抬升公共职位任职门槛、缩减候选人规模,从而事实上缩减普选权的可选择空间,更具有实践意义。著名学者张维为认为,“经过数十年的实践,中国在政治改革的探索中已经把“选拔”和“选举”较好地结合起来”,形成了一套以“选拔+选举”为主要特征的选贤任能的政治模式,而这一模式“源于持续了上千年的科举选拔制度”,又汲取某些西方经验,从而极大地完善了社会主义民主,理应成为我们制度自信的一个重要支点。伟大的实践催生伟大的理论,一种超越西方“一人一票”民主的全新而完善的选举权理论,相信终将会展现在我们面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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