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湘西苗区汉文化传播
2020-05-07张熙
张熙
(中南民族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00)
近年来,学术界从不同角度对清代湘西苗区汉文化传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如吴永璋先生从治理策略的角度出发,认为清政府在苗区实施文治教化的目的是减少反抗,加强统治[1]426。孙秋云先生认为,汉文明在湘西苗区等地传播过程中,以其强势的传播方式,使该地区原有文化产生了不适应和失范现象,这是导致乾嘉苗民起义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2]。谭必友先生以清代湘西苗疆多民族社区的重构为视角,着重分析了该地区教育体系、民族关系、社会阶层变迁等方面的近代重构[3]。诸多学者的观点,不一而足。这些卓有见地的研究成果为本文进一步深入、具体地探讨清代湘西苗区汉文化传播的条件、传播的方式和传播的影响提供了有力借鉴。
湘西苗区,是指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西部的苗族聚居区,包括吉首市、花垣县、凤凰县全境和保靖县、古丈县部分地区。这一区域即是清代湘西苗族最为集中的乾州、永绥、凤凰三厅,以及保靖县和古丈坪厅的苗族地区。历史时期,该区域闭塞荒僻,历来被视为蛮荒之地,民族构成以苗族为主,土家族、汉族杂居其间。明末清初,湘西苗区仍处于中央王朝的“化外之地”。清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清政府武力“开辟”湘西苗区,至雍正八年(1730年),这一过程基本结束,苗区正式纳入清政府的直接管控之内。清政府在武力“开辟”苗区的同时,大力推行文教策略,不断向苗区传播汉文化。汉文化是清代以儒家思想观念为核心的国家主流文化。汉文化在湘西苗区的传播,是清政府化导民众,加强思想控制,消弭民众反抗,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重要治理策略之一。
一、汉文化传播的条件
1.开辟“苗区”突破了政治藩篱
清政府对湘西苗区的武力“开辟”,是苗区历史上的重大事件,突破了长久以来苗区“不属王化”的政治藩篱。此举打破了苗区相对封闭的社会状态,加速了苗区的国家化进程,实现了中央王朝对苗区的直接管控,为汉文化的传播扫除了地域障碍,为苗区社会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清康雍年间,社会稳定,国力日强。清政府一改立国之初较为缓和的羁縻绥抚之策,开始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大规模武力征讨。清政府对苗区的“开辟”,始自康熙中叶,整个过程则充斥着血腥镇压。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清政府派遣礼部尚书席尔达等人,调遣荆州驻防满洲兵一千余人,酌带广西、贵州、湖南三省部分兵力,直逼苗寨,勒令其地归诚,并开始设立州县[4]卷首《诏谕一》。四十三年(1704年),“设辰州府分防同知一员,驻乾州,为乾州厅;设分防通判一员,驻凤凰营,为凤凰厅。厅各设巡检,并设五寨司吏目一名,苗地设寨长、百户长,催征巡缉。裁镇溪所,移分巡辰沅靖道驻镇筸。”[5]卷首《纪事》雍正九年(1731年),设吉多坪营汛,置厅为永绥[5]卷首《纪事》。永绥厅之设立,标志着清政府对湘西苗区的武力“开辟”基本完成。
2.民苗交往管控的松弛
苗区“开辟”之初,民苗交往受到严格控制。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策略禁止民苗通婚与贸易往来。随着苗区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众接触日益增多,民苗交往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原有的各项禁令逐渐开始松动,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汉文化在湘西苗区的传播。
(1)民苗婚配禁令逐渐松弛。雍正五年(1727年),清政府对已与苗区民众婚配的清军兵丁和汉人,不予追责,姑免离异;已许配但娉定未成者,不许再自由嫁娶,“犯者从重治罪”[4]卷84《武备志七·苗防四》。随着苗区民众向化日久,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清政府开始放松禁令,准许苗区民众与内地民人姻娅往来,以资化导[6]卷8《屯防一》。至此以后,清政府虽对民苗结亲一事屡颁禁令,但始终因无法杜绝而屡禁不止,民苗婚配逐渐成为苗区民众缔结婚姻的基本形式之一。
(2)民苗往来交易逐渐放开。“开辟”苗区之初,清政府“严禁民人擅入苗寨,索诈欺凌,以期民苗相安,永臻安帖。”[6]卷8《屯防一》随着苗区开辟日久,民间交易无法隔绝,清政府逐渐放松对民苗往来的监管,开始在苗区“各处设集场,原许民、苗按期赶赴,以有易无。”[7]104乾隆年间,凤凰厅设有市集6处,分别为:西门江集、箭塘集、凤凰集、永宁哨集、靖疆营集、新寨集、筸子哨集[8]卷5《疆域》。雍正时期,永绥厅地方官鉴于“苗人之所欲惟利,而日用所需又在盐、布、绒线、丝麻等物,”[9]197遂在厅境内开设永绥城市、隆团市、花园市、排补美、米糯等5个集场,通商旅,互通有无。
3.改易和革禁苗族部分传统习俗
清政府为有效传播汉文化,教化民众,强化思想控制,进一步巩固地方统治秩序,将苗族部分传统习俗加以改易和革禁。
(1)改易部分生活习俗。苗区各厅县设治之初,清政府要求“一切有关民俗事宜,相应兴举,从前陋习,合行严禁。”[10]卷12《艺文》保靖县从服饰、日常生活等方面,强制改易传统习俗。如禁止男妇着短衣,“不许赤足”;客人来访,禁止“在火床蹲踞”[10]卷12《艺文》。
(2)禁止部分祭祀习俗。“椎牛祭鬼”属于苗族原始宗教信仰习俗,也是苗族崇尚“血祭”的遗风。嘉庆年间,傅鼐发布《收缴苗枪并禁椎牛通禀》,禁止苗族椎牛祭祀活动,并申明例禁,勒令巫师改业[6]卷11《苗防一》。清政府也认为此种习俗贻害无穷,使民众“遂至穷困,流而为匪”,“从前颠苗滋事,皆从此起”,“椎牛祭鬼,实为苗害”,勒令地方官员严加禁止[7]190。
(3)禁止传统婚俗。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中,苗族青年婚姻观念较为自由开放。据文献记载,清初苗区仍流传有“放野”的婚俗。即是在“跳鼓脏”后,“男女杂坐欢呼,牛饮醉饱,戏谑无所不至,甚有相悦而为中冓者,虽知亦不禁,名曰:放野。”[11〗卷1《苗峒》清政府认为此婚俗“盖乐甚则流,无礼以节之,”[12]卷8《风俗考上》自嘉庆十年(1805年)开始严厉革禁[6]卷11《苗防一》.
二、汉文化传播的方式
1.广设学校
康熙年间,清政府“开辟”苗区后,立即着手设立各级官办学校,在苗区推行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汉文化。到乾隆三年(1738年),以厅学、书院、义学为一体的官办学校教育体系在苗区建立起来。这一时期,苗区共建厅县学4所,书院3所,义学30所,分布于各厅城及周边苗寨。乾嘉苗民起义结束后,清政府为进一步化导民众,又设立屯义学、苗义学、深巢苗义学共计120所,将汉文化广泛、持续下沉到更加偏僻闭塞的寨落。有清一代,清政府在苗区共设立地方官学4所,书院6所,义学150所。清政府广泛设学的目的,是使苗区生童“学术正而人品端,人品端而士风正,礼义廉耻之教被之闾阎……亦得渐习圣人之教。”[4]卷64《学校志四》随着学校的广泛设立,苗区各厅县接受儒学教育的生童逐渐增多。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仅永绥厅民苗子弟“义学肄业,堪以应试者,实有三百余人。”[13]卷69《土苗事例》
清政府对各级学校教职人员以及教学内容等均有明确规定,不同类型的学校,教学目的和要求也不尽相同。厅学和书院以时文制艺为教学内容,要求学生熟背《四书》《五经》,训练写作八股文,以迎合科举考试。义学作为清代苗区数量最多的官办学校,办学宗旨与地方官学、书院略有不同,主要以启迪民智为旨归,具有较强的教化目的。它以启蒙教育的形式,通过识字、写字、阅读等,向贫寒子弟普及基础文化知识。教学内容除《四子书》外,“如《孝经》《小学》诸书,悉令讲诵之,使知孝亲敬长之道,进退揖让之礼。”[14]卷8《苗防二》
2.推行科举制度
清政府广泛设立学校的同时,也在苗区各厅县开科取士,推行科举制度。据文献记载:乾隆五十年(1785年),凤凰、乾州、永绥、保靖三厅一县生员取进学额分配如表1[15]卷376《学校·湖南学额》。
表1 生员取进学额分配
这些通过儒学学额取进的生员,成为科举考试的后备军。
清中叶以后,清政府开始在苗区实施科举优惠政策,以保护和扩大苗籍生员录取名额,提振学风。嘉庆十三年(1808年),清政府按照台湾府另编“至”字号之例,准许凤、乾、永三厅,应试的苗籍士子人数至十五名以上之时,另编“田”字号,于本省正额内取中一名;按照四川宁远府另编字号取中之例,准许凤、乾、永、保四地,应试民籍士子至三十名以上时,另编为“边”字号,于本省额内取中一名[6]卷6《学校》.此外,为鼓励贫寒士子赴省厅和京城参加科举考试,清政府对应试的生员给予每人4至10两不等的盘费银资助[16]卷2《学校》.
3.建立庙祠
“开辟”苗区以后,清政府在各厅县不断建立汉族信仰的庙祠。以凤凰厅为例,从设厅之初至乾隆末年,清政府主持建造庙祠10座,分别为社稷坛、风云雷云山川城隍坛、先农坛、文庙、崇圣祠、城隍庙、关帝庙、文昌庙、火神庙、马祖庙;乾嘉苗民起义之后,新修庙祠14座,有吕祖庙、三王庙、傅公祠、昭忠祠、忠勇祠、节孝祠、武侯祠、芒神庙、药王殿、石莲阁、灵官庙、观音寺、名宦祠、乡贤祠[6]卷4《坛庙》[8]卷10《祀典》[16]卷4《坛庙》。除凤凰厅之外,同一时期,苗区其他几厅县亦存在增加汉族信仰庙祠的情况。
这些庙祠均由时任地方官员主建,从庙祠供奉神灵来看,主要分为四类:一是农耕文化中崇祀的神灵,如祈求风调雨顺、五谷丰登、仓廪富足的社稷坛、先农坛、风云雷云山川城隍坛等;二是道教信仰的神灵,如观音阁、玉皇阁、东狱殿、吕祖庙等;三是佛教信仰的神灵,如石莲阁、观音寺等;四是具有儒家思想内涵的先儒时贤等典范人物,如关帝庙、名宦祠、乡贤祠、昭忠祠等。上述汉族信仰神灵纷纷加入到苗族传统信仰之中。
4.实行讲约制度
实行讲约制度是清政府加强思想控制和实现全民教化的重要途径。它主要面向苗区所有民众进行宣讲,是对基层民众的强制性社会教育。
苗区讲约制度以宣讲《圣谕广训》为主,每月朔、望两日于各村寨所设讲约所内举行。在苗区本地生员内拣选老成有学行者聘为约正,另选三至四名朴实谨守者担任值月,共同承担讲约事务。如永绥厅在“吉洞坪、茶洞、螺蛳墐、狮子桥各设讲约所一区,约正一名,值月二名,选品行端方、文理明通之士承充,每月朔望在所齐集士民,高声宣读约束,以期化导斯民。”[11]卷2《学校》为使苗区基层民众更好理解宣讲内容,宣讲员多采用浅显易懂的地方语言,结合苗族传统风俗,对宣讲内容进行二次加工。光绪年间,古丈坪厅官员张长庚,每每宣讲圣谕之时,“必多方引譬,务俾妇孺尽知。”[17]卷4《建置》清末,永绥厅更是编发通俗讲义《宣讲集要》一书,如若宣讲员“善于讲说民土语言,咸所通晓,实为各讲生中所仅见,堪以委赴十二里中遍为宣讲圣谕”,政府核实劳绩,准予二年后依据详情给予奖励[18]卷11《学校下》。
5.主导经济开发
“开辟”苗区以后,清政府逐渐开始向苗区传播汉族农耕文化。嘉庆年间,清政府在苗区等地开办“屯政”,各厅县大规模的经济开发由此开始。这一时期,许多无主荒地被均出开垦,致使苗区耕地面积增多,农业耕作技术和工具广泛传入,民间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1)传播汉族先进农耕技术。“屯政”的实行,不仅使苗区开垦出大片田土,也使大批屯军、家属和汉民进入苗区。在民苗杂居交往过程中,汉族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工具不断传入苗区。清政府以“收佃招租”的方式将大部分“均田”佃给苗区民众耕种,并准许耕地位于较远之处而不便前往的兵丁,可“佃给贫民,或自令子弟亲族赴后路代耕”,“各丁之牛具、籽种、器械,皆系厅员制办备发给。”[7]458-459这就使大批苗区民众有机会接触到更多汉族生产工具和农产品,有助于汉族先进耕种技术向苗区传播和苗区民众劳动工具的改进。
(2)开辟市场。凤凰厅设治之初,设市集6处[8]卷5《疆域》,至道光年间,集场增至14处[6]卷2《疆里》。宣统年间,永绥厅店铺和集场已遍布厅城和各苗寨。据统计,永绥厅城内有当铺1家、钱业1家、南货店28家、杂货17家、丝烟1家、南杂货合店2家、粮食店4家,这些店铺每日销售商品货物有淮盐、巴盐、重约一二百斤的锅巴盐及木油、茶油、桐油等;酒席馆四五家,兼卖熟食点心,以及丝绵、歇店、饭铺、油漆、木作、帽鞋店,“皆小贸,无足纪者”[18]卷15《食货门三》。此外,永绥厅在偏远的村寨也开设有较多集场,如下五里弭诺场、下五里猫儿寨场、上六里龙潭场、下六里茶峒客场、下六里茶峒汛客场、上七里排大鲁场、下八里鸭保场、上九里夯上场、上九里排打扣场、下九里卫城场、上十里排碧料场,除茶峒两场为客场外,其余皆为苗场。集场每月逢期赶集,交易货物有猪、牛、羊、米、包谷、桐油、茶油、巴盐以及日用杂货,各场皆有禁令,“由营屯弁兵,时时鉴察弹压”[18]卷15《食货门三》。
三、汉文化传播的影响
1.知识分子阶层兴起
“开辟”苗区以来,清政府广泛设立学校,各厅县受教育人数不断增多,知识分子阶层逐渐兴起。其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是科举取士数量不断上升。自乾隆年间设学取士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废除科举制度,苗区共走出3名进士,83名举人[4]卷136《选举志四·进士三》。进士分别为凤凰厅田应达、熊希龄,永绥厅张称达。83名举人中,苗区各厅县举人数分别为凤凰厅26名,乾州厅8名,永绥厅35名,保靖县14名。乡试另编“田”字号取中苗籍举人37名[19]92、93,占举人总数44.5%。
二是乡宦群体兴起。苗区乡宦多由生员构成,是汉文化传播以来各厅县逐渐新兴并成长起来的知识群体。有清一代,苗区乡宦经历了由无至有,由有到多的变化。乾隆《凤凰厅志》成书之时,凤凰厅已开厅设治50余年,但志书中仍无乡宦记载,“故为虚卷”;[8]卷22《乡贤》道光四年(1824年)编修方志中,不仅记载有40名乡宦姓名和官职,更将所列单独成卷[6]卷15《乡宦》;至光绪十八年(1892年)续修凤凰厅志时,所载乡宦数量增加到175名,并出现京官、巡抚、道府等较高级别的官职[16]卷10《乡宦》。苗区其他厅县亦是如此。乡宦数量的变化,足以说明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汉文化在苗区广泛传播所取得的显著影响。
三是大批馆师出现。既未从科举取士中脱颖而出,又未谋得一官半职的生童,一部分进入官办义学,充任馆师。苗区设学之初,义学馆师多由本地文理通顺、朴实老成之人担任[8]卷9《学校》。随着学校的不断发展,敦聘馆师的条件逐渐提高,在“生员中择其品行端方、文理通顺并家道实系贫寒者,方准选充”,“倘生员选不足数,则以本属童生中人品较优、处境寒苦者,由该学教官考验,取具邻近生员保结,详请补充。”[16]卷2《学校》清政府还根据义学所在地偏远程度不同,给予每馆每岁馆谷16石至24石不等的教学经费[14]卷6《屯防一》,这也是吸引大批生童充任馆师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还有一部分生童选择在各村寨创办民间义塾,自任馆师,传道授业。其中不乏门生桃李的优秀馆师代表。如古丈坪厅道光十年(1830年)戊寅科举人石朝凤,中举回乡,开办民间义塾,为苗区培养出举人2名,秀才数十名[20]33。石朝凤之孙石绍钟,继承祖志,同治甲子科中举后,回乡办学设教,培养出乡试举人2名,童试秀才29名,清政府授予石绍钟“文林郎”称号,以表彰其为苗区教育事业所作的突出贡献[20]31。
2.宗教文化变迁
有清一代,汉族信仰庙祠的建立及其祭祀活动的举行,使苗族民间传统宗教文化发生了变迁。
一是苗族传统宗教信仰中增加了汉族信仰的神灵。光绪年间,永绥厅苗族民间信仰祭祀有“三十六堂神”“七十二堂鬼”之说[21]520。宣统《永绥厅志》载:“综计苗乡应祭之鬼共七十余堂。”[18]卷6《苗峒》关于“三十六堂神”的具体内容,《古老话·前朝篇·(一)奶夔、玛媾》有详细记载:“总计三十六堂大夔,三十六栋大戎”,其中“总计二十栋客鬼,总计二十栋客神”,“另有十六栋苗戎,十六栋苗夔。”[22]76-77“客鬼”“客神”指从汉族传进来的鬼神,包括灶王菩萨、二十四位诸天菩萨、东山圣公、南山圣母、阎王大谢、阎女大娘、财公大明、进财郎子、进宝郎君等20个汉族鬼神;[22]75“苗戎”“苗夔”指代另外16个苗族鬼神。民国年间,凌纯声、芮逸夫在湘西苗区调研之时,已然发现“今汉人的巫教传入苗疆,苗人亦信汉族之神。故今日苗疆中已有两种宗教:一为苗教,二为客教。两教各有分野,势力亦不相上下。”[23]89可见,在此之前,“客教”早已存在并深入民众日常生活中。两位学者还对“七十二堂鬼”中的40堂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在这40堂祭鬼仪式中,有16堂属于苗教,24堂属于客教(即汉族宗教)[23]90。从上述“客神”“客教”数量的变化中即能看出,清代汉族鬼神信仰在苗族宗教信仰中所占比重之大,影响之深。
二是客巫出现并逐渐拥有较多社会职能,苗巫的社会职能降低。苗巫(苗语称“巴代雄”)俗称苗老司,在苗族传统社会中曾占据重要地位。苗区重大祭祀活动之时,“先一日,杀菜牛,倩苗巫击竹筒叫号”;“跳鼓脏”祭祀祖先时,“苗巫擎伞盖,衣长衣,手摇铜铃,口喃喃然,召请诸神。”[9]172随着汉族宗教信仰的传入,苗族原始巫鬼信仰风气日益淡薄,苗巫社会职能和地位逐渐下降。清末民初之际,苗巫只负责做一些小法事,至于原属苗巫的通鬼神、治病、“过阴”等社会职能,另有仙娘和神仙代替;休咎占卜、挑选祭祀日期之事,亦由汉人的卜卦先生充任[23]90。
3.生活习俗的改变
清政府“开辟”苗区以后,民苗交往逐渐深入,往来日益密切,汉文化传播初见成效,一些汉族风俗习惯逐渐被苗区民众所接受。
(1)婚礼习俗。嘉庆年间,婚礼习俗中“夫妇不相得、则售其妻”[4]卷40《地理志四十·风俗》的情况已不多见,“近则渐知重伦纪”[12]卷8《风俗考上》。汉族婚俗礼仪开始在苗区士绅婚礼中出现。男方求亲之时,用红柬书女方庚名,婚礼过程中还有“定庚”“纳彩”“纳吉”“奠雁”“送亲”“拜茶”“回门”等婚俗仪式[6]卷7《风俗》。民国初年,凌纯声、芮逸夫等人赴湘西调研时发现,“今日苗中婚俗,沾濡汉化,已改旧俗。”[23]58
(2)服饰装扮。随着汉文化的传入,苗族传统装扮逐渐向汉族服饰传统转变。苗族传统服饰中,男性裹头椎髻,短衣跣足,项戴小银圈,耳贯大银环;苗妇项戴大银圈,上著短马褂,下穿青红相间的长裙。清中叶以后,这一服饰传统逐渐发生变化,苗族“男女衣饰亦如汉装,惟项圈耳环尚未去耳,”[18]卷6《苗峒》“男皆剃发蓄须,不戴耳环,女亦著中衣,裹脚,与昔年异矣。”[14]卷7《苗防一》民国初年,湘西苗区民众的衣式,无论男女,多大同小异,可说是有些汉化了[23]49。
(3)传统节日习俗。在苗族传统的节日习俗中,本无汉族年节拜贺之习。嘉庆年间,苗区已出现效仿汉俗的情况,清明节、中秋节、重阳节等节序逐渐在各厅县流行。史料中可见苗区民众过汉族春节的记载:“初二、三日以鸡毛扎为燕,男妇执板抛击为乐。”[12]卷8《风俗考上》光绪年间,凤凰厅民众亦开始过端午佳节,乡俗以初五为小端午,十五为大端午,“往来馈送角黍,并饮雄黄菖蒲酒。”[6]卷7《风俗》
(4)丧葬习俗。清中期以后,苗族丧葬习俗中开始吸收佛教、道教法事及儒家礼节,并逐渐与汉族丧葬习俗结合,形成了一套新的祭祀礼仪。道光年间,凤凰厅的一些家庭在亡者大小殓后,“行朱子家礼”,此举仅限于知识分子,“士绅多有之,然不能尽行。”初丧之时,举家绕白布于首,请道士做佛事,男妇俱改穿孝服。入葬前三日,宰牲致祭,延请绅士唱礼[6]卷7《风俗》。
(5)居住习俗。清初,苗区民众多相土而居,斩木结草,遮蔽风雨,屋内均设“火床”,“翁姑、子妇、兄弟、妯娌,男女杂卧,并无间隔,即吝民宿其家,亦与之杂处,不以为怪。”[24]卷4《红苗风土志》随着汉文化的传播,清末民初之际,这一传统的居住习俗“历年已久,遂渐进化,时至今日始有建筑之完美。”[25]133
(6)饮食习惯。苗区山多田少,素来荒僻。民众传统饮食习惯以粟米、包谷为主食,杂粮为饵,“宰牲畜亦去皮毛,惟祭以火燀毛,犹仍其旧。烹肉不差熟,食以为美。”[14]卷7《苗防一》饮食亦不使用餐具,饭熟则倒于盆中,以手掬食。随着汉文化不断扩散,汉族饮食习惯也逐渐传入苗区。清末民初之时,苗民食具中逐渐出现较为粗糙的碗碟、杯、盘,以及粗劣竹器、木器所做的食箸桌椅[25]132,但家具中的桌椅大都较汉人所用者为矮小[23]35。
4.广泛吸纳汉族道德观念
清政府“开辟”苗区以后,汉文化中的节义忠孝观念逐渐浸润到苗区民众的日常生活之中。从各厅县方志记载来看,“儒行”“义行”“善行”“孝友”“烈女”等人物数量不断上升。乾隆《凤凰厅志》记载:儒行2人,孝子2人,廉俊1人,节妇9人,烈妇3人,共计17人;[8]卷18《人物》至光绪年间,总人数增至239人[16]卷11《人物》、卷12《懿行》、卷14《引年》、卷15《烈女》。至清朝末年,永绥厅记载相关人物96人[11]卷3《人物》,乾州厅790人[14]卷11《人物》、卷12《烈女》,各厅符合儒家伦理道德行为标准的人数都较“开辟”苗区之初有大幅增加。
(1)善举、义行逐渐增多。道光年间,乾州厅约270位村民共同修建了中岩桥,“众募功德,广化善米,岌请工匠,修拱砌架,所有上下往来免于阻隔之苦。”[26]307同一时期,凤凰、乾州两厅官员39人,倡率民众,一同补修两厅共属的骡马洞及各处道路,共有128位乡民积极响应,每位乡民捐资100文至1000文不等。此举使“贤士大夫、仁人君子共修福田,群种善果,集腋乃致成裘,络丝卒能成彩,相与此倡彼和,用结大方便之缘由,兹履险如夷,不赓行路难之曲。”[26]323
(2)孝子、孝女不断增加。光绪《乾州厅志》所载郑孝子割股救母的事迹,在苗区广为流传。“郑家孝子年十九……举刀一割血淋漓,夫岂不痛痛不知。镊而切之投沸鼎,母甫一啜甘如饴,即时心安病亦退。”[14]卷16《艺文下》乾州厅同知胡廷议赋诗褒奖其孝行:“奇行原庸行,肫然本性真。袛期疗母病,那惜毁儿身。鞠育难酬德,艰危独爱亲。卓哉郑氏子,藉尔植天伦。”[14]卷16《艺文下》凤凰厅孝女洪大姑,“与同胞两妹,竭诚孝养。迨二亲既逝,三姑亦笄岁病殇,两姑伴倚寒闺,但以女红自活。”[16]卷15《烈女》
(3)贞节观念植入。“开辟”苗区以来,清政府在苗区举旌表、立牌坊,表彰贞节烈女,树立典范形象,教化乡里。乾隆《乾州厅志》仅记载贞节烈女1名;[24]卷2《人物》至光绪年间,共720人载入《烈女志》,其中受朝廷旌节者有631人之多[14]卷12《烈女》。凤凰厅,“吴仕仰妻刘氏,夫亡,氏二十二岁,立志苦守,抚子开贤”;“伍正宗妻刘氏,年二十七,夫卒,遗二子俱幼,氏孀居自守,纺织度日,抚二子成立。”[6]卷17《烈女》
5.经济得到广泛发展
清代,苗区未“开辟”前,各厅县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地力贫瘠,劳动工具简陋,耕作方式单一,生产力低下。随着民苗杂居交往日益密切,汉族先进生产工具和技术不断传入,苗区生产力普遍提高,经济得到快速发展。
(1)生产工具增多。乾隆初年,苗区民众只知用长柄刀斧斩伐草木,用锄挖地,匀土时用“小耙牛负以行”[9]167,劳动工具较为简陋。通过汉文化的传播,这种情况得到改善。嘉庆年间,苗区出现了犁、耙、锄、镰、背枷、桔槔等农具组合,以及机、梭、纺车、蚕筐等纺织工具[12]卷8《风俗考上》。古丈坪厅开始使用多种水车灌溉农田,“筒车、水冲车,动筒以吸转旋流射木沟以达于田”,“蜈蚣车,用人力踏或手转之,以木作叶吸水。”[17]卷11《物产四》清末民初时,“苗人所用的农具等物,几与汉人无异。”[23]35
(2)生产技术提高。清初,苗区各地村寨仍保持着刀耕火种的耕作方式。随着汉文化的传入,民众开始学会通过施肥增加地力。同治年间,保靖县“近日开辟广而地瘠薄,田土种植,俱不可少灰粪。”[10〗卷2《舆地》光绪时期,古丈坪厅以“各项枯饼草子、鸟兽之粪”作为肥料,浇溉菜蔬。苗地原不产桑,妇人“鲜识养蚕之事”,“其所能者,纺棉为纱,绩麻为线,组织成布,为絺绤之服,作御寒之衣。”[9]167至嘉庆年间,苗区妇女不仅知道如何饲蚕,还可“育成上蔟成茧抽丝,染色制为裙被之属。”[12]卷8《风俗考上》
(3)农作物品种增多。苗区山多田少,地力贫瘠,清初多种植杂粮以充饥,“每年所产稻谷不广,恒不能敷一岁之需”,“各种瓜菜,结亦甚少”[9]48。清政府“开辟”苗区后,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逐渐传入,农作物品种也更为丰富,桑蚕、桐树、杉树、茶叶、烟草等经济作物开始广泛种植。
四、结语
清代,汉文化在湘西苗区的传播,巩固了清政府的统治地位,维护了地方社会秩序,加速了苗区的国家化进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改变了苗区封闭落后的社会面貌,促进了苗区社会发展与民族融合。在这一传播过程中,汉文化与苗族优秀传统文化互动互鉴,不仅丰富和充实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宝库,也推动了近代以来国家一体、文化多元的文化格局的逐渐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