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电子商务物流模式选择方法研究
2020-05-06季云刘相孟刘伯敬
季云 刘相孟 刘伯敬
摘 要:当下社会,电子商务发展势头迅猛,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与之相配套的物流行业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与发展,与此同时,物流的发展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由此可见,物流模式的科学、合理选择是电子商务企业走向成功的重要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简要分析了电子商务物流模式的选择方法,随后又讲述了我国现有的电子商务物流模式的种类和特点,以此来供相关人士交流参考。
关键词:电子商务;物流模式;选择方法
引言
新时期,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整个经济社会的经营方式和经济结构在以电子商务为中心的经济发展理念的影响下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革。近年来,中国电子商务营业额不断攀升,其增长率也长期呈增长态势,此外,全球电子商务业都取得良好的发展。众所周知,电子商务活动的高效和快捷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高效的物流活动,物流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不仅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也是人们新的生活方式所提出的要求。
一、我国现有的电子商务物流模式的选择方法
(一)层次分析法
层次分析法由美国的运筹学家提出,一个人在面对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时的判断和思维过程与层次分析法的基本思维路径是一致的,层次分析法首先会将一个问题进行分层,会分为目标层、准则层、具体方案层等多个层级。之后决策者会详细分析每一层和其组成部分的重要性,最终选择出最为高效和经济的方案[1]。在具体的运用该方法时,我们同样需要将需要决策的问题分为上述三个层次,在选择物流模式之前需要综合考虑很多方面的因素。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所具有的特征受到企业发展阶段的影响,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物流模式的需求也是不相同的,物流模式的科学、合理选择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方案层的确定需要考虑利润和发展规模,邮政、自营、第三方等物流都可确定为方案层。目标层适合选择有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物流方式。战略需要、竞争力和发展成本都是准则层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决策流程法
企业在使用决策流程法进行物流模式选择时,需要进行企业的自我分析,首先分析物流是否是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一般情况下,信息技术是电子商务企业的核心和基础,物流并不占据核心位置,但是,如果物流制约了企业核心业务的发展,那么该企业为了长远的发展会不断提升对物流业务发展的重视程度。此外,还需要分析物流在企业是否具有战略性的地位,最后还要分析企业产品的影响力,一般来说,产品可分为不断更新换代的创新型产品和适销对路的功能性产品,前者边际利润较高,但是市场需求量难以预估,同时也容易失去竞争力,所以此类产品的物流模式多为自营。再来看功能性产品,此类产品的拥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社会需求量不但比较稳定,还容易进行估计,所以在为功能性产品选择物流模式时要着重考虑成本因素。除了企业自我分析之外,还要进行外包和自营在绩效和成本上的比较,这一系列分析完成后才能确定最终的物流模式。一般来说,规模比较小、资金有限的中小电子商务企业适合外包的物流模式。规模较大、资金雄厚、自身物流需求量大的企业建造自营的物流基地更有利于降低成本。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电子商务企业多为中小型企业,所以我国对高效率的合作物流模式的需求很旺盛。
二、我国电子商务物流模式的种类和特点
(一)企业自营物流
企业自营的物流模式有利于企业对供应链进行更好的控制,也有利于供应链的稳定与协调,还有利于满足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消费需要,但这也要求企业要拥有较大的规模和雄厚的资金,一般的企业很难拥有专业的管理物流的能力。此外,大型的批发企业、制造企业拥有较大的配送需求,并且还能够承受自建物流的资金压力,所以这类企业所经营的电商网站也适合自营的物流模式。
(二)企业外包物流
企业外包物流又可称为合同物流,是一种企业将部分或全部物流业务向外承包的物流模式,与传统的物流模式相比,企业外包物流具有成本较低、送货时间短等优势[2]。企业选择外包的物流模式可以使企业拥有更多的时间进行产品研发等工作来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此外还能降低成本、提升客户的物流服务体验。但是,目前我国的外包物流仍然存在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专业化和规模化程度有待提升。与此同时,外包的物流模式不利于电商企业与顾客的交流与联系。
三、结束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流模式的选择将是许多电子商务企业所要面对的问题,决策流程法和层次分析法都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也都有利于物流模式的选择。我国中小型企业占比较多,但是适合于中小企业的合作物流模式的服务质量却有待提升,所以要加大合作物流模式的发展力度,努力为中小企业的物流需求得不到满足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參考文献
[1]吴竞鸿,吕能芳.现代分享经济背景下进口电商物流模式研究[J].大理大学学报,2019(7):122-128.
[2]代纪元.对我国B2C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模式的选择分析[J].商业经济,2017(8):6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