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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与传播实践的冲突及治理

2020-05-06毛濂

卫星电视与宽带多媒体 2020年4期
关键词:治理挑战

毛濂

【摘要】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技术提升了数据的再利用率,但同时也随时监控着网络。数据技术的发展无限延长了人类和社会的记忆期限,当个人无法控制这些数据从而丧失了对个人隐私数据的自决权时,被遗忘权应运而生。2016 年 4 月,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先后投票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作为关于被遗忘权最新也是规定最明确的立法文件,文章将主要依据该文件对被遗忘权进行探讨。

【关键词】被遗忘权;传播实践;挑战;治理

1. “被遗忘权”与传播实践的冲突

1.1 “被遗忘权”阻碍公众使用信息知情权

知情权是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对新闻传播而言,信息的流通顺畅是实现新闻价值最大化的必要前提,这与“被遗忘权”就产生了矛盾,因为它不仅遏制网络谣言,也影响了信息的流通。这对媒体记者也好,对整个新闻产业也好在一定程度上都形成了冲击,因为公众看不到全部数据及事实,就不能反馈真实的想法,媒体得不到真实的回应就不能够及时发现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背后所折射出的社会问题,更遑论为相关部门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行使知情权就代表信息的公开透明,可是当信息的传播通过操纵数据来删除、更新或者阻止时就违反了公众知情权,二者之间从根本上就存在冲突。

1.2 “被遗忘权”影响言论自由的表达

新闻传播的言论自由与“被遗忘权”之间也有矛盾之处。在浩瀚的互联网世界里,尤其是在大数据背景下,人们查阅历史、了解社会最重要的资本就是利用储存在互联网上的数据和信息,所以这就要求在运用“被遗忘权”时必须考量周全,如要关注到信息主体、信息的社会经济地位和社会影响力,而不能盲目删除。“被遗忘权”的使用,主动设置哪些信息或数据可供公众了解,哪些言论可被表达和传播,当然这指的是不违背原则的言论,就限制了言论自由。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随着被遗忘权的运用,将不可避免地出现知情权与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相冲突的情况。

1.3 “被遗忘权”会损害新闻公信力

首先当今时代,新闻传播实践的方式之一就是数据新闻的运用,大数据技术的广泛使用使数据变成新闻报道非常宝贵的资源,彻底改变了过去的新闻生产机制和模式。其中算法推送或者文本中的数据呈现,都是数据新闻至关重要的一部分。但经由“被遗忘权”去删除掉的信息,可能改变数据新闻的本身具有的优势,甚至得不偿失,因为与此同时数据新闻的数据失真或模糊自然就会损害新闻的公信力。

虽然在“被遗忘权”的规则下,一定程度上允许信息主体有选择性的删除那些导致其社会风评下降的内容,尽管这些信息本身可能不具有较强的新闻相关性,可是当它们被用到新闻之中去成为了客观新闻里的数据,这时候信息的删除就会直接导致原来新闻数据呈现的误差,长此以往,会给新闻价值和公信力带来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一旦越来越多公众不断提出质疑,就容易产生大厦将倾之势。一旦“被遗忘权”造成信息流通不顺畅,信息被删除之时新闻的透明度也跟着变得模糊,同样的,这会让信息有被误解和误判的可能性,比如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趋势。再者当一次次满足删除信息的请求时,未来与此相关的数据新闻报道,人们可能会质疑它的真实性,这种轻易质疑的刻板印象很难逆转,同样会影响到新闻整体公信力,而且可能作用于整个新闻传播领域。

2. “被遗忘权”在传播实践中的治理

2.1 司法手段:有法可依

首先,被遗忘权所保护的实质利益需要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被明文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才更有利于保护个人的数据信息,也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法官因无法律条文直接或间接适用时消极回避的情况。再者,司法部门应采取具体措施来实现“被遗忘权”,而不仅仅是将压力和权力交付给信息控制者。

2.2 技术手段:源头可匿名;储存时限可控

首先,针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而言,匿名处理不失为一种值得考虑的方式。但是这也有一个前提,即匿名信息的真实性必须建立在新闻媒体本身的公信力之上,二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共存共生的状态。现如今可以说是一个大数据的时代,这种背景下公众了解新闻的渠道丰富多样,新媒体、自媒体量多且杂,水平参差不齐,公信力还不到较高水准,所以匿名处理的真实性也存在争议,因为一旦缺少约束,放任自由,可能会造成新的问题,但是隐去一些敏感信息不仅可以保留新闻本身,还同样能够传递价值,应当说这也是公众知情权的组成部分。不可避免的例外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使用和保护匿名信源的好处是被普遍认同的,即这有利于维护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当新闻传播实践的内容指向真相和公共利益时,二者相权衡,把达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当作目的,这种手段就不妨值得一试。

再者,從数据信息本身来说,可以设置其储存时限,换句话说就是预设一个信息储存的时限,在用户设置的时限到来之时,系统去提醒用户将该信息删除,这时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对该信息的储存时间进行调整。如果用户没有设置或者没有更改,数据信息的存储设备则自动删除将已到期的个人信息,当然对一些少量还存在利用价值的信息,数据主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修改延长信息储存的时限。这样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时间越久数据信息与数据主体的关联性会越来越小,与公共利益也不会产生实质冲突。

2.3 新闻价值的判断:把关人需作为;内容本身有无留存价值

首先,是信息控制者的判断。新闻工作者不应当只关注事物的表面,而是还应该深入思考此新闻有无价值,价值大与否。从专业角度出发,在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的前提下应当有自己的思考和抉择。这就涉及到新闻价值的判断,毫无疑问新闻价值判断的原则之一就是要从多数受众的立场出发,不能仅考虑少部分人的关注点或一昧迎合迁就一部分人的低级趣味。与此同时,这就对新闻工作者的数据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如今大数据技术没有彻底普及的情况下,可以让新闻工作者参与专业培训,甚至可以在高等教育阶段就增设相关如数理统计类的课程,这样有利于这些新闻把关人应对之后变化万千的新闻内容,更重要的是可以整体提高新闻把关人的素养。当信息控制者在执行“被遗忘权”时,这些专业的新闻工作者的建议就值得采纳了。新闻工作者的主要使命就是去发现和挖掘具有新闻价值的客观事实并进行价值判断,在公共利益领域板块可以说是最有发言权的群体。新闻工作者的数据素养得到提升的同时也不应忽略所有的信息控制者或其受其雇佣进行删除工作的人的新闻和传媒以及数据技术素养。

其次,新闻内容自身继续存在的价值的判断也至关重要。站在新闻传播实践自身或者经营者角度考虑的话,保留所有新闻报道对媒体来说是有利的,这样他们可以建立自己的新闻素材数据库,因为在“被遗忘权”保护范畴内,就算是涉及隐私等的高价值的新闻内容同样在某一天某一場合也可以被用于史料参考或者证据,当有争议发生的时候,他们可以有据可循。所以新闻传播实践行业内部就应当严格把关筛选,减少劣质新闻内容的输出,这样有利于从源头上避免与“被遗忘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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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James Dean,BBC lists storieson abusers and rapists hidden under‘right to be forgotten.June 26,2015.

作者简介:毛濂,重庆 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新闻与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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